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未遂

根據《刑法》第 16 條中止未遂意味著,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在某些前提條件下自願停止犯罪行為或阻止犯罪結果發生,則可以免於處罰。僅僅停止是否足夠,或者行為人是否必須主動採取行動,取決於犯罪行為是已經完成還是尚未完成。

中止未遂意味著:自願不完成犯罪行為或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人,可以免於處罰。

《刑法》第 16 條解釋了何時可以中止未遂,以及行為人如何透過自願放棄而免於處罰

原則

《刑法》第 16 條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自願中止,則不因未遂而受到懲罰。自願意味著:沒有外力強迫,出於自身決定。僅僅停止是否足夠,或者是否需要主動採取反制措施,取決於具體情況。

未完成的未遂

未完成的未遂中,行為人雖然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認為還需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才能實現犯罪結果。

範例:
行為人埋伏在受害者身邊,拔出武器,瞄準,但在最後一刻沒有開槍。→ 他自願中止並免於處罰。

已完成的未遂

已完成的未遂中,行為人認為已經採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來使犯罪結果發生。

在此情況下,中止未遂需要主動採取行動以避免犯罪結果發生。

範例:
行為人向受害者開槍,並認為受害者將會死亡。然後他改變主意,提供急救並呼叫救援。如果受害者因此倖存,則他有效地中止了未遂。

自願性

自願性是前提條件。行為人必須出於自身決定而採取行動,而不是因為受到強迫,或者無論如何都沒有機會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座右銘:

實務中的後果

有效的中止會取消未遂的可罰性。但是,行為人仍然對已經完成的犯罪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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