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
共同遺囑允許配偶或註冊伴侶在單一文件中起草各自的最後意願聲明。他們可以在其中指定對方或共同的第三方作為繼承人。在法律上,這是兩個獨立的處分,它們共同建立,具有明確的格式要求和法律上的可撤銷性。
透過共同遺囑,夫妻或註冊伴侶將他們的最後意願共同記錄在一個文件中。無論他們是考慮彼此還是第三方。兩項處分都必須在單一文件中,並符合特定的格式要求。
有權人士
根據 § 586 Abs. 2 ABGB,只有以下人士可以起草共同遺囑:
- 配偶或訂婚者,但以結婚為條件
- 註冊伴侶或已承諾建立伴侶關係者
對於沒有法律地位的生活伴侶,不允許使用此形式。
內容
參與者可以:
- 指定對方為繼承人(相互遺囑)
- 共同指定第三方(例如,共同的孩子)
- 將兩者結合
在法律上,這不是一份合約,而是單一文件中的兩份獨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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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一般格式要求。可能的形式包括:
- 親筆:每個人親筆寫下自己的部分並簽署。
- 代筆:由第三方(例如,律師)撰寫文本。雙方都必須親筆簽署,並以手寫確認這符合他們的最後意願。
- 公證(公開):由公證人或在法院設立
重要提示:兩項處分都必須寫在共同文件中。無論是以親筆、代筆還是公證方式設立。決定性因素是文件的統一性,而不是設立的時間。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在法律上正確設立時,共同處分才能按預期發揮作用。否則,在應該明確的地方會產生爭議。 “
可撤銷性
只要雙方都還活著,共同遺囑就可以隨時單方面撤銷。任何一方都不受該處分的約束。在一方去世後,只有死者的處分仍然是最終的。
特殊法律推定:
離婚或解除關係:如果婚姻或註冊伴侶關係解除,則對前伴侶的遺囑利益被視為已撤銷。即使僅啟動了離婚程序,也適用此規定。
一方撤銷:如果撤銷了相互繼承的指定,則推定另一方也希望撤銷其處分。
共同遺囑的合理應用領域
共同遺囑的形式特別適合:
- 家庭關係明確的夫妻
- 保障倖存的伴侶
- 為子女或其他親屬制定共同規定
- 明確的資產分配,沒有大的爭議潛力
與繼承合約約束力的區別
共同遺囑和繼承合約追求不同的目的和法律效力。繼承合約只能由配偶或註冊伴侶訂立,並且必須經過公證。它在法律上約束各方,原則上在簽署後不得撤銷。
相比之下,共同遺囑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只要雙方伴侶都還活著,就可以隨時單方面更改或取消。
如果有人希望達成具有明確規定的永久約束力繼承指定,例如為了保障法定繼承權或轉讓營業資產,則應考慮簽訂繼承合約。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共同處分足以以法律安全且清晰的方式管理最後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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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許多人認為,他們已經透過共同文件管理好了一切。但是,格式錯誤、缺少撤銷條款或不明確的措辭通常會導致完全出乎意料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