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如果一個人透過欺騙手段誘使另一個人作出關於事實的虛假陳述,從而導致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資產處置,從而導致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資產損失,則構成《刑法》第 146 條規定的詐欺行為。行為人故意行事,目的是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欺騙可以透過虛假陳述、虛構不存在的事實或隱瞞有義務披露的情況來實現。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由於欺騙而做出了如果沒有這種誤導就不會做出的決定。資產損失正是由於這種欺騙性處置而造成的。

如果有人透過欺騙導致他人做出損害財產的行為,以便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則構成詐欺。其特徵是,受害者由於欺騙而自行採取行動,從而造成損害。

詐欺:根據《刑法》第 146 條對詐欺進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釋:前提條件、刑罰範圍、轉向、證據、法院管轄權和實務範例。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詐欺不是合同落空。只有當具體的事實欺騙引發了受害者的資產決策時,才會受到懲罰。 “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部可感知的事件。關鍵是行為使用的手段發生的後果。動機或意圖等內部過程不予考慮。

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的客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透過欺騙手段誘使某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導致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資產損失。其特徵是,行為人無法直接存取資產,而是受害者由於欺騙自行做出損害財產的處置

資產損失發生,因為受害者相信欺騙並在此基礎上採取行動。決定性因素是,資產減少是透過受騙者的行為間接造成的。如果沒有欺騙,受害者就不會採取具體的行動、容忍或不作為。

如果受害者被虛構不正確的事實歪曲真實的事實隱瞞有義務披露的情況,則存在關於事實的欺騙。事實是過去或現在的具體事件或狀況,可以證明。欺騙必須是資產處置的原因

一旦欺騙行為導致資產損失,客觀構成要件即告完成。行為人是否已經實現資產優勢並不重要。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有責任的人。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資產,這些資產因欺騙行為而受到損害。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關於事實的欺騙,透過這種欺騙,受害者被誘使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資產損失

行為結果:

犯罪成功在於資產損失的發生,這直接歸因於受害者的欺騙行為

因果關係:

資產損失必須是欺騙的結果。如果沒有欺騙,受害者就不會進行損害財產的處置。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這種風險得以實現,則該成功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即資產因受害者的欺騙性自我傷害而受到損害,這是刑法規範想要防止的。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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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性因素是欺騙、錯誤、資產處置、損害這一連串的過程。如果缺少一個環節,詐欺指控就會崩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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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的構成要件涵蓋了這樣的情況:一個人透過關於事實的欺騙被誘使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資產損失。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誤導受害者,受害者由於錯誤的事實情況而自願但因錯誤而採取行動。

其特徵是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使用危險的威脅。受害者不是因為脅迫而採取行動,而是因為他相信的欺騙。行為人有針對性地利用錯誤來獲得資產優勢。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詐欺之外,還實現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偽造文件偽造數據背信,則存在真正的競爭。這些犯罪行為並存,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詐欺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存在虛假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詐欺作為補充構成要件而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欺騙僅是更具體的犯罪行為的非獨立犯罪手段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獨立實施詐欺行為,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欺騙中,每次都有獨立的資產損失,則存在多項犯罪行為。每項行為都構成一個獨立的刑事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項欺騙行為在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並且由統一的犯罪計劃所支持,則可以假定存在統一的犯罪行為。一旦不再發生其他欺騙性資產處置,該行為即告結束。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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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很簡單:搶劫使用脅迫,詐欺使用錯誤。誰混淆了這一點,誰就是在檢查構成要件時走錯了方向。 “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罪。起點是證明關於事實的欺騙,被告透過這種欺騙誘使某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資產損失。此外,還必須證明被告故意行事,以便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資產優勢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欺騙行為、錯誤、資產處置、資產損失和意圖是否可以客觀確定,例如透過

法院:

法院綜合審查所有證據。它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關於事實的欺騙,這種欺騙導致了因錯誤而導致的資產處置,並進一步導致了資產損失。此外,還必須檢查被告的致富意圖是否可以毫無疑問地確定

法院特別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了純粹的合同風險民事法律履約障礙意見表達沒有事實核心的未來承諾以及雖然發生了資產損失,但符合構成要件的欺騙無法證明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說明這些陳述是容易引起誤解的不完整的視情況而定的真誠的,或者雖然聲稱存在資產損失,但詐欺構成要件的前提條件卻沒有得到滿足。

典型評估

在實務中,在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中,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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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對通訊和資金流動進行清晰的記錄,詐欺往往只是主張對主張。這不足以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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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說明了詐欺的典型表現形式。其特徵是沒有使用脅迫和威脅,而是受害者透過關於事實的欺騙被誘使進行自願但因錯誤而導致的資產處置。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有針對性的誤導,而不是影響的強度或資產損失的類型。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對所有客觀構成要件都抱有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他透過關於事實的欺騙影響某人,並因此誘使此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導致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資產損失。他必須認識到受害者的行為不是基於自由和知情的決定,而是基於由欺騙引起的錯誤

對於故意而言,行為人欺騙由此引發的錯誤資產處置資產損失都必須認真地認為是可能的,並接受這一點。或有故意就足夠了。不需要對損害有超出此範圍的意圖故意。

然而,絕對需要致富意圖。行為人必須故意行事,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資產優勢,即透過受騙者的行為。所追求的優勢必須與所造成的資產損失在物質上相同,也就是說,必須直接來自受害者的資產處置。

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欺騙不是以致富意圖行事認真地認為其陳述是正確的,或者如果他認為受害者知道真實情況並有意識地做出決定,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缺少《刑法》第 146 條所要求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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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主要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過失。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問,將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構成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採取防禦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理解的,則他沒有故意。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刑罰的評估,但不能考慮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根據《刑法》第 146 條,原則上可以轉向詐欺。與合格的暴力或脅迫犯罪相比,該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權重較低,因為既不需要暴力,也不需要危險的威脅。是否考慮轉向解決,主要取決於罪責範圍、損害金額、犯罪強度和行為人行為

尤其是在簡單的詐欺行為中,資產損失較小,沒有犯罪記錄,並且完全彌補了損害,轉向可能是適當的。隨著損害金額的增加、有計劃的行動或多次犯罪,轉向解決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公益服務、輔導指示或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排除轉向處分

只有在罪責較輕損害可控早期完全補償的情況下,轉向解決才有可能實現。在實務中,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簡單詐欺是可能的,但不是自動的,而始終是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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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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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資產損失的程度欺騙的類型、強度和持續時間以及受害者的決策自由和經濟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損害來衡量刑罰。特別重要的是,行為人計劃、目標導向或重複行事的程度,以及欺騙行為是否導致了明顯的資產損害。還應考慮行為人是否以特別精明的方式、在利用特殊情況濫用信任關係的情況下行事。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對於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通常可以有條件地寬恕自由刑,因為法定刑罰範圍規定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罰金。決定性因素是是否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並且該行為處於罪責和不法行為內容的較低範圍

刑罰範圍

對於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規定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最高 360 個日工資的罰金。刑罰範圍涵蓋了透過關於事實的欺騙導致受騙者做出損害財產的行為,而沒有嚴重或商業詐欺的加重情節的情況。

詐欺沒有規定明確規定的較輕微的情況。然而,具體的刑罰金額在法定範圍內波動,並且特別以損害金額欺騙的強度和精明程度犯罪持續時間以及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為導向。在損害較小、欺騙簡單和一次性行動的情況下,通常會考慮罰金或有條件的自由刑

還應注意的是,並非每個不正確的陳述都會自動受到懲罰。因詐欺而受到懲罰的前提是存在關於事實的欺騙,這種欺騙因果地導致資產處置資產損失。如果缺少欺騙性的錯誤觀念、損害的因果關係或致富意圖,則構成要件將被取消。在這種情況下,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提示:

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中,罰金通常具有核心意義。由於相對較低的刑罰範圍,法律明確規定了僅處以罰金,並且在實務中很常見。日工資制度因此在詐欺中構成了獨立的主要制裁,而不僅僅是次要或替代解決方案。具體的設計取決於行為人的罪責範圍、損害金額和經濟能力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則在滿足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法院可以處以罰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該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因為刑罰威脅明顯低於五年。在實務中,《刑法》第 37 條主要在短期自由刑在罪責上是適當的情況下適用,但總體犯罪情況被認為更容易分類。這不是犯罪行為本身的金錢刑罰威脅,而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形式

《刑法》第 43 條:如果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寬恕自由刑。在詐欺中,這種可能性通常與實務相關,特別是在初犯、損害較小或已彌補以及沒有計劃行動的情況下。與嚴重的暴力或脅迫犯罪相比,《刑法》第 146 條的有條件寬恕明顯更為常見。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寬恕允許在自由刑超過六個月且最高為兩年的情況下,將無條件和有條件地寬恕的刑罰部分結合起來。在詐欺中,如果犯罪情況不再被歸類為輕微,但不存在明顯的加重情節,則這種形式可能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如果損害較大或存在多項犯罪行為,只要仍然存在有利的社會預測,就可以考慮這種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這些措施在詐欺中通常涉及行為指導措施,特別是關於損害賠償財務秩序或穩定個人生活狀況的條件。目的是防止進一步的資產犯罪,並促進持久的社會重新融入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受到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個日工資的罰金的威脅。因此,該構成要件原則上屬於地區法院的實質管轄權,因為該法院負責僅處以罰金或最高一年的自由刑的犯罪行為,並且《刑法》第 146 條不屬於法律例外情況

因此,主要程序通常在地區法院進行,該法院由單獨的法官做出裁決。

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管轄權介入的情況下,例如在與相關程序共同被告或其他刑罰威脅較高的犯罪行為相關的情況下,才考慮州法院的管轄權,這些犯罪行為需要共同審理。

對於《刑法》第 146 條陪審法庭或陪審團沒有管轄權,因為既沒有超過五年的刑罰威脅,也沒有法律規定將其分配給這些審判機構。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在其轄區內實施詐欺行為的法院具有屬地管轄權,也就是說,在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該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法律規定的補救規則,特別是根據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如果地區法院做出判決,則各方可以提起普通訴訟程序

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關於此事的決定由州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做出。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還可以考慮提起無效訴訟或其他法律救濟。進一步的控制取決於法律救濟的類型,由高等地區法院最高法院進行。

在此過程中,將檢查程序是否得到妥善執行,以及對詐欺指控的法律評估是否正確。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根據《刑法》第 146 條構成的詐欺中,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詐欺的目的是透過對事實的欺騙而引起的損害財產的行為,因此索賠尤其包括金錢給付、轉帳金額、交出的資產、債權放棄以及因欺騙而產生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欺騙行為導致經濟劣勢、流動性問題或業務損失。

私人當事人加入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要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只有在刑事訴訟最終結束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除非損害已完全獲賠。

自願補償,例如償還獲得的金額、賠償造成的損失或認真努力進行賠償,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及時且完整地進行。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針對性、有計劃或重複地進行欺騙,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以特別狡猾或持續的方式使用欺騙手段,則後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彌補詐欺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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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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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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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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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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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欺騙內容受害者的錯誤財產處置發生的損害以及致富意圖。事實上的微小偏差可能會決定是否存在實際的詐欺行為,僅存在民事糾紛,或者由於缺乏欺騙、錯誤或意圖而根本不存在刑事責任。

及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準確地對案件事實進行分類批判性地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利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們確保仔細審查詐欺指控,並且程序在可持續的事實和法律基礎上進行。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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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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