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性綁架
勒索性綁架
依據§ 102 StGB的勒索性綁架是一種特別嚴重的犯罪,其中一個人被剝奪自由或以其他方式置於犯罪者的控制之下,目的是勒索第三方,使其面臨受害者身體、生命或自由的危險。典型的情況是威脅,如果要求的行為沒有發生,就會對受害者做些什麼,例如支付贖金或當局或公司做出某項決定。不法行為的核心不僅是對受害者人身自由的嚴重侵犯,而且最重要的是將其貶低為僅僅是一種施壓手段,目的是強迫實現經濟、個人或政治目標。因此,勒索性綁架將嚴重的自由侵犯與嚴重的脅迫和勒索形式結合在一起,並受到相應的嚴厲懲罰。
依據§ 102 StGB的勒索性綁架意味著綁架或控制一個人,以便在受害者面臨危險的壓力下迫使第三方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通常是為了強迫支付金錢或其他利益。
客觀構成要件
勒索性綁架的客觀構成要件涵蓋所有外部和可感知的過程,這些過程表明一個人被剝奪了自由並被用作施壓手段。它完全描繪了可見的事件,類似於攝影機,它只記錄實際發生的事情,而沒有內在的意圖或動機。
構成要件的每一種情況都是一個人被綁架、被拘留或被置於犯罪者的控制之下。決定性的是,這種狀態清晰可辨,並且受害者無法再自由決定或保護自己。犯罪者是否通過暴力、欺騙、心理影響或利用機會創造了這種狀態,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而言無關緊要。唯一重要的是外部的自由剝奪。
因此,一旦受害者從其通常的保護範圍中移除或置於犯罪者的實際控制之下,並且這種情況適合對第三方施加壓力,客觀構成要件即告滿足。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任何決定、影響受害者行蹤或促成其轉移或控制的人。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任何人,無論其年齡、出身或社會背景如何。決定性的是,他們違背或未經其自由意志被綁架或置於犯罪者的控制之下,從而成為預期勒索的施壓手段。
對於可罰性而言,受害者最初是否看似自願同行無關緊要。通過欺騙或心理優勢獲得的合作在法律上無關緊要,如果它導致受害者受到犯罪者的控制。一旦受害者處於犯罪者的權力範圍內,並且這種狀態旨在用於勒索,則法律的保護目的即告實現。
如果隨後發生實際的位置轉移或持續的控制事件,則構成既遂犯罪。
行為:
如果一個人違背或未經其意志被帶到另一個地方,在那裡被拘留或置於犯罪者的控制之下,以便通過這種情況向第三方施加壓力,則構成勒索性綁架。
典型的行為包括:
- 從住宅、工作場所或公共場所帶走,以使受害者脫離他人的控制。
- 轉移到一個更容易控制或隱藏受害者的地方,例如住宅、車輛或偏遠環境。
- 欺騙或操縱,例如通過假裝無害的目的來引誘受害者進入受控環境。
如果沒有勒索意圖或該行為並非旨在通過受害者的處境來強迫第三方,則不構成勒索性綁架。如果受害者的自願性是由於欺騙、威脅或心理影響造成的,則不排除犯罪。
該行為必須導致實際的綁架或控制事件。僅僅威脅這種狀態不符合構成要件,但可能構成嚴重的威脅或勒索。
行為結果:
犯罪的成功在於已完成的移除將受害者從其先前的保護範圍中或建立控制構成要件。決定性的是,受害者處於犯罪者控制的狀態,並且客觀上適合用作對第三方的施壓手段。即使僅僅運輸、監視或提供地點的人,也可以共同或以貢獻的方式實現構成要件。
因果關係:
如果沒有犯罪者的行為,受害者不會受到犯罪者的控制或綁架狀態不會產生,則犯罪者的行為是因果關係的。任何建立、維持或加深自由剝奪或控制的行為都是根本原因。即使受害者由於恐懼而遵循指示或看似自願同行,如果這種合作基於欺騙或壓力,因果關係仍然存在。
客觀歸責:
如果犯罪者有意識地創造了一種受害者脫離他人控制並被用作勒索手段的情況,則該成功可客觀地歸因於犯罪者。合法的轉移需要法律依據或受害者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任何旨在創造強迫處境以執行他人目的的行為都是非法的,並且符合§ 102 StGB的客觀構成要件。
加重情節
- 嚴重後果:如果受害者因誘拐而受到嚴重的身體或精神損害,則存在加重情節。
- 誘拐的持續時間: 持續時間較長的自由限制可能導致適用更高的刑罰。
- 多次犯罪:誰誘拐多個人或重複行為,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而言,重要的只是人們可以看到、拍攝和記錄的東西;相關人員的內心生活屬於主觀構成要件,而不是事件過程的描述。“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犯罪者違背或未經其意志控制一個人或將其轉移到另一個地方,以便對第三方施加巨大壓力,則構成勒索性綁架。犯罪者積極地損害受害者的自由並有針對性地引導那些受到壓力的人的決策自由。他有意識地創造了一種強迫處境,控制了局勢並利用受害者作為勒索手段,以實現預期的成功。
- § 99 StGB – 剝奪自由:涵蓋了僅僅將一個人監禁或拘留而不改變地點。客觀內容僅限於取消行動自由。
相反,§ 102 StGB要求控制或綁架受害者,這明顯適合對第三方施加壓力。這兩項犯罪行為通常真正競爭,因為剝奪自由通常是綁架的一部分。 - § 105 StGB – 脅迫:在§ 102 中,對第三方的脅迫涵蓋在內,因為壓力的施加正是通過控制受害者來實現的。因此,通常不需要因脅迫而承擔單獨的刑事責任。只有當犯罪者脫離綁架而脅迫第三方時,§ 105 才會額外考慮。
- §§ 144 至 145 StGB – 勒索罪:§ 102 StGB與勒索罪非常接近。區別在於施壓手段的嚴重性。在勒索性綁架中,一個人被用作威脅的手段。勒索不必完成。僅僅通過綁架來執行要求的意圖就足夠了。
- § 269 StGB – 試圖解救時的人質劫持:如果犯罪者危及當局或第三方以阻止受害者獲釋,則屬於§ 269 StGB 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涉及抵禦國家措施,而不是私人勒索目標。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勒索性綁架與獨立的犯罪行為一起實施,例如人身傷害、搶劫、嚴重的威脅或虐待,則存在真正的競爭。犯罪者以自己的方式侵犯了多項法律利益,因此每項行為都應受到單獨的懲罰。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綁架僅僅是更嚴重的主要行為的一部分並且沒有展開獨立的不法行為,則存在虛假的競爭。這種情況很少見,因為勒索性綁架已經通過控制行為包含了相當大的不法行為。只有當整個不法行為包含在另一項犯罪行為中時,§ 102 StGB 才能退居次要地位。
數罪併罰:
如果有人控制了多個人或多次執行該過程,則會實現多項獨立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應受到單獨的懲罰。
持續行為:
如果受害者被長時間或在不同的地點拘留,只要勒索的意圖仍然存在,就存在單一的行為。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有責任證明存在勒索性綁架、其持續時間、目的以及行為與計劃或已發生的勒索之間的聯繫。他們證明受害者違背或未經其意志從其保護範圍中移除或在那裡被拘留,從而受到犯罪者的控制,以便用作對第三方的施壓手段。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和評估所有證據。它不使用任何不適當的或非法獲得的證據。決定性的是,受害者是否實際上被控制或綁架,以及這種情況是否客觀上適合對第三方施加壓力。法院確定是否存在真實的綁架狀態,這種狀態支持勒索意圖。
被告人:
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對勒索意圖、實際控制或綁架狀態的持續時間提出質疑。同樣,他也可以指出矛盾、證據漏洞或不明確的專家意見。
典型的證據包括關於傷害或壓力反應的醫療結果、關於轉移過程的證人證詞、視頻或監控材料、數字位置數據,例如 GPS 或移動無線電協議,以及車輛、衣服或門上的痕跡。在個別情況下,教育或心理專家意見也可能很重要,例如關於未成年人是否能夠理解情況的性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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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工作環境中綁架:一個人在下班後被一個熟人攔截,他聲稱受同事的委託將她送回家。相反,他將她開到一個偏遠的地方,並阻止任何聯繫。然後,他向親屬索要錢財。即使沒有暴力,也存在勒索性綁架,因為受害者脫離了其環境的控制,並有意識地被用作施壓手段。
- 欺騙和操縱:犯罪者以看似無害的藉口引誘受害者,例如聲稱有緊急會議或請求幫助。受害者自願跟隨,但進入了犯罪者完全控制的環境。從那裡,他向第三方施加壓力。欺騙就足夠了,如果它用於創造一種受害者被用作勒索手段的情況。決定性的是通過受害者的處境來強迫第三方的意圖,而不是是否已經滿足了要求或發出了威脅。
這些例子表明,僅僅將一個人從其合法的保護範圍中轉移或控制就符合勒索性綁架。決定性的是有針對性地取消人身自由,並結合強迫第三方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的意圖。
主觀構成要件
犯罪者故意行事。他知道或至少接受他違背或未經其意志將一個人置於他的控制之下,從而創造了一種他用於勒索第三方的情況。
重要的是意圖向另一個人施加壓力。犯罪者希望達成的是,這個第三方做某事、不做某事或容忍某事,因為受害者受到犯罪者的控制。犯罪者認真地追求這種效果就足夠了。第三方是否隨後實際讓步,對於可罰性而言無關緊要。
如果犯罪者認為受害者自由且知情地同行,或者如果他不想對第三方施加壓力,則不存在故意。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這種情況僅用於無害的目的,則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決定性的是,犯罪者有意識地創造和控制受害者的處境,以便從中獲利。如果有人認識到受害者依賴他或受到他的恐嚇,並且有針對性地利用這種情況來促使第三方做某事,則他會故意行事,從而符合§ 102 StGB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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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錯誤:只有當不可避免時,禁止性錯誤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有意識地控制、拘留或將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方,以便對第三方施加壓力,則他不能聲稱他不知道這種行為是被禁止的。每個人都必須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
- 罪責原則: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勒索性綁架要求在控制方面具有故意,並且具有意圖強迫第三方採取行動。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受害者自願且知情地同行,或者不應產生壓力情況,則他不會有罪責地行事,而最多是疏忽,這§ 102 StGB不涵蓋。
- 無責任能力: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或對控制能力的病態損害而無法理解其行為的不法行為或相應地控制,則他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存在疑問,法院會徵求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如果該行為是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犯下的,例如為了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構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可能是可原諒的,但不是合法的。
- 假想的自衛: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自己有權拘留,例如因為他認為必須避免危險或保護某人,則沒有故意,如果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如果仍然存在疏忽違規,則該行為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但沒有辯護作用。
免除刑罰 & 轉向
依《刑法》第 102 條第 4 款規定自願釋放
如果犯罪者自願且沒有外部壓力地釋放受害者,並且受害者沒有受到嚴重傷害地返回其生活領域,則犯罪者可以顯著降低刑罰。一旦受害者再次安全並且不再受到犯罪者的控制,則綁架或控制即被視為結束。
重要的是,犯罪者出於自己的動機行事,放棄通過綁架尋求的表現,並明確表示他不想進一步利用這種情況。如果有人自願結束,則表明他有洞察力,因此可以獲得明顯較輕的刑罰。
事後補救:
如果犯罪者在犯罪後努力道歉、幫助或補償,法院可以減輕刑罰地考慮這種行為。這包括真誠的道歉、對受害者的支持或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害。如果有人承擔責任並積極進行補救,則表明他已經理解了不法行為。
轉向:
只有在罕見的例外情況下,才有可能對勒索性綁架進行轉向。該行為涉及嚴重的自由剝奪,通常會對受害者和第三方產生明顯的壓力。只有當案件事實清晰、易於理解且沒有對受害者造成持久的負擔時,才存在輕微的罪責。
如果沒有威脅、沒有暴力並且受害者迅速獲釋,法院可以在例外情況下審查轉向。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或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和不會在犯罪記錄中留下記錄。
排除轉向:
如果犯罪者使用暴力、嚴重威脅、嚴重傷害受害者或控制持續時間較長,則轉向將被取消。即使犯罪者試圖通過受害者的處境來強迫高額資產要求或重大優勢,也不會考慮轉向解決方案。只有在誤解、輕微罪責和明顯的洞察力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審查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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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控制的持續時間、威脅情況的強度和勒索的目的來衡量刑罰。決定性的是,犯罪者是否有意識地將受害者置於一種可以用作對第三方施壓手段的處境中。犯罪者如何有計劃地行事以及他使用哪些手段也會影響刑罰的幅度。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受害者被長時間拘留,
- 犯罪者有計劃地行事並提出高額要求,
- 受害者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壓力,
- 使用暴力、危險威脅或欺騙,
- 或者行為人已經有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記錄,
- 如果他坦白並表現出洞察力,
- 如果他自願釋放受害者並放棄要求的表現,
- 如果他努力進行補償,
- 如果存在異常的心理壓力,
- 或者如果訴訟持續時間過長。
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監禁刑罰,如果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被認為在社會上是穩定的。對於較長的刑罰,可以考慮部分有條件的免除。此外,法院可以命令指示,例如治療或損害賠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量刑中,法院不太關心聳人聽聞的口號,而是更關心對控制情況的持續時間、危險和後果進行冷靜的分析。“
刑罰範圍
在勒索性綁架中,基本情況下的刑罰範圍是十年至二十年監禁。這始終適用於為了強迫另一個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而控制或綁架一個人,無論其是否願意。決定性的是,受害者被用作施壓手段。
如果犯罪者綁架或控制特別需要保護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或無力抵抗的受害者,則也適用相同的刑罰範圍。同樣,如果犯罪者利用已經存在的綁架或控制來脅迫第三方,則也會受到相同的懲罰。特別的保護價值或有意識地利用強迫處境會大大增加不法行為。
如果由於該行為導致受害者死亡,刑罰範圍會顯著增加。在這種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處最高終身監禁。決定性的是,死亡是否與由此產生的壓力或危險情況有關。
但是,如果犯罪者自願、沒有外部壓力且沒有受到嚴重傷害地返回,並且他完全放棄了所尋求的表現,則刑罰將大大減少至六個月至五年。該規定旨在促進受害者的迅速和安全釋放。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多720 個每日罰金——每天至少4 歐元,最多5,000 歐元。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 37 StGB: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最高五年,法院可以判處最高一年的罰金,而不是短期的監禁刑罰。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較輕的勒索性綁架案件中,例如,如果犯罪者自願釋放受害者並且沒有發生嚴重的後果。但是,只有在沒有特殊或一般預防原因反對的情況下,才允許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有條件地緩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被判刑的人獲得積極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 43a StGB: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將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結合起來。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監禁刑罰,如果案件的情況允許,可以有條件地免除部分刑罰或通過最高 720 天的每日罰金來代替。如果必須對一定程度的不法行為進行制裁,但同時似乎不需要完全監禁,則通常會應用此解決方案。
§§ 50 至 52 StGB:法院可以額外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典型的指示涉及損害賠償、參加治療或諮詢、禁止接觸或居住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標是避免進一步的犯罪行為和促進永久的合法行為。法院可以額外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典型的指示涉及損害賠償、參加治療或諮詢、禁止接觸、居住限制或其他有助於社會穩定的措施。目標是防止進一步的犯罪行為並支持永久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在勒索性綁架中,通常由州法院作為陪審法庭做出裁決,因為法定刑罰範圍規定十年至二十年監禁,因此屬於嚴重犯罪。由於刑罰威脅明顯超過五年,因此不考慮單一法官的管轄權。
由於刑罰威脅很高,因此不會使用陪審團法庭,因為儘管該行為很嚴重,但並非必須規定終身監禁作為唯一的刑罰威脅。
地域管轄權
負責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決定性的是,控制從哪裡開始,受害者在哪裡被拘留,或者勒索性壓力情況的重點在哪裡。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被告人的住所、逮捕地點或主管檢察官辦公室的所在地。程序將在最能保證有目的和適當執行的地點進行。
審級制度
可以對
可以通過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勒索性綁架中,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索賠。這些索賠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治療和醫療費用、收入損失、照顧費用、心理支持費用以及因控制或拘留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其他後果性損害賠償。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私人當事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 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除非該索賠已完全獲准。
自願損害賠償,例如道歉、經濟賠償或積極支持受害者,如果及時、可信和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意識地將受害者用作施壓手段,造成嚴重的心理損害或特別無情地利用了這種情況,那麼隨後的補救通常會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無法再彌補所犯的不法行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由於心理創傷、治療需求和收入損失而提出的民事索賠很快使刑事訴訟成為一種生存責任風險,這種風險在經濟上通常比刑罰更重。“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根據§ 102 StGB 提出的指控中,被告人的每一句不慎之言都是一種風險;始終保持沉默並立即諮詢辯護律師並非不信任,而是自我保護。“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關於綁架未成年人的訴訟屬於奧地利刑法最棘手的領域之一。構成要件不僅涉及兒童的自由,還涉及父母的監護權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性完整性。許多案件在法律上很困難,因為它們源於家庭衝突、信任關係或社會環境中的誤解。通常不清楚是否存在實際的犯罪行為或誤導的照顧。
在刑法意義上是否存在綁架取決於兒童是否違背或未經監護人的意願被帶走或拘留,以及犯罪者在此過程中追求的意圖是什麼。決定性的是,兒童是否脫離了父母的保護範圍,從而面臨被利用的危險。在陳述、時間順序或溝通證據中的微小差異可能會大大改變法律評估。
因此,從一開始就獲得律師的代理尤為重要。它確保正確收集證據、審查證人證詞並客觀地陳述意圖。只有這樣才能澄清是否存在犯罪行為或家庭或社會關係中的誤解。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是否存在實際的犯罪綁架,或者該行為是否可以通過錯誤、同意或正當理由來解釋,
- 分析證人證詞、溝通記錄和數字證據是否存在矛盾和合理性,
- 陪同您完成整個調查和訴訟程序,
- 制定辯護策略,清楚且易於理解地陳述您的行為意圖,
- 並在警察、檢察官和法院面前始終如一地維護您的權利。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