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
洗錢
根據《刑法》第 165 條,如果隱藏來自某些可處罰的上游犯罪的資產或掩蓋其來源,以掩蓋犯罪來源,則構成洗錢。尤其包括對這些資產的來源、所有權、處置權、轉讓或所在地作出虛假陳述的行為。同樣,明知地獲取、保管、管理、轉換、利用或轉讓給第三方這些資產的人也會受到懲罰。不法行為的本質在於透過滲透到合法商業交易中來有針對性地保護上游犯罪。只要行為人知道犯罪來源,即使是短期的實際處置權也已足夠。
如果故意隱藏、掩蓋或進一步使用犯罪所得的資產,以掩蓋其犯罪來源,則構成洗錢。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於《刑法》第 165 條的法律分類而言,決定性因素是資產是否來自法律上相關的上游犯罪,以及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的掩蓋或進一步使用。“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在可察覺的事件。唯一重要的是透過中立觀察可以確定的事物,例如透過攝影機。涵蓋具體行動、過程和實際發生的影響。內在過程,如意圖、動機或目的,不予考慮,不屬於客觀構成要件。
洗錢的客觀構成要件要求資產來自法律上相關的上游犯罪,並且透過某些犯罪行為隱藏、掩蓋或進一步處理。僅涵蓋來自可處以一年以上監禁的行為或法律中明確提及的犯罪的資產。
這些明確提及的犯罪尤其包括:
- 根據《刑法》第 223 條偽造文件
- 根據《刑法》第 229 條偽造受特別保護的文件
- 根據《刑法》第 164 條收受贓物
- 根據《刑法》第 133 條挪用
- 根據《刑法》第 134 條的詐欺
- 根據《麻醉品法》第 27 條的毒品交易
- 根據《麻醉品法》第 30 條的大量毒品交易
如果沒有犯罪來源,則不存在洗錢。
加重情節
除了基本構成要件外,《刑法》第 165 條還包含客觀的加重情節,這些情節會顯著增加犯罪的不法性。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客觀上存在加重的洗錢行為
- 該行為是針對超過 50,000 歐元的價值而實施的,或者
- 行為人作為一個犯罪組織的成員行事,該組織已聯合起來進行持續的洗錢活動。
不法行為的增加來自於特別高的經濟損失或結構性地融入有組織犯罪。在這兩種情況下,除了掩蓋行為外,還會出現額外的危險因素,這證明了更嚴厲的刑事評估是合理的。
如果行為人代表或為了
- 根據《刑法》第 278a 條的犯罪組織或
- 根據《刑法》第 278b 條的恐怖組織
獲取、保管、投資、管理、轉換、利用或轉讓給第三方的資產,則存在另一個客觀的加重情節。決定性因素是功能性地融入其活動範圍。只要該行為客觀上服務於組織的目的或促進組織的發展就已足夠。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負責的人。 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或特殊地位。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這些資產來自可處以一年以上監禁的上游犯罪或來自法律中提及的犯罪。涵蓋金錢、帳戶資金、物品、債權、權利和其他具有資產價值的項目。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隱藏或掩蓋來源或明知地獲取、保管、投資、管理、轉換、利用或轉讓給第三方。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獲得或行使對資產的實際處置權。
行為結果:
犯罪的完成在於損害了對來源的可追溯性或獲得了對犯罪所得資產的實際處置權。短期的控制權已足夠。不需要永久的所有權或經濟利益。
因果關係:
犯罪行為必須是導致來源被掩蓋或處置權被確立的原因。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發生這種結果。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洗錢罪想要阻止的風險得以實現,即犯罪所得資產被排除在刑事追訴之外並被滲透到合法商業交易中,則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客觀構成要件描述了外部可識別的行為,例如隱藏、掩蓋或獲取資產,而與動機或內在動機無關。“
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洗錢罪涵蓋了來自可處罰的上游犯罪的資產被隱藏、掩蓋或明知地進一步使用,以掩蓋其犯罪來源並將其引入合法商業交易中的情況。不法行為的重點不在於獲得資產本身,而在於透過阻止追溯來有針對性地保護上游犯罪。決定性因素不是最初的資產剝奪,而是事後操縱來源歸屬。
- 《刑法》第 164 條——收受贓物:收受贓物涉及接收或利用被盜物品,以確保上游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獲利。洗錢更進一步。它不僅涉及被盜物品,而且涉及所有法律上相關的上游犯罪,並旨在掩蓋來源和滲透到合法商業交易中。
- 《刑法》第 146 條——詐欺:如果有人透過欺騙造成財產損失,則構成詐欺。洗錢僅在上游犯罪之後才開始,並且用於隱藏或使已經透過犯罪獲得的價值合法化。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洗錢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詐欺、偽造文件、虛假證詞或參與犯罪組織,則存在真正的競合。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洗錢保留了其獨立的不法性,因為它追求自己的保護標的,即商業交易的完整性和刑事追訴的有效性。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洗錢的全部不法性,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的排擠。如果一個更具體的規範已經在構成要件中整合了掩蓋行為,則尤其可以考慮這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刑法》第 165 條會退居次要地位,因為沒有留下獨立的不法性盈餘。
數罪併罰:
如果實施了多個獨立的洗錢行為,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掩蓋過程中或在不同的資產中,則存在多重犯罪。每個行為都構成一個單獨的刑事單位,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掩蓋或進一步使用的行為直接相關並且由一個統一的意圖驅動,例如在同一計劃範圍內系統地滲透多個分期付款,則可以假定存在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一旦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或行為人放棄其意圖,犯罪行為就結束了。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於劃分而言,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是否旨在阻止對來源的可追溯性,或者是否主要涉及在其他犯罪意義上獲得或利用犯罪客體。“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根據《刑法》第 165 條的洗錢罪。決定性因素是證明資產來自法律上相關的上游犯罪,並且透過隱藏、掩蓋或明知地進一步處理來處理。決定性因素不是上游犯罪本身,而是如何處理由此產生的資產。
尤其要證明的是
- 資產來自可處以一年以上監禁的上游犯罪或來自法律中提及的犯罪
- 被告隱藏或掩蓋了來源,或者明知地獲取、保管、管理、轉換、利用或轉讓了這些價值
- 這些行為客觀上適合於損害可追溯性
- 被告獲得或行使了對資產的實際處置權,即使只是短期的
- 在行為和掩蓋或處置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可能存在一個加重情節,例如價值超過50,000 歐元或融入有組織的結構
檢察官必須說明來源、犯罪行為和關聯性是否在客觀上可以確定。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洗錢行為。重點是犯罪所得資產是否被掩蓋或進一步使用,以及被告是否對這些行為和來源負責。
法院特別考慮
- 來源和資產的經濟路徑
- 掩蓋或進一步使用行為的類型和過程
- 被告的處置和訪問可能性
- 上游犯罪和洗錢行為之間的時間關聯
- 其他人的參與或有組織的結構
- 帳戶變動、交易、合同或虛假行為
- 證人證詞、文件和其他客觀證據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協助上游犯罪、中立的日常行為和沒有可識別的掩蓋或合法化意圖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資產的實際來源
- 她是否知道犯罪來源
- 是否根本沒有採取掩蓋行為
- 她是否行使了實際的處置權
- 這些行為是否具有職業代表性或中立性
- 聲稱的加重情節是否確實存在
- 證據鏈中的矛盾或漏洞
- 對資金流動或資產轉移的替代解釋
她可以證明這些行為是商業慣例、偶然的或與上游犯罪無關,或者沒有洗錢意圖。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65 條而言,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帳戶變動、轉帳和現金流
- 合同、發票和虛假發票
- 通訊證據,例如聊天記錄、電子郵件或電話連接
- 關於資產來源和使用的證人證詞
- 關於公司結構或傀儡的文件
- 上游犯罪和進一步使用之間的時間順序
- 沒收的金錢、數據載體或文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證據評估中,交易路徑、文件記錄和實際處置權的問題起著核心作用,因為可以從中推斷出資產的來源、訪問和歸屬。“
實例
- 透過第三方帳戶轉帳進行掩蓋:行為人透過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獲得金錢,並將這些金額轉帳到朋友的帳戶。從那裡,它們被轉發並用於私人支出。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明知地將來自上游犯罪的資產轉讓給第三方,以掩蓋來源和歸屬。因此,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已滿足。
- 轉換為實物資產以掩蓋來源:行為人從根據《麻醉品法》第 27 條的毒品交易中獲得收入,並用其購買高品質的電子設備,然後將其轉售。這些收益被申報為私人銷售。決定性因素是透過犯罪獲得的金錢被轉換為其他資產,從而掩蓋了犯罪來源。這裡也存在洗錢行為。
這些例子表明,洗錢通常不是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實現的,而是透過看似日常的行為。不法行為的重點不在於擁有資金,而在於有針對性地掩蓋其來源並滲透到合法結構中。
主觀構成要件
洗錢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故意行事,並且認識到或至少認真地認為這些資產來自犯罪行為,並且透過他的行為隱藏、掩蓋其來源或使其進一步使用成為可能。
在積極掩蓋或隱藏來源的情況下,有條件的意圖就足夠了。如果行為人認為:「這可能來自犯罪行為,但我仍然繼續。」就足夠了。他必須至少默許透過他的行為對來源、所有權、處置權、轉讓或所在地產生錯誤的印象。
在進一步使用或轉讓資產的情況下,適用更嚴格的要求。誰獲取、保管、管理、轉換、利用或轉讓價值,必須明確知道這些價值來自他人的犯罪行為。僅僅是猜測或疏忽是不夠的。
如果行為人為犯罪組織或恐怖組織行事,他必須知道他代表或為了該結構的利益而行事,並且支持或促進該結構。
不需要自己的致富意圖。決定性因素僅在於行為人有意識地參與非法資產的掩蓋或進一步使用。
不存在意圖,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來源是合法的,不知道犯罪行為,並且也沒有默許相應的懷疑。同樣,在與犯罪來源無關的純粹中立的日常行為中,也缺乏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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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才能被原諒。誰處理來源可疑或明顯有問題的資產,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非法性。尤其是在洗錢領域,存在更高的注意義務。誰忽略警告信號或故意不詢問,其行為不能被原諒。僅僅是無知或視而不見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洗錢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這些資產可能來自犯罪行為,並且至少默許他參與其掩蓋或進一步使用。如果缺乏這種意圖,例如因為行為人認真地認為來源是合法的,則不存在洗錢行為。 過失不足以構成。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應受到指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會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親近的人的生命構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被原諒的緊急情況。即使在洗錢領域,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合理的出路,則可以減輕或原諒罪責。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自己有權採取某種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的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沒有意圖。在洗錢領域,這主要涉及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資產的來源是合法的的情況。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則可以考慮減輕刑罰,但不能作為辯護。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在洗錢案件中,一般不排除轉向措施,但僅在極少數的例外情況下才考慮。決定性因素是犯罪的嚴重程度、受影響資產的金額、犯罪方式和個人罪責。洗錢不是輕微犯罪。僅僅是基本構成要件就旨在有針對性地掩蓋犯罪來源,因此具有更高的不法潛力。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審查轉向措施
- 這是一個首次發生的、孤立的事件
- 沒有可識別的有組織的結構
- 沒有涉及高額資產
- 該犯罪沒有複雜或有計劃的掩蓋策略
- 被告坦白、有見地並願意賠償損失
即使在這些情況下,轉向措施的解決方案也絕非理所當然,並且檢察官通常會嚴厲審查。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該犯罪可處以五年以上的監禁,則在法律上排除轉向措施。在洗錢案件中,尤其是在以下情況下
- 該行為是針對超過 50,000 歐元的價值而實施的,或者
- 犯罪者作為與持續洗錢有關聯的犯罪組織的成員行事
在這些情況下,不存在輕微的不法行為。該犯罪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或具有結構性。 轉向措施的解決方案被排除。必然會進行正式的刑事訴訟。
在這些情況下,金錢給付、社區服務、輔導指示或犯罪補償等措施是不允許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掩蓋行為的類型、範圍和持續時間以及受影響資產的金額和來源來衡量洗錢罪的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如何有針對性、有計劃或有結構地行事,是否存在有組織的流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損害了對犯罪來源的可追溯性。重點在於保護上游犯罪和損害商業交易,而不是上游犯罪本身。
特別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系統地或分工合作地行事,洗錢是否是自發的或有準備的,以及是否存在融入有組織的結構。在具有高額資產或組織關聯的加重案件中,刑罰會顯著增加。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 涉及高額資產,尤其是超過50,000 歐元
- 行為人有計劃地或分工合作地行事
- 存在融入有組織的結構
- 洗錢長時間進行
- 多人有意識地合作
- 行為人在職業上或商業上參與其中
- 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早期、全面的坦白
- 明顯的後悔和見地
- 積極參與調查
- 退還或賠償損失,如果可能的話
- 從屬的犯罪參與
- 過長的訴訟程序
由於加重案件中更高的法定刑罰威脅,減輕刑罰的空間明顯受到限制。只有在判處的刑罰範圍允許的情況下,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才能考慮有條件的刑罰減免。對於具有高額價值或組織關聯的洗錢案件,通常排除有條件的減免。
刑罰範圍
在洗錢案件中,法律規定了分級的監禁刑罰,具體取決於金額和組織參與程度。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果資產被隱藏、掩蓋或明知地進一步使用,則面臨最高三年的監禁。如果有人從犯罪行為中接管、保管、轉換或轉讓金錢,也適用此規定。
如果洗錢涉及高額金額或有組織地進行,則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如果價值超過 50,000 歐元,或者行為人作為一個以洗錢為目標的犯罪組織的一部分行事,則刑罰範圍會增加到一到十年的監禁。
立法者認為這些案件特別嚴重,因為有組織的洗錢保護了犯罪結構並有針對性地破壞了商業交易。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踐公式:大約6 個月的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日工資。此換算僅用作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日工資。
提示:
在洗錢案件中,除了監禁刑罰外,還可以判處罰金,只要刑罰範圍允許並且不存在具有強制性最低監禁刑罰的加重情節。在簡單的案件中,原則上適用每日罰金制度。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金,以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徒刑。
這種可能性存在於基本形式的洗錢案件中。因此,在沒有高額資產和沒有有組織結構的簡單案件中,法院可以用罰金代替監禁刑罰。
對於具有高額資產或有組織的犯罪行為的洗錢案件,《刑法》第 37 條不適用。在這些情況下,在法律上不考慮以罰金代替監禁刑罰。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減免監禁刑罰。
在洗錢案件中,這原則上是可能的,但在實踐中應用受到限制,因為該犯罪通常需要有意識和有針對性的掩蓋。在有組織的犯罪行為或高額資產的情況下,通常會排除有條件的減免。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減免允許在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中,將無條件和有條件減免的刑罰部分結合起來。
在洗錢案件中,只有在極少數的例外情況下才會考慮,如果該犯罪沒有組織,資產不高,並且犯罪人的情況異常有利。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這些涉及例如
- 損害賠償,
- 經濟狀況的秩序
- 避免再次犯罪。
在洗錢案件中,這些措施只能作為補充,並且只能在(部分)有條件的刑罰減免範圍內考慮。它們不能代替監禁刑罰,而只能伴隨監禁刑罰。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在洗錢案件中,地方法院原則上沒有管轄權,因為該犯罪不僅僅是處以罰金或最多一年的監禁。因此,主要訴訟程序由州法院負責。
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
如果追究一般情況下的洗錢行為,且刑罰範圍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則存在此管轄權。這尤其適用於隱藏、掩蓋或明知地繼續使用資產,而不會觸發更高的刑罰範圍的情況。
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
如果追究具有更高刑罰範圍的洗錢行為,則存在此管轄權,尤其是在以下情況下:
- 該行為是針對超過 50,000 歐元的價值而實施的,或者
- 犯罪者作為與持續洗錢有關聯的犯罪組織的成員行事
在這些情況下,洗錢不再被視為個案,而是被視為在經濟或結構上特別嚴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具有地方管轄權的法院是犯罪現場的法院。 決定性因素是洗錢行為的實施地點或應實施地點,例如資產被接收、保管、轉換或轉移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結果發生或應發生的地點
- 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留地
- 被告人被捕的地點
- 作為權宜之計,提起訴訟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審級制度
根據法院的形式,對主要訴訟中的判決有不同的上訴途徑。
- 地方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的裁決通常會由上訴提交給高等地方法院進行審查。
- 地方法院作為陪審法院的裁決可以通過上訴,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無效上訴來質疑。負責的機構是高等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具體取決於法律要求。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在洗錢案中,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索賠。重點是損害賠償索賠,特別是由於先前犯罪造成的資產損失,並且通過洗錢行為得到保護、掩蓋或阻止追回。典型的索賠是退款、交出或價值補償,如果資產不再可用。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私人當事人連接就會阻止所主張索賠的時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僅在未獲准索賠的範圍內繼續進行。
自願賠償,例如退款、交出或協助擔保,如果及時且認真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然而,在洗錢案中,如果犯罪是有計劃地、長時間地或以結構性方式實施的,則減輕效果有限。在這種情況下,事後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重要性的大部分。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與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洗錢是一種複雜的犯罪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先前犯罪、知識水平、犯罪結構和經濟背景。法律評估的成敗取決於是否存在實際的犯罪來源、可以證明的知識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合格的結構或高資產價值的問題。事實上的微小偏差可能會決定是否存在洗錢行為,或者僅僅是一種無罪的日常業務。
及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先前犯罪、來源證明、知識要素和犯罪貢獻得到精確檢查,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是否實際滿足洗錢的先決條件,或者是否可以考慮無罪的替代方案,
- 分析有關來源、知識、組織關係和資金流動的證據,
- 制定明確且實際的辯護策略,根據事實和證據情況進行調整。
作為刑事法律專業代理,我們確保對洗錢指控進行仔細、批判和結構化的審查,以盡可能減少對有關人員的法律和個人後果。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