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法定繼承會規定誰獲得死者的財產。在奧地利,首先是近親有權繼承,例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如果沒有近親,則由較遠的家庭成員代替。順序和份額在 §730 ff. ABGB. 中規定。
在以下情況下,會發生法定繼承:
- 沒有(有效的)遺囑或(有效的)繼承合約,
- 如果遺囑或繼承合約未涵蓋死者的全部可繼承財產,或
- 如果繼承人未獲得繼承權,例如因為他們放棄了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包括
- 配偶
- 註冊伴侶
- 子女及其後代,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 父母及其後代
- 祖父母或其後代
- 曾祖父母。
注意:與死者姻親關係的人沒有法定繼承權。對於同居伴侶也是如此,只要有其他法定繼承人。
注意:父母未結婚的子女與父母結婚的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親屬的法定繼承權
親屬在法定繼承的框架內按特定順序繼承。共有四個群體(順位):
- 子女及其後代,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 父母及其後代
- 祖父母或其後代
- 曾祖父母。
死者的配偶也有法定繼承權。根據情況,配偶的繼承權可能會排除或減少親屬的繼承權。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年輕優先於年長」原則
在法定繼承的框架內,四個順位之間適用「年輕優先於年長」的原則:子女優先於父母(及其後代),父母優先於祖父母(及其後代),祖父母優先於曾祖父母。因此,始終必須確定最低的順位。只有這個順位才能繼承。永遠不能有多個順位並排繼承。
此原則確保首先是自己的子女,然後才是祖先和較遠的親屬作為替代者。
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直系後代,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和其他後代。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人存在,則第二、第三和第四順位繼承人將不會繼承任何東西。
只有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沒有人存在時,繼承權才會在法定繼承的框架內轉移到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及其後代,即兄弟姐妹、侄子和侄女以及其他後代。
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中也沒有人存在,因為死者的父母都已去世,並且也沒有父母的在世後代,則會在法定繼承的框架內使用第三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繼承人包括死者的外祖父母和祖父母及其後代,即叔叔和阿姨、表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後代。
如果第三順位繼承人中也沒有人存在,則會在法定繼承的框架內將遺產轉移到第四順位繼承人。
第四順位繼承人
這包括死者的曾祖父母,但不包括其後代。
範例
範例:死者有一個孩子和一個姐妹。死者的父母仍然在世。
解決方案:孩子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及其女兒(第二順位繼承人)被排除在外。
範例:死者沒有孩子,但有一個姐妹。死者的父母也已經去世。
解決方案:沒有孩子,也沒有孩子的後代(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父母和父母的後代(第二順位繼承人)符合資格。父母已經去世。但是,父母有一個女兒仍然在世(死者的姐妹)。姐妹繼承。
「年長優先於年輕」原則
在法定繼承的框架內,在一個順位內,首先是死者的子女(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祖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繼承。
這些人的後代只有在其父母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才能繼承。因此,(曾)孫子女只有在其父母本應繼承但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才能繼承。因此,死者的兄弟姐妹、侄女和侄子只有在其父母本應繼承但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才能繼承。
範例:死者沒有孩子,但有一個姐妹和一個侄子(姐妹的兒子)。死者的父母也已經去世。
解決方案:沒有孩子,也沒有孩子的後代(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父母和父母的後代(第二順位繼承人)符合資格。父母已經去世。但是,父母有一個女兒仍然在世(死者的姐妹)。姐妹繼承。 她的兒子(死者的侄子)沒有繼承任何東西,因為他的母親仍然在世。
多名後代
對於多名後代,遺產將按人頭在他們之間分配。
範例:死者有三個孩子。
解決方案:每個孩子都獲得遺產的相等份額。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配偶的法定繼承權
死者的配偶也有法定繼承權。繼承份額的大小取決於配偶與哪些親屬一起繼承。
- 除了子女和這些子女的後代之外,配偶繼承三分之一。
- 除了死者的父母之外,配偶繼承三分之二。
-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配偶或註冊伴侶繼承全部遺產。
因此,配偶將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減少三分之一,將父母的繼承權減少三分之二。但是,如果存在配偶,則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後代以及整個第三和第四順位繼承人都將一無所獲。
注意:如果子女堅持支付其三分之二的份額,此規定可能會使配偶陷入非常困難的境地。因此,配偶應始終立下遺囑,並且最好與子女及其父母達成強制繼承權放棄協議。這樣可以確保另一方配偶首先獲得一切,而子女只有在雙方配偶去世後才能繼承。
注意:這些規定也適用於註冊伴侶關係。
同居伴侶
在法定繼承的框架內,只有在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同居伴侶才能繼承。因此,他只能在遺贈受益人和聯邦之前繼承。順便說一句,只有在死者去世前至少三年與他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中的人才是繼承法意義上的同居伴侶。
注意:特別是在長期同居關係中,此法定規定通常不符合死者的意願。因此,同居伴侶應始終立下遺囑,並且最好與法定繼承人達成關於進一步繼承的全面協議。如果沒有發生這種情況,一旦存在任何遠房親屬,同居伴侶將一無所獲。
無法定繼承人
無論如何,只有在沒有有效的遺囑、遺囑未涵蓋全部財產或繼承人未繼承遺產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法定繼承。
如果在這些情況下也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和同居伴侶,則遺產將歸國家所有。
法定繼承的缺點
在許多情況下,與有效的遺囑相比,法定繼承具有明顯的缺點。
一個缺點是偶然性。即使只有一個孩子,他也可能與父母同時去世,例如在車禍中。然後,遺產將歸遠房親屬所有,或者在最壞的情況下歸國家所有,儘管遺囑人寧願以不同的方式安排這種情況並考慮到親密的朋友。
另一個缺點是,法定繼承僅轉讓財產份額。在許多情況下,這會導致關於個別財產部分正確估值的法律糾紛。通常,在後續階段,必須拆分財產並出售公寓和貴重物品,因為沒有繼承人能夠支付其他人的費用。因此,心愛的記憶和家庭住所將會丟失。
因此,遺囑始終是安排自己遺產的更好方法。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特別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經常會出現關於遺產正確分配的不確定性。法律代表可確保您的索賠得到保障,並儘早避免爭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