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式盜竊

依據《刑法》第 131 條,若某人在犯下盜竊罪後當場被抓,並在該情況下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進行威脅,以保有已取走的物品,則構成強盜罪。 該犯罪事實以前提是已完成或至少已嘗試的盜竊行為,並且涵蓋了拿走物品後在確保階段的行為。 該暴力或威脅並非用於獲取,而是僅用於保留物品或促成逃脫。 重要的是,事態升級僅在犯罪被發現後發生。即使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僅是短暫的,也已足夠。 不法行為的加重在於事後使用暴力以確保財產利益

根據《刑法》第 131 條,強盜式盜竊是指罪犯在犯罪被發現後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相威脅,以保留被盜物品的盜竊行為。

《刑法》第 131 條規定的強盜式盜竊:清楚解釋前提條件、與搶劫的區別、刑罰範圍和轉向。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在拿走後才使用暴力,並且僅用於保護已獲得的物品時,才構成強盜式盜竊。“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31 條的客觀犯罪事實以前提是《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盜竊罪。 因此,它要求拿走他人的動產。 拿走意味著行為人取消了權利人的實際財產控制權,並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新的管有權,即拿走該物品並剝奪先前所有者對其的控制。

此外,強盜式盜竊需要拿走後的特殊升級。罪犯在盜竊時當場被抓獲,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相威脅,根據《刑法》第 89 條。因此,關鍵不僅在於干預他人的處置權,還在於事後的保護行為,罪犯通過該行為來保護已獲得的保管權。

即使在強盜式盜竊中,短暫獲得實際財產控制權也已足夠,如果權利人因此失去控制權。不需要永久所有權或以後的使用。暴力或威脅必須不是為了拿走,而是為了保留物品

強盜式盜竊保護他人的財產免受盜竊,這些盜竊在犯罪被發現後通過暴力或危及生命的威脅來保護,並且作為一種資格與盜竊的基本犯罪構成相關聯。

加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 131 條,如果罪犯在以下情況下,則構成搶奪盜竊:

如果暴力導致根據《刑法》第 85 條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人身傷害人的死亡,則存在特別合格的成功形式。在這些情況下,刑罰範圍顯著增加。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罪犯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負責的人,他們拿走他人的物品,並且在犯罪被發現後使用暴力或以現時的生命或健康危險相威脅。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他人的動產。如果某物不完全屬於行為人,則該物是屬於他人的。任何可以實際拿走的物品都是動產。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由兩個連續的要素組成:

  1. 《刑法》第 127 條意義上的拿走
  2. 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相威脅,在罪犯當場被抓獲後,為了保護贓物

暴力是針對人的,不得僅僅是輕微的或純粹與事物相關的。

行為結果:

犯罪成功在於權利人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罪犯獲得並保護了新的保管權。即使是短暫地拿走該物品也已足夠。在合格的成功形式中,還會出現嚴重的永久性後果或死亡

因果關係:

控制權的喪失,以及在適當情況下的嚴重成功,必須歸因於罪犯的行為。如果沒有拿走和隨後的保護行為,就不會發生成功。

客觀歸責:

如果《刑法》第 131 條旨在阻止的事情,即行為人在發現盜竊行為後使用暴力或以生命或健康危險進行威脅以確保贓物,那麼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以歸責的。 在結果加重的情況下,需要的是,在嚴重的長期後果或死亡中,正是通過使用暴力所造成的風險得以實現。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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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時間順序。首先必須完成或至少開始拿走,只有在那之後才能使用暴力或危及生命的威脅來保護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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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涵蓋了首先存在《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盜竊罪,並且行為人在犯罪被發現後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進行威脅,以保有已取走的物品的情況。 在這裡,他人的動產也被故意拿走,因此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行為人建立了新的管有權。 然而,重點不再僅僅是財產的剝奪,而是事後使用暴力以確保贓物。 不法行為的加劇來自於對人身安全的額外攻擊,而不是來自於拿走本身的方式。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強盜式盜竊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財物損壞、非法侵入或超出此範圍的人身傷害,則存在真正的競爭。強盜式盜竊保留其獨立的不法行為內容,並且不會被取代。如果多個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則這些犯罪行為並存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犯罪構成包括了強盜式盜竊的全部不法行為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如果暴力已經是拿走的手段,而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贓物,則尤其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強盜式盜竊將退居次要地位,並且應適用更嚴重的與暴力相關的資產犯罪。

數罪併罰:

如果多個強盜式盜竊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拿走、不同的犯罪對象或獨立的保護行為中,則存在多重犯罪。每次拿走和隨後的暴力行為都構成自己的犯罪行為,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次拿走和隨後的贓物保護在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並且由統一的意圖驅動,則可以假定存在統一的犯罪行為。例如,如果多個直接連續的盜竊是同一犯罪計劃的一部分。犯罪在沒有進一步的拿走或罪犯放棄其意圖時結束。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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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式盜竊的不法行為內容的增加不是來自於資產損失,而是來自於事後對人身安全的攻擊,以保護贓物。“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刑法》第 127 條意義上的盜竊,並且還以商業方式行事或在犯罪組織的框架內實施了盜竊。關鍵是證明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被告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保管權。這不僅僅是客觀地剝奪該物品,而且還包括《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合格前提條件的存在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拿走和合格的情況是否在客觀上可以確定,例如通過證人證詞錄像收銀機數據庫存文件通信記錄或其他可理解的情況,這些情況表明重複或有組織的實施

法院:

法院在總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拿走,以及是否滿足《刑法》第 130 條的前提條件。重點是權利人是否實際失去了該物品,這種損失是否歸因於被告,以及該犯罪的合格性質是否得到證明。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清楚地區分了僅僅是誤解疏忽臨時財產轉讓沒有真正控制權喪失的情況,這些情況不構成符合犯罪構成的拿走,以及沒有可證明的重複或組織結構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證明某些行為是容易引起誤解的偶然的經權利人同意的,或者不滿足《刑法》第 130 條的前提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30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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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盜竊訴訟中,證據邏輯至關重要。錄像、收銀機數據和一致的證人證詞通常比事後解釋更重要,因為它們客觀地證明了持有的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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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他人的動產被拿走,權利人失去了實際控制權,並且行為人《刑法》第 131 條規定的強盜罪在犯罪被發現後通過暴力或威脅生命的威脅來確保對該物品的佔有,則構成 決定性的不是該物品的價值或拿走的時間長短,而是事後針對人員的升級以確保贓物

主觀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的主觀犯罪事實要求故意。 行為人必須認識到他未經同意拿走他人的動產,從而剝奪了權利人的實際控制權,同時他自己建立了新的管有權

罪犯認真地認為拿走是可能的,並且接受了這一點就足夠了。不需要特殊的意圖,有條件的意圖就足夠了

意圖還必須涉及罪犯在犯罪被發現後為了保護贓物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相威脅。因此,罪犯必須認識到並且至少默許他的行為不是為了拿走,而是為了保留已經獲得的物品

此外,還需要致富意圖。罪犯必須至少默許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的資產優勢,例如通過保留、使用或轉讓該物品。

如果罪犯認真地認為有權拿走,或者沒有認識到暴力或威脅被用於保護贓物,則不存在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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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主要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過失。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問,將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構成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採取防禦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理解的,則他沒有故意。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刑罰的評估,但不能考慮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對於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原則上不排除轉向,但僅在例外情況下考慮。 該犯罪事實將財產犯罪與對人員的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進行威脅結合在一起。 因此,通常存在明顯增加的不法行為,這使得轉向解決方案僅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被允許。

只有在暴力行為輕微或僅限於簡單的威脅姿態、沒有發生傷害、罪犯立即表現出理解並且犯罪後果可以迅速而完全地得到彌補時,才能考慮轉向。隨著暴力強度的增加、在嚴重的威脅或傷害後果中,轉向解決方案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管指示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處分:

特別是,如果

只有在極低的罪責僅僅是輕微的升級的情況下,才能例外地審查是否允許轉向程序。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31 條,轉向比簡單的盜竊受到明顯更嚴格的限制,並且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28 條是可能的,但受到明顯更嚴格的限制,並且嚴格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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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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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資產干預的程度以及用於保護贓物的暴力或威脅的類型、強度和影響來衡量刑罰。關鍵是罪犯對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多大的干預,是否造成了傷害,以及權利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總體行為的影響。此外,還應考慮罪犯是否有針對性、有計劃或重複地行事,以及該程序是否超出了簡單的資產剝奪,構成了嚴重的升級。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罪犯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自由刑。但是,在嚴重暴力、傷害後果或合格的成功中,通常不考慮有條件的免除。

刑罰範圍

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構成了基本犯罪構成,並且受到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的威脅。根據《刑法》第 127 條的盜竊構成了基本犯罪構成,並且受到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個每日費率的罰款的威脅。

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是一種獨立的資格,它與已經犯下的盜竊罪相關聯,並且其特徵是事後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進行威脅。 由於對人身安全的額外威脅,法律規定了明顯增加的刑罰範圍

如果罪犯在盜竊時,在當場被抓獲後,對他人使用暴力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相威脅,以自己或第三方保留被盜物品,則刑罰範圍為六個月至五年的自由刑。在這種情況下,不提供罰款。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導致造成嚴重長期後果的人身傷害人的死亡,則適用《刑法》第 131 條的合格結果變體。 在這些情況下,刑罰範圍顯著增加,從五年到十五年徒刑不等。

其他合格的盜竊形式,例如通過入室盜竊或使用武器進行的盜竊以商業方式進行的盜竊或其他特別規定的犯罪構成,導致更具體的法定刑罰範圍具有決定性意義。在強盜式盜竊中,盜竊的基本犯罪構成退居次要地位,而暴力行為的具體類型及其後果對於在規定的範圍內量刑具有核心意義。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提示:

對於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未規定罰金。 法律規定僅有徒刑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則法院可以處以最高一年的短期徒刑,以代替罰金。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該犯罪事實僅規定徒刑。 因此,排除了《刑法》第 37 條的適用。

《刑法》第 43 條: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罪犯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自由刑。原則上,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強盜式盜竊中,但受到明顯的限制,因為該犯罪構成要求使用暴力或危險的威脅。只有在暴力強度較低沒有嚴重的犯罪後果首次犯罪明確的理解的情況下,有條件的免除才是現實的。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免除的刑罰部分的組合,並且對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是可能的。即使在強盜式盜竊中,這種形式在理論上也可以適用,如果與罪責相稱的刑罰在這個範圍內。但是,在嚴重的暴力後果或增加的危險性的情況下,通常會排除這種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這些特別涉及暴力預防行為規定接觸禁令損害賠償治療措施。 目的是防止進一步的暴力行為並實現可持續的行為改變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僅有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具有管轄權。 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被排除,因為該犯罪事實規定了六個月至五年的徒刑,並且《刑法》第 131 條在法律上明確地分配給了陪審法院

如果出現特別嚴重的案件,暴力行為導致嚴重永久性人身傷害他人死亡,刑期將增加到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在這些情況下,州法院作為陪審法庭仍然具有管轄權。
由於不符合陪審團管轄權的條件,因此不考慮陪審團法院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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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管轄權屬於拿取地點的法院。決定性因素是權利人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的地點,以及犯罪人建立新的保管權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州法院作為陪審法庭的判決可以通過上訴和無效上訴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有權決定這些法律補救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對於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主張其民事權利。 由於這種犯罪也涉及未經授權地剝奪他人的動產,因此索賠特別針對該物品的價值重置成本使用損失未實現的使用優勢以及因拿走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

此外,還可以主張因後果性損害而造成的使用暴力或威脅,例如治療費用收入損失或其他經濟損失,前提是這些損失是該行為的因果關係所致。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就會阻止所有主張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獲准。

自願賠償,例如歸還物品支付價值認真努力達成和解,如果及時且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罪犯使用暴力或威脅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則隨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相當大一部分的減輕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後來的補償僅在有限的程度上彌補了該行為的增加的個人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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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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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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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的正確步驟通常決定了程序是升級還是受控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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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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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依據《刑法》第 131 條的強盜罪與已經完成的盜竊罪相關聯,並且額外要求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現時危險進行威脅以確保贓物。 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犯罪過程暴力的時間和目的故意以及證據情況。 事實上的微小偏差可能會決定是否存在強盜罪、搶劫罪或其他犯罪。

儘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正確分類案件事實、仔細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們確保仔細檢查搶奪盜竊的指控,並在可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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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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