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伤者
遗弃伤者
根据 《刑法》第 94 条遗弃伤者是指某人伤害他人后,未提供必要的帮助就将其遗弃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仅是最初的殴打、事故或冒险行为,更重要的是故意不向自己造成伤害的人提供帮助,即使这种伤害并非非法造成。谁造成了危险状态,谁就承担责任。谁在关键时刻逃避这种责任,谁就要承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典型的例子包括暴力行为升级、交通事故、高风险的休闲活动或医疗上棘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意识到情况,但没有组织有效的帮助,尽管这是可能且合理的。
如果有人认识到自己造成的伤害,意识到需要帮助,能够提供合理的帮助,并且故意不提供这种帮助,以至于受害者在具体的危险情况下不受保护地被留下,那么他/她就构成了犯罪。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对伤害承担责任,谁也有义务不让后果自行承担。“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描述了遗弃的外在前提条件。决定性因素是,某人是否造成了伤害,认识到需要帮助,但仍然没有提供合理的帮助。
审查步骤
犯罪对象:一个受伤的人,其身体损伤是由行为人造成的,即使该伤害并非非法造成。
犯罪行为:故意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帮助是指任何适合减轻危险或启动救援的行动,例如紧急呼叫、急救或寻求第三方帮助。
犯罪结果:伤者仍处于具体的危险境地。在特定情况下,不作为会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
因果关系:如果不作为,如果帮助本可以创造现实的救援机会,或者没有不作为,损害是可以避免的,那么这种不作为就是有因果关系的。
客观归责:如果行为人通过不作为使其造成的危险持续存在,即使他/她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那么该结果是可以归责的。
加重情节
严重后果
如果不作为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则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会增加。
死亡后果
如果伤者因未提供的帮助而死亡,则存在特别严重的犯罪变体。
合理性界限
如果客观上无法提供帮助,例如存在重大自身风险或违反其他重要义务,则不存在刑事责任。
竞合规则
如果行为人因造成的伤害已经根据更严格的规定被判刑,则单独的处罚将被取消。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本可以提供帮助,那么严重的后果就不是偶然的。刑法评估的是未做的事情。“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 《刑法》第 83 条 – 身体伤害:故意伤害他人。需要有针对性的或默认的损害。该构成要件涉及积极的行为,而不是不作为。
- 《刑法》第 84 条 – 严重身体伤害:如果该行为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严重的身体损伤,则存在对简单身体伤害的加重情节。
- 《刑法》第 85 条 – 故意严重身体伤害:严重后果是有预谋地造成的。行为人想要造成严重的伤害并有针对性地行动。
- 《刑法》第 86 条 – 造成死亡的身体伤害:行为人故意伤害,但死亡是无意中发生的。
- 《刑法》第 88 条 – 过失身体伤害:无预谋的违反谨慎义务。行为人本可以认识到并避免危险,但却粗心大意或轻率行事。
- 《刑法》第 91 条 – 群殴:不是有针对性的身体伤害,而是参与至少三名积极参与者的混乱争吵。如果有人受伤或死亡,并且不能排除自己的贡献,那么参与就已经构成犯罪。
- 《刑法》第 94 条 – 遗弃伤者:惩罚的是不向自己伤害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决定性因素是认识到需要帮助,以及在没有重大自身风险的情况下提供帮助的可能性。
遗弃伤者与一般身体伤害罪的区别在于,惩罚的不是伤害本身,而是造成伤害后故意不提供帮助。这是一种独立的不作为犯罪,强调了肇事者的特殊责任。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 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肇事、需要帮助、提供帮助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以及不作为与已发生后果之间的任何联系。
- 法院:整理和评估所有证据;不适当或非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使用。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救援机会,以及行为人是否明显地未利用该机会。
- 被告:没有举证责任;可以指出对可识别性、合理性或因果关系的怀疑,并指出使用禁令或漏洞。
典型证据:医疗报告/图片、中立证人、视频/闭路电视/随身摄像头、痕迹图片、数字数据(时间/地点/元数据)、专家重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逃跑而不是帮助的人做出的不是道德决定,而是刑事决定。“
实践案例
- 身体伤害后的逃逸:争吵后,受害者身受重伤倒在地上。肇事者意识到情况,但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就离开了。存在遗弃伤者的情况。
- 事故后的肇事逃逸:一名司机撞倒了一名行人,意识到受伤情况,但没有组织帮助就继续行驶。
- 休闲活动中的事故:在攀岩时摔倒后,同伴注意到瘫痪症状,但什么也没做。不立即报警是犯罪行为。
- 工作环境中的伤害:在危险的工作过程中,一名同事受伤。负责人离开车间,没有提供急救或寻求帮助。这里也存在遗弃伤者的情况。
- 无法提供帮助:一个人在火灾中受伤。肇事者只能通过将自己置于生命危险之中来提供帮助。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帮助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刑法上是不要求的。
主观构成要件
遗弃伤者的主观构成要件需要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至少认真地认为他/她造成了伤害,受伤的人需要帮助,提供帮助是可能且合理的,但仍然有意识地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
不需要加剧后果的意图。如果行为人漠不关心或有意识地保持不作为,即使他/她明显知道紧急情况,这就足够了。谁看到危险但仍然什么也不做,谁就是故意行事。
如果情况客观上无法识别为需要帮助,或者如果有人因震惊或不知所措而暂时无法行动,则不存在故意。同样,如果帮助实际上不可能或不合理,则不构成犯罪意图。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必须认识到危险,并有意识地决定不提供帮助,尽管他/她有义务并且能够这样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罪责始于可以提供帮助并且合理的地方。“
罪责 & 错误
- 禁止性错误:只有当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被原谅。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法律状况。
- 罪责原则: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过失要求对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
- 无责任能力:在严重的精神障碍或对控制能力的病态损害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如果存在迹象,则应获得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适用于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无法合理合法行为的情况,例如,如果提供帮助或救援会严重危及自己的生命。
- 假想防卫:对存在正当理由的错误认识排除了故意,但如果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仍然存在,则不影响过失。这里也适用:如果有人采取明显有风险的行为,则不能援引所谓的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中止未遂
原则上,遗弃伤者不能撤回,因为该行为已经通过违反义务不提供帮助而完成。
但是,谁在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之前及时且自愿地提供帮助,谁就可以获得减刑或明显减轻指控。决定性因素是时间、事后帮助的有效性以及纠正违规行为的明显认识。
转移
如果罪责较轻,案件事实已澄清,并且被告有悔意,则可以考虑转移处理。可能的措施包括金钱支付、社区服务、缓刑监督或犯罪补偿。如果诉讼通过转移处理解决,则不会作出有罪判决,并且不会在犯罪记录中登记。
如果未提供帮助导致严重后果或受害者死亡,或者行为人有意识地逃跑以避免承担责任,则不可能进行转移处理。但是,在不太严重的情况下,如果坦白、悔改和积极的损害赔偿,这可能是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采取的适当解决方案。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量刑时,重要的是某人是否承担责任或在关键时刻拒绝承担责任。“
量刑 & 后果
遗弃伤者的刑罚金额取决于违反义务的严重程度、已发生的后果和个人过错。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险并有意识地忽略了它,或者他/她是否只是因震惊、恐惧或错误反应而无所作为。行为后的行为、认识能力和赔偿意愿也很重要。
特别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存在加重情节
- 行为人逃跑,而不是提供帮助,
- 受害者有意识地被抛弃而无助,
- 不作为导致严重或致命的后果,
- 或者行为人已经因类似的违规行为而引人注目。
例如,减轻情节包括
- 无犯罪记录,
- 坦白或真诚悔恨的迹象,
- 事后损害赔偿或帮助,
- 事件发生期间的震惊或特殊情况,
- 或刑事诉讼的过长持续时间。
奥地利刑法规定,对于罚款,采用每日罚金制度。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的严重程度,单个每日罚金取决于收入情况。这使得所有人的惩罚都具有可比性。如果不支付,可以判处替代监禁刑。
监禁刑可以全部或部分缓刑,如果不超过两年并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然后,被判刑者可以自由行走,但必须在一到三年的缓刑期内证明自己。在此期限届满后,如果遵守所有条件,则该刑罚被视为最终缓刑。
法院可以发出指示,例如关于损害赔偿、参加急救课程或治疗,或者可以命令缓刑监督。这些措施旨在避免将来违反义务并促进稳定的社会重新融合。
刑罚幅度
在遗弃伤者的情况下,刑罚取决于后果的程度:
- 基本构成要件:最高一年的监禁刑或最高720 个每日罚金的罚款。
- 严重身体伤害:最高两年的监禁刑。
- 死亡后果:最高三年的监禁刑。
刑罚框架考虑到这不是积极的伤害行为,而是在现有责任下的不作为帮助。尽管如此,这种行为仍然很严重,因为它意味着有意识地将一个人留在危及生命的境地。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 范围:最高720 个日额(日额数 = 罪责程度;金额/日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欧元,最高 5,000.00 欧元)。
- 实践公式:6 个月自由刑 ≈ 360 个日额(仅供参考,并非模式)。
- 无法收取:替代自由刑(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 = 2 个日额)。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最高五年监禁刑,法院应判处罚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监禁刑。该规定在遗弃伤者的情况下也很重要,因为它在更简单的情况下避免了监禁刑,除非存在特殊的或普遍的预防理由反对这样做。
《刑法》第 43 条:如果有条件地缓刑监禁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被判刑者被证明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缓刑期为一到三年。如果在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完成,则该刑罚被视为最终缓刑。
《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刑罚部分的组合。对于超过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刑,如果符合案件情况,可以有条件地缓刑一部分或用最高 720 个每日罚金的罚款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并命令缓刑监督。典型的指示涉及损害赔偿、治疗、接触或居住禁令以及社会稳定。目的是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促进持久的合法行为。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根据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遗弃伤者的案件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范围。对于基本构成要件,地区法院由独任法官裁决,因为刑罚威胁最多为一年监禁刑或罚款。
如果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后果,则州法院有管辖权,同样由独任法官审理。
没有规定陪审团或陪审法庭,因为刑罚框架最多为三年监禁刑。
地域管辖
原则上,有管辖权的是犯罪地点的法院,即不作为帮助发生或其后果发生的区域内的法院。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被告的住所、逮捕地点或检察官办公室所在地。
诉讼程序在适当且合理的地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向州法院提起上诉。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向高级州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无效申诉。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遗弃伤者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家属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索赔。其中包括医疗和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收入损失、丧葬费用、赡养费损失和精神痛苦。
通过私人参与,这些索赔的时效在刑事诉讼期间受到限制。只有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期限才会继续,只要索赔没有完全获得批准。
如果及时且诚实地进行,自愿的损害赔偿或与受害者或家属达成协议可能会减轻刑罚。但是,如果确定行为人有意识地保持不作为或加剧了紧急情况,则这种情况将失去其减轻刑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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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开始:在有具体嫌疑时,确定被告身份;从那时起,享有完整的被告权利。
- 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领导,刑事警察调查;目标:结案、缓刑或起诉。
- 被告审讯:事先告知;辩护律师的参与导致延期;保持沉默权。
- 查阅文件:在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法院;还包括证据(只要不危及调查目的)。
- 主要审判:口头证据听证,判决;对私人参与人索赔作出裁决。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一个简短的解释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官的第一次审讯开始就有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调查文件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文件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全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还可以制作 X 射线或 CT 扫描。将衣服、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全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数据保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该要求一份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接触禁令)优先。 -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证明。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处理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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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弃伤者而提起的诉讼是身体伤害罪中较为严重的案件之一。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震惊、不知所措或害怕后果而引起的。最初看起来像是自发的错误反应,如果受伤的人被没有合理的帮助地留下,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评估取决于需要帮助的程度、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不作为是否确实造成了损害。在证人证词、医疗报告或数字证据中的微小差异可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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