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Die 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是一种结合了限制自由和性犯罪的行为。它保护那些因精神疾病、意识丧失或其他虚弱状态而无法抵抗转移或性剥削的人。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当他带走或转移这样的人,目的是性虐待或让他人虐待。为了确定刑事责任,实际的虐待必须不必发生。
任何人诱拐精神或身体受损的人,意图对其进行性剥削或让他人剥削,均将根据《刑法》第 100 条受到惩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需要保护和剥削意图构成了该罪行的核心。决定性因素是有目的地将地点转移到由行为人控制的境地。 “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0 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保护了那些因精神疾病或无自卫能力而无法自行捍卫其行动自由或性自决权的人。
如果有人将这样的人从他们之前的居住地带走,从而剥夺了他们的保护环境,则构成诱拐。即使是轻微的地点转移也足够了,只要受害者因此无法再自由决定自己身在何处。暴力不是必需的,欺骗、精神压力或利用信任也足够。决定性因素是转移违背或未经自由意志进行。
尤其是在精神疾病或无自卫能力的人中,往往缺乏抵抗能力。不公正之处在于利用这种无助。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任何决定或影响他人居住地的人。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无论其年龄、性别或社会地位如何。
- 谁因精神疾病(如精神病、痴呆或严重智力障碍)而无法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或无法理解事件的意义,谁就是精神失常。关键是该人无法认识到转移或可能发生的剥削的严重性。
- 无自卫能力是指谁因身体或精神障碍、意识丧失、酒精中毒、年老或疾病而无法抵抗或寻求帮助。即使是暂时的意识障碍也可能足够。
无自卫能力的状态必须在诱拐时存在。如果它是在犯罪过程中才由行为人造成的,例如通过暴力、药物或酒精,那么如果随后发生地点转移,仍然存在既遂的犯罪。
行为:
如果受害者违背或未经其意愿被带到另一个地方,则构成诱拐。典型的行为是:
- 从熟悉的环境中带走(公寓、疗养院、医院)。
- 转移到受害者更容易被控制或虐待的地方(例如,偏远的公寓、车辆、酒店房间)。
- 欺骗或操纵,例如通过虚假陈述意图(“我只是送你回家”)或通过利用依赖关系或权威关系。
如果受害者自愿且有判断能力同行,则不构成诱拐。但是,如果表面上的同意是基于欺骗、错误或缺乏洞察力,则无效。
该行为必须导致实际的地点改变。仅仅在同一地点扣留或监禁不属于《刑法》第 100 条的范围,而是属于《刑法》第 99 条(剥夺自由)的范围。
犯罪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限制自由的原因。谁创造或维持了这种情况,谁就承担责任。即使是支持他人犯罪的人,也可能共同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因果关系,那么如果没有它,受害者就不会陷入无助的境地。因果关系是导致或维持成功的任何行为,即剥夺自由。
客观归责:
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创造或允许一种情况持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无法再自行摆脱,那么该结果在客观上可归因于行为人。只有当合法的剥夺自由是基于法律依据时(例如,警察拘留或法院命令),才存在合法的剥夺自由。任何其他形式的违背或未经有关人员自由意志的带走都是非法的,并符合《刑法》第 100 条的客观犯罪构成要件。
加重情节
- 严重后果:如果受害者因诱拐而遭受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损害,则存在加重情节。
- 诱拐的持续时间:持续时间较长的自由限制可能导致适用更高的刑罚幅度。
- 多次犯罪:谁诱拐多人或重复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转移的持续时间、强度和后果增加了犯罪的严重性,并影响了量刑。“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余的自由犯罪明显不同。虽然《刑法》第 99 条已经涵盖了在同一地点扣留,但《刑法》第 100 条要求地点转移。受到保护的是一个特别脆弱的人群,行为人有目的地利用他们的状况,将他们从他们之前的环境中移除,并将他们置于自己的影响范围内。
- 《刑法》第 99 条——剥夺自由:涵盖了监禁或扣留某人违背或未经其意愿,而无需发生地点改变。即使是短期限制行动自由也足够。但是,如果受害者被带走或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通常构成《刑法》第 100 条规定的诱拐。
- 《刑法》第 101 条——诱拐未成年人:涉及带走或转移 14 岁以下儿童违背或未经监护人的意愿,目的是剥夺他们对其的影响或将其扣留在另一个地方。因此,受到保护的是父母的监护权和个人照顾关系,而不仅仅是人身自由。
- 《刑法》第 102 条——劫持人质:如果某人被扣留或诱拐,目的是胁迫第三方或当局采取某种行为,则构成劫持人质。剥夺自由是敲诈勒索或胁迫的手段,并被更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所吸收。
- 《刑法》第 105 条——胁迫:涵盖了通过暴力或威胁强迫采取某种行为。如果扣留不仅仅是施压手段,而是对自由的独立损害,则剥夺自由可能与胁迫同时发生。
- 《刑法》第 107 条——危险威胁:惩罚通过威胁造成重大损害来制造恐惧。只有当威胁如此具体和紧迫,以至于受害者在客观上没有离开的可能性时,威胁才会变成剥夺自由。
- 《刑法》第83至87 条——人身伤害罪:保护人身安全。如果除了自由之外,人身完整性也受到侵犯,则存在真正的竞合,因为除了自由之外,人身完整性也受到侵犯。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诱拐需要地点转移和剥削意图。剥夺自由涵盖了在同一地点扣留。 “
竞合:
- 真正的竞合:如果一个人同时被诱拐、威胁和虐待,则行为人犯下多项独立的罪行。这些罪行将分别受到惩罚,因为自由、人身安全和安全等多种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 不真正的竞合:如果剥夺自由是更严重犯罪的一部分,例如诱拐未成年人或劫持人质,则存在不真正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第 100 条被更严重的犯罪所吸收。
- 数罪并罚:如果诱拐了不止一个人,或者在多个案件中实施了相同的行为,则将分别评估这些行为。每次诱拐都构成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 持续行为:如果同一个人在较长时间内或在不同地点违背其意愿被扣留和转移,则整个过程被视为单一行为,只要存在持续的意图。地点或限制类型的改变不会改变这一点。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 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诱拐、剥夺自由的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犯罪与造成的后果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她必须证明,有关人员违背其意愿从其之前的环境中被转移或扣留,并因此无助地进入了行为人的影响范围。
- 法院:审查并评估所有证据的整体关联性。不合适的或非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使用。决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是否在客观上受到自由行动的阻碍,并被置于一种无法自行摆脱的境地。
- 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但可以对无自卫能力、犯罪意图或实际的地点转移提出质疑。同样,他也可以指出证据漏洞、矛盾的陈述或不明确的评估报告。
典型证据:关于伤害或意识状态的医疗结果、关于带走过程的证人证词、视频或监控材料、数字位置数据(例如,GPS、移动无线电或智能家居协议)以及车辆、门或衣服上的痕迹。在个别情况下,如果需要审查受害者是否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心理或精神病学评估报告也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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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疗养院或诊所:一名精神受损或失去知觉的人被护理人员或熟人从机构中带走,据称是为了安抚或更好地照顾他们。如果未经机构同意且没有法律依据就带走,如果该人无法自卫或无法理解情况,则构成诱拐
- 聚会后失去知觉的人:一名严重醉酒或失去知觉的人被另一个人带到车辆或公寓中,以便在那里对其进行性剥削。只要受害者在客观上没有自卫能力就足够了,即使他无法进行积极抵抗
- 欺骗精神病人:一名精神受损的人在虚假借口下(例如,所谓的郊游)被带到陌生的环境中,以便在那里控制或剥削他们。即使没有暴力,如果受害者不理解该行为的严重性,这也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滥用信任:一名亲属违背护理机构的意愿将一名患有痴呆症的人带回家,以便对其进行控制或影响。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关人员没有判断能力,这种行为也是应受惩罚的
- 转移到偏远的地方:如果一名无助的人有目的地被带到偏远的地方,以便在那里对其进行性剥削或以其他方式剥削,则构成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无论她是否能够自卫
- 这些案例表明,仅仅将一名无助的人转移到由行为人控制的环境中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性因素是无自卫能力与利用这种情况进行剥削的意图相结合
主观构成要件
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故意和特殊意图。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至少认真地认为他正在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并且以她被性虐待或以其他方式剥削的意图行事
如果行为人默许受害者是无助的,并且通过地点转移进入他的权力范围,这就足够了。剥削的意图不必详细计划,只要它是诱拐的目标或目的就足够了
如果行为人有目的地将受害者从他之前的环境中移除,以便将其置于容易被虐待或剥削的境地,则存在故意的行为意愿。即使是间接的故意也足够,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无自卫能力的状态并有意识地以此为基础进行转移
如果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该人自愿陪伴他或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则不存在故意。同样,如果有人出于关心或照顾而将一名无助的人带到另一个地方,而没有剥削意图,则不会在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的意义上故意行事
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受害者的无自卫能力或精神障碍,并有目的地利用它来获得对该人的控制权。谁有意识地造成或继续这种情况,尽管很明显受害者无法自卫或无法理解情况,谁就以必要的故意行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需要故意涉及无自卫能力和剥削意图。实际的虐待不必发生。 “
罪责 & 错误
- 禁止性错误:只有当该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被原谅。谁有意识地将无自卫能力或精神受损的人转移或扣留在另一个地方,不能声称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 罪责原则:只有有罪责的行为才应受到惩罚。诱拐需要故意的行为和剥削意图。谁错误地认为有关人员自愿同行或有判断能力地同意,则不是有罪责地行事,而最多是疏忽,这不包括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 无责任能力:如果某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或对控制能力的病态损害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公正性或无法据此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存在疑问,则应获得精神病学评估报告。
- 免责紧急状态:如果该行为是在极端的胁迫情况下实施的,例如为了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存在免责紧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可能是可以原谅的,但不是合法的。
- 推定的自卫:谁错误地认为自己有权扣留,例如因为他认为必须避免危险或保护某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且可以理解的,则没有故意。如果仍然存在违反注意义务,则该行为可以减轻刑罚,但不能证明其合理性。
免除处罚 & 缓刑
撤回和积极悔悟:
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是一种持续犯罪。一旦有关人员从其之前的环境中被带走或转移,该犯罪就完成了,但只要无助状态持续存在,该犯罪就会持续。谁在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且及时地释放受害者或将其带回安全的环境,可以获得明显的减刑,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刑罚。关键是终止的自愿性、缺乏外部胁迫以及对所犯不公正行为的明显认识。
事后弥补: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努力寻求帮助、道歉或损害赔偿,这可以被视为减轻情节。这也包括他向有关人员提供支持、亲自道歉或弥补精神和物质损失。
转移:
转移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被考虑,因为犯罪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对人身自由和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只有当罪责较轻、案件事实明确且被告人有认识时,才有可能。合适的措施是金钱给付、社区服务或犯罪补偿,前提是没有发生性行为或其他剥削行为。如果通过这种方式结束诉讼程序,则不会作出有罪判决,并且不会在犯罪记录中留下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诱拐与暴力、威胁或性剥削有关,或者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损害,则排除转移。只有在不太严重的例外情况下,例如在没有剥削意图的疏忽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通过坦白、认识和自愿弥补来寻求不同的解决方案。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自愿终止、返回安全监护和可信的弥补可以减轻刑罚。“
量刑 & 后果
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的刑罚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自由限制的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剥削的程度。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是否有意识地将受害者置于一种无助或被遗弃的境地,以及他是否故意利用或延长了这种状态。行为人的动机,例如滥用权力、性动机或有意识的羞辱,也会对刑罚的严重程度产生额外的影响。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行为是有计划地或在较长时间内实施的,
- 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折磨,
- 使用暴力、欺骗或威胁来维持这种状态,
- 或者行为人已经有相关的犯罪记录或有意识地利用了无助。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坦白或真诚悔恨的迹象,
- 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前自愿释放受害者,
- 事后弥补或支持,
- 犯罪期间的异常心理压力或负担过重,
- 或刑事诉讼程序持续时间过长。
奥地利刑法规定,罚款采用每日罚金制度。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的严重程度,单个每日罚金取决于收入状况。如果不支付罚款,可以判处替代监禁刑罚。
如果不超过两年并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缓刑。行为人仍然可以自由行动,但必须在一到三年的缓刑期内证明自己。在此期限届满后,该刑罚被视为最终缓刑,前提是不存在撤销理由。
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例如关于损害赔偿、参加治疗或咨询或安排缓刑援助。这些措施旨在促进认识、防止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促进社会重新融合。
刑罚幅度
在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的情况下,刑罚取决于剥夺自由的持续时间和剥削的严重程度。决定性因素是受害者从其之前的保护范围中被移走了多远,以及在此过程中面临了哪些危险。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最高五年的监禁刑罚。
涵盖了带走或转移精神受损或无自卫能力的人,以便对其进行性剥削或以其他方式剥削。
在较轻的情况下,例如如果没有发生剥削并且受害者迅速获释,法院可以判处有条件监禁刑罚或罚款。
在严重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性剥削、暴力或长期监禁的情况下,则面临多年的无条件监禁刑罚。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罚幅度反映了对自由和尊严的严重干涉,并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 范围:最高720 个日额(日额数 = 罪责程度;金额/日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欧元,最高 5,000.00 欧元)。
- 实践公式:6 个月自由刑 ≈ 360 个日额(仅供参考,并非模式)。
- 无法收取:替代自由刑(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 = 2 个日额)。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对于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的犯罪,法院可以用罚款代替最长为一年的短期监禁刑罚。该规定旨在避免短期监禁刑罚,并允许处以罚款,如果特殊预防或一般预防理由都不需要执行监禁刑罚。
《刑法》第 43 条:如果不超过两年并且被判刑者被证明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监禁刑。缓刑期为一到三年。如果在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完成,则该刑罚被视为最终缓刑。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刑罚部分的组合。对于超过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刑罚,可以有条件地缓刑一部分,或者用最高 720 个每日罚金的罚款代替,如果根据情况似乎是适当的。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并安排缓刑援助。典型的指示涉及损害赔偿、参加治疗或咨询、禁止接触或居住以及社会稳定措施。目标是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促进持久的合法行为。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的案件属于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对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因为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监禁刑罚。
由于刑罚威胁不包括终身监禁刑罚,因此不设陪审团法院。
地域管辖
原则上,有管辖权的是犯罪地点的法院,即诱拐开始、实施或结束的区域内的法院。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被告人的住所、逮捕地点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能够保证适当和公正的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向高级州法院提出上诉。
可以向最高法院对高级州法院的裁决提出无效申诉或上诉。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诱拐精神失常或无自卫能力的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其民事权利。这尤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收入损失、医疗和治疗费用、治疗和护理费用以及对精神痛苦的赔偿以及该行为造成的其他后续损害。
通过私人参与人加入,索赔的时效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内被暂停。只有在诉讼程序结束后,期限才会继续,前提是没有完全批准该索赔。
如果自愿弥补损害,例如通过亲自道歉、经济补偿或积极帮助受害者,可以减轻处罚的效果,如果及时且可信。
但是,如果确定犯罪者有意识地利用、虐待或羞辱了受害者,那么事后的补救通常会失去其减轻作用,因为它无法再弥补最初的不公正。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参与人加入将刑事利益和民事利益结合在一起,并在诉讼期间阻止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概览
- 调查开始:在有具体嫌疑时,确定被告身份;从那时起,享有完整的被告权利。
- 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领导,刑事警察调查;目标:结案、缓刑或起诉。
- 被告审讯:事先告知;辩护律师的参与导致延期;保持沉默权。
- 查阅文件:在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法院;还包括证据(只要不危及调查目的)。
- 主要审判:口头证据听证,判决;对私人参与人索赔作出裁决。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沉默权、辩护权、查阅文件权和申请权是公平程序的重要保障。“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说明即可:“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先与我的辩护人沟通。” 此权利从警察或检察官的第一次讯问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人。
在没有查阅调查文件的情况下,不应进行任何陈述。只有在查阅文件后,辩护人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能会被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物业管理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官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期间,您应该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相关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人。只有在紧急怀疑和额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处以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誓言、报告义务、禁止联系)优先。 -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律师支持的优势
因绑架精神病患者或无自卫能力的人而提起的诉讼是刑法中最敏感的领域之一。犯罪行为不仅影响人身自由,还影响对特别易受伤害者的保护。同时,许多案件都很复杂,因为它们源于护理情况、监护关系或个人关系,在这些情况下,很难区分照顾、负担过重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
实际上是否存在可处罚的绑架行为,取决于地点变更的自愿性、受影响者的精神状态和犯罪者的意图。关键是受影响者是否仍然可以自由决定逗留地点,或者是否因欺骗、依赖或无知而陷入无助的境地。医疗报告、证人证词或时间顺序上的细微差异都可能对法律评估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从一开始就获得律师的代理尤为重要。它可以确保以适当的方式收集证据、审查医疗和心理报告,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实际过程。这样可以澄清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还是社会或护理环境中的误解。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绑架,或者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通过错误、照顾义务或合理的理由来解释,
- 分析医疗结果、证人证词和沟通历史记录中的矛盾之处和合理性,
- 在整个调查和诉讼程序中为您提供支持,
- 制定一种辩护策略,以客观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您的行为意图,
- 并在警察、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面前始终如一地维护您的权利。
以事实为基础的刑事辩护确保对您的行为进行精确的法律评估,并且程序公平、有序且没有先入为主的判断。
因此,您将获得清晰而均衡的代理,其目标是公正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没有事先与您的辩护人协商的情况下,不要发表任何实质性声明。您始终有权保持沉默并聘请律师。此权利从第一次与警方联系时起生效。只有在查阅文件后,才能确定是否以及哪些陈述是有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