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
鬥毆
根據 《刑法》第 91 條,鬥毆是指涉及相互攻擊的肢體衝突,且至少有三人參與。只要有參與者受傷或死亡,且不能排除自己的行為有所影響,參與者即構成犯罪。這不是公平的決鬥或僅僅是旁觀,而是難以辨識的群體暴力,通常難以釐清肇事責任。刑法的目的是保護人身安全和懲罰助長事態升級的行為。
鬥毆是指至少三人之間的相互鬥毆,並造成傷害或死亡。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決定性因素是參與人數、攻擊行為和具體的傷害後果。“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構成了事件的外部。重點是誰、什麼、用什麼、什麼結果——以及該行為是否導致了該結果並可歸責於他。
審查步驟
- 犯罪客體:參與衝突的任何其他活人。
- 犯罪行為:相互的肢體接觸,例如毆打、推撞、踢或壓——在至少三名積極參與者之間。僅僅是觀看或助威是不夠的。
- 犯罪結果:因衝突導致參與者受傷或死亡。即使是輕微的、經醫生確認的傷害也已足夠。
- 因果關係:不能排除自己的行為是造成傷害或死亡的原因。
- 客觀歸責:該結果必須源於鬥毆的風險。參與難以辨識的鬥毆的人,須對後果承擔共同責任。
加重情節
在鬥毆中,某些伴隨情況會增加該行為的法律重要性。這不僅僅是參與衝突,而是後果的嚴重性和合作方式。
造成嚴重後果的鬥毆
如果至少三個人之間發生相互的肢體衝突,並且導致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參與者死亡,則參與行為在法律上會被特別重視。即使無法確定誰具體造成了損害,參與事件也已構成犯罪。
多人攻擊
除了典型的鬥毆之外,法律還涵蓋了多人共同攻擊的情況。只要有人積極且實際地參與了這次攻擊就已足夠。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不是防禦性的或調解性的,而是具有攻擊性和支持性。即使沒有典型的鬥毆,也可能存在多人共同攻擊的情況——例如,多名參與者有針對性地攻擊一個人。
安全區域內的鬥毆和攻擊
具有特殊意義的是 《刑法》第 91 條第 2a 款 在大型體育賽事中。如果有人在安全區域內,例如在體育場內或周圍,參與肢體衝突或多人攻擊,僅僅僅是參與就已構成犯罪。目的是為了堅決遏制體育賽事周圍的暴力行為。
缺乏指控時排除刑事責任
如果有人非自願地被捲入鬥毆,或者僅僅是為了自衛而進行身體反抗,且沒有助長暴力,則不構成犯罪。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符合構成要件的參與行為。決定性因素是是否可以對參與者提出個人刑事指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鬥毆不是有針對性的人身傷害,而是參與集體暴力的犯罪行為。“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 《刑法》第 83 條——人身傷害:故意傷害他人。需要有針對性的或至少是默許的損害。
- 《刑法》第 84 條——嚴重人身傷害:如果該行為導致長期健康損害或嚴重的身體損害,則構成對簡單人身傷害的加重。
- 《刑法》第 85 條——故意嚴重人身傷害:嚴重後果是通過故意造成的;行為人想要造成嚴重的傷害。
- 《刑法》第 86 條——造成死亡的人身傷害:行為人故意傷害,但死亡是非故意的後果。
- 《刑法》第 88 條——過失人身傷害:沒有故意的違反注意義務。行為人本可以認識到並避免危險,但卻沒有注意。
- 《刑法》第 91 條——鬥毆:不是有針對性的人身傷害,而是參與難以辨識的鬥毆,且至少有三名積極參與者。只要發生傷害或死亡事件,且不能排除自己的行為有所影響,參與就已構成犯罪。
重要區別:
鬥毆與人身傷害的區別在於,懲罰的不是針對特定人士的具體行為,而是參與共同暴力行為。如果有人沒有針對性地攻擊,而是參與群體鬥毆,即使不清楚誰造成了損害,也構成犯罪。決定性因素是參與集體暴力,而不是個人的傷害行為。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 檢察官:負責證明行為、參與人數、結果、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可能的加重情節。
- 法院:整理和評估所有證據;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可以指出替代過程、漏洞和使用禁令。
典型證據:醫療報告/圖像、中立證人、視頻/閉路電視/隨身攝像機、痕跡圖像、數字數據(時間/地點/元數據)、專家重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典型的案例顯示了這種模式,細微的細節往往決定了有罪或無罪。“
實例
- 酒吧鬥毆:爭吵後,幾名客人發生衝突。至少有三個人同時出手,一人受傷。由於有多人積極參與,因此構成鬥毆。
- 體育場內的衝突:敵對的球迷在安全區域內發生肢體衝突。僅僅是參與就已符合 《刑法》第 91 條第 2a 款。
- 在開放街道上的群體攻擊:幾名青少年共同攻擊一個人。造成傷害的具體行為人仍然不明,但所有參與者共同承擔責任。
- 鄉村節日上的爭吵:飲酒後,口角升級為無法控制的鬥毆。由於有多人積極干預且發生了傷害,因此構成鬥毆。
- 表面上的防禦:一個人聲稱自己只是在自衛,但自己也出手了。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實際參與。
主觀構成要件
鬥毆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故意或至少有意識地實際參與衝突。如果該人知道這是一場有多人參與的肢體鬥毆,並且仍然接受或積極參與,就已足夠。
不需要有傷害某人的意圖;決定性因素是有意識地參與暴力行為。因此,如果有人認識到情況失控,但仍然繼續毆打、推撞或踢,則其行為在主觀上符合構成要件。
相反,如果有人僅僅是反射性地或為了自衛而參與,且沒有助長暴力,則缺乏內在的犯罪意圖。同樣,如果該人不是自願參與或根本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例如在無法預見的擁擠情況下——則不構成犯罪參與。
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事態升級的可能性,並且仍然積極採取行動,也就是有意識地接受這種危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不需要有傷害意圖,有意識地參與鬥毆就已足夠。“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只有當錯誤不可避免時,才能免除責任。 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法律狀況。
- 罪責原則:只有有罪的人才應受到懲罰; 疏忽需要可預見性和可避免性。
- 無行為能力:在嚴重的精神障礙或對控制能力產生病態損害的情況下,沒有罪責。 如果存在跡象,則應獲得法醫精神病學意見。
- 免責緊急狀態:適用於在極端脅迫情況下不合理地採取合法行為,例如,如果提供幫助或救援會嚴重危及自己的生命。
- 推定的自衛:對存在正當理由的錯誤認識排除了故意,但如果違反謹慎義務仍然存在,則不影響過失。這裡也適用:任何明顯冒險行事的人都不能援引所謂的正當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中止未遂
原則上,退出鬥毆是不可能的,因為該行為已經隨著實際參與而完成。但是,如果有人及時且明確地從衝突中退出,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並且不再助長事態發展,如果後來的升級不能再歸咎於他,則可以免於處罰。決定性因素是自願性、時間點以及對進一步犯罪過程的明顯疏遠。
轉向
如果罪責較輕、案情已查明且被告有悔意,則可以考慮採取轉向措施。可能的措施包括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緩刑協助或犯罪補償。如果通過轉向措施解決了訴訟,則不會作出有罪判決,並且不會在犯罪記錄中留下記錄。
如果鬥毆涉及嚴重傷害、有意識的升級或危及第三方,則不能採取轉向措施。在其他情況下,如果坦白、悔悟和彌補,則可以成為無需法院判決的適當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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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毆的刑罰取決於參與程度、後果的嚴重性和個人過錯。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是有意識的攻擊性、輕率還是僅僅出於一時的無法控制,以及發生了哪些傷害後果。同樣重要的是,被告是否本可以避免事態升級,或者是否默許了這種情況。
特別是,如果存在加重情節,
- 參與行為是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進行的,
- 行為人有意識地繼續了正在進行的衝突,
- 已經存在先前的暴力行為或警告,
- 可以識別出具有攻擊性或挑釁性的基本態度。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坦白或悔恨的跡象,
- 可證明已彌補損害,
- 受害者的共同責任。
此外,異常的心理壓力或訴訟的過長持續時間也可以減輕處罰。
奧地利刑法規定,罰款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狀況。這樣可以確保罰款對所有受影響的人來說都具有可比較的影響。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判處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監禁刑罰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全部或部分緩刑。然後,被判刑者可以保持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在遵守所有條件的情況下,該期限屆滿後,該刑罰將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還可以發布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參加反暴力培訓或治療。此外,還可以安排緩刑協助。這些措施旨在避免進一步的暴力行為,並促進社會環境的長期穩定。
刑罰範圍
對於鬥毆和多人攻擊,刑罰取決於衝突造成的後果以及發生的情況。僅僅是實際參與就足以構成犯罪,即使不清楚誰造成了實際的打擊。
對於造成人身傷害的鬥毆,刑罰為最長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360 個每日罰金的罰款。
如果鬥毆導致嚴重人身傷害,則面臨最長一年的監禁或最高 720 個每日罰金的罰款。
如果在衝突過程中有人死亡,刑罰將增加到最長兩年的監禁。
在大型體育賽事中參與安全區域內的鬥毆或攻擊的情況尤其嚴重。僅僅是實際參與就足以被判處最長一年的監禁或最高 720 個每日罰金的罰款,即使沒有人受傷。
因此,《刑法》第 91 條既考慮了集體暴力的危險性,也考慮了後果的嚴重性。雖然刑罰仍然低於故意人身傷害的刑罰,但它涵蓋了不受控制的群體鬥毆或群體攻擊所帶來的特殊危險。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短期監禁通常會被替代或緩刑,緩刑需要預測和條件。“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 = 罪責程度;金額/天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歐元,最高 5,000.00 歐元)。
- 實踐公式:6 個月監禁 ≈ 360 個每日罰金(方向,而不是模式)。
- 無法收回:替代監禁刑罰(通常適用:1 天替代監禁刑罰 = 2 個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期最高為五年監禁,法院應以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代替判處罰金。該規定與《刑法》第 83 條的基本情況特別相關,因為它通常避免了監禁,除非有特殊或一般預防原因反對。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鬥毆案件屬於不同的法院管轄範圍。對於具有簡單人身傷害的基本犯罪,由地區法院通過單獨法官作出裁決。如果發生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後果,則由州法院管轄,同樣由單獨法官審理。由於刑罰最高為兩年監禁,因此沒有規定由參審法官或陪審團法院審理。
地域管轄權
通常由犯罪地點的法院管轄,也就是鬥毆發生的地區。如果發生傷害或死亡後果,則後果發生的地點的法院也可以管轄。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被告的住所、逮捕地點或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訴訟將在最合適的地方進行。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區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可以通過向高級州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或無效申訴來對州法院的決定提出質疑。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從嫌疑到判決,保持秩序,利用權利,遵守期限,確保證據。“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鬥毆中,受傷人員或家屬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索賠。其中包括醫療和治療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收入損失,以及在死亡後果的情況下,包括喪葬費用、贍養費損失和精神痛苦。
通過私人參與人加入,這些索賠的時效在刑事訴訟期間暫停。只有在刑事訴訟結束後,期限才會再次開始計算,前提是該索賠沒有被完全批准。
自願的損害賠償或與受害者或家屬達成協議可能會減輕刑罰,如果它是及時、誠實和可理解的。但是,如果確定存在特別具有攻擊性或共同危險的行為,則這種情況通常會失去其減輕刑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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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保持冷靜,不要發布任何內容,確保證據,只有在了解案情後才能發言。“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客觀調查結果、中立證人和安全的視頻數據支持訴訟程序——而不是猜測或解釋聊天。“
律師支援的優勢
因鬥毆提起的訴訟屬於人身傷害犯罪領域中較為嚴重的案件。這種情況通常是自發開始的,例如由於挑釁或群體動力。原本打算作為短暫衝突的事情可能會迅速升級並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僅僅是參與鬥毆就可能導致定罪,即使您沒有出手。
法律評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某人參與的積極程度、產生的後果以及是否有可能退出。證人證詞、錄像或醫療報告中的微小差異可能至關重要。
因此,儘早獲得律師代理至關重要。它可以幫助重建實際過程,及時確保證據並糾正不正確的陳述。特別是在群體衝突中,如果情況不明朗,很容易錯誤地分配責任。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是否確實存在犯罪參與行為,或者您是否只是被捲入這種情況,
- 分析警方報告、錄像和證人證詞中的矛盾之處,
- 在整個調查和訴訟過程中陪伴您,
- 制定辯護策略,以現實和可理解的方式描述您在事件中的角色,
- 並堅決地向警方、檢察官和法院維護您的權利。
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確保自發的反應、防禦行為或混淆不會被草率地評估為參與鬥毆。它確保您的觀點得到聽取,並且訴訟以法律上的公平和客觀平衡的方式進行。這樣,您將獲得具有清晰結構和個人策略的辯護,全面維護您的利益並致力於實現公正的結果。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