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設定抵押權
強制設定抵押權是針對不動產執行時可用的三種執行手段之一。與強制管理(針對不動產的經常性收益)和強制拍賣(旨在出售標的物)不同,強制設定抵押權賦予債權人可執行的抵押權,但並非立即獲得金錢清償。
該執行手段在《執行法》第 88 條中有所規定。根據該條款,強制設定抵押權可針對義務人的不動產、不動產份額、地上建築物或建築權進行。
強制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
在強制設定抵押權中,有兩個對立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債權人是指擁有可執行的金錢債權並申請登記抵押權的人。義務人是指受影響不動產或權利的擁有人。抵押權登記在其標的物上,並保障提起訴訟的債權人的債權。
執行申請
強制設定抵押權是透過執行申請啟動的。執行是透過將抵押權以書面形式併入義務人所列不動產來完成的。
負責批准和執行的是管理受影響不動產土地登記的地區法院。關於強制設定抵押權的決定由法律職員作出。
執行
執行是透過將抵押權併入土地登記來完成的。在此過程中,登記抵押權的債權將被明確指定為可執行。
併入抵押權的結果是,債權人也可以透過執行來對抗不動產的後續擁有人來執行其債權。因此,抵押權在所有權變更時仍然有效。
撤銷或限制
如果債權人因此獲得的擔保大於法律規定,義務人可以申請撤銷或限制強制設定的抵押權。
特別是,限制可能意味著抵押權僅限於個別不動產或地上建築物。義務人必須證明其申請的理由。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強制設定抵押權的優勢不在於快速取得,而在於法律保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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