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登山車律師

我們的律師專門負責在奧地利因登山車事故引起的法律代理,包括庭外和法庭上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登山車事故後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

  • 精神損害賠償
  • 財產損失
  • 救援費用
  • 治療費用
  • 受挫的費用
  • 失去的假期
  • 收入損失
  • 利潤損失
  • 其他雜費

刑事訴訟

  • 警方調查程序
  • 檢察官起訴
  • 刑事法院的刑事訴訟
  • 上訴程序

六個地點

我們在奧地利的六個據點地理位置優越,使我們能夠在奧地利所有地區的最佳地點代表您處理任何事故。

我們的德國客戶特別欣賞我們的律師事務所也在德國獲得許可。這有助於與德國「家庭律師」和德國法律保護保險公司進行溝通。我們是德國法律到奧地利法律的最佳「翻譯」

透過視訊會議進行討論

登山車事故 也可能發生在遠離家鄉的地方。 我們也為此提供了解決方案。 對於我們來說,通過視訊會議或電話進行所有討論是理所當然的。 這可以節省您大量的差旅費用。

法律保護保險

我們接受所有法律保護保險。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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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車事故後的索賠

在奧地利發生的登山車事故中,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奧地利法律。 因此,所有相關人員的所有索賠均應根據奧地利法律進行審查。 只有當事故肇事者和事故受害者居住在同一個外國時,情況才有所不同。

在登山車事故中,可能存在損害賠償索賠,適用於

  1. 疼痛
  2. 財產損失
  3. 救援費用
  4. 治療費用
  5. 受挫的費用
  6. 收入損失
  7. 統一雜費

對這些索賠的責任由因過失和非法行為造成事故的人承擔。作為事故受害者想要執行這些索賠,或者作為事故肇事者想要避免這些索賠的人,必須從一開始就做對一切

如果發生涉及人身傷害的嚴重事故,可以聯繫警方並記錄事故經過。 如果其他道路使用者(如汽車駕駛員、自行車騎士、行人)也參與了事故,則必然會發生這種情況。 通常,在公共道路和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也是如此。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聲明中的小錯誤也可能導致昂貴的後果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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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情況下,即使您對事故沒有任何過錯,也請在警方訊問之前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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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

精神損害賠償應補償受害者因登山車事故已經造成的疼痛和不快感,以及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後果和長期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是透過每日費率計算的,其中必須區分輕度、中度和重度疼痛。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這些金額有時會以不同的金額判給。

例如,薩爾茨堡州地方法院可能會對與 3 天的劇烈疼痛、8 天的中度疼痛以及 21 天的輕度疼痛相關的人身傷害判處約 5,520.00 歐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包括更換或維修因登山車事故損壞或損壞物品的費用。 即使是財產損失,例如因登山車事故損壞的自行車設備,也應予以賠償。

損害賠償索賠的目的是為受害者提供對所遭受損失的補償。 如果已經使用過的物品(例如舊的自行車設備)受到損壞,則會出現“以新換舊”的問題。 對於大量使用的物品,這可能導致僅更換損壞物品的當前價值。

救援費用

救援費用包括從事故現場救援的費用。 因此,如果由於登山車事故需要使用直升機進行救援,則受害者也可以向事故肇事者索取這些費用。

注意:如果救援費用已由保險公司更換,則針對損害方的相關索賠將轉移給保險公司。

治療費用

治療費用包括治療、藥物、醫療輔助器具前往治療的交通費用。

注意:如果福利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提供的,則針對損害方的相關索賠將轉移給社會保障機構。

受挫的費用

受挫的費用是指所有雖然不是由登山車事故本身造成的,但由於登山車事故而變得無用的費用。 事故受害者有權要求賠償受挫的費用。

要求賠償受挫的費用包括不再需要的酒店房間費用、無法再消費的假期的差旅費用以及取消費用

收入損失

收入損失包括事故受害者因減少喪失賺錢能力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如果事故受害者因登山車事故而遭受收入損失,則事故肇事者必須賠償收入損失。

收入損失必須由事故肇事者在輕微疏忽的情況下賠償。

利潤損失

如果受害者失去了一個利潤損失,且該機會的發生幾乎可以肯定,則總是存在未來機會

如果事故受害者由於永久性損害而無法從事薪水更高的工作,則無法獲得即將到來的但在登山車事故發生時尚未確定的職業晉升,這構成了利潤損失。

利潤損失必須由事故肇事者在嚴重過失的情況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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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我們的免費初步諮詢,以清楚了解任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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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車事故責任

對登山車事故後果的責任需要事故肇事者的非法和過失行為

我們為您總結了最重要的例子:

不遵守「公平競爭」規則

“公平競爭”規則是由聯邦土地和林業、地區和水資源部與奧地利土地和林業公司以及奧地利聯邦森林公司合作決定的。 這些規定:

原則上禁止在森林中騎登山車(包括林業道路和其他森林道路)。 可以從各自的森林所有者(對於林業道路,則為林業道路維護者)獲得許可。 如果森林所有者同意公眾,則可以通過適當的標誌來識別。

酒後騎登山車

與一般的騎自行車一樣,騎登山車也受到法律規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酒精濃度限制)的限制,即 0.8‰。 一旦超過此值發生事故,就會產生法律後果。 如果酒精濃度超過 1.6‰,則將被描述為“不適合駕駛”。
如果發生重複違規或特別嚴重的事故,也可能會撤銷(汽車)駕駛執照。

但是,即使在法律上尚未相關的酒精濃度值下,酒精的影響也可能在責任問題上變得相關。 如果事故肇事者喝醉了,那麼這幾乎總是會導致嚴重過失。 在這種情況下,事故肇事者將對損壞物品的新價值以及事故受害者的收入損失負責。
另一方面,如果事故受害者喝醉了,法院通常會判決事故受害者共同過失。 然後,事故受害者的賠償要求將按百分比減少。

因此,酒精中毒會對可提出的索賠範圍和金額產生直接影響。

如果有人因酒精影響而在騎登山車時受到損害,則還會犯下罪行危害人身安全——即使沒有人受傷。 如果有人因酒精影響而傷害他人,則會犯下過失人身傷害,由於嚴重過失的造成,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藥物影響下騎登山車

對於在藥物影響下騎登山車,與在酒精影響下騎登山車相同。 在藥物影響下騎登山車可能會給事故肇事者和事故受害者帶來巨大的劣勢。

有缺陷的登山車設備

登山車設備中的缺陷可能導致事故和傷害。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想像幾種情況:

  1. 自身錯誤
  2. 登山車銷售商的錯誤
  3. 專業車間的錯誤
  4. 登山車租賃者的錯誤
  5. 登山車製造商的錯誤

自身錯誤

對於登山車騎士來說,沒有關於如何確保自己安全的具體行為義務。 特別是,成人沒有義務戴頭盔或穿著特殊的防護裝備。 另一方面,法律規定,對於未滿 12 歲的兒童,必須戴頭盔才能乘坐或自己騎自行車。 但是,如果違反規定,則不會受到處罰。

但是,應考慮到,在沒有頭盔或防護服的情況下發生事故時,無論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程度如何,都可能計算自己的共同過失。 這可能會減少損害賠償要求。

原則上,區分有運動抱負的自行車騎士和普通的道路自行車騎士。 在其判例中,最高法院 (OGH) 依靠速度和相關的事故風險,這構成了對戴頭盔重要性的“普遍意識”(OGH 2 Ob 8/20w)。
在個案中,將根據實際行駛的速度和可避免的損害來評估。 因此,即使對於速度較低的公路自行車騎士(15-20 公里/小時),法院也已經否認了共同過失。

關於穿著防護服,也應考慮到(運動)圈子的普遍意識。 如果相應地增加了自我危害,OGH 假設在穿著摩托車服裝的情況下存在共同過失(2 Ob 119/15m)。

此外,自行車騎士還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的一般規定。
根據視線駕駛要求,只能以這樣的速度行駛,以便可以在可見的道路上及時停在障礙物前。 如果預計不會出現異常或難以識別的障礙物,則視線駕駛要求受到信任原則的限制。

如果有人自己維護登山車設備,則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例如,如果自己調整了剎車或轉向,然後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並導致跌倒,則自行造成的錯誤調整將被視為跌倒的原因,除非跌倒者能夠證明其他原因。

他人錯誤

登山車銷售商、登山車車間、登山車租賃者、進口商和登山車製造商作為專業公司,對有缺陷的設備或錯誤的設置負責。

證明有缺陷的登山車設備導致事故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因此通常由事故受害者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表面證據”就足夠了。 表面證據允許根據經驗規則從已證明的事實推斷出要證明的事實。

有組織的登山車活動中的過失

一旦該路線用於有組織的登山車比賽,原則上不承擔森林所有者對特別標記和指定的登山車道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組織者必須確保該路線對參與者來說是安全可靠的。 應採取改進和封鎖作為進一步的預防措施。

此外,登山車比賽的組織者有責任確保指定的賽道處於安全狀態,並建立有秩序的救援服務。

確保森林道路的安全(在允許通行的情況下)

登山車騎士可以被允許在遠足徑(“共享步道”)上行駛。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遵守與所有其他道路使用者(行人、登山者、越野滑雪者)的相互考慮義務。 此外,可能會有額外指定的登山車道(“步道”)。

但是,如果有人在未經批准的林業道路或其他森林道路上騎自行車或登山車,原則上會自擔風險,這涉及地面和植被的狀況。

森林所有者沒有一般義務來防止典型的(森林)危險(例如,掉落的樹枝、地面不平整等)。 這也適用於自然造成的墜落、碰撞和雪崩危險。 在這裡,僅在干預原則的框架內對造成的非典型危險負責。 如果事故發生在未經許可使用的道路上,並且使用者可以識別這一點,則道路維護者原則上不承擔責任(4 Ob 200/12h)。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非典型危險(例如,在森林工作或狩獵期間標記的拉緊的繩索),則他有義務確保這些危險源的安全。
如果森林所有者允許使用森林和林業道路,則他根據 § 1319a ABGB 承擔責任,其中責任僅限於故意和重大過失。

另一方面,森林所有者在指定的登山車道上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 如果該步道是專門為登山車騎士標記的,則該路線也必須在該範圍內安全且清晰可見。
危險源,例如特別危險的地方,必須得到保護(例如,斜坡、大型鬆散的石頭或障礙物)或封鎖。 森林所有者也有責任定期維護,以排除任何危險源。
登山車騎士應注意,在所有指定的登山車道上都適用道路交通法規 (StVO)(所謂的趣味公園除外)。

交通安全義務的具體範圍始終取決於個案的情況。 具體來說,應考慮到森林所有者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避免危險,以及這些措施是否合理。

但是,還應考慮到,在森林和林業道路上無法實現完全的交通安全。 因此,不應對森林所有者承擔的義務提出過高的要求。

如果旅遊協會提供一條道路供一般使用,最高法院 (OGH) 最近裁定,旅遊協會對有權騎自行車的自行車騎士承擔 §1319a ABGB 規定的(共同)維護者的職責。 這意味著,對於此類自行車騎士,存在維修和維護義務。 因此,旅遊協會以及森林/林業所有者共同承擔責任。

有缺陷的特殊區域

特殊區域特別包括趣味/自行車公園、標記的步道和類似設施,以及訓練和賽道。 如果這些特殊區域由組織者或運營公司運營,則這些區域被視為有組織的,並且也存在交通安全義務。

在交通安全義務的框架內,設施運營商必須始終保持設施的交通安全和無危險狀態,並保護使用者免受可識別的危險(例如,通過警告標誌)。

即使沒有關於趣味/自行車公園的具有約束力的規則,由於趣味公園中事故數量不斷增加,並且部分造成嚴重傷害,因此適用一般考慮規則(類似於FIS 規則)。

有缺陷的登山車課程

客人和登山車學校老闆之間簽訂了一份合同(通常用於騎行技術培訓),其中登山車學校老闆在一段時間內向客人傳授登山車騎行的知識和技能,以換取費用。 通常不欠特定的培訓成功。

作為合同關係的附帶義務,產生了維護客人人身安全的義務。 合同關係的一個特殊之處是登山車教練和客人之間的上下級關係。

登山車學校老闆對客人在課程期間因自己的過失或其登山車教練的合同過失造成的事故造成的損害向客人負責。 登山車教練本身是登山車學校老闆的履行助手,僅對客人承擔侵權責任。

登山車學校不可能排除對人身傷害(如人身傷害)的責任。 對於財產損失(如損壞的登山車設備),登山車學校可以排除對輕微疏忽的責任,前提是這是在合同中約定的,例如以一般條款和條件的形式。

此外,登山車課程的參與者與登山車道的其他使用者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路線類型進行區分,見上文)。 特別是,他們還必須遵守一般行為規則。 如果客人在事故中自己有過失,通常會進行責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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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車事故後的程序

任何捲入事故的人都應立即確保律師的協助。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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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的代理,無論是作為事故受害者還是事故肇事者,都不建議接受訊問。“

民事訴訟

受害者必須在民事法院提出其私法索賠。

如果對事故肇事者提起刑事訴訟,那麼也可以在任何刑事訴訟中以私人參與人索賠的形式提出民事索賠。

刑事訴訟

如果在登山車事故中傷害了事故對方或損壞了設備,則可能對事故肇事者產生刑事後果:

在未提供援助或遺棄受害者的情况下,即使是不相關的第三方也可能受到刑事起訴。

行政(刑事)訴訟

如果未經授權使用森林和林業道路,不僅可以排除責任,而且森林/林業所有者還可以對登山車騎士提起行政處罰(嚴重情況下為 150 歐元至 730 歐元)以及民事訴訟。 這些處罰因聯邦州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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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車事故後的行為

如果您自己捲入了登山車事故或目睹了登山車事故,則必須——如果您不是受害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提供幫助。 如果發生傷害,未能提供幫助是一種犯罪行為。

1. 確保事故現場安全

首先確保事故現場的安全,尤其是在繁忙的步道上。 無論傷害有多嚴重,確保安全始終是首要任務。 如果由於缺乏安全保障,後續的登山車騎士傷害了事故救援人員,那將毫無意義。

2. 提供急救

務必向受傷人員提供急救。 確保盡可能保持受傷人員的溫暖。

3. 尋求幫助

如果需要更多幫助,請透過歐洲緊急電話號碼 112 撥打緊急電話。只有在緊急電話記錄了所有數據並結束通話後,才能掛斷電話。如果無法透過電話發出警報,則應以其他方式尋求幫助,只要這樣做是安全的。如果這樣做不安全,那麼建議留在事故現場。只有在極端緊急的情况下才能單獨留下受傷人員。

4. 保全證據

確保所有證據。 如果是具有挑戰性的路線,如果事故是由於道路狀況(例如,步道上的障礙物)造成的,請標記事故現場。 只有在您或其他人員照顧事故受害者後,才能開始確保證據。

5. 通知警方

如果您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您有義務通知警方。只要有任何輕微傷害的跡象,就應通知警方——即使受害者認為沒有必要。肇事者不通知警方造成人身傷害是一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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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車事故後的證據保全

保全所有證據。為此,最好使用手機的相機拍攝照片和影片。

1. 記錄個人資料

作為第一步,記錄所有參與事故的人員、證人以及稍後加入的幫助者。 為了記錄,最好拍攝身份證的照片,或者創建一個每個人的影片,其中該人宣布姓名、地址、電話和電子郵件。

2. 創建事故報告

為了確保登山車事故的證據,需要記錄登山車事故:

  1. 事故現場
  2. 參與者
  3. 事故經過
  4. 傷害
  5. 財產損失
  6. 證人在事故發生時的位置
  7. 證人的描述
  8. 逃逸人員的描述(例如,事故肇事者)
  9. 援助
  10. 進一步的過程

3. 通知律師

如果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警方也會進行調查。 登山車事故的受害者或肇事者應在警方訊問之前聯繫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訊問中的小錯誤可能會對您的未來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通常,由律師提出的書面聲明比沒有事先法律諮詢的口頭訊問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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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登山車事故的問題

  1. 如果流浪者現在也使用一條小徑(作為流浪者野生創建的道路),我作為森林所有者是否也承擔責任?

不,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如果您作為森林所有者沒有明確同意將其用作自行車道,則危險源也不會基於您的安排。 如果登山車騎士未經您的同意——非法地——創建了一條道路,則更是如此。 如果小徑包含非典型危險(非自然造成的、可預期的危險),則情況有所不同。

2. 我可以在森林中的任何地方騎登山車嗎?

不可以。 在森林中,有自由進入的權利,但原則上禁止騎行。 另一方面,如果森林所有者同意(例如,通過標誌或標記的路線),則允許騎登山車。

3. 我可以在遠足徑上騎登山車嗎?

原則上不可以。 但是,如果該道路用於共同使用(標誌)或作為“步道”(即作為登山車道),則也允許騎登山車。 在這種情況下,應考慮到相互考慮義務。 降低速度,保持足夠的距離(也與側邊緣保持距離),並安全通過。

4. 如果我忽略了“繼續前進,風險自負”的標誌,我作為登山車騎士真的要單獨承擔責任嗎?

不可以。 責任規則由法律規定。 如果法律規定森林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承擔責任,則該標誌不會改變這種法律狀況。 只有當法律規定沒有規定此類責任時,責任排除才會生效。
特別是,如果是一條指定的登山車道,森林所有者也有責任確保和維護該道路。 具有相反聲明(“使用風險自負”)的標誌不會改變這一點。

5. 身為登山車騎士,我可能會被林地所有者或林務員攔下嗎?

不一定。根據《民法典》(ABGB),林地所有者也始終是土地所有者。這賦予他在一定程度上運用「自助權」來保護財產。但此權利只能在合理範圍內行使。尤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使用肢體暴力。
另一方面,林務員(以及伐木工人、其他徒步旅行者等)對自行車騎士沒有任何權利。但如果他們是森林保護官員,則例外。這些人可以攔下登山車騎士,並以適當的方式確定身分並提出指控。
在特殊情況下,他們甚至有權將人員逐出森林。如果該人頑固地拒絕,森林保護官員甚至可以逮捕或扣押自行車。

6. 如果有登山車道,身為林地所有者,我是否必須注意《道路交通法規》的特殊性?

首先要強調的是,《道路交通法規》始終適用於道路存在的情況。即使道路僅供行人通行,它也會被視為具有公共交通的公共道路。《道路交通法規》因此也完全適用於林道。如果您特別指定登山車道,則《道路交通法規》的基本有效性仍然存在。不會增加額外的規定。
另一方面,超出此範圍的維護和安全義務基於侵權責任。

7. 身為林地所有者,我可以排除《道路交通法規》的適用性嗎?

原則上不行。《道路交通法規》在林道上的適用性僅在整體上沒有公共交通(一般行人和車輛交通)時才失效。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您可以身為林地所有者,透過明確的標誌排除《道路交通法規》或制定部分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