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罪
贓物罪
根據 《刑法》第 164 條,如果有人在財產犯罪行為發生後,協助犯罪者隱藏、利用或自行取得通過先前犯罪行為獲得的物品,則構成贓物罪。 不法內容不在於新的財產攻擊,而在於有意識地保護已經非法獲得的利益。因此,受到保護的是原始受害者的財產以及國家對有效刑事起訴的利益。
財產損失已經因先前犯罪行為而發生。購買、接收、轉售或為第三方取得贓物的人,積極促成財產犯罪在經濟上有所回報。正是這種後續犯罪行為《刑法》第 164 條旨在阻止。前提始終是先前犯罪行為已完成,且處理贓物者未參與其中。
根據《刑法》第 164 條,如果有人明知地隱藏、利用、取得或向第三方提供通過財產犯罪獲得的物品,則構成贓物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贓物罪不在於再次攻擊他人財產,而在於有意識地保護已經非法獲得的利益。關鍵是先前犯罪行為已完成,且被告僅在此之後才通過接收、保管或轉讓而採取行動。 “
客觀構成要件
贓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在可觀察到的事件。唯一重要的是通過中立觀察可以確定的內容,即具體行為、過程和客觀情況。內在過程,如意圖、知識或動機,不予考慮,不屬於客觀構成要件。
贓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求已實施並完成針對他人財產的受刑罰威脅的行為。通過此先前犯罪行為獲得的物品必須已歸先前犯罪者所有。因此,贓物罪必然是後續犯罪行為,並且在時間上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開始。處理贓物者不得參與先前犯罪行為本身。
犯罪對象是來自可處罰的財產行為的外來動產。無論存在何種具體先前犯罪行為,只要是針對他人財產的可處罰行為,則無關緊要。唯一重要的是該物品通過該行為獲得。
客觀上,犯罪行為包括法律規定的行為之一。犯罪者協助先前犯罪者隱藏或利用該物品,或者他購買該物品,將其據為己有或提供給第三方。因此,涵蓋了有利於先前犯罪者的支持活動以及處理贓物者自身的獨立訪問行為。
如果該物品被剝奪了權利人或執法部門的訪問權,則存在隱瞞。利用是指該物品的任何經濟利用。據為己有意味著獲得自己的實際財產控制權。如果犯罪者促使他人收到該物品,則存在向第三方提供。
客觀構成要件已經通過執行此行為而滿足。不需要經濟上的成功或永久使用。 短期的財產控制權就足夠了。
加重情節
除了基本構成要件之外,《刑法》第 164 條還規定了客觀的資格,這些資格增加了犯罪行為的不法性。
如果被隱藏物品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則客觀上存在合格的贓物罪。關鍵是犯罪時的客觀市場價值。主觀價值觀或後來的價值變化無關緊要。
如果物品的價值超過 300,000 歐元,則存在另一個資格。同樣,只有客觀市場價值是決定性的。此資格僅與經濟價值的金額相關,與犯罪行為的類型和範圍無關。
如果贓物罪以商業方式經營,也符合資格。如果犯罪行為的外觀表明犯罪者有意重複且在一定時期內實施贓物罪,以便從中獲得持續的收入來源,則存在商業性。關鍵是活動的客觀結構,而不是僅僅一次的行為。
如果先前犯罪行為的性質特別嚴重,尤其是在與高刑罰威脅相關的情況下,則存在另一個客觀資格。這裡的決定性因素是先前犯罪行為的客觀情況,而不是處理贓物者的內在態度。重要的是該物品來自因其嚴重性而帶有增加的不法性的行為。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的人。 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來自針對他人財產的受刑罰威脅的行為的外來動產。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協助隱藏或利用、購買、據為己有或提供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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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於贓物罪的評估,唯一重要的是,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是否隱藏、利用、據為己有或轉讓了外來動產。內在動機在這裡無關緊要,決定性的是客觀上可確定的行為。 “
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贓物罪的構成要件涵蓋了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通過財產犯罪獲得的物品被隱藏、利用、據為己有或提供給第三方的情況。不法的重點在於後續犯罪行為。不僅保護受害者的財產,還保護國家對防止犯罪經濟保障的利益。重要的是先前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且處理贓物者沒有參與其中。
- 《刑法》第 131 條 – 搶劫盜竊:贓物罪與搶劫盜竊的不同之處在於使用暴力的時間和功能。在搶劫盜竊中,犯罪者在拿走之後使用暴力或威脅,以確保贓物或方便逃脫。贓物罪僅在外來財產犯罪完成後開始,並且涉及事後處理已經獲得的物品。處理贓物者未參與拿走,而是通過接收、保管或轉讓來實現先前犯罪行為的經濟保障。
- 《刑法》第 144 條 – 勒索: 贓物罪與勒索的不同之處在於,在勒索中,財產損失僅通過強迫受害者行為而產生。在贓物罪中,損失已經因先前犯罪行為而發生。犯罪者不干預受害者的決策自由,而是事後在物品本身上採取行動,並實現其利用或隱瞞。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贓物罪之外,還實現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偽造文件、轉售欺詐或洗錢,則存在真正的競爭。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並且沒有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消耗另一個構成要件。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贓物罪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可以考慮取代。這尤其是在洗錢的情況下,只要該行為僅旨在掩蓋來源並融入合法的經濟循環。在這些情況下,贓物罪退居次要地位。
數罪併罰:
如果多個獨立的贓物罪行為是關於不同的物品或在不同的時間點實施的,則存在多重犯罪。每個行為都構成一個單獨的刑事單位,除非存在持續的行為。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同類的贓物罪行為在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並且由統一的犯罪意圖所驅動,例如在統一的銷售概念框架內有計劃地轉售多個被盜物品,則可以假定存在持續的行為。然後,各個行為將合併為一個法律單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與參與先前犯罪行為和其他財產犯罪的區分是核心。只有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才採取行動的人可能是處理贓物者,而參與犯罪過程的人是犯罪者或共犯——這條分界線決定了整個法律框架。 “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已實施並完成針對他人財產的受刑罰威脅的行為,並且被告在該行為之後隱藏、利用、據為己有或向第三方提供了通過此先前犯罪行為獲得的物品。重要的不是再次損害財產,而是非法獲得的利益的經濟保障或利用。
此外,還必須證明被告沒有參與先前犯罪行為本身,而是僅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才採取行動。贓物罪是必要的後續犯罪行為。參與先前犯罪行為排除了構成要件。
尤其要證明的是
- 作為先前犯罪行為的可處罰的財產行為實際上已經實施,
- 該物品通過此先前犯罪行為獲得,
- 在贓物罪行為發生時,先前犯罪行為已經完成,
- 被告隱藏、利用、據為己有或向第三方提供了該物品,
- 被告不是先前犯罪行為的犯罪者或共犯,
- 該物品被剝奪了權利人或執法部門的訪問權或被經濟利用,
- 在被告的行為與該物品的利用或保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在適當情況下,與價值相關的情況或商業結構可以客觀地確定。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隱瞞、利用或轉讓行為是否客觀上可以理解和證明。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刑法》第 164 條意義上的贓物罪行為。重點是通過財產犯罪獲得的物品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是否有針對性地用於經濟利用或被剝奪訪問權。
此外,法院還會審查被告是否在先前犯罪行為後獨立採取行動,或者他的活動是否仍然可以歸因於先前犯罪行為。與共犯的區分是核心。
法院特別考慮
- 先前犯罪行為的類型和過程,
- 先前犯罪行為與贓物罪行為之間的時間間隔,
- 接收、保管或轉讓的物品的類型,
- 購買、接收或轉讓的情況,
- 物品的利用途徑、銷售行為或轉移,
- 經濟利用或轉發給第三方,
- 在接收物品之前和之後的溝通內容,
- 關於獲取、保管或轉售的證人證詞,
- 表明贓物罪的客觀痕跡、證據或扣押,
- 表明重複或有計劃實施的結構。
法院明確區分了沒有贓物罪關係的社會適應行為、僅僅知道先前犯罪行為而沒有採取行動以及被告仍然被視為先前犯罪行為的參與者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實際上是否存在可處罰的先前犯罪行為,
- 該物品是否完全來自財產犯罪,
- 在行為發生時,先前犯罪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 她自己是否參與了先前犯罪行為,
- 該行為是否僅僅是偶然的、不知情的或社會適應的,
- 是否存在隱瞞、利用或轉讓,
- 是否沒有與該物品的經濟關係,
- 該物品是否被自願歸還或未使用,
- 所聲稱的價值或結構特徵是否實際存在,
- 所描述的犯罪過程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解釋所有權或轉讓的替代事件過程。
她還可以說明該行為具有誤導性或沒有贓物罪關係,或者不符合《刑法》第 164 條的先決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64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關於獲取、轉讓或保管該物品的證人證詞,
- 關於購買、轉讓或利用的溝通證明,
- 該物品或其部分的扣押,
- 關於銷售、轉售或經濟利用的證據,
- 轉讓的錄影或照片,
- 表明所有權或訪問權的痕跡,
- 先前犯罪行為與後來的利用之間的聯繫,
- 有計劃或重複行動的跡象。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實踐中,對贓物罪的指控通常因缺乏先前犯罪行為的可證明性或所有權途徑不明確而失敗。如果沒有關於該物品來源和具體接收行為的明確證據,則起訴不成立。 “
實務範例
- 接收和轉售被盜電子產品:在辦公樓發生入室盜竊後,犯罪者向一位熟人提供被盜的筆記型電腦以供購買。這位熟人知道這些設備來自入室盜竊。他接收筆記型電腦,將它們暫時存放在他的公寓中,然後通過線上平台轉售它們。重要的是先前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且處理贓物者沒有參與拿走,而是僅在財產犯罪後才採取行動。通過接收和轉售,他利用通過先前犯罪行為獲得的物品,並確保犯罪的經濟利益。因此,贓物罪的構成要件已滿足。
這個例子表明,贓物罪不僅僅存在於有組織的轉售中。僅僅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有意識地接收和轉讓被盜物品就足以滿足構成要件。決定性的不是物品的類型,而是犯罪者事後實現了非法獲得的利益的利用或保障。
主觀構成要件
贓物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對所有客觀構成要件都有意圖。犯罪者必須知道該物品來自針對他人財產的受刑罰威脅的行為,並且他在先前犯罪行為完成後採取行動,通過隱藏、利用、據為己有或提供給第三方來實現。
對於意圖,重要的是犯罪者認真地認為該物品的犯罪來源以及他自己的贓物罪行為是可能的,並且接受了這一點。或有故意就足夠了。意圖還必須涉及先前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且他沒有參與其中。
意圖還必須旨在通過他的行為實現通過先前犯罪行為獲得的物品的經濟利用或保障。犯罪者自己不一定要獲得利益。獨立的致富意圖不是構成要件的前提。
對於價值資格,根據 《刑法》第 164 條第 3 款和第 4 款 意圖還必須涉及該物品具有相當大的價值。犯罪者至少必須預料到它是高價值或特別有價值的物品。他不必知道確切的價值限制。
對於商業贓物罪,意圖還必須旨在不僅僅是一次,而是重複且有計劃地實施該行為,以便從中獲得持續的收入來源。
如果犯罪者認真地認為該物品的來源是合法的,如果他不知道先前犯罪行為,如果他相信先前犯罪者有權利,或者如果他認為他仍然是先前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不可避免時,才能原諒。如果犯罪來源顯而易見,但仍然接收、轉售或利用物品的人,不能聲稱沒有認識到其可罰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漠不關心並不能免除責任。
犯罪情境錯誤:
如果犯罪者錯誤地認為該物品的來源是合法的,則存在犯罪情境錯誤。如果有人認真地相信該物品是合法獲得、贈送或發現的,則他沒有意圖。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贓物罪。重要的是該錯誤是否可以理解和可信,或者情況是否必須表明非法來源的嫌疑。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的人才會受到懲罰。贓物罪需要意圖。如果缺少意圖,例如因為犯罪者善意地認為來源是合法的,則不符合構成要件。疏忽就足夠了。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應受到指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會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如果犯罪者處於極端的脅迫狀態,例如為了避免迫在眉睫的生存危險,則可能存在例外情況下的免責緊急情況。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合理的出路,則可以減輕或免除罪責。然而,在贓物罪領域,這僅在狹隘的例外情況下是可想像的。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對於贓物罪,原則上可以進行轉向,因為《刑法》第 164 條在其基本形式中不會受到超過五年監禁的威脅,因此可以滿足《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的形式要件。是否考慮進行轉向處理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犯罪情境和個案情況。
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考慮進行轉向:
- 這是一個一次性事件,
- 物品的價值很小,
- 不存在商業實施,
- 沒有特別嚴重的先前犯罪行為作為基礎,
- 被告坦白並賠償損失,
- 不存在相關的前科。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採取諸如支付一筆錢、社區服務、附帶條件的緩刑或犯罪補償等措施。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則排除轉向:
- 贓物罪是以商業方式實施的,
- 物品的價值特別高,
- 先前犯罪行為構成嚴重犯罪,
- 罪責被評估為《刑法》第 32 條意義上的嚴重,
- 或者存在相當程度的犯罪能量。
在這些情況下,法律上不允許進行轉向處理。將會進行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並作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與後果
法院在量刑時會根據被隱藏物品的價值,但主要根據利用行為的類型、強度和重要性以及對先前犯罪行為經濟保障的具體影響來衡量。重要的是犯罪者在多大程度上促成了確保、實現或將非法獲得的利益納入經濟循環。僅僅是擁有與積極利用或轉讓相比退居次要地位,但對於整體評估仍然具有相關性。
犯罪者是否有針對性、有計劃或有組織地採取行動,該行為是自發的還是有準備的,以及他表現出何種程度的犯罪能量,尤其重要。與先前犯罪行為的接近程度以及他的行為對於後續犯罪行為的成功的重要性也是核心的量刑因素。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 該物品具有高或特別高的價值,
- 該行為是以商業方式實施的,
- 犯罪者是有計劃或有組織地採取行動的,
- 在短時間內設置了多個贓物罪行為,
- 犯罪者在銷售或利用中承擔了核心作用,
- 先前犯罪行為特別嚴重,並且犯罪者意識到這一點,
- 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早期的、全面的坦白,
- 明顯的悔恨和認識,
- 自願交出物品,
- 盡可能積極地賠償損失,
- 從屬的犯罪參與,
- 過長的訴訟程序持續時間。
由於分級的刑罰威脅,減輕的空間不同。對於價值較小的、一次性的、非商業性的贓物罪,如果社會預測良好,則可以考慮有條件的刑罰減免。對於商業贓物罪或非常高的財產價值,空間明顯受到限制。
刑罰範圍
贓物罪的基本形式是關於在犯罪後有意識地支持犯罪者,以隱藏或利用該物品,以及購買、據為己有或轉讓給第三方。涵蓋了沒有特殊困難的典型後續犯罪行為案例。在這些情況下,威脅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360 個每日費率的罰款。
如果由於該物品具有明顯更高的價值而增加了不法內容,則法律會將該行為評估為明顯更嚴重。經濟損失和對於先前犯罪行為保障的重要性在這裡是首要的。在這些情況下,法律規定最高兩年的監禁。
如果該物品的價值達到特別高的程度,或者贓物罪是有計劃地作為收入來源經營的,則存在特別嚴重的形式。如果該物品來自特別嚴重的先前犯罪行為,並且犯罪者意識到這一點,則同樣適用。在這些情況下,威脅六個月至五年的監禁。
如果犯罪者僅僅是出於需要、輕率或為了滿足對低價值物品的慾望而採取行動,則法律會將不法行為的等級明顯降低。在這些情況下,刑罰威脅為最高一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60 個每日費率的罰款,前提是沒有特別嚴重的先前犯罪行為作為基礎。
如果先前犯罪行為發生在親密的家庭範圍內,法律會考慮到個人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要么只有在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起訴,要么完全免除刑罰。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踐公式:大約6 個月的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日工資。此換算僅用作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日工資。
提示:
對於贓物罪,原則上允許罰款,並且主要在基本形式和不法內容較小的情況下考慮。對於商業贓物罪或非常高的財產價值,在實踐中,監禁是首要的。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律規定的刑罰威脅最高為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
這種可能性原則上存在於贓物罪中,因為基本構成要件受到最高六個月監禁或罰款的威脅。即使在價值合格的形式和商業贓物罪中,《刑法》第 37 條在法律上也可以考慮,只要判處的監禁不超過一年。在實踐中,這種可能性主要用於罪責較小、財產價值較低且沒有前科負擔的情況。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減免監禁。對於贓物罪,這種可能性通常是開放的,尤其是在機會犯罪者、犯罪價值較小且沒有犯罪參與的情況下。在實踐中,如果沒有諸如商業性或高額損失等加重情節,則經常給予有條件的減免。
然而,對於商業性贓物罪或極高價值的財物,則明顯更為謹慎地適用有條件的寬恕,因為此處推定存在更高程度的犯罪意圖。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刑期和有條件緩刑的組合。這適用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刑期。
對於贓物罪,如果雖然看似需要判處自由刑,但仍然存在對罪犯有利的情況,例如坦白、損害賠償、合作或無前科,則可以考慮這種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較短的無條件部分與有條件緩刑的剩餘部分結合起來。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這些涉及例如
- 損害賠償,
- 行為訓練或
- 有助於避免再次犯罪的結構性措施。
對於贓物罪,這些措施經常被考慮,特別是為了確保損害賠償和避免進一步的後續犯罪。它們可以在有條件或部分有條件的緩刑框架內被命令,並有助於穩定生活方式和預防作用。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贓物罪,並非總是自動由州法院管轄。決定性因素是刑罰範圍,這取決於物品的價值和犯罪的方式。
如果指控屬於基本範圍,即簡單的贓物罪,刑罰威脅最高為六個月的自由刑或罰金,則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這涵蓋了沒有特殊經濟意義的典型機會性贓物罪案件。
如果指控達到可能判處最高兩年自由刑的範圍,例如對於價值較高的物品,則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有管轄權。這涉及財物價值明顯增加但沒有特別嚴重資格的情況。
如果考慮到最高五年的刑罰威脅,特別是在商業性贓物罪、極高價值的財物或特別嚴重的前罪情況下,州法院同樣有管轄權。根據具體情況,這可以在獨任法官或參審法官的配置下進行。
陪審團法院無權管轄贓物罪,因為犯罪的性質和刑罰威脅都不符合這種配置的要求。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犯罪地點的法院具有地方管轄權。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被告人被發現或拘留的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如果作出判決,則不一定是最終判決。被告人和檢察官都可以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根據法院和配置,可以提出上訴,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提出無效申訴。上級法院會審查程序是否正確進行以及法律評估是否正確。
可以進行哪種類型的審查取決於地方法院還是州法院作出決定,以及法院的配置。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在贓物罪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直接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贓物罪涉及處理通過前罪獲得的物品,因此索賠特別針對物品的價值、交出、無法實現時的賠償、使用損失以及因隱瞞、利用或轉讓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
此外,可以要求賠償後果性損害,例如,如果由於贓物罪行為而造成了超出原始財產損失的額外經濟損失,例如倉儲成本、貶值、失去的銷售機會或收回物品的額外費用。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私人當事人連接就會阻止所主張索賠的時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僅在未獲准索賠的範圍內繼續進行。
自願的補償,例如歸還物品、交出收益或賠償損失,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它及時且認真地進行。在贓物罪案件中,這種減輕理由通常比暴力犯罪更為重要,因為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財產領域。
但是,如果犯罪者以商業方式、有計劃地或在知曉特別嚴重的前罪的情況下行事,則事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意義,因為在這些情況下存在更高程度的犯罪意圖。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與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贓物罪在法律上具有挑戰性,因為評估主要取決於物品的來源、犯罪者的知識水平、前罪後行為的時間以及價值、犯罪方式和可能的商業性。事實上的微小偏差可能會決定是否存在實際的贓物罪或是否存在免於處罰的情況。
及早尋求律師協助可確保初步犯罪、所有權路徑、意圖和聲稱的資格在法律上得到明確分類,並徹底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窩贓罪的先決條件是否確實已滿足,或者是否可以考慮將其與非刑事行為區分開來,
- 分析關於來源、知識、價值和利用類型的證據,
- 根據具體事實制定明確且實際的辯護策略。
作為刑事法律專業代理人,我們確保仔細審查窩贓罪的指控,並在可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以盡可能減少對相關人員的法律和個人後果。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