遺贈

遺贈是指透過遺囑處分個別事物或權利,例如一筆金額、一間公寓或特定物品。與繼承不同,遺贈不是整個財產,而僅是明確指定的利益。

收到遺贈的人不會自動成為繼承人,而是獲得對繼承人的請求權。遺囑中存在繼承指定還是遺贈,取決於如何理解措辭。通常必須準確解釋最後的意願。

遺贈(也稱為遺贈)是指透過遺囑處分個別資產。其中不是繼承人,而是處分特定事物、金額或權利

遺贈是指透過遺囑將個別資產(例如金錢、權利或物品)轉讓給他人。

遺贈的產生

遺贈以多種方式產生:

決定性因素始終是,死者的意願得到清晰明確的表達。

可以遺贈的資產

原則上,可以遺贈任何具有經濟或有形價值的東西。這些尤其包括:

除非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另有規定,否則立遺囑人通常有義務承擔與之相關的負擔,例如現有債務或第三方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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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遺贈的義務

遺贈請求權首先針對遺產。在遺產程序完成後,繼承人有義務履行。如果有多個繼承人,他們共同承擔責任。在內部關係中,他們可以相互分配誰承擔遺贈的哪一部分。

立遺囑人也可以決定由誰來履行遺贈。這可以是特定的繼承人,也可以是自己承擔轉讓財產利益負擔的受遺贈人。

在某些情況下,受遺贈人也有義務向第三人提供進一步的處分。這被稱為次遺贈。即使轉讓物品的價值超過其自身利益,此義務仍然存在。受影響的受遺贈人只能透過拒絕自己的遺贈來避免。

受遺贈人的法律地位

遺贈確立了對繼承人的可訴請求權。如果拒絕履行,受遺贈人可以透過法律強制執行其請求權。建議儘早提出請求。

該權利在死者死亡時產生。如果受遺贈人在收到遺贈之前死亡,則該請求權將轉移給其繼承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遺贈不是禮物。這是一項法律上可執行的請求權。如果繼承人不履行而一無所獲,可以依靠法律 “

要求遺贈的時間點

在許多情況下,受遺贈人可以在死亡事件發生後立即要求交出。但是,對於某些遺贈,尤其是金錢處分或不屬於遺產一部分的物品,可要求性僅在死亡之日起一年後開始。

在移交之前,受遺贈人有權獲得遺贈物品的收益或使用權。同時,他也承擔與之相關的經常性費用。

時效

遺贈請求權原則上在受遺贈人了解其權利和情況之日起三年後失效。無論如何,該請求權在死亡事件發生後 30 年失效。因此,想要提出遺贈的人應及時採取行動。

遺贈的形式

根據內容,區分不同類型的遺贈:

種類遺贈

遺贈的是以多種形式存在的物品,例如收藏中的手錶。誰可以具體選擇,取決於遺囑。如果缺少規定,則選擇權可能在繼承人、第三方或受遺贈人本身。

如果不再有合適的物品或相關人員無法達成一致,則法院將決定受遺贈人有權獲得什麼。它會考慮受益人的需求。

特定遺贈

標的是非常特定的事物,例如精確指定的汽車或單獨的珠寶。該處分明確地指單個物體。

多重特定遺贈

如果在遺囑中多次遺贈相同的具體事物,則原則上只會產生一個請求權。不允許多次支付相同的處分。

取得遺贈

有時,立遺囑人會遺贈在死亡時不屬於其財產的事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可以清楚地看出繼承人應取得該事物並將其移交給受遺贈人,則仍然可能存在有效的遺贈。在法律上,這被稱為取得遺贈。

債權遺贈

遺贈的是對第三人的債權,例如未償還的貸款債權。繼承人有義務將債權轉讓給受遺贈人。

免除遺贈

立遺囑人免除受遺贈人對其負有的債務。償還請求權失效。

債務遺贈

繼承人必須履行現有債務,即使該債務附有條件或尚未到期。受遺贈人因此獲得額外的法律保障。

具有額外遺贈的繼承人

即使是被指定為繼承人的人也可以獲得遺贈。在這些情況下,區分預先遺贈和納入遺贈。預先遺贈是指除了繼承份額之外的處分。在納入遺贈中,該處分計入繼承份額。如果遺囑中缺少明確的規定,則在有疑問時,人們會假設該遺贈是除了繼承份額之外的。

遺贈的削減

如果存在某些法律前提條件,繼承人會削減遺贈。如果現有財產不足以支付遺贈和強制繼承份額,則尤其會發生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確保透過按比例削減來維護其他人的法定最低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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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尤其是在有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明確表述的遺贈可確保法律保障。想要避免爭議的人應儘早尋求法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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