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的理由明显多于加重处罚的理由时,可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的理由明显多于加重处罚的理由时,可减轻处罚
根据《德国刑法》第 41 条进行的特殊减刑允许法院在极少数情况下大幅低于法定最低刑期。只有在减轻处罚的情节明显多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并且法院可以可靠地假设即使判处较轻的刑罚,受影响者也不会再次犯罪时,这才有可能。简而言之:如果情况明显对被告有利,并且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则法院可以判处的刑罚明显低于法律文本通常规定的刑罚。
如果减轻处罚的理由明显多于加重处罚的理由,并且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则《德国刑法》第 41 条允许在例外情况下大幅减轻处罚。
原则
《德国刑法》第 41 条仍然是一种例外手段。只有在减轻处罚的情节明显多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并且存在合理的积极预测时,法官才可以低于最低刑期。该规范旨在避免因僵化的最低威胁而造成的困难。
意义
该规定可防止技术上的高最低刑期导致不成比例的处罚。它可以保护那些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明显低于法律威胁的人。
核心前提
- 减轻处罚的情节必须明显超过加重处罚的情节的权重。
- 法院必须有理由认为,即使判处较轻的刑罚,受影响者也不会再次犯罪
- 法定等级决定了最低刑期可以降低多少
减轻处罚的情节示例:从属的犯罪参与、完全赔偿、长期无犯罪记录、真诚的悔悟和治疗计划。
法院审查
法院依次进行审查。首先,他们评估事实情况:犯罪有多严重,犯罪者具体扮演了什么角色?然后,他们做出预测:是否存在合理的再次犯罪风险,或者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会出现积极的发展?辩护方必须清晰且有证据地提交减轻处罚的事实,以便法院认真考虑特殊减刑的可能性。
一个简短的实践示例
一名被告承认了罪行,全额支付了损失,并且没有犯罪记录。法院适用了特殊减刑。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驳回了申请,因为该犯罪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危险,并且预测仍然不确定。
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德国刑法》第 41 条与一般量刑规则协同工作。《德国刑法》第 34 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理由提供了实质内容。法院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说明其适用该例外情况的原因,并避免不容许的双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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