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補助金

根據《刑法》第 153b 條,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將收到的公共補助金用於與批准用途不同的其他目的,則構成濫用補助金。關鍵在於,即使最初的補助金申請正確無誤,這些資金在支付後被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受到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即補助金得到妥善且專款專用。因此,不法行為不在於欺騙,而在於違反了規定的用途。如果有人作為公司或組織內的負責人決定如何使用補助金,也可能構成犯罪。濫用的金額越高,可能的刑罰就越重

如果濫用補助金,則構成故意將公共補助金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關鍵在於資金在支付後偏離了補助目的根據金額的大小,刑罰範圍會增加,最高可判處五年徒刑。

淺顯易懂地解釋《刑法》第 153b 條關於濫用補助金的規定。概述犯罪構成要件、資格、刑罰範圍和界定。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濫用補助金並非始於申請時,而是始於補助金被有意識地用於與批准用途不同的用途時。“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犯罪構成要件僅描述了實際發生的事情以及從外部可見的事情。因此,它涉及具體行為,例如補助金的支出用途和金額。想法、意圖或動機在此並不重要。

如果已支付的補助金實際上被用於與批准用途不同的其他目的,則構成濫用補助金。關鍵在於支付後資金的用途。補助金申請是否正確提交或補助金最初是否合法授予並不重要。

任何可證明的偏離約定補助目的的行為都已足夠。資金是全部還是部分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沒有區別。即使之後的退款或更正也不會改變濫用補助金已經發生的事實。

不僅補助金的官方接收者會受到懲罰。那些實際決定補助金用途的人,例如公司或協會中的負責人,也包括在內。因此,關鍵在於對資金的實際決策權,而不僅僅是補助金通知上的姓名。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負責的人,他們實際上決定如何使用補助金。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公共補助金,即來自公共預算的資金,這些資金被授予用於追求公共利益,並且不需要適當的貨幣等值回報。純粹的社會福利不包括在內。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將補助金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這些資金客觀上被用於與批准用途不同的其他目的。任何實際偏離補助目的的行為都已足夠。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還包括用於不符合目的的補助金的範圍,因為這直接決定了刑罰範圍:

關鍵在於僅僅是實際用於不符合目的的金額,而不是授予的補助金總額。如果多個部分金額基於同一不符合目的的用途,則應將其加總。

因果關係:

用於不符合目的的補助金必須歸因於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偏離補助目的。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這種風險得以實現,則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而《刑法》第 153b 條旨在防止這種風險,即將公共補助金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以及損害對公共資金審慎管理的信任。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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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在於補助金的用途,而在於資金的實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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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濫用補助金的犯罪構成要件涵蓋了已支付的公共補助金被故意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的情況。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違反公共資金的用途。關鍵不在於如何獲得補助金,而在於支付後資金的用途。受到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即補助金的妥善使用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濫用補助金之外,還實現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詐欺、背信、偽造文書或虛假證詞,則存在真正的競合。濫用補助金保留了其獨立的不法內容,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除非發生排擠。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濫用補助金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的排擠。如果已經通過欺騙獲得了補助金,並且目的違反而包含在其中,則尤其可以這樣認為。在這些情況下,濫用補助金可以退居到詐欺之後。

數罪併罰:

如果多個獨立的不符合目的的用途在不同的時間點或針對不同的補助金發生,則存在多個犯罪行為。每個不符合目的的用途都構成一個單獨的刑事單位,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不符合目的的用途在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並且由一個統一的意圖驅動,例如在一個項目中不斷轉用補助金,則可以假定存在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一旦沒有進一步的目的違反行為發生或犯罪人放棄其意圖,犯罪行為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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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實際決定如何使用補助金,誰就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正式職責如何。“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濫用補助金罪。關鍵在於證明已支付的公共補助金被故意用於與批准用途不同的其他目的。關鍵不在於如何獲得補助金,而在於支付後補助金的用途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不符合目的的用途是否在客觀上可以確定,例如通過會計文件、支付流程、銀行對帳單、發票、使用證明、補助金結算、內部指示、電子郵件、項目報告、補助金機構的審計報告或其他可理解的情況。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將補助金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重點是補助金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用於違反其用途,以及這是否可以歸因於被告。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形式上的結算錯誤補助金處理中的誤解以及資金雖然使用不當,但仍然符合目的的情況。同樣,也區分了僅僅是不具有刑事相關性的民事追償案件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說明,這些用途被誤解地記錄在運營上是必需的被錯誤地分配,並且不存在有意識的挪用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53b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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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補助金不是會計錯誤,而是與刑法相關的公共資金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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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已支付的公共補助金客觀上偏離了既定的補助目的,則構成濫用補助金。不法行為的重點不在於獲得補助金,而在於支付後違反用途。資金是僅僅短期還是長期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以及是否獲得經濟利益並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客觀上可以確定的公共資金挪用

主觀構成要件

濫用補助金的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求對所有客觀犯罪構成要件都具有故意。犯罪人必須知道這是公共補助金,這些補助金被授予用於特定目的,並且他將這些補助金用於與批准用途不同的其他目的。他必須認識到這些資金專款專用,並且他的行為代表偏離補助目的

犯罪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是將公共補助金用於不符合目的的用途。對於故意而言,犯罪人認真地認為這種不符合目的的可能性存在並接受它就足夠了。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意圖故意。間接故意就足夠了。犯罪人默許將補助金用於違反其用途就足夠了。

故意還必須涉及資金的實際使用。犯罪人必須至少默許這些資金不被用於批准的用途,而是用於其他支出。同樣,他必須認識到或至少認為他的決定或行為與不符合目的的資金使用之間存在直接聯繫的可能性。

故意還必須涉及資金作為公共補助金的性質。犯罪人必須知道或至少認為這是來自公共預算的補助金,這些補助金受到特殊用途的約束。即使他不完全了解補助條件的法律細節,只要他認識到資金的補助性質就足夠了。

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致富意圖。不需要。濫用補助金不是典型的致富犯罪。犯罪人有意識地接受不符合目的的用途就足夠了。

如果犯罪人認真地認為資金的用途被補助目的所涵蓋或批准,例如由於補助金機構的承諾或允許的項目變更,則不存在主觀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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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禁止性錯誤才能被原諒。誰使用補助金,誰就有義務了解補助條件和用途。特別是對於公共資金,用途通常有明確的規定。僅僅是不閱讀補助金通知、不了解指南或對規定漠不關心並不能被原諒。誰明顯在補助目的之外行事,誰就不能聲稱沒有認識到其行為的非法性。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濫用補助金是一種故意犯罪。犯罪人必須認識到或至少默許補助金沒有被用於符合目的的用途。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犯罪人認真且合理地認為這些支出符合補助金或已獲得批准,則不存在濫用補助金疏忽不足以構成犯罪。

責任能力:

如果犯罪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不符合目的的資金使用的不法性或無法按照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承擔罪責。在這種情況下,將徵求精神科評估。這種情況在經濟犯罪中很少見,但並非不可能。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犯罪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行事,以避免對身體或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險,例如為了短期內克服威脅生存的緊急情況,則可能存在免責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合理的出路,則可以減輕或免除罪責。純粹的經濟困難或流動性問題不足以構成免責的緊急狀態

對補助條件的錯誤

認真且合理地認為某種特定用途被補助目的所涵蓋或批准,誰就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行事。如果這種錯誤是可以理解的,例如在不明確或矛盾的補助金規定的情況下,則這種錯誤可以排除罪責。但是,如果存在違反謹慎義務的情況,例如因為犯罪人沒有審查這些條件,則這可以減輕罪責,但不會自動消除故意。

區分推定的自衛

《刑法》第 153b 條中,推定的自衛在系統上是不適用的,因為它不是一種防禦犯罪。此處的錯誤不是關於防禦情況,而是僅僅關於資金使用的允許性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在濫用補助金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進行轉向,因為這是一種沒有直接使用暴力的財產和經濟犯罪。與暴力犯罪相反,此處沒有人身脅迫或身體危險,而是不符合目的的公共資金使用。原則上,這為轉向處理開闢了更廣泛的適用範圍

同時,必須考慮到濫用補助金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和對稅款使用的信任。隨著損害金額的增加、有計劃的行動或系統性的挪用,轉向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公益服務、輔導指示或損害賠償。轉向處理不會導致定罪或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處分:

在以下情況下,轉向被排除或實際上不再合理:

特別是在超過 5,000 歐元或 300,000 歐元的金額限制的情況下,在實踐中只有在絕對例外的情況下才會考慮進行轉向。隨著損害金額和犯罪組織程度的增加,轉向處理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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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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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不符合目的的資金使用的程度違規行為的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補助目的的偏離程度來衡量刑罰。關鍵在於犯罪人是否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重複地行事,是否存在隱瞞或操縱,以及挪用是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特別重要的是損害金額組織程度以及被告作為決策者的角色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徒刑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徒刑。

刑罰範圍

對於根據《刑法》第 153b 條第 1 款構成的濫用補助金罪,規定了最高六個月的徒刑或最高 360 個日工資的罰金。涵蓋了對已授予的公共補助金的任何不符合目的的用途,無論最初是否合法獲得了補助金。

如果該犯罪行為是由公司或組織內的領導決策者實施的,並且該決策者實際上決定如何使用補助金,即使未經正式補助金接受者的同意,也適用相同的刑罰範圍。

如果存在超過 5,000 歐元的不符合目的的金額,則刑罰範圍增加到最高兩年徒刑。在這些情況下,立法者認為不法內容顯著增加,因為不僅僅涉及微不足道的補助金。

如果該犯罪行為涉及超過 300,000 歐元的金額,則刑罰範圍為六個月至五年徒刑。這是具有特別高的不法和罪責內容的加重犯罪形式,通常會考慮判處嚴厲的徒刑。

對於各自的刑罰威脅,關鍵僅僅是用於不符合目的的金額,而不是最初批准的補助金總額。如果超過了各自的金額限制,即使是部分挪用也足以構成資格。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提示:

在濫用補助金的情況下,罰金被明確規定為主要制裁。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規定除了最高六個月的徒刑外,還可以選擇最高 360 個日工資的罰金。因此,日工資制度在這種犯罪中是核心且與實踐相關的,特別是在罪責較輕、損害較小且存在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即使在加重案件中,如果相應地衡量刑罰,罰金也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只要法律刑罰範圍允許這樣做。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律刑罰威脅達到最高五年,法院可以處以最高一年的短期徒刑,而不是罰金。這項規定在濫用補助金中原則上適用,因為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明確規定了罰金,即使在加重案件中,刑罰範圍也不超過五年。因此,在法律上可以用罰金代替徒刑,特別是在罪責較輕存在損害賠償的情況下。

《刑法》第 43 條:若判處的刑罰有條件地緩刑,則可能不超過兩年,且被告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此可能性也適用於濫用補助金的情況。在實務上,若犯罪行為在刑罰範圍的下限沒有系統性或計畫性的行為損害輕微,且被告有悔意並願意償還,則有條件緩刑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刑法》第 43a 條:部分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自由刑,這是可能的。在濫用補助金的情況下,如果罪責相當的刑罰在六個月到兩年之間,例如在未達到最高資格的較高損害金額的情況下,且不存在嚴重的加重情節,如系統性、隱瞞或累犯,則這種形式尤其重要。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命令緩刑協助。 在濫用補助金的情況下,這些通常涉及行為導向和結構性措施,例如彌補損害的條件有秩序的經濟管理參與諮詢措施。目的是防止進一步的挪用,並確保合法使用補助金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在濫用補助金的情況下,地方法院並非總是自動具有管轄權。決定性因素是挪用金額以及由此產生的刑罰範圍。

如果指控屬於基本範圍,即損害金額較小,僅面臨罰金或最長六個月的自由刑,則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這涵蓋了簡單的挪用,而沒有顯著的經濟規模的情況。

如果指控達到最長兩年自由刑甚至最長五年自由刑的範圍,則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這尤其涉及損害顯著增加或具有經濟重要性的情況。

在濫用補助金的情況下,陪審團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刑罰威脅均未賦予其管轄權。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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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犯罪地點的法院具有屬地管轄權,即補助金實際被挪用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如果做出判決,則該判決不一定是最終判決。被定罪的人或檢察官可以對該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判決的類型,可以考慮上訴額外的無效申訴。判決將由更高級別的法院審查。該法院將檢查程序是否正確進行,以及判決在法律上是否正確。

可以進行哪種類型的審查取決於是地方法院還是地方法院做出的判決,以及法院的組成。更高級別法院的管轄權受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則約束。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在濫用補助金的情況下,受害的公共機構,例如聯邦、州、市、補助金機構或其他國家機構,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以私人參與人的身份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犯罪事實針對挪用公共補助金,因此索賠尤其包括償還被濫用的金額利息任何附帶費用以及因錯誤使用而造成的其他財務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由於挪用資金而無法實施計畫的項目或產生額外的行政費用。

私人參與人的加入會阻止在刑事訴訟期間主張的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束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獲賠。

自願和完全償還被濫用的補助金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並且在轉向和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

如果沒有完全彌補損害,則通往民事訴訟的道路仍然暢通。在這種情況下,受影響的補助金機構或主管部門可以在民事法院單獨提起訴訟來主張其索賠。刑事判決可以用作重要的證據基礎

按計畫進行高額損失有系統的挪用情況下,事後補救通常會失去其重要性。在這些情況下,補償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彌補該行為的不公正之處。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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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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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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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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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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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濫用補助金涉及不當使用公共補助金,並直接干預公共利益和對國家補助機制的信任。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規定的補助目的為何資金的實際使用方式誰決定了資金的使用以及是否可以客觀地證明存在相關偏差。事實上的微小差異可能會決定是否存在可處罰的濫用補助金行為、是否僅存在形式上的違規行為,或者是否可以考慮加重犯罪。

及早獲得律師的協助可確保正確解釋補助目的、徹底處理資金使用情況,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呈現減輕罪責的情況。尤其是在複雜的補助條件、混合使用或專案偏差的情況下,精確的法律分類至關重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們確保對濫用補助金的指控得到仔細審查,並且訴訟程序建立在可行的事實基礎上。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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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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