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執行
發還執行程序旨在強制執行移交動產的義務。當義務人必須發還特定物品或特定種類的物品,但並非自願執行時,就會使用此程序。
法律上,發還執行程序受《執行法》第一部分第三節規範。該部分涉及強制執行行為、容忍或不作為。
發還執行程序的當事人
在發還執行程序中,也有兩個主要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和義務人。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申請執行,以取得特定動產的發還。義務人是必須移交該物品的人,但並非自願執行。
法院在程序中確保債權人實際收到應得的物品。
發還執行程序的流程
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向主管地方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中必須明確指出是何種物品,並申請取走該物品並交付給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重要的是提供有關標的的詳細資訊:名稱、類型、數量、特殊特徵。
通常,義務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管轄法院具有管轄權。
批准和執行
在批准執行後,法院委託法警執行。法警會實際從義務人處取走該物品,並憑收據將其交付給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交付通常在申請執行的一方所在地或法院指定的其他地點進行。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自願移交失敗,發還執行程序將為實際取得所有權提供法律依據。“
財產清單
如果在義務人處找不到要發還的物品,則義務人必須提交財產清單。在清單中,他必須說明該物品的所在地,或聲明他沒有該物品,也不知道該物品的所在地。
如果義務人無故拒絕提供此資訊,法院可以命令採取強制措施。這確保了債權人得知應得物品的下落。
執行結束
一旦法警成功移交該物品,或確定該物品已不存在,則發還執行程序即告結束。因此,義務已履行,或者申請執行人可能需要採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來執行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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