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或註冊伴侶的繼承權
配偶或註冊伴侶的繼承權
如果死亡時存在有效的婚姻或註冊伴侶關係,surviving 伴侶有權獲得法定繼承權。繼承份額的大小取決於他與死者的哪些親屬競爭。法律原則上將配偶和註冊伴侶視為平等。
配偶或註冊伴侶的法定繼承權在 § 744 ABGB 中有所規定。雖然以前祖父母或兄弟姐妹也可以共同繼承,但現在只有後代和父母可以與配偶或伴侶一起進入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的先決條件
在以下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權:
- 沒有遺囑,
- 遺囑無效或不完整,
- 指定的繼承人未收到遺產(例如,通過放棄或喪失繼承權)。
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的法定繼承份額
法定繼承份額的大小取決於死者與 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相對應的親屬:
- 如果沒有後代或父母:配偶或伴侶繼承整個遺產。
- 除了後代(例如,子女):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獲得 1/3,其餘 2/3 歸死者的子女所有。
- 如果死者的子女已經去世,則他們的子女(即孫子女)代替他們。這種所謂的 代表 意味著孫子女共同獲得本應屬於他們父母的繼承份額。
- 除了死者的父母: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獲得 2/3,死者的父母共同獲得 1/3 – 如果有兩個父母,則每人 1/6。
範例說明
- 死者留下妻子和女兒:妻子獲得 1/3,女兒獲得 2/3。
- 女兒先於死者去世,但留下兩個孩子:妻子 1/3,孫子女每人 1/3 – 他們代表女兒。
- 死者留下註冊伴侶和雙親:伴侶獲得 2/3,父母每人 1/6。
- 只有母親還活著:伴侶獲得 5/6,母親 1/6。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許多配偶沒有意識到,他們的法定繼承份額通常只有三分之一,而且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會如此。“
先前贈與的抵免
如果 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已經從婚姻或伴侶關係協議、繼承協議或生前獲得資產,則這些資產將被 抵免。這意味著:該價值在計算上被添加到遺產中,然後確定繼承份額,然後扣除已經收到的部分。這樣可以確保公平的整體分配。
重要限制:surviving 伴侶沒有代表權
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的子女,不是死者的子女,不能代表他。因此,如果 surviving 伴侶去世,他自己的子女不會自動進入他對第一份遺產的法定繼承地位。
除了抵免之外,婚姻或伴侶關係協議還可以包含 完全 放棄繼承權。在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權完全失效。應由律師檢查此類放棄是否有效且具有最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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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可以繼續住在共同的公寓中,並繼續使用家庭用品。此權利獨立於法定繼承份額,並且不予抵免。
- 贍養費:在極少數情況下,surviving 配偶或伴侶可以要求從遺產中獲得贍養費。此權利受到限制,並且受到對已經收到的任何繼承、養老金或自有收入的全面抵免。
排除法定繼承權
在以下情況下,法定繼承權失效:
- 婚姻或伴侶關係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地離婚或解除,
- 在進行中的離婚或解除程序中,死者沒有過失地延遲此程序,
- 伴侶在死亡時已經永久分居。
如果配偶或註冊伴侶通過遺囑被 有意識地排除,在某些情況下,他仍然有權獲得 強制繼承權。這相當於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即使他被剝奪繼承權,也可以主張這一權利。如果沒有剝奪繼承權的理由,則適用此規定。
進行中程序的特殊規定
如果在離婚或解除程序的過程中已經達成關於資產分割的協議,即使其中一方伴侶在程序進行中去世,該協議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也沒有權利獲得贍養費或 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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