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刑法》第 177 條,如果因違反注意義務、非故意的行為而導致眾多人的生命或身體或大量他人財產受到威脅,則構成過失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存在縱火、故意以核能或游離輻射危害或故意以爆炸物危害的情況決定性因素不是實際損害的發生,而是客觀上造成公共危險

應受懲罰的不法行為源於違反義務,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從而導致無法控制的危險情況。因此,過失危害公共安全不僅僅是財產犯罪,而且是具有重大不法內容的獨立危害犯罪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存在於如果有人粗心或違反義務地行事,從而造成許多人或大量他人財產受到威脅的情況,且不涉及縱火、爆炸或類似的故意犯罪

關於《刑法》第 177 條規定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之簡明解釋。概述前提、範例、處罰和區分。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違反注意義務是《刑法》第 177 條的核心。忽視維護、檢查或安全規則不僅會造成風險,還會造成具有自身刑法性質的公共危險。 “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部可感知的犯罪行為。關鍵是通過中立觀察可以確定的內容,即具體行為、過程、使用的手段以及由此造成的危險狀況內在過程,如故意、知識、動機或過失形式,均不予考慮,且屬於客觀構成要件。

前提是,行為人並非透過縱火、故意以核能或游離輻射危害或故意以爆裂物危害,而是對眾多人身體或生命或對大量他人財產造成危害

如果危險不限於個別人員,而是同時威脅到不確定數量的民眾大量他人資產,則構成公共危險。決定性因素是危險的廣泛影響

產生實際危險狀況就已足夠。不需要實際發生損害。關鍵是該事件是否適合嚴重威脅到許多人或他人財產

縱火故意以核能或游離輻射危害以及故意以爆炸物危害的情況不包括在內,因為這些犯罪行為有獨立的規定《刑法》第 177 條僅在不存在這些特殊犯罪行為時適用。

加重情節

如果因過失危害公共安全而導致的後果相當於造成嚴重後果的縱火,則適用相同程度的加重處罰

尤其是在以下情況下: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負責的人。 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眾多人身體或生命大量他人財產。決定性因素是危害的廣度和強度,而不是個別歸屬。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通過積極作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造成公共危險。需要一種直接造成普遍危險狀況的行為。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具體公共危險的產生不需要發生損害

因果關係:

行為人的行為與危險情況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危險必須正是因為這種行為而產生。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該犯罪事實想要阻止的典型一般危險得以實現,則該結果在客觀上可歸責。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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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法》第 177 條而言,具體的危險狀況就已足夠。一旦情況客觀上可能失控且許多人受到影響,即使最終結果順利,也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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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 177 條規定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兜底條款。僅當沒有特別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時,該條款才適用。決定性因素不是使用的手段,而是因過失而對許多人或大量他人財產造成普遍危險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過失危害公共安全之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人身傷害、嚴重人身傷害、殺人罪、財物損壞或妨害自由罪,則稱為真正的競合。在這些情況下,這些犯罪行為並存,因為不同的法益受到侵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保留其獨立的不法內容,因為它涵蓋了危險的廣泛影響。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完全涵蓋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存在不真正的競合。對於《刑法》第 177 條而言,這僅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才有可能。在實踐中,過失危害公共安全通常仍然存在,因為它恰恰涵蓋了其他犯罪行為無法完全描述的普遍危險狀況

數罪併罰:

如果多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彼此獨立地實施,例如在不同的地點或在不同的時間,則應假定存在數罪併罰。這些行為中的每一項都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危害行為直接相關且是統一事件過程的一部分,則可能存在單一行為。只要不再實施其他危害行為或停止危害行為,行為的統一性即告結束。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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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很簡單:故意導致《刑法》第 176 條,過失導致《刑法》第 177 條。外在事件可能相同,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者的頭腦中發生了什麼,或者根本沒有發生什麼。 “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因過失而對許多人的生命或身體造成具體的公共危險,或對大量他人財產造成具體的公共危險
不需要發生損害,關鍵是實際的危險狀況

尤其要證明的是

此外,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必須證明危險狀況是由於違反注意義務造成的。

法院:

法院會考慮整體背景中的所有證據,並審查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危險,以及該危險是否客觀上可歸因於被告。

特別考慮以下因素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例如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有人聲稱不存在公共危險,則必須解釋為什麼危險是可控的。一旦行動部隊、疏散或廣泛蔓延的可能性很高,這種辯護只有在有可靠的事實支持下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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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個例子表明,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的意圖,只要通過維護和檢查方面的疏忽造成許多人同時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就已經存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

主觀構成要件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不需要故意。行為人不必有意不必有意識地接受危險。只要他忽視了應有的注意義務,從而對許多人或大量他人財產造成危險就已足夠。

如果行為人
沒有意識到危險,儘管他本應意識到,或者
確實意識到危險,但違反義務地相信不會發生任何事情,則存在過失。

因此,行為人粗心、粗心大意或違反義務地行事,從而造成普遍的危險狀況就已足夠。不需要有意識的危害意圖。

對於嚴重的後果,例如嚴重傷害、死亡或使許多人陷入困境,也不需要故意。關鍵是這些後果本應是可預見且可避免的

如果行為人已採取所有必要的注意措施,並且即使在正常行為的情況下,危險狀況也無法識別,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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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不可避免時,才能構成免責理由。
如果有人通過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造成威脅許多人的生命或身體或大量他人財產的危險狀況,通常不能聲稱沒有意識到不法行為。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和實際危險來源。僅僅是無知、漠不關心或輕率並不能免除罪責。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的行為才會受到懲罰。過失危害公共安全不是故意犯罪,而是需要違反注意義務。行為人不必想要不必有意識地接受危險。只要他沒有意識到其行為的危險性,儘管他本應意識到,或者違反義務地低估危險就已足夠。

如果缺乏任何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例如因為行為人在履行義務的行為中無法識別普遍危險的產生,則不存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無法按照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有相應的疑問,將徵求精神病學評估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迫切危險,則可能存在免責的緊急狀態。即使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出路且無法以其他方式避免危險狀況,該行為也仍然是非法的,但可能具有減輕罪責或免責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有權通過造成危險情況來進行防禦行為,則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其行為不帶有故意。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則可能會考慮過失責任,但不能作為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轉向必須強制性地滿足以下前提:

在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中,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將受到最長一年的監禁最高 720 個每日罰金的處罰。因此,如果滿足其他前提條件,則原則上可以進行轉向處理。

最重要的是,違反義務的行為不應被評估為嚴重,並且危險狀況不應特別廣泛或無法控制

如果發生嚴重傷害死亡使許多人陷入困境的情況,通常排除轉向處理。在這些情況下,不存在輕微的不法行為,而是具有重大影響的行為。

因此,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考慮轉向處理: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處理,則特別是金錢給付社區服務試用期模式犯罪補償是可能的。目標是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結案,如果沒有必要進行懲罰。

排除轉向處分:

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排除轉向處理不會自動發生,而是基於法律前提。如果罪責被認為是嚴重的,或者該行為導致人員死亡,則不允許進行轉向處理。在這些情況下,必然會進行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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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處分僅適用於刑罰威脅較低且罪責較輕的輕微犯罪行為。如果不存在這些前提條件,則必須進行具有法院判決的常規刑事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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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後果

法院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會根據所造成的普遍危險程度,但最重要的是根據危險狀況的類型、強度和可控性以及具體的犯罪後果來衡量刑罰。關鍵是人員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威脅或傷害的程度,以及他人財產的危險程度。與危險成分相比,純粹的財產損失明顯退居次要地位,但對於整體評估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重要的是,違反義務的行為有多嚴重,是否忽略了警告信號、違反了安全規定或忽視了明顯的風險。需要考慮的是,危險狀況是否很容易避免,是否迅速失控,以及存在哪些升級和蔓延的潛力。對於嚴重的犯罪後果,例如嚴重傷害、死亡或使許多人陷入困境,這些後果是量刑的核心因素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由於相對較低的法定刑罰威脅刑罰範圍在上方有明確的限制。儘管如此,如果危險狀況特別嚴重或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則個別案件中的刑罰可能會非常嚴厲。在實踐中,監禁刑罰通常是有條件地宣告,罰金是典型的,但如果發生嚴重的後果或嚴重違反義務的行為,也可能無條件地剝奪自由

刑罰範圍

對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原則上會受到以下處罰:

只要「僅」對許多人或他人財產造成危險狀況,而沒有發生嚴重的後果,就始終適用此刑罰範圍。

如果因過失危害公共安全而導致許多人受到嚴重傷害一人死亡許多人陷入生存困境,則刑罰範圍會顯著提高。

在這些情況下,將受到以下處罰:

如果甚至導致多人死亡,則刑罰範圍會進一步提高。那麼將受到以下處罰:

六個月至五年的監禁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提示:

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罰金在實踐中很常見,但如果發生嚴重的後果,監禁刑罰也是現實的。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律規定的刑罰威脅最高為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

原則上,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存在這種可能性。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將受到最長一年的監禁或罰金的處罰。因此,《刑法》第 37 條的適用範圍已開啟。在法律上,以罰金代替短期監禁是可能的,並且在實踐中很常見。

《刑法》第 43 條:如果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減免有期徒刑。

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通常可以有條件地寬恕,因為刑罰範圍較低,並且通常不涉及故意的不法行為。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寬恕允許將無條件和有條件地暫緩執行的刑罰部分結合起來。對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這是可能的。

這種形式原則上也適用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特別是在嚴重違反義務或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

§§ 50 至 52 StGB: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輔導,例如

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這些措施通常有條件或部分有條件的刑罰寬恕的框架內考慮。根據刑罰的嚴重程度和預測,它們可以代替或伴隨監禁刑罰。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管轄權不統一,而是取決於具體的刑罰範圍

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中,將受到最長一年的監禁或罰金的處罰。在這些情況下,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訴訟程序由一名獨任法官在那裡進行。

但是,如果發生嚴重的後果,即許多人受到嚴重傷害一人死亡許多人陷入困境多人死亡,則刑罰範圍將增加到最多三年,甚至最多五年監禁。在這些情況下,不再是地方法院,而是州法院具有管轄權,同樣由一名獨任法官

陪審法庭或陪審團法庭適用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因為刑罰威脅從未超過五年

陪審法庭或陪審團法庭適用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因為刑罰威脅從未超過五年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犯罪現場的法院在當地具有管轄權。 關鍵是在哪裡實施了危險行為危險狀況在哪裡產生了影響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訴訟程序將在最能確保適當和有秩序的進行的地點進行。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

可以對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的判決向上級州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僅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的特殊情況下才會受理。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主張其民事索賠。這些索賠尤其針對財產損失恢復費用價值減損以及因造成的危險狀況而產生的後果性損害

此外,如果有人因過失危害公共安全而受到傷害陷入困境,則可以要求賠償人身傷害,例如治療費用收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直接的犯罪後果。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參與者的加入就會阻止所主張索賠的時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僅在未獲准索賠的範圍內繼續進行。

自願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只要它是及時且認真地進行的。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這種減輕效果比故意犯罪更重要,因為重點不是有意識地製造危險,而是違反注意義務

但是,如果行為人特別嚴重地疏忽忽略了警告信號或將明顯的危險情況置之不理,那麼事後的補救措施也會明顯失去減輕刑罰的意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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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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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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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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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補救措施。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通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記錄。結構化的補救措施可能對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是一項要求很高的危害犯罪構成要件。其核心是造成普遍的危險、影響大量民眾以及危及大量他人財產。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危險源的類型事件的過程情況的可控性行為的違法性證據情況。過程中即使是很小的差異也會決定是否確實存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否只考慮較輕的指控。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專精於刑法的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確保對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指控進行客觀、有條理且始終如一的審查,以避免高估危險情況不合理的刑罰風險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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