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罚款代替监禁
法律赋予法院在非绝对必要判处监禁时处以罚款的权力。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人们因不太严重的罪行而被监禁,即使严厉的经济处罚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如果罚款能够充分弥补过失并起到威慑作用,则被认为是与监禁同等有效但较轻的处罚形式。
如果罚款足以惩罚犯罪者并阻止其再次犯罪,则《刑法》第 37 条允许法院处以罚款代替监禁。
原则
在奥地利刑法中,监禁是最后的手段。因此,法院会审查是否可以通过罚款来实现刑罚的目的。只有当罚款不足以改善犯罪者或威慑他人时,才可以判处监禁。
意义
《刑法》第 37 条具有双重功能:它既保护个人免受不成比例的严重干预,又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短期监禁通常会适得其反,因为它们会破坏社会关系、危及工作并可能导致复发。另一方面,罚款可以实现公正的制裁,在经济上对犯罪者产生明显影响,而不会将其从其环境中剥离。尤其是在明显表现出悔恨的情况下,它被认为是公正且适当的手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罚款不是宽容的表达,而是一种负责任的量刑工具,可以将过失和生活现实置于公正的关系中。“
前提条件
只有在法定刑罚不超过十年时,才能处以罚款。如果威胁的监禁刑罚最多为五年,则如果无需监禁以阻止犯罪者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处以最高 720 个日薪的罚款,以代替最长一年的监禁刑罚。对于刑罚威胁在五年到十年之间的犯罪行为,适用更严格的要求:只有当罚款也适合有效威慑公众时,才可以处以罚款。这样可以确保不会破坏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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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表明,法院通常遵循相称性原则。如果犯罪者没有犯罪记录、已经承认犯罪或已经进行了赔偿,则优先考虑罚款。职业稳定性、家庭责任和社会参与也被视为积极的迹象。决定性因素是罚款是否足以阻止犯罪者再次犯罪,以及罚款是否维护了公众对刑法公正性的信任。
在实践中,罚款是通过日薪系统来衡量的。该系统确保刑罚既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又考虑到犯罪者的经济能力。收入越高,日薪越高。因此,无论犯罪者的经济状况如何,罚款都会对每个犯罪者产生同样的影响。
判例和限制
最高法院经常强调,只要罚款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应优先于监禁。但是,如果为了改善或威慑而必须判处监禁,则不得处以罚款。同样,如果刑罚范围超过十年或犯罪行为表现出特别的危险性,则排除适用罚款。在这些情况下,只能判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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