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婚姻

如果一個人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而是由於巨大的家庭、社會或經濟壓力而被強迫結婚或登記伴侶關係,則構成《刑法》第 106a 條所指的強迫婚姻。其特徵是,僅僅是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就足以構成合格的脅迫手段。通常多個家庭成員共同作用;傳統的角色觀念、經濟利益或居留權動機起著核心作用。該規範保護僅僅基於獨立和自願的決定締結婚姻的權利,並在社會或心理脅迫實際上消除了決策自由的情況下,劃定了明確的界限。

強迫婚姻意味著一個人受到巨大的家庭或其他壓力,被迫締結其真實意願並非如此的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並且以暴力、經濟剝奪或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使得自由同意僅僅成為表面形式。

強制婚姻,根據《刑法》第 106a 條的解釋。何時暴力、威脅或家庭壓力構成犯罪,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6a 條強制婚姻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任何可從外部識別的行為,通過這些行為,一個人受到暴力危險威脅以斷絕或剝奪家庭關係相威脅,而被促使結婚建立登記伴侶關係。關鍵是,所採用的手段對關於婚姻或伴侶關係的自由和個人決定產生了如此大的影響,以至於不再存在真正的自願性。該規範保護在一個特別敏感的生活領域中的決策自由,即締結具有法律效力的伴侶關係,並涵蓋了家庭、社會或心理壓力造成一種排除了自主決定的強制處境的情況。

符合構成要件的是任何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通過暴力、通過危險的威脅或通過以斷絕或剝奪家庭關係相威脅,而被促使締結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或為此前往另一個國家。客觀上可識別的壓力必須被設計成,它給受影響的人強制性的理由來滿足要求。行為人的內在動機沒有意義。決定性的僅僅是外部環境及其對決策自由的實際影響。

在國外背景下,客觀構成要件還包括任何行為,通過這些行為,一個人通過欺騙通過暴力通過危險的威脅或通過以斷絕或剝奪家庭關係相威脅,而被促使或被帶到另一個國家,以便在那裡被迫締結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任何使用或參與使用上述脅迫手段的人都可能是行為人。這也包括傳遞威脅建立家庭壓力或在組織上幫助實施強迫婚姻的人。

行為客體:

任何通過所使用的手段被迫結婚或建立伴侶關係的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受到保護的是自由且不受壓力地做出此類決定的能力。

行為:

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的是,通過其使用以下手段的任何行為:

暴力

旨在強迫某人結婚或建立伴侶關係的身體影響。

危險的威脅

宣布一種會引發合理恐懼的禍害,例如:

此類威脅造成一種受害者實際上沒有自由選擇的境地。

以中斷或剝奪家庭聯繫進行恐嚇

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手段。包括以下恐嚇:

這些手段通常能夠建立嚴重的心理壓力

對國外轉移目的的欺騙

該人被欺騙,在國外將會發生強迫婚姻或建立伴侶關係。

脅迫出境

使用暴力、危險的威脅或剝奪家庭關係,以促使受影響的人前往另一個國家

運送到另一個國家

受影響的人被暴力在利用錯誤的情況下被帶到另一個國家,以便在那裡被迫結婚。

行為結果:

如果受影響的人因脅迫而

因為這與計劃的強迫婚姻有關,則構成既遂。不需要額外的損害

因果關係:

任何沒有它就不會發生或不會以這種形式發生的強迫既遂的行為都是有因果關係的。如果準備性或支持性貢獻使脅迫成為可能或加強脅迫,則它們也可能是有因果關係的。

客觀歸責: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對關於婚姻或伴侶關係的決策自由造成或增加了法律上不允許的危險,並且這種危險在結果中實現,則該既遂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沒有脅迫性質的常見家庭建議或社會壓力不足以構成可歸責。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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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人們認識到脅迫的具體目標是什麼以及使用了哪些手段時,才能成功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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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一個人通過暴力、危險的威脅或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而被強迫結婚或建立登記伴侶關係,則構成強迫婚姻的構成要件。決定性的是一種強烈的、可從外部識別的脅迫,它完全破壞了在一個特別敏感的生活領域中的決策自由。重點不是在於任何影響,而是在於一種強迫性的生活聯繫,如果沒有脅迫手段,這種聯繫永遠不會建立。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強迫婚姻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根據《刑法》第 99 條的剝奪自由、人身傷害、危險的威脅或與出境或國外轉移有關的犯罪行為,則存在真正的競合。《刑法》第 106a 條取代了簡單脅迫的基本構成要件,一旦滿足其前提條件。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仍然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當一個更具體的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整個脅迫局面時,才考慮根據特殊性原則進行取代。《刑法》第 106a 條相對於《刑法》第 105 條而言是特別法,因為它需要一個特定的目的(結婚)和合格的脅迫手段。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脅迫仍然存在。

數罪併罰:

如果有人在不同的時間或在多個獨立的過程中強迫多個人結婚或將其轉移到不同的國家,則犯下多個獨立的行為。各個過程將被單獨評估。

持續行為:

只要暴力或威脅在沒有重大中斷的情況下持續存在,並且脅迫追求相同的目的,例如結婚或出境以進行強迫婚姻,則持續時間較長的脅迫局面構成一個統一的行為。一旦脅迫或影響的目的消失,該行為就結束。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承擔證明存在暴力危險的威脅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的舉證責任,以及證明其對受害者決策自由的具體影響。她尤其必須證明,使用了這些脅迫手段之一,以促使受影響的人結婚或建立登記伴侶關係,或促使其出境或國外轉移。同樣,必須證明該影響是認真的客觀上適當的可從外部識別的,從而造成一種受害者無法擺脫的脅迫局面。最後,必須確定所使用的脅迫手段與強迫婚姻強迫旅行轉移到另一個國家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院:

法院審查並評估所有證據的總體關聯性,並排除不適當或非法收集的證據。它評估是否存在客觀上可識別的結婚或出境脅迫,以及威脅暴力斷絕家庭關係是否實際上破壞了自由意志的形成。它確定受害者是否由於這種影響而進行結婚或離開該國。此外,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一種構成要件特定的脅迫機制,該機制達到了必要的干預強度,並以特別嚴重的方式損害了受保護的決策自由。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對所使用的脅迫手段的質量或強度、對意志形成的實際影響或對威脅、暴力、斷絕家庭關係與受害者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提出質疑。同樣,她可以指出矛盾證據漏洞或不明確的專家意見

典型的證據是視頻或監控錄像、數字消息、聊天記錄、錄音和位置數據,這些數據表明存在威脅、暴力或準備好的壓力。特別重要的是家庭的通知,其中宣布了斷絕聯繫或社會排斥。同樣,醫療結果、心理反應模式和其他證實所施加壓力的痕跡也是相關的。在複雜的情況下,可能需要心理或醫學鑑定,以客觀地評估實際的脅迫效果。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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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方面,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否至少默許地接受了破壞決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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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強迫婚姻始於使用暴力、危險的威脅或喪失家庭關係來促使一個人締結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的地方。決定性的是壓力的強度,它完全取代了自由決定。威脅是否實際實施並不重要;決定性的已經是影響的適當性,以強迫結婚。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是故意的。他知道或至少認真地接受,他通過暴力通過危險的威脅通過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促使一個人結婚或建立登記伴侶關係。他認識到他的影響旨在造成一種強迫性的生活聯繫,並且所施加的壓力以特別強烈的方式損害了受害者關於婚姻的自由決定,並且有意識地接受了這種脅迫效果。

必要的是,行為人理解所使用的手段在客觀上適合於促使受影響的人結婚建立伴侶關係出境或國外轉移。他認為所使用的壓力手段的特殊效果是可能的,並且接受這種效果就足夠了。不需要更進一步的意圖故意;或有故意,即受害者由於威脅或實施的措施而讓步就足夠了。

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該人自願結婚,並且不必將該影響理解為脅迫,則不存在故意。這尤其涉及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受害者同意結婚或認為自己不受威脅影響的情況。如果有人認為受影響的人即使沒有家庭壓力、沒有暴力或沒有威脅也會結婚,則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決定性的是,行為人有意識地產生一種脅迫效果或至少接受這種效果,並且認識到他的行為以特別具有決定性的方式影響了關於結婚的決定。如果有人知道或至少默許地接受暴力、危險的威脅或斷絕家庭關係會破壞自由意志的形成,則其行為是故意的,並因此符合強迫婚姻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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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責和錯誤方面,顯示了故意、可避免性和個人洞察力是如何緊密地相互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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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在強迫婚姻中,只有在絕對例外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進行轉向。該構成要件需要一種特別具有負擔性的脅迫手段,即暴力危險的威脅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以促使一個人結婚或登記伴侶關係,或促使其出境。這些手段通常構成嚴重的罪責,因此只有當脅迫局面處於較低的強度範圍內或例外地存在異常輕微的罪責時,才考慮進行轉向處理。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從事社區服務或進行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最輕微的罪責和立即表示理解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審查是否存在例外情況。在實踐中,轉向在強迫婚姻中仍然是一種極其罕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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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量刑反映了壓力的強度以及後果對受害者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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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所使用的脅迫手段的嚴重程度暴力、威脅或家庭壓力的強度以及脅迫局面對受害者產生的具體後果來衡量刑罰。決定性的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特別具有負擔性的手段,例如大規模的暴力嚴重的危險威脅斷絕核心家庭關係,以及是否計劃性地、重複地或以增加的程度應用了這種壓力。相關的還有,受害者是否被迫結婚建立伴侶關係出境或國外轉移,以及這對其生活方式產生了什麼影響。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監禁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 對於嚴重脅迫,

刑罰範圍

強迫婚姻將被處以六個月至五年的自由刑。該構成要件的前提是,一個人通過暴力通過危險的威脅通過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而被強迫結婚或建立登記伴侶關係。這種脅迫機制構成了一種嚴重的非法行為,因此立法者規定了一個明確的、沒有進一步分級的刑罰框架。

對於特別嚴重的結構,法律沒有規定單獨的合格刑罰框架,但是強迫婚姻的第 2 款將刑事責任擴大到受影響的人通過欺騙通過暴力通過危險的威脅通過家庭壓力而被促使前往另一個國家,或者在利用錯誤的情況下實際上被帶到另一個國家,以便在那裡被迫結婚的情況。對於這些情況,也適用相同的六個月至五年的刑罰框架。

撤回威脅、後來放棄脅迫意圖或短期內緩和局勢不會導致法律上的刑罰減輕。這些情況只能在刑罰量刑的範圍內考慮,而不能在法律上限制刑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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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罰金制度確保罰金仍然明顯,同時也以經濟狀況為導向。“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在強迫婚姻中,罰金僅在例外情況下才適用。由於該構成要件以暴力危險的威脅斷絕家庭關係來強迫結婚為基礎,因此在實踐中幾乎總是導致自由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律規定的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最高一年的罰金,而不是短期的自由刑。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強迫婚姻中,因為基本刑罰框架同樣為六個月至五年。然而,在實踐中,《刑法》第 37 條的應用受到限制,因為強迫婚姻的典型脅迫手段,如暴力危險的威脅斷絕家庭關係,通常表現出明顯更高的非法行為,因此建議判處自由刑。

《刑法》第 43 條: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強迫婚姻中。然而,它較少被授予,因為建立大規模的家庭壓力、使用威脅或準備違反受影響的人意願的結婚通常表達了一種嚴重的罪責。因此,只有當具體案例中的脅迫手段處於門檻的下限並且沒有發生持久的恐嚇時,有條件的緩刑才是現實的。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將無條件部分和有條件部分的自由刑結合起來。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由於在強迫婚姻中通常可以判處該範圍內的自由刑,因此原則上考慮部分有條件的緩刑。然而,在具有特別強烈的家庭壓力使用暴力國外轉移的案件中,其應用明顯受到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特別考慮的是禁止接觸、反暴力計劃、損害賠償治療措施。目標是穩定的合法行為和避免進一步的脅迫局面。在強迫婚姻中,特別關注保護受影響的人和具有約束力的禁止進一步的家庭或社會影響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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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轄權的仍然是能夠在事實上對個人自由的價值和干預的嚴重性進行分類的法院。“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根據《刑法》第 106a 條的強迫婚姻中,原則上由州法院作為陪審法庭作出裁決,因為刑罰框架為六個月至五年,因此存在不再屬於地區法院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典型的脅迫手段,如暴力危險的威脅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構成了一種增加的干預強度,從而開啟了州法院的決策權。

地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一旦滿足了《刑法》第 106a 條的犯罪特徵,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表明該行為符合所描述的脅迫局面,則僅州法院有管轄權。

沒有規定陪審團法院,因為即使在具有國外轉移的變體中,刑罰威脅也沒有規定終身自由刑,因此不滿足陪審員的法律前提條件。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州法院的判決向高級州法院提出上訴。隨後可以通過無效申訴或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來對高級州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根據《刑法》第 106a 條的強迫婚姻中,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索賠。由於該構成要件通常基於暴力危險的威脅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因此通常存在更高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心理護理的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對精神或身體後果的賠償。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但以未完全判給的索賠為限。

自願彌補損害,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賠償或積極支持受影響者,可以減輕刑罰,前提是這些行為及時可信完整

但是,如果行為人以暴力、以危險的威脅或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對該人施加壓力、建立持續時間較長的家庭或社會脅迫,或促使其出境轉移到另一個國家,則後來的彌補通常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脅迫局面中,事後的補償無法再決定性地相對化所犯下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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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訴訟程序的清晰概述可以防止在最初幾個小時內出現錯誤,這些錯誤在以後幾乎無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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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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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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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支援的優勢

因強迫婚姻而提起的訴訟程序是刑法中最具挑戰性的領域之一。這些指控涉及對高度敏感的生活領域的干預,例如暴力危險的威脅家庭壓力,旨在強迫結婚。決定性的始終是,所聲稱的影響是否實際上適合於破壞關於生活聯繫的自由決定。在過程、強度或家庭情況方面的微小差異可能會從根本上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以確保充分收集證據、正確分類陳述以及仔細分析有罪和無罪的情況。只有結構化的審查才能顯示,是否真的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脅迫局面,或者陳述是否被誇大、誤解或置於不正確的背景中。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專業的律師陪同可以確保對強迫婚姻的指控進行法律上的精確審查,並且訴訟程序基於完整和平衡的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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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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