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傷害

嚴重傷害屬於侵害身體完整性的加重犯罪,其特徵是所造成的傷害後果明顯超出一般程度。如果該行為導致嚴重的、長期或甚至是永久性的健康損害,則構成嚴重傷害。通常是指危及生命、留下永久性損害或導致數週以上喪失工作能力的傷害。該法律不僅旨在保護身體的完整性,同時也旨在確保人們的長期健康、生產能力和個人生活品質。因此,重要的是該行為在具體案例中的實際影響,而不僅僅是其執行方式的殘酷程度或犯罪者使用的手段。

如果某行為造成長期、危及生命或永久性損害健康的影響,則構成嚴重傷害。

《奧地利刑法》第 84 條關於嚴重傷害的解釋:刑事訴訟中的前提、處罰、證據和辯護。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嚴重傷害不僅僅意味著猛烈的攻擊,而是對身體或精神機能的深刻損害——法律保護人們的長期健康。“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構成了事件的外在表現。它涉及誰、什麼、用什麼、什麼結果——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並可歸咎於它。

審查步驟

加重情節

第 4 款 的情況下,刑罰會增加 (例如,故意傷害造成嚴重後果;刑期最高 5 年)。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後果嚴重,則不再適用《刑法》第 83 條的資格,而是適用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

因此,《刑法》第 84 條 代表了升級的一個獨立階段,當傷害的結果明顯超出通常的損害並且發生持續性損害時,它始終是相關的。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典型證據: 醫療報告、影像診斷 (CT、X 光、MRI)、中立證人、錄影 (例如 CCTV、隨身攝影機)、數位元資料、關於傷害嚴重程度的專家意見。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根據《刑法》第 84 條進行的訴訟中,決定的不是指控的音量,而是證據:只有一份乾淨記錄的醫療基礎才能支持定罪。“

實例

臨界案例:

沒有可證明健康損害的暫時性疼痛或發紅是不夠的。如果防禦是必要和適當的,則緊急自衛情況排除非法性。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的證明通常通過間接證據進行:攻擊的強度、身體區域、犯罪工具、儘管有明顯危險仍繼續進行、犯罪前和犯罪後的行為。
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說明為什麼犯罪者無法預見嚴重後果,通常會肯定間接故意。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 沒有 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 (in dubio pro reo)。

罪責 & 錯誤

免除刑罰 & 轉向

從未遂中退出: 及時自願放棄或避免成功不會導致因未遂而受到懲罰。決定性因素是自願性、階段 (已完成/未完成的嘗試) 和對策的適用性。

轉向: 在非嚴重罪責、已澄清的事實和適當措施 (金額、社區服務、試用期/緩刑協助、犯罪補償) 的情況下,不判罪而終止訴訟。沒有犯罪記錄。

量刑 & 後果

指導標準 罪責的嚴重程度、損害/危險的程度、違反義務、計劃程度、冷酷無情、特殊/一般預防。加重 多次犯罪、相關的前科、特別的冷酷無情、在兒童面前犯罪等減輕 清白、供認、損害賠償、受害者的共同責任、漫長的訴訟時間、穩定的生活方式。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期最高為五年監禁,法院應以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代替判處罰金。該規定與《刑法》第 83 條的基本情況特別相關,因為它通常避免了監禁,除非有特殊或一般預防原因反對。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實: 在基本情況下 (《刑法》第 84 條第 1 款 ),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刑期超過兩年。
地點: 犯罪地點或成功地點的法院;如果犯罪地點不明確,則可選擇居住地、逗留地或進入地。
實例: 向高級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向上級法院提出無效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受害者可以加入 (痛苦賠償金、治療、收入損失、財產損失)。加入中斷了民法上的時效,就像訴訟一樣——但僅針對被告,且僅在申請的範圍內。可以全部/部分收取附加費;否則轉交民事訴訟。策略: 早期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增加了轉向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嚴重傷害而提起的訴訟可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從監禁到高額損害賠償要求。及早的律師代理可以確保您的權利,防止對醫療評估的錯誤判斷,並確保戰略性的辯護。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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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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