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
盜竊
如果某人根據《刑法》第 127 條犯下盜竊罪,則表示該人取走他人的動產,拿走他人的動產,破壞他人的佔有並建立新的佔有,並且故意行事,以便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決定性因素不是該物品的經濟價值,而是對他人處置權的干預。即使是短期獲得實際控制權也已足夠。犯罪構成要件保護他人財產免受未經授權的挪用,並構成財產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
盜竊是指故意拿走他人的動產,破壞他人的佔有以進行非法挪用。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盜竊不是價值問題,而是控制問題。誰破壞他人的佔有並建立新的佔有,誰就實現了《刑法》第 127 條的核心,即使該物品只在手中停留一會兒。 “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27 條的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要求拿走他人的動產。拿走意味著犯罪者取消了權利人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控制權,也就是說,拿走了該物品並剝奪了先前所有者對該物品的控制權。
決定性因素不是該物品的經濟價值,而是對他人處置權的干預,也就是說,權利人自由處置該物品的可能性。即使是短期獲得該物品也已足夠,如果權利人因此失去了實際控制權。不需要永久佔有或以後的使用。
《刑法》第 127 條保護他人財產免受未經授權的挪用,並構成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該物品的特殊意義或特定的價值限制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實現不是必需的。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的人,他們拿走他人的物品,從而剝奪了權利人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犯罪者的個人特徵無關緊要。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他人的動產。如果某物不完全屬於犯罪者,則該物是屬於他人的。任何可以實際拿走的物品都是動產。該物品的價值或特殊意義無關緊要。
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拿走。如果犯罪者未經或違反權利人的意願拿走該物品,並且權利人因此失去了實際控制權,則存在這種情況。只要不對人使用暴力,拿走可以是秘密的、公開的或通過利用疏忽來進行。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而犯罪者可以自己處置該物品。即使是短時間的拿走該物品也已足夠。不需要永久損失或具體的財產損失。
因此,如果他人的動產根據《刑法》第 127 條被未經授權地拿走,並且先前的所有者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則構成盜竊罪。
因果關係:
對該物品的控制權的喪失必須由犯罪者的行為引起。如果沒有拿走行為,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刑法》第 127 條想要阻止的事情實現了,即有人拿走了他人的物品,即使他沒有權利這樣做,那麼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以歸責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刑法》第 127 條中,決定的不是某人聲稱的內容,而是可以證明的內容。如果沒有關於拿走、屬於他人和佔有權轉移的可靠證據,則犯罪指控仍然是站不住腳的。 “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涵蓋了故意拿走他人的動產的案件,也就是說,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而犯罪者建立了新的佔有。重點在於挪用該物品本身,而不是損壞或改變該物品。不法行為源於通過拿走干預他人財產,無論該物品是否因此受到損壞。
- 《刑法》第 129 條——通過入室盜竊或使用武器進行盜竊:通過入室盜竊或使用武器進行盜竊構成了盜竊罪的加重犯罪形式。這裡也是關於拿走他人的動產,但在加重情節下,例如入室盜竊或攜帶武器。雖然《刑法》第 127 條規定了拿走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刑法》第 129 條則與犯罪行為的類型相關。如果存在這些加重情節,則簡單盜竊罪將被撤回,並且適用更嚴厲的處罰威脅。
- 《刑法》第 125 條——損壞財物:損壞財物涵蓋了任何故意的損害他人財物的行為,通過這種行為,該財物的狀態或可用性會惡化。原則上,權利人保留該財物,但該財物會被損壞、毀損或無法使用。與盜竊罪的區別在於攻擊點:在損壞財物的情況下,該財物仍然在權利人手中,其狀態惡化。在盜竊罪的情況下,權利人失去了該財物本身。如果損壞和拿走同時發生,例如,如果某物被損壞然後被盜,則損壞財物和盜竊罪並存,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盜竊罪之外,還發生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損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或危險威脅,則存在真正的競合。盜竊罪保留其獨立的不法內容,並且不會被取代。如果多個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則這些犯罪行為並存。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涵蓋了盜竊罪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例如,在加重盜竊罪形式的情況下,《刑法》第 127 條作為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被撤回。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盜竊獨立實施,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拿走或在不同的犯罪客體的情況下,則存在多個犯罪行為。每次拿走都構成自己的犯罪行為,前提是不存在自然的行為統一性。
持續行為:
如果多次盜竊直接相關並且由單一意圖驅動,例如在同一犯罪計劃範圍內多次盜竊,則可以假定存在單一犯罪行為。 只要沒有進一步的盜竊行為或行為人放棄其意圖,犯罪行為就結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區分是嚴格的。 只要增加了入室盜竊、攜帶武器或其他加重情節,該案件就會離開基本構成要件,並且刑法後果會大大加劇。 “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拿走了他人的動產。決定性因素是證明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被告自己或通過第三方獲得了對該物品的新的控制權。這不是關於該物品的價值,而是關於客觀上挪用該物品。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發生了拿走行為,
- 該物是屬於他人的,即不完全屬於被告所有,
- 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
- 被告建立了新的佔有,即使這只是短期的,
- 挪用行為在因果關係上可以追溯到被告的行為。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聲稱的拿走是否在客觀上可以確定,例如通過證人證詞、錄影、收銀機數據、盤點差異或其他可以理解的情況,這些情況可以解釋該物品的損失。
法院:
法院在總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拿走行為。重點是權利人是否實際上失去了該物品,以及這種損失是否可以歸咎於被告。
法院尤其會考慮:
- 事件發生前後的佔有關係,
- 聲稱的拿走的類型和過程,
- 控制權喪失的時間和持續時間,
- 關於犯罪過程和被告參與情況的證人證詞,
- 錄影、收銀機數據或其他客觀證據,
- 一個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會認為該物品已被從權利人手中奪走。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誤解、疏忽、臨時財產轉讓或沒有真正控制權喪失的情況,這些情況不構成構成要件的盜竊。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是否實際發生了拿走行為,
- 權利人是否真的失去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
- 是否存在同意、授權或歸還意圖,
- 該物品是否只是短時間內被觸摸或移動,而沒有建立新的佔有,
- 犯罪過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同樣可以合理解釋該物品丟失的替代原因。
她還可以說明,某些行為是容易引起誤解的、偶然的或經權利人同意的,因此不存在拿走行為。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以下證據對於《刑法》第 127 條尤其重要:
- 錄影或照片,例如來自商店或公共場所,
- 關於拿走過程的證人證詞,
- 收銀機數據、盤點文件或訪問控制,
- 溝通記錄,可以從中看出過程或意圖,
- 時間順序,顯示該物品何時消失以及誰有權訪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盜竊訴訟中,證據邏輯至關重要。錄像、收銀機數據和一致的證人證詞通常比事後解釋更重要,因為它們客觀地證明了持有的轉移。 “
實例
- 拿走具有重大財產損失的高價值物品:犯罪者從一個未上鎖的車庫裡偷走了一輛高價值的自行車。他認為所有者不會在短期內注意到損失,並打算只臨時使用該自行車。實際上,所有者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而犯罪者建立了新的佔有。自行車的價值明顯高於平均水平,但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言,這不是決定性的。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者未經同意拿走了該物品並從權利人手中奪走。即使是短時間的獲得也足以實現《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盜竊罪。經濟損失說明了財產干預的程度,但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前提條件。
- 儘管對意義存在誤解,但仍拿走低價值物品:犯罪者在一家商店裡拿走了一件他人的商品,並且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離開了銷售場所。他認為該物品價值不高,並且認為這「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實際上,店主失去了對該商品的處置和控制權,而犯罪者建立了新的佔有。該物品是高價值還是低價值,對於盜竊罪而言無關緊要。決定性因素僅僅是未經授權地挪用該物品。關於意義或價值的誤解並不能改變《刑法》第 127 條的犯罪構成要件已得到滿足的事實。
這些例子表明,根據《刑法》第 127 條,如果他人的動產未經同意被拿走,並且權利人失去了實際控制權,即使拿走只是短暫的,或者犯罪者認為經濟損失很小,也已經構成了盜竊罪。決定性因素不是該物品的價值,而是對他人處置權和財產控制權的干預。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的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求故意。犯罪者必須知道他正在拿走他人的動產,通過這種方式,他剝奪了權利人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自己建立了新的佔有。他必須認識到該物品不屬於他,並且拿走是未經權利人同意的。
因此,犯罪者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構成有針對性地挪用他人的物品,並且通常適合於阻止權利人使用和處置該物品。對於故意,犯罪者認真地認為拿走是可能的,並且接受了它就足夠了。除此之外的意圖故意不是必需的;間接故意就足夠了。
此外,盜竊罪還要求致富意圖。犯罪者必須至少默許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例如通過保留、使用、轉讓或出售該物品。這種額外的內在目標被稱為擴大的故意要素,並且對於許多財產犯罪而言是典型的。
如果犯罪者真誠地相信他有權拿走,該行為是權利人希望或允許的,或者他有權要求該物品,則不存在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是合法行事或錯誤地認為存在同意,則不符合《刑法》第 127 條的要求。
最終,誰明知且自願地拿走他人的動產,並且同時至少默許與挪用該物品相關的財產利益,誰就是故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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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對於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原則上是可能進行轉向的。犯罪構成要件涉及未經授權地挪用他人的動產,並且根據具體情況,具有不同程度的不法行為和罪責。與加重的財產犯罪不同,不一定存在特別高的不法行為,因此在實踐中更常考慮轉向解決方案。
在損失很小、犯罪者立即表示理解並且後果可以迅速彌補的情況下,通常應當審查轉向。但是,隨著損失金額的增加、有計劃的行為或多次犯罪,轉向解決方案的可能性會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 罪責較輕,
- 沒有發生重大的財產損失,
- 不存在嚴重的後果影響,
- 無法確定有計劃的或重複的行為,
- 案件事實清晰且易於理解,
- 並且行為人有洞察力、合作和願意和解。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管指示或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和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 發生了重大的財產損失,
- 該行為是有意識地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實施的,
- 存在多個獨立的盜竊行為,
- 存在重複或系統的行為,
- 存在特殊的加重情節,例如入室盜竊、克服安全措施或濫用信任,
- 或者總體行為構成了嚴重侵犯他人財產權。
只有在罪責明顯最小和立即表示理解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情況下的轉向程序。在實踐中,《刑法》第 127 條的轉向是可能的,但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財產干涉的程度、盜竊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剝奪物品對權利人的經濟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損害程度來衡量刑罰。 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重複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明顯的財產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盜竊行為持續了很長時間,
- 存在系統或特別頑固的方法,
- 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 涉及多個物品或具有經濟意義的物品,
- 儘管有明確的指示或要求停止,但仍發生了進一步的盜竊行為,
- 存在特別的信任背叛,例如在親密關係、工作關係或依賴關係範圍內的盜竊,
- 或者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洞察力,
- 立即終止犯罪行為,
- 積極的補救努力或損害賠償,
- 行為人的特殊壓力或過度要求情況,
- 或過長的訴訟時間。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構成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並且面臨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360 個每日罰金的威脅。
如果盜竊是商業性實施的(《刑法》第 130 條)或者該物品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刑法》第 128 條),則不再是簡單的盜竊罪。在這些情況下,應當適用各自相關的加重犯罪的處罰範圍,該範圍明顯高於《刑法》第 127 條的處罰範圍。
其他加重情節,例如入室盜竊或攜帶武器(《刑法》第 129 條)以及在當場被捕時使用暴力(《刑法》第 131 條),也會導致各自犯罪的較高處罰範圍具有決定性意義。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提示:
在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中,通常可以考慮罰金,尤其是在罪責較輕、首次犯罪和損失價值較低的情況下。在實踐中,簡單盜竊罪通常會以罰金或轉向方式解決,前提是不存在加重情節。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處罰威脅達到最高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因此,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在實踐中,《刑法》第 37 條經常適用於簡單盜竊罪,因為處罰範圍較低,並且通常是初犯或較小的財產干預。尤其是在不存在加重情節、損失很小或已彌補並且不存在相關的前科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適用。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監禁。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如果盜竊是有計劃的、重複的或在加重情節下實施的,則有條件的免除會更加謹慎地授予。如果損失已完全彌補、犯罪者表示理解並且不存在加重犯罪特徵,則有條件的免除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免除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
在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中,《刑法》第 43a 條僅在例外情況下適用,因為法定處罰範圍通常低於六個月。因此,該條款主要在多個犯罪行為同時發生或在前科導致更高的刑罰量刑的情況下具有實際意義。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這些通常涉及損失賠償、歸還該物品、避免進一步的財產犯罪或綱領性措施,例如行為訓練。目的是彌補造成的損失,並確保犯罪者將來避免類似的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由於相對較低的處罰威脅,原則上地方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判處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同等程度的罰金的犯罪行為屬於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
由於《刑法》第 127 條沒有規定更高的處罰範圍,並且它是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沒有理由讓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參與。不考慮陪審法庭,因為這需要明顯更高的處罰威脅。
陪審團法院也被排除在外,因為在這個犯罪領域中沒有規定特別嚴厲的處罰。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管轄權屬於拿取地點的法院。決定性因素是權利人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的地點,以及犯罪人建立新的保管權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出向州法院上訴。州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對罪責、刑罰和費用作出裁決。
州法院的裁決隨後可以通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申訴或進一步的上訴來提出異議,前提是滿足法律前提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中,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該犯罪行為涉及未經授權地挪用他人的動產,因此索賠尤其針對該物品的價值、重置成本、使用損失、利潤損失以及因拿走而產生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該物品需要用於職業或商業目的,並且挪用導致了經濟劣勢。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私人參與者的參與就會阻止所有主張的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失尚未完全判給。
自願賠償,例如歸還物品、支付價值或認真努力達成和解,如果及時且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計劃地、重複地或以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的方式行事,則以後的損失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賠償僅在有限程度上彌補了犯罪行為的不法行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可能早地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以副本形式保存。應定期保護數位數據,並防止事後更改。將重要人員記錄為可能的證人,並及時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罪涉及未經授權地挪用他人財產,並且主要與拿走、致富意圖以及具體的佔有關係相關。法律評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實際過程、意圖、該物品的價值以及證據情況。即使是事實上的微小偏差也可以決定是保持簡單盜竊罪、是否可能進行轉向還是考慮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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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仔細檢查是否確實存在具有致富意圖的拿走行為,或者是否可能進行替代的法律評估,
- 分析證據情況,特別是佔有關係、意圖、可能的同意或錯誤,
- 通過批判性地質疑犯罪過程和財產損失,防止片面或過度的指控,
- 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該策略完全掌握實際過程並在法律上精確地對其進行分類。
作為一家專門從事刑法的律師事務所,我們確保盜竊罪的指控得到徹底、客觀和無法律錯誤地審查,並且訴訟程序在可靠的事實基礎上進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