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的 FIS 規則

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的 FIS 規則由國際滑雪總會 (FIS) 制定。FIS 規則源自 1967 年,此後更新過兩次,最近一次是在 2002 年。

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的 FIS 行為規則是一項規則,如果不遵守該規則,在發生事故時會構成過失。

FIS 規則的目的是避免滑雪事故滑雪板事故。規則的最高原則是「尊重」。

FIS 規則——例如,與道路交通法規相反——不是法律,也不是習慣法規定。然而,FIS 規則和 POE 滑雪道規則草案作為專業的謹慎義務摘要,在進行高山滑雪運動時,為了保護所有相關人員,在滑雪事故和滑雪板事故的法律評估中具有重要意義。每個滑雪道使用者都應具備 FIS 規則的知識。滑雪道使用者的疏忽行為不能以不了解規則為藉口。作為滑雪者,原則上可以相信其他滑雪道使用者會遵守滑雪道規則。

一般認為,FIS 規則也適用於滑雪板運動員。因此,滑雪板運動員必須遵守 FIS 規則。

法院在POE 滑雪道規則草案滑雪事故中,經常採用 FIS 規則以及滑雪板事故作為評估標準。不遵守 FIS 規則並因此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事故的人,在許多情況下會受到刑事處罰,並且很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FIS 規則全文

序言

像所有運動一樣,滑雪和滑雪板運動都存在風險。FIS 規則作為謹慎和負責任的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的運動行為標準,旨在避免滑雪和滑雪板滑行中的事故。FIS 規則適用於所有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每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都有義務了解並遵守這些規則。違反規則造成事故的人,可能需要對後果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FIS 規則第 1 條:尊重其他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

每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的行為都不得危及或損害他人。

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不僅對其錯誤行為負責,還對設備缺陷的後果負責。這也適用於新開發的運動器材的使用者。

在滑雪運動中,適用禁止危險的原則。根據此原則,每位滑雪者都必須以不會危及或損害他人的方式行事。對於所謂的神經性滑雪道區域(例如,逆向交通區域)必須格外小心。

FIS 規則第 2 條:控制速度和滑行方式

每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都必須在視線範圍內滑行。他必須根據自己的能力、地形、雪和天氣條件以及交通密度來調整自己的速度和滑行方式。

碰撞通常是由於速度過快、滑行方式不受控制或缺乏觀察造成的。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必須能夠在其視線範圍內停止或避開。在不明顯或交通繁忙的地方,應緩慢行駛,尤其是在邊緣、滑雪道末端以及纜車和索道區域。

在視線範圍內滑行以及受控滑行的要求是所有運動的基本原則,這些運動都是在運動中進行的。在選擇速度時,主要應考慮滑行能力、地形、滑雪道條件以及滑雪道頻率等因素。滑雪者無論如何都必須以受控的方式滑行,並仔細觀察地形,以便在出現碰撞危險時,能夠及時避開障礙物或在障礙物前停止。

FIS 規則第 3 條:選擇滑行路線

從後方駛來的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必須選擇自己的滑行路線,以免危及在他前方滑行的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

滑雪和滑雪板運動是自由運動的運動,只要遵守規則、尊重他人的自由空間並考慮自己的能力和具體情況,每個人都可以隨意滑行。前方滑行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具有優先權。在他人後方滑行的人必須保持足夠的距離,以便為前方滑行者提供足夠的空間進行所有動作。

原則上,朝著一般行駛方向前進的前方滑雪者優先於後方滑雪者。前方滑雪者原則上也不必向後/向上看,即使他以寬廣的弧線滑下,並且可能與可能以更快速度行駛的後方滑雪者的滑行路線相交。

FIS 規則第 4 條:超車

可以從上方或下方、從右側或左側超車,但始終只能以與被超車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的所有動作留出足夠空間的距離進行超車。

超車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的義務在整個超車過程中仍然存在,以使被超車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不會遇到困難。這也適用於通過靜止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

在超車、通過和並排行駛時,都必須與其他滑雪者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每個所需安全距離的具體程度取決於滑雪道條件、能見度、滑雪道頻率以及所涉及滑雪者的滑行能力和速度。通常,2 到 3 米的距離就足夠了。

FIS 規則第 5 條:駛入、啟動和向上滑行

每位想要駛入滑雪道、在停止後重新啟動或想要向上擺動或滑行的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都必須向上和向下確認,他可以在不危及自己和他人的情況下做到這一點。

經驗表明,駛入滑雪道和在停止後重新啟動偶爾會導致事故。因此,絕對有必要讓駛入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和諧地融入滑雪道上的一般交通流量,而不會危及自己和他人。如果他然後——即使速度很慢——在行駛中,他相對於速度更快且從後方或上方駛來的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再次具有規則 3 的優先權。

Carvingskis 和滑雪板的發展允許其使用者也向上執行他們的擺動和轉彎。他們以這種方式逆著通常向下流動的交通移動,因此有義務及時向上確認,他們可以在不危及自己和他人的情況下進行此操作。

駛入滑雪道或從靜止狀態啟動的滑雪者相對於已經在行駛中的滑雪者具有從屬地位。他們有義務向上檢查危險。

在大約 4 秒的駛入或啟動時間後,FIS 規則 3 的優先規則再次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從滑雪道駛入滑雪道交叉口或滑雪道入口的滑雪者,而不是從自由滑雪區駛入的滑雪者,不屬於 FIS 規則 5 的適用範圍,因此原則上不處於從屬地位。

FIS 規則第 6 條:停止

每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都必須避免在滑雪道的狹窄或不明顯的地方不必要地停留。摔倒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必須盡快清理此類地點。

除非在寬闊的滑雪道上,否則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只能在滑雪道邊緣停止和站立。狹窄的地方和不明顯的路段必須完全暢通。

FIS 規則第 7 條:上升和下降

上升或步行下降的滑雪者或滑雪板運動員必須使用滑雪道的邊緣。

逆著一般交通流量的運動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來說是意想不到的障礙。腳印會損壞滑雪道,從而危及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

對於滑雪登山者,上升規則僅在有限程度上適用。

FIS 規則第 8 條:注意標誌

每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都必須注意標記和信號。

滑雪道根據其難度級別標記為黑色、紅色、藍色或綠色。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可以自由選擇符合其願望的滑雪道。滑雪道標有指示、危險和封閉標誌。如果滑雪道被指定為封閉或關閉,則必須像注意危險提示一樣強制執行。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應該意識到這些預防措施是為了他們的利益。

FIS 規則第 9 條:協助

在發生事故時,每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都有義務提供協助。

無論是否有法律義務,提供協助都是體育公平的體現。這意味著急救、警報救援服務和確保事故現場的安全。FIS 希望像在道路交通中一樣懲罰肇事逃逸,即使在那些此類行為並未受到刑事起訴的國家/地區也是如此。

FIS 規則第 10 條:身分證明義務

在發生事故時,每位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無論是證人還是參與者,無論是否負責,都必須提供其個人詳細資訊。

證人證據對於事故的民事和刑事評估非常重要。因此,每位負責任的滑雪者和滑雪板運動員都必須履行其公民和道德義務,作為證人提供自己。救援服務和警察的報告以及照片也用於評估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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