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構成了線上廣告的法律框架。因此,線上廣告是旨在促進公司銷售的任何線上溝通。
廣告媒體包括:
- 橫幅廣告:網站上用於廣告的圖形化廣告區域;
- 超連結:連結直接連到廣告商的網站;
- 彈出式視窗:一種圖形元素,會在使用者造訪網站時彈出。
在奧地利,廣告禁令和限制也適用於網際網路。我們已在「與個人和職業相關的廣告限制」、「針對特定自由職業的廣告限制」、「廣告與未成年人」、「廣告與政治人物」、「平面媒體廣告」和「直效行銷」等文章中討論過廣告禁令和限制。它們也完全適用於線上領域。但是,此領域還有其他特殊性。
電子商務法
在線上領域,廣告和社論內容混合的風險通常高於廣播,因為廣播中的廣告是在廣告時段中播放的。但是,線上也必須清楚標示何時為廣告。優惠、贈品和禮物必須清晰可見,並且必須易於存取使用條件。抽獎活動也必須易於識別,並且使用者必須能夠存取參加條款。
媒體法
媒體法還規定線上廣告商必須將已付費發布的公告、推薦或其他貢獻和報告標示為「廣告」。
除了平面媒體外,媒體法還承認「定期電子媒體」。這些媒體是指以電子方式廣播(廣播)、可線上檢索(網站)或至少每年以類似設計出現四次(電子報)的媒體。線上媒體也需要版本說明,並且在某些情況下有義務揭露資訊。如需更多關於版本說明和揭露義務的資訊,請閱讀「平面媒體廣告」一文。
只有所謂的「小型」網站才能免除揭露義務。法律將此類網站理解為內容不超出個人生活領域的描述或媒體所有者的介紹的網站。此外,「小型」網站不得影響網路使用者的意見。如果這些標準不存在,則為「大型」網站,其所有者又有義務揭露資訊。線上報紙是「大型」網站的典型範例,因此有義務揭露資訊。另一方面,即使是最熱情的部落客的媽媽部落格也是一個「小型」網站,因此免除揭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