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引起火災
過失引起火災
根據《刑法》第 170 條,如果因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導致火災發生,且行為人並非故意引起火災,則構成過失引起火災。決定性因素不是財產損失,而是火災引起的人員、動物或他人財產的公共危險。不法行為在於違反義務,未採取與火災危險活動相關的必要預防措施。可罰性與客觀上可預見的火災危險及其實際實現有關。因此,過失引起火災不僅僅是不幸,而是一種與刑法相關的危險犯罪。
如果因疏忽或違反注意義務而引起火災,對人員或他人財產造成重大危險,則構成過失引起火災。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律評估並非取決於財產損失的程度,而是取決於火災是否已不受控制地蔓延並造成具體的公共危險。“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在可察覺的犯罪事件。關鍵是具體行為、不作為、過程、使用的手段和發生的後果。內在過程,如故意、知情或動機,均不予考慮,不屬於客觀構成要件。
如果因行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導致《刑法》第 169 條意義上的火災,則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的客觀構成要件。如果火災不受控制地蔓延且無法輕易控制,則構成火災。僅僅點燃是不夠的,需要典型的、獨立的火災過程。
由於《刑法》第 170 條參考了《刑法》第 169 條,因此對於客觀構成要件,關於火災影響和危險情況的要求相同。火災必須未經所有者同意,在他人財物上引起,或者在自己的財物上或經所有者同意引起,前提是因此人的身體或生命或他人財產受到嚴重威脅。
如果火災造成實際危險情況,則已構成客觀構成要件。不需要實際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決定性因素是,根據火災的發展,火災適合嚴重威脅人員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加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 170 條第 2 款,如果該行為加重結果的過失火災。
- 導致人員死亡或
- 對眾多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
- 使許多人陷入困境
,則構成
如果該行為導致更多人死亡,則構成最嚴重的加重情節。
這些後果必須可歸因於火災。決定性因素是嚴重後果的實際發生,而不僅僅是火災的抽象危險性。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負責的人。 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個人特徵。 任何人因其行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而引起火災,都可能成為行為人。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任何財物發生火災。這可能是未經所有者同意的他人財物,或是自己的財物或經同意的他人財物,前提是因此人的身體或生命或他人財產受到嚴重威脅。受保護的合法權益不是財物本身,而是公眾安全。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通過作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引起火災。需要一種直接導致火災發生和不受控制蔓延的行為。僅僅點燃是不夠的,決定性因素是典型的、獨立的火災過程。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火災的發生以及由此造成的對人員或他人財產的具體威脅。不需要實際的人身或財產損失。如果發生人員死亡、更多人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許多人陷入困境,則構成 《刑法》第 170 條第 2 款規定的加重情節 。
因果關係:
行為或不作為與火災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火災必須正是由於這種行為而發生並失控。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發生火災。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刑法》第 169 條和第 170 條旨在防止的典型火災危險得以實現,則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指的是火災不受控制的蔓延,以及對人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具體威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與火災的發生之間沒有可理解的因果關係,則法律上不能維持犯罪指控。“
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過失引起火災涵蓋了因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而引發不受控制的火災發展,從而構成對人員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重大危險的情況。不法行為的重點不在於財產損失,而在於火災造成的公共危險。決定性因素是火災的典型不可控制性。與縱火的區別僅在於缺乏故意。
- 《刑法》第 125 條——損壞財物:損壞財物涵蓋了在沒有公共危險的情況下損壞或毀壞財物。例如,如果財物因火災而損壞,但火災沒有不受控制地蔓延,則構成損壞財物。如果僅發生局部火災,可以控制且不會對第三方造成危險,則不構成火災,而是損壞財物。但是,一旦火災自行蔓延並失控,則構成《刑法》第 170 條。
- 《刑法》第 169 條——縱火:縱火的前提是故意引起火災。行為人明知且願意引起火災和造成公共危險。《刑法》第 170 條則涵蓋了行為人不希望引起火災,但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引起火災的情況。外部事件過程相同,區別僅在於內在構成要件。如果存在故意,則排除《刑法》第 170 條。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過失引起火災外,還發生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過失人身傷害、嚴重人身傷害、過失殺人、損壞財物或非法侵入,則構成真正的競合。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因為不同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該行為的全部不法內容,則構成不真正的競合。在過失火災中,這僅在例外情況下是可想像的,因為《刑法》第 170 條作為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具有獨立的不法內容。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過失引起火災獨立發生,例如在不同的地點或不同的時間,則構成數罪並罰。每次火災都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訴訟中,火災原因的問題是核心。如果行為與火災之間沒有可理解的因果關係,則指控在法律上仍然是站不住腳的。 “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人因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而引起火災。決定性因素不是單純的財產損失,而是證明發生了不受控制的火災發展,造成公共危險。關鍵是火災無法再控制,並且存在對人員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具體危險。
此外,還必須證明是否發生了加重犯罪後果,例如嚴重傷害、死亡或許多人陷入困境。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發生了火災,
- 火災自行且不受控制地蔓延,
- 受影響的物體是外來的,或者儘管有第三方的同意,但仍發生了危險,
- 存在對人員或他人財產的具體危險,
- 火災可歸因於被告人的行為或不作為,
- 不存在僅限於局部範圍或可立即控制的火災行為,
- 可能發生了重傷、死亡或緊急情況。
檢察官必須說明火災過程、蔓延和危險情況是否可以客觀確定,以及是否正是典型的火災危險得以實現。
法院:
法院綜合審查所有證據,並判斷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火災。重點是火災是否無法控制,是否存在公共危險,以及被告人是否在客觀上可歸責。
此外,法院還會審查加重犯罪後果是否實際發生,以及是否可以歸咎於被告人。
法院特別考慮
- 火災的類型、強度和過程,
- 火災的蔓延速度和可控制性,
- 對人員和他人財物的危險情況,
- 火災原因調查和專家意見,
- 犯罪現場痕跡和火災殘留物,
- 關於發生和蔓延過程的證人證詞,
- 消防隊記錄和行動報告,
- 受傷者的醫療檢查結果,
- 行為與火災爆發之間的時間關係。
法院明確區分單純的玩火、沒有公共危險的損壞財物以及沒有火災特徵的可控制火災事件。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是否實際發生了火災,
- 火災是否可控制或可快速撲滅,
- 是否存在對人員或他人財物的公共危險,
- 火災是否可歸因於其行為或不作為,
- 是否僅存在損壞財物,
- 該事件是否因過失而非應受譴責的違反注意義務,
- 是否考慮到其他火災原因,
- 關於火災過程的描述是否存在矛盾或漏洞。
她還可以說明該事件以不同的方式發生,火災沒有失控,或者不符合過失引起火災的先決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過失引起火災,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火災鑑定和專家報告,
- 消防隊和行動記錄,
- 關於火災爆發和蔓延的證人證詞,
- 火災事件的錄影或照片,
- 犯罪現場的痕跡,
- 受傷者的醫療文件,
- 行為、不作為和火災爆發之間的時間順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當火災鑑定、行動記錄和證人證詞顯示出一致的過程時,它們才具有說服力。關於蔓延、可撲滅性或時間順序的矛盾會產生合理的懷疑。 “
實例
- 公寓內無人看管的熨斗:被告人將打開的熨斗放在熨衣板上並離開公寓。布料開始燃燒,火勢蔓延到窗簾和家具上,濃煙進入樓梯間。必須疏散多名居民。關鍵是通過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引發了不受控制的火災發展,造成公共危險。
- 在多戶住宅中處理熱灰燼:被告人將裝有仍在燃燒的灰燼的灰燼桶倒入內院的塑料垃圾箱中。垃圾箱著火,火焰蔓延到外牆上,公寓受到威脅。決定性因素是火災並非故意,而是因違反義務的疏忽而引起,並且對人員和他人財產造成了具體危險。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因疏忽或違反義務而導致火災失控並造成公共危險,則總是構成過失引起火災。決定性因素不是意圖,而是實際引發了無法控制的火災發展。
主觀構成要件
過失引起火災的主觀構成要件以過失為特徵。行為人不希望引起火災,而是因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而引起火災。關鍵是他沒有注意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根據情況,他有義務並且有能力根據自己的個人能力來履行。
如果行為人沒有考慮到火災的發生,儘管他本應在適當注意的情況下認識到這一點,或者他相信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儘管火災危險在客觀上是顯而易見的,則構成過失。決定性因素是,對於一個明智的人來說,無法控制的火災發展是可以預見和避免的。
主觀構成要件不要求對引起火災的故意,也不要求批准公共危險。行為人既不需要希望,也不需要接受火災不受控制地蔓延或威脅人員和他人合法權益。正是缺乏故意將《刑法》第 170 條與縱火區分開來。
過失指控是指行為人不承認或低估其行為的典型火災危險性,例如因不小心處理明火、熱源或易燃材料,或因未採取明顯的安全措施。
關於《刑法》第 170 條第 2 款規定的嚴重犯罪後果,如人員死亡、更多人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許多人陷入困境,也不需要故意。只要這些後果是因過失引起且可歸責於行為人就足夠了。
如果火災是由不可抗力、完全非典型的因果關係或行為人無法控制的不可預見的第三方行為引起的,則不存在過失。同樣,如果行為人已採取所有必要的注意措施,但火災仍然發生,則不存在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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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才能免除責任。任何處理火、熱源或有火災危險的物品的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和安全相關的界限。特別是對於蠟燭、電器、明火或熱灰燼殘留物等典型的危險源,眾所周知存在嚴重的火災危險。
僅僅不知道可罰性或輕率地錯誤地認為該行為是允許的,並不能排除罪責。一個可以避免的禁止錯誤不會影響可罰性。
罪責原則:
只有因過失而有罪的人才應受到懲罰。行為人必須沒有注意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根據情況,他有義務並且有能力根據自己的個人能力來履行。關鍵是火災的發生在客觀上是可以預見和避免的。
如果有人認真且有理由地相信不存在火災危險並且已採取所有安全措施,則其行為不構成因過失而有罪。然而,儘管存在明顯的危險,但僅僅是錯誤的預測或疏忽大意就構成了罪責。
責任能力:
如果行為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危險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承擔罪責。在這種情況下,排除承擔罪責的能力。
如果存在相應的疑問,將會獲得一份精神病學評估報告。如果僅存在減輕的承擔罪責能力,則可以減輕刑罰。
如果行為人在緊急、不可接受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身體或生命的當前危險,例如通過煙霧或高溫來強行開闢逃生路線,則可能存在免責的緊急情況。
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用於避免危險,則可以減輕或免除罪責。前提是危險情況是真實且直接的。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必須通過其行為來應對類似緊急情況的情況,則其行為不帶有故意。如果該錯誤是可以理解且並非輕率的,則該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則可能會考慮過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過失引起火災的基本犯罪行為可處以最高一年的監禁或罰款。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年法定最高限額明顯低於。因此,原則上允許進行轉向處理。
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考慮進行轉向:
- 沒有發生嚴重的犯罪後果,
- 罪責不被視為嚴重,
- 沒有發生死亡事件,
- 被告人有洞察力並承擔責任,
- 造成的損害已賠償或彌補,
- 不存在相關的前科。
在實踐中,主要考慮以下轉向形式:
- 支付一筆款項,
- 提供社區服務,
- 確定一個附帶義務的試用期,
- 與受害者達成補償。
特別是在過失引起的公寓火災、廚房火災、電器誤用或不正確的灰燼處理中,會定期檢查轉向處理是否足以阻止被告人再次犯罪。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該行為導致人員死亡或罪責被評估為嚴重,則法律上排除轉向。對於特別嚴重的違反注意義務行為,或者如果大量人員受到具體威脅,並且這表明高度不負責任,則同樣適用。
同樣,如果
- 發生了大量人員受到嚴重人身傷害,
- 許多人陷入困境,或者
- 火災過程顯示出特別高的公共危險潛力,則實際上排除轉向。
在這些情況下,不法行為不再被視為輕微。通常會進行正式的起訴和法院判決。
如果過失火災導致更多人死亡,則法律上不允許轉向。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的前提是罪責和犯罪後果較輕。一旦人員受到具體威脅或傷害,通常會排除轉向處理。 “
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公共危險的程度,但首先根據火災的類型、強度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具體的犯罪後果來衡量刑罰。關鍵是人員的身體或生命受到威脅或傷害的程度,以及對他人財產的威脅程度。純粹的財產損失明顯退居威脅因素之後,但對於總體評估仍然具有相關性。
特別重要的是,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有多嚴重,火災危險是否明顯可識別,是否未採取明顯的安全措施,以及存在哪些蔓延和升級潛力。對於嚴重的犯罪後果,如嚴重傷害、死亡或許多人陷入困境,這些後果是主要的刑罰衡量因素。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 火災是由嚴重或特別輕率的違反注意義務行為引起的,
- 火災過程迅速失控,
- 人受到具體威脅或傷害,
- 大量外來財產受到影響,
- 存在高度不負責任,
- 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早期、全面的坦白,
- 明顯的悔恨和認識,
- 積極的損害賠償,如果可能的話,
- 從屬的犯罪參與,
- 過長的訴訟程序持續時間。
刑罰範圍
對於過失引起火災,刑罰範圍取決於公共危險的嚴重程度和發生的後果。關鍵不是單純的財產損失,而是對人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威脅程度。
如果因過失引起火災,但沒有發生嚴重的犯罪後果,法律規定最高一年的監禁或最高 720 天的罰款。即使是這種基本形式也是應受懲罰的,因為即使是過失行為也可能引發不受控制的火災發展,造成嚴重的公共危險。
如果過失火災導致人員死亡、大量人員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許多人陷入困境,則刑罰範圍增加到最高三年的監禁。在這些情況下,立法者將對人身造成的具體損害和大規模的危險情況評估為特別嚴重。
如果因過失火災導致更多人死亡,則刑罰範圍為六個月至五年的監禁。在這些情況下,過失的特徵退居次要地位,而公共危險的致命後果則成為重點。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踐公式:大約6 個月的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日工資。此換算僅用作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日工資。
提示:
對於過失引起火災,基本犯罪行為通常也規定了罰款。對於嚴重的犯罪後果,如傷害、死亡或大規模的公共危險,罰款退居次要地位,並且主要判處監禁。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判處罰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
對於過失引起火災,原則上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基本犯罪行為的刑罰範圍為最高一年的監禁或罰款。因此,《刑法》第 37 條是適用的。
《刑法》第 43 條:如果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減免有期徒刑。 這對於《刑法》第 170 條通常是相關的,因為基本犯罪行為的刑罰範圍明顯低於此。
《刑法》第 43a 條:部分緩刑允許將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的部分結合起來。對於超過六個月且最高兩年的刑罰,這是可能的。這種形式的刑罰寬恕也適用於《刑法》第 170 條,特別是在沒有嚴重犯罪後果的情況下,罪責程度較高。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例如
- 損害賠償,
- 行為規定,
- 有助於避免再次犯罪的結構性措施。
對於過失引起火災,這些措施通常伴隨在有條件或部分有條件的刑罰寬恕的框架內考慮。它們不能取代監禁,但可以補充保障,特別是對於初犯和有洞察力的損害賠償。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過失引起火災,管轄權主要取決於威脅的監禁刑罰的長短。在基本犯罪行為中,該行為可處以最高一年的監禁或罰款。因此,主要程序原則上屬於地區法院的管轄範圍。
如果發生加重情節,並且刑罰範圍增加到最高三年的監禁或六個月至五年的監禁,則主要程序不再在地區法院進行。在這些情況下,州法院的獨任法官具有管轄權。
地區法院
如果過失引起火災需要在基本犯罪行為中進行評估,並且不存在加重犯罪後果,則存在這種管轄權。地區法院通過獨任法官做出裁決。
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
如果過失火災
- 導致大量人員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
- 導致人員死亡,或者
- 許多人陷入困境,或者
- 導致更多人死亡。
在這些情況下,重點不再僅僅是公共危險,而是後果特別嚴重。此時,由地方法院的獨任法官負責。
地方法院作為參審法院和地方法院作為陪審法院
如果因過失引起火災,不能僅僅因為犯罪行為本身就認定為參審或陪審法院的管轄範圍,因為在限定範圍內,刑罰不超過五年。但是,如果同時指控其他需要更高法院配置的犯罪行為,則可能因關聯性而產生更高審判機構的管轄權。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具有管轄權的是犯罪現場的法院。 關鍵在於過失引起火災的地點或火災產生影響的地點。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行為的地點或火災造成的後果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留地,
- 逮捕地點,或
- 主管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如果在這方面也缺乏明確的聯繫,則由提起訴訟的法院管轄。關鍵在於在哪裡最能保證適當、有序和有效的訴訟程序。
審級制度
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地方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的判決,可以向上級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只有在地方法院作為參審或陪審法院做出裁決時,才考慮向上級法院提起無效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如果因過失引起火災,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直接主張其民事索賠。這些索賠尤其針對財產損失、恢復費用、價值減損以及火災造成的後果性損害。
此外,如果有人因火災而受傷或陷入困境,則可以要求賠償人身傷害,例如治療費用、收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直接的犯罪後果。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私人當事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主張索賠的時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僅在未獲判決的索賠範圍內繼續有效。
自願損害賠償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及時且認真地進行。在因過失引起火災的情況下,這種減輕效果在實踐中通常明顯強於故意縱火,因為肇事者並非故意造成損害。
過失程度越低,補救措施進行得越快,其減輕刑罰的效果就越大。但是,如果存在嚴重疏忽、重大公共危險或人身傷害,即使在《刑法》第 170 條中,補救措施的重要性也會明顯退居次要地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用於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做出裁決。法院尤其會審查犯罪過程、損害程度和證詞的可信度。訴訟程序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與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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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引起火災是一種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行。重點是引起火災、對人類的危害和重大財產損失。法律評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火災原因、蔓延動態、危險情況、注意義務標準和證據。即使過程中的微小差異也會決定是否存在因過失引起的火災,或者是否存在僅僅是不幸的巧合,而沒有刑事責任。
及早獲得律師的協助可確保精確審查火災的發生、因果關係、違反注意義務和歸責性,批判性地質疑專家意見,並以可利用的方式處理免責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審查在法律上是否滿足火災的先決條件,或者僅存在較輕的犯罪行為,
- 分析關於人員或他人財產的火災原因、火源、蔓延和危險的證據,
- 在納入火災專家和技術專家的情況下,制定明確、實際的辯護策略。
作為專門從事刑法的代理機構,我們確保對因過失引起火災的指控進行客觀分類、在法律上明確界定,並以應有的嚴謹性進行辯護。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