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

許多人認為繼承權是「永久」受到保障的。事實上,奧地利繼承法也有明確的期限:誰等待太久,誰就有可能最終失去其權利。特別是在法定繼承份額、遺贈或遺產返還請求方面,時效可能成為陷阱。

可以提出繼承權利多久?關於奧地利繼承法中時效的一切。清晰易懂的解釋。

繼承權請求的時效

誰擁有繼承權,誰就不應猶豫太久。因為奧地利繼承法規定了明確的時效期限:

一旦期限屆滿,無論其法律依據如何,都不能再強制執行請求。這同樣適用於法定繼承份額請求、遺贈、繼承訴訟或死亡贈與。特別有問題的是,許多期限在受影響者甚至了解其權利之前就已經開始。

受時效影響的請求

§ 1487a ABGB 的規定尤其適用於以下情況:

聯邦的徵用權也屬於本規定。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許多受影響者認為,繼承權可以在時間上無限期地執行。事實恰恰相反:誰猶豫,誰就有可能完全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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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限

在奧地利繼承法中,對於主張繼承權利,有兩個不同的時效期限:一個是三年的短期,一個是三十年的長期。這兩個期限並行不悖,並根據了解情況和死亡時間而生效。因此,誰想確保自己的權利,不僅要知道是否有權利,還要知道各自的期限何時開始。

短期:

三年短期時效期限從某人得知構成其請求的具體情況時開始。如果這些信息在適當注意的情況下本可以被識別,則該期限也開始計算。

範例:如果遺贈受益人在死亡事件發生兩年後才被告知遺囑內容,則期限僅從得知此信息時開始。

長期:

這三十年的長期期限從死者死亡時開始,並且與權利人是否知道其請求無關。它代表一個絕對的界限。如果期限已過,即使後來才獲得知識或被欺騙,也不能再主張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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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的法律後果

已過時效的請求不能再通過法律強制執行。那麼,該請求僅作為所謂的自然債務存在,也就是說,它仍然存在,但在法律上不再可起訴。
如果自願支付,則該服務在法律上不可追回。
法院不會依職權考慮時效,必須由對方提出異議。

過渡條款

本時效期限適用於所有個案,其中各自的請求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尚未過時效。在這些情況下,取決於知識的三年期限重新開始計算,與死亡時間無關。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正確解釋過渡條款,即使是看似古老的繼承案件也可能仍然具有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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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