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商標是指僅計畫在未來使用的商標,或僅為「保留」未來可能在行銷策略上具有重要意義的術語而註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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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原則上,註冊商標的法定保護期為 10 年,且可無限次延長。但這僅適用於正在使用的商標。
商標註冊後,必須在五年寬限期內「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如果商標在五年內未「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儲備商標。
此使用義務旨在防止商標註冊簿被未使用的商標「堵塞」。
有關各種商標類型的資訊,請參閱我們的文章「商標類型」。
停止使用
如果商標所有人開始使用商標,但後來又停止使用,且自停止使用之日起已超過五年,則情況亦相同。
部分使用
在五年期限內,商標無論是否使用,均享有完整的商標保護。即使在部分使用的情況下,五年期限內的保護範圍也不會縮小到實際較少的使用類型。例如,如果商標已針對整個尼斯分類註冊,即使只有一些子類別適用於商標使用,也屬於部分使用。
如果無法證明在某個類別中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則該商標也可能針對個別類別被撤銷。
例如,一項奧地利文字商標的撤銷申請,該商標已在尼斯分類 25、28、29 和 32 中註冊,但僅針對尼斯分類 28、29,最終也針對 32 獲得批准。這是因為商標所有人僅能證明在第 25 類中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
有關尼斯分類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文章「尼斯分類」。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
有大量判例法涉及「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的確切含義以及何時構成儲備商標。如果沒有興趣研究這些判例,最好諮詢專家。
商標保護法列舉了一些可被視為「使用」的範例。例如:
- 將標誌貼在商品、其包裝或執行或將要執行服務的物品上;
- 提供、投放市場或為上述目的擁有帶有標誌的商品,或提供或執行帶有標誌的服務;
- 進口或出口帶有標誌的商品;
- 將商標用作商號或公司名稱,或作為其中的一部分;
- 在商業文件、公告或廣告中使用該標誌;
- 如果在比較廣告中以違反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方式使用該標誌。
還不夠令人困惑嗎?
如果商標用於區分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公司的商品和服務,則該使用是「用於商標」。
到目前為止,一切都很好。但是,何時使用才是「實際」的?
如果使用的範圍超出僅用於維持權利的虛假使用,則該使用是「實際」的。為此,必須審查所有可以證明該商標實際上已用於商業用途的情況。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儲備商標使用的範圍和頻率至關重要
為了能夠判斷註冊商標是否已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因此不屬於儲備商標,使用的範圍和頻率至關重要。根據判例,僅用於維護權利的商標並未實際使用。使用必須符合商標的主要功能,即向消費者或客戶保證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同樣,它還必須使他能夠區分該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而不會造成混淆的風險。僅在公司內部使用該商標是不夠的。相反,必須在市場上使用。評估的標準是平均訊息靈通、注意和理解的普通消費者。
儲備商標沒有最低使用量
沒有最低使用量可以區分儲備商標和實際使用於商標用途的商標。即使是少量但經濟上實際合理的使用也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同樣,低營業額數字本身並不反對實際使用。使用量從哪個數量級被視為實際使用始終是個案問題,因此無法從一開始就抽象地確定。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準備行為不是實際使用
在相關的五年期限內,即使是相對較短時間的標誌使用也可能足夠。前提是存在認真的使用意願,並且標誌使用不僅僅是虛假使用。僅僅是使用的準備行為還不能被視為實際使用。這些包括:
- 訂購標籤
- 行銷方面的考慮
- 或僅僅是帶有商標的商品的試驗性交付
商標所有人承擔證明商標使用以及存在正當理由的舉證責任。
撤銷儲備商標
如果註冊商標僅用於商品或服務清單中沒有任何術語可以分配的商品或服務,則該商標總體上未使用且可以撤銷。用於與註冊商品或服務僅相似或屬於共同的、未註冊的上位概念的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並不能維持權利。如果對商品或服務清單中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進行了具體說明,則僅當兩種商品或服務都屬於商品或服務清單中包含的上位概念時,才能維持對商品或服務的其他具體說明的使用。相反,如果涉及無法分配給清單中任何上位概念的不同商品或服務具體說明,則不存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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