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性绑架

根据 § 102 StGB,勒索性绑架是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其中一个人被剥夺自由或以其他方式置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目的是以受害者的身体、生命或自由的危险勒索第三方。典型的情况是威胁,如果所要求的行为没有发生,例如支付赎金或当局或公司做出特定决定,就会对受害者做些什么。不法行为的核心不仅是对受害者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而且最重要的是将其贬低为纯粹的施压手段,以强制实现经济、个人或政治目标。因此,勒索性绑架将严重的自由侵犯与严重的胁迫和勒索形式结合在一起,并受到相应的严厉惩罚。

根据 § 102 StGB 进行勒索性绑架意味着绑架或控制一个人,以便在受害者面临危险的压力下迫使第三方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通常是为了勒索金钱或其他好处。

《刑法》第 102 条解释了勒索性绑架。何时授权变成勒索,以及可能面临的严厉处罚。

客观构成要件

勒索性绑架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 所有外部和可感知的过程,这些过程表明一个人 被剥夺了自由 并被 用作施压手段。它仅描绘了 可见的事件,类似于 相机,它只记录 实际发生的事情,而没有内在的意图或动机。

构成要件的每一种情况都是指一个人被 绑架拘留置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决定性因素是这种状态 清晰可见,并且受害者 无法再自由决定 或保护自己。犯罪人是否通过 暴力欺骗心理影响利用机会 创造了这种状态,对客观构成要件没有影响。唯一重要的是 外部自由剥夺

因此,一旦受害者 从其通常的保护范围中移除置于犯罪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并且这种情况 适合 对第三方施加压力,则客观构成要件即已满足。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任何 决定影响 受害者下落或 促成其转移或控制 的人。

行为客体

行为客体是 任何人,无论其年龄、出身或社会背景如何。决定性因素是,他们 违背或未经其自由意志 被绑架或置于 犯罪人的控制之下,从而成为预期勒索的 施压手段

对于可罚性而言,受害者最初是否看似 自愿同行 并不重要。通过欺骗或心理优势获得的合作在法律上无关紧要,如果它导致受害者 受到犯罪人的控制。一旦受害者 处于犯罪人的权力范围 内,并且这种状态旨在用于勒索,则 法律的保护目的 即已实现。

如果随后发生 实际的地点转移持续的控制事件,则构成既遂犯罪。

行为:

如果一个人 违背或未经其意志 被带到另一个地方,在那里被 拘留 或置于 犯罪人的控制之下,以便通过这种情况对第三方施加压力,则构成勒索性绑架。

典型的行为是:

如果没有 勒索意图 或该行为并非旨在通过受害者的情况强迫第三方,则不构成勒索性绑架。如果受害者的自愿性是由于 欺骗威胁心理影响 造成的,则不排除犯罪。

该行为必须导致 实际的绑架或控制事件。仅仅威胁这种状态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构成严重的威胁或勒索。

结果:

结果在于 实际将受害者从其先前的保护范围中移除建立控制事实。决定性因素是,受害者 处于犯罪人控制的状态,并且客观上适合用作对第三方的 施压手段。即使只是承担 运输看守提供场所 的人,也可以共同或以贡献的方式实现犯罪。

因果关系:

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受害者 没有落入犯罪人的控制之下 或绑架状态 没有发生,则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任何 建立维持加深 自由剥夺或控制的行为都是原因。即使受害者由于恐惧而服从指示或看似自愿同行,如果这种合作是基于 欺骗或压力,则因果关系仍然存在。

客观归责:

如果犯罪人有意识地创造了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脱离了他人的控制并被用作 勒索手段,则该结果可客观地归责于犯罪人。合法的转移需要 法律依据 或受害者的 自由和知情同意。任何旨在创造 强制情况以实现他人目的 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并且符合 § 102 StGB 的客观构成要件。

加重情节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而言,重要的是可以看到、拍摄和记录的内容;相关人员的内心生活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而不是事件过程的描述。“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如果犯罪人 违背或未经他人意志控制将他人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以便 对第三方施加巨大压力,则构成勒索性绑架。犯罪人 积极影响受害者的自由有针对性地引导 受到压力的人的决策自由。他 有意识地创造一种强制情况控制局势利用受害者作为勒索手段,以实现预期的结果。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勒索性绑架 与独立的犯罪行为 一起实施,例如人身伤害、抢劫、严重威胁或虐待,则存在真正竞合。犯罪人以自己的方式侵犯了多项合法权益,因此每项行为都应单独惩罚。

不真正竞合:

如果绑架仅仅是 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并且没有构成独立的非法行为,则存在不真正竞合。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勒索性绑架已经通过控制行为包含了严重的非法行为。只有当整个非法内容包含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中时,§ 102 StGB 才能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控制多人或多次实施该行为的人实施了多项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惩罚。

持续行为:

如果受害者被长期或在不同地点拘留,只要勒索的意图仍然存在,则构成单一行为。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承担证明 存在勒索性绑架、其 持续时间目的 以及行为与计划或已发生的勒索之间的 联系 的举证责任。它证明受害者 违背或未经其意志 从其保护范围中移除或在那里被拘留,从而受到 犯罪人的控制,以便用作对第三方的 施压手段

法院:

法院在 整体背景 下审查和评估所有证据。它不使用 不适当的非法获得的 证据。决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是否 实际上被控制或绑架,以及这种情况是否 客观上适合 对第三方施加压力。法院确定是否存在 真实的绑架状态,从而支持勒索意图。

被告人:

被告人 没有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对 勒索意图实际控制绑架状态的持续时间 提出质疑。同样,她也可以指出 矛盾证据漏洞不明确的专家意见

典型证据 包括关于受伤或压力反应的 医疗报告、关于转移过程的 证人证词视频或监控材料数字位置数据(如 GPS 或移动无线电协议)以及 车辆、衣服或门上的痕迹。在个别情况下,教育或心理评估 也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关于未成年人是否能够理解情况的性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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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仅仅将一个人从其合法的保护范围中 转移或控制 就构成了 勒索性绑架。决定性因素是 有针对性地剥夺人身自由,并 意图强迫第三方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

主观构成要件

犯罪人 故意 行事。他知道或至少接受他 违背或未经他人意志 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从而创造了一种他 想要用于勒索第三方 的情况。

重要的是 意图 对另一个人施加压力。犯罪人想要达到的是,该第三方做某事、不做某事或容忍某事,因为受害者处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 认真追求 这种效果就足够了。第三方后来是否真的让步,对可罚性没有影响。

如果没有以下情况,则不存在故意:犯罪人认为受害者 自由且知情 地同行,或者他 不想对第三方施加压力。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这种情况仅用于无害的目的,则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决定性因素是犯罪人 有意识地创造和控制 受害者的情况,以便从中获利。如果有人认识到受害者依赖他或受到他的恐吓,并 有针对性地利用 这种情况来促使第三方做某事,则他故意行事,从而符合 § 102 StGB 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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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免除处罚 & 缓刑

根据《刑法》第 102 条第 4 款自愿释放

如果犯罪人 自愿且没有外部压力地释放 受害者,并且受害者 没有受到严重损害 地返回其生活领域,则犯罪人可以大大降低刑罚。一旦受害者再次 安全 并且不再受到犯罪人的控制,则绑架或控制即被视为结束。

重要的是,犯罪人 出于自己的动机 行事,放弃通过绑架寻求的利益,并明确表示他不想进一步利用这种情况。自愿结束的人表现出洞察力,因此可以获得 明显较轻的刑罚

事后补救:

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努力 道歉、帮助或补偿,法院可以 减轻处罚 地考虑这种行为。这包括 真诚的道歉对受害者的支持 或对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承担责任并积极进行补救的人表明他已经理解了不法行为。

转移:

在勒索性绑架中,转移只有 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 才有可能。该行为涉及严重的自由剥夺,通常会对受害者和第三方产生明显的压力。只有当案件事实 清晰、易于理解 且没有对受害者造成持久负担时,才存在轻微的罪责。

如果没有 威胁,没有 暴力,并且受害者 迅速获释,则法院可以在例外情况下审查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命令 金钱支付社区服务犯罪补偿。转移不会导致 定罪,也不会导致 登记 在犯罪记录中。

排除转移:

如果犯罪人 使用暴力、严重威胁、严重伤害受害者或控制 持续时间较长,则转移将被取消。即使犯罪人试图通过受害者的情况 强制执行高额财产要求 或获得重大好处,也不会考虑转移解决。只有在 误解、轻微罪责和明显的 洞察力 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审查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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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 犯罪的严重程度控制的持续时间威胁情况的强度勒索的目的 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犯罪人是否有意识地将受害者置于一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被用作对第三方的施压手段。犯罪人采取行动的计划性和他使用的手段也会影响刑罚的程度。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如果自由刑 有条件地缓刑 并且犯罪人被认为是社会稳定的,法院可以 不超过两年。对于较长的刑罚,可以考虑 部分有条件缓刑。此外,法院可以命令 指示,例如治疗或损害赔偿。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量刑中,法院不太关心耸人听闻的口号,而更关心对控制情况的持续时间、危险和后果进行冷静的分析。“

刑罚幅度

在勒索性绑架中,基本情况下的刑罚幅度为 十年至二十年自由刑。这始终适用于为了强迫另一个人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而控制或绑架他人的情况。决定性因素是受害者被 用作施压手段

如果犯罪人绑架或控制 特别需要保护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或无力抵抗的受害者,则适用相同的刑罚幅度。同样,如果犯罪人 利用 已经存在的绑架或控制来胁迫第三方,则适用相同的刑罚。特别的保护价值或有意识地利用强制情况会大大增加不法行为。

如果该行为导致 受害者死亡,则刑罚幅度会明显增加。在这种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处 最高终身自由刑。决定性因素是死亡是否与由此产生的压力或危险情况有关。

但是,如果犯罪人 自愿没有外部压力没有受到严重损害 地返回,并且他 完全放弃了所要求的利益,则刑罚将大大减少到 六个月至五年。该规定旨在促进 迅速和安全地释放 受害者。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最高为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金,以代替最长一年的短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情节较轻的,如犯罪人自愿释放受害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只有在没有特殊或一般预防理由的情况下,才允许处以罚金。

《刑法》第 43 条:如果有条件地缓刑监禁刑,并且不超过两年且被判刑者被证明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缓刑期为一到三年。如果在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完成,则该刑罚被视为最终缓刑

《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将无条件刑罚和有条件刑罚结合起来。对于六个月以上至两年以下的徒刑,如果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有条件地缓刑部分刑罚,或者以最高 720 个日工资的罚金代替。如果必须对一定程度的不公正行为进行处罚,但同时又没有必要完全监禁,则通常会采用这种解决方案。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安排缓刑监督。典型的指示包括损害赔偿参加治疗或咨询禁止接触或逗留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的措施。目的是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促进持久的合法行为。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安排缓刑监督。典型的指示包括损害赔偿、参加治疗或咨询、禁止接触、限制逗留或其他有助于社会稳定的措施。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支持持久的合法行为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在敲诈勒索罪中,通常由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作出判决,因为法定刑罚范围为十年至二十年徒刑,因此属于严重犯罪。由于刑罚明显超过五年,因此不考虑由一名法官负责。

由于刑罚较高,因此不使用陪审团法庭,因为尽管该行为很严重,但并非必须判处终身监禁作为唯一的刑罚。

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是犯罪地法院。决定性因素是,剥夺自由的行为从哪里开始,受害人在哪里被拘留,或者敲诈勒索的压力情况的重点在哪里。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被告的住所逮捕地点主管检察院的所在地。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向高级州法院提出上诉。
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高级州法院的决定的无效申诉或上诉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民事索赔。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治疗和医疗费用收入损失照料费用心理支持费用以及对因剥夺自由或拘留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其他后续损害的赔偿。

只要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就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期限才会重新开始计算,但前提是该索赔尚未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损害赔偿,例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或积极支持受害人,如果及时、可信和完整地进行,可能会产生减轻刑罚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人有意识地将受害人用作施压手段,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或特别无情地利用了局势,那么事后的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无法再弥补所犯下的不公正行为。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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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精神创伤、治疗需求和收入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索赔很快使刑事诉讼程序成为一种生存责任风险,这种风险在经济上通常比刑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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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被告人权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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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指控违反《刑法》第 102 条,嫌疑人的每一句不经思考的话语都存在风险;坚持沉默并立即咨询辩护律师不是不信任,而是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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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律师支持的优势

绑架未成年人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奥地利刑法中最棘手的领域之一。犯罪事实不仅涉及儿童的自由,还涉及父母的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完整性。许多案件在法律上都很困难,因为它们源于家庭冲突信任关系或社会环境中的误解。通常不清楚是否存在实际的犯罪行为或错误的照顾。

刑事意义上的绑架是否存在,取决于儿童是否违背或未经监护人同意被带走或拘留,以及肇事者的意图是什么。决定性因素是儿童是否脱离了父母的保护范围,从而面临被利用的危险。在陈述、时间顺序或沟通证据中的微小差异可能会大大改变法律评估。

因此,从一开始就获得律师的代理尤为重要。它确保正确收集证据审查证人证词客观地陈述意图。只有这样才能澄清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家庭或社会关系中的误解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结构化且基于事实的刑事辩护确保您的行为得到正确的法律分类,并且诉讼程序公平、客观且没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这样,您将获得清晰而均衡的代理,旨在实现公正且易于理解的解决方案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没有事先与您的辩护人协商的情况下,不要发表任何实质性声明。您始终有权保持沉默并聘请律师。此权利从第一次与警方联系时起生效。只有在查阅文件后,才能确定是否以及哪些陈述是有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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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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