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是一項在生前訂立的協議,旨在完全或部分放棄繼承權。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其他內容,也表示放棄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份額,即特留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之為根據以下條款達成的全面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 § 551 Abs. 2 ABGB .
放棄繼承權是一項協議,潛在繼承人藉此在遺囑人有生之年放棄其未來的繼承權。
可以有償或無償地向遺囑人聲明放棄繼承權。此外,放棄繼承權可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遺產,例如繼承合約、遺囑或法定繼承。但在實務中,最常見的是在法定繼承中訂立。
立即選擇預約時間:免費初次諮詢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的形式
放棄繼承權以及拋棄特留份可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聲明。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有以下幾種類別:
純粹的放棄繼承權
在此情況下,某人僅放棄其繼承權,即被指定為繼承人的權利。但特留份的權利,即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份額,仍然保留。這樣,如果遺囑中沒有考慮到家庭成員,而只有陌生人,該人就可以保護自己。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解釋,簡單的放棄繼承權會自動意味著放棄特留份。這被稱為全面的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
放棄繼承權也可以在另一人獲得遺產的條件下聲明。通常,遺產會自動轉給繼承順位中的下一個人。這可能是繼承人的孩子。
全面的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
在此情況下,某人既放棄繼承權,也放棄特留份。這意味著,既不會獲得遺產,也不會獲得特留份。
純粹的拋棄特留份
在拋棄特留份的情況下,某人放棄法律保護的最低繼承份額(特留份)。但是,放棄並不會增加剩餘特留份權利人的特留份請求權。
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的區別
拋棄特留份和放棄繼承權之間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究竟放棄了什麼。在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放棄的是全部繼承權,即特留份和繼承份額。相反,在拋棄特留份的情況下,僅放棄特留份,即法律保護的最低份額。但保留了繼承份額,即實際成為繼承人的權利。因此,在拋棄特留份的情況下,不會完全被排除在繼承之外。
放棄繼承權的後果
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成為繼承人的權利——至少對於合約中規定的部分。例如,可以僅放棄法定繼承權,或僅放棄部分繼承權或特留份權利,或對這些權利設定條件。
重要的是:放棄繼承權並不意味著該人原則上沒有繼承能力。如果某人僅放棄法定繼承權,他仍然可以透過遺囑繼承或獲得遺贈。
在純粹的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保留了獲得特留份的權利。此外,通常不排除透過遺贈獲得財產。但根據判例,配偶的所謂預先遺贈通常也受到放棄的影響。
如果放棄繼承權是在沒有條件的情況下訂立的,則該放棄也適用於放棄人的後代。
即使放棄人聲明放棄的條件是其他人獲得遺產,放棄繼承權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繼承順位中的下一個人會自動獲得遺產。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放棄繼承權具有深遠的法律和財務後果——如果沒有專業的建議,您可能會冒著放棄超出必要的風險。“
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的形式要求
對於您的律師或您起草的放棄繼承權以及拋棄特留份,必須符合以下形式要求之一:
- 由公證人記錄並進行公證
- 透過法院記錄進行公證
可以由律師代表,因此您不一定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您居住在國外並且不想專程前來,這可能對您特別有利。
即使放棄繼承權,還可以繼承嗎?
即使某人聲明放棄繼承權,他仍然可以透過遺贈獲得財產。根據判例,配偶的所謂預先遺贈通常也受到放棄繼承權的影響。
即使拋棄特留份,還可以繼承嗎?
在拋棄特留份的情況下,某人自願放棄獲得遺產中特定最低份額的權利。遺囑人仍然可以考慮聲明放棄的人,這可能會導致繼承請求權。由於特留份是法律保護的權利,因此通常放棄也自動包括配偶或註冊伴侶的法定預先遺贈。
撤銷放棄繼承權和拋棄特留份
要撤銷放棄協議,簡單的書面形式就足夠了。這意味著,只要以書面形式起草並簽署聲明即可。為此不需要公證人。
在 2017 年的繼承法改革之前,甚至可以在沒有任何形式的情況下撤銷放棄,例如,如果遺囑人仍然在他的遺囑中考慮了放棄人
立即選擇預約時間:免費初次諮詢費用
放棄繼承權的費用通常由遺囑人承擔。但也可以另行約定。費用通常是公證人的費用,如果有的話,還有律師的諮詢費用。這些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於放棄的資產價值。放棄的金額越大,費用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