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財物損壞

如果故意損害他人財物同時滿足資格特徵,例如對該財物的特殊保護或增加的損害金額,則構成嚴重財物損壞。

《刑法》第 126 條關於嚴重財物損壞的簡要說明。資格、價值門檻和後果。立即了解。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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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財物損壞始於單純的損壞演變成對具有特殊經濟或社會意義的價值的干預。“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26 條的客觀構成要件首先要求《刑法》第 125 條意義上的財物損壞,即故意損害他人財物,從而對其狀況或可用性產生不利影響。但是,只有在另外實現了法律規定的資格條件時,才構成嚴重財物損壞。

這些資格條件尤其包括對宗教用途物品墳墓或紀念場所公共紀念碑或受保護的物體以及具有科學、民俗、藝術或歷史價值的物品的損壞,前提是它們位於公共場所。同樣,對關鍵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供應設施或安全相關系統)的干預也符合資格。

如果該行為造成超過 5,000 歐元的損失,也構成嚴重財物損壞。對於300,000 歐元以上的特別高的損失,法律規定了一種更嚴重的財物損壞形式,這會導致相應的更高刑罰威脅。因此,《刑法》第 126 條既保護特別重要物品的完整性,也保護對其維護的重大經濟利益。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對刑法負責的人,他們損害他人財物並實現其中一項資格條件。行為人的身份無關緊要;決定性因素是該物品的客觀重要性或造成的損失金額。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任何他人的有形物品,這些物品要么由於其宗教、文化、歷史、科學或社會意義而受到更高的保護,要么其損壞會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這些包括宗教用途的物品、墳墓、公共紀念碑或收藏品、受保護的物體、具有文化或科學價值的物品以及對關鍵基礎設施至關重要的設施或組件。同樣包括所有損壞造成超過5,000 歐元或超過300,000 歐元損失的物品。

行為:

該行為與《刑法》第 125 條的行為相對應,包括任何惡化他人財物狀況的行為。這些包括破壞損壞毀損使其無法使用。對於《刑法》第 126 條,此行為還必須滿足上述資格要求之一,即要么涉及特別受保護的物品,要么造成重大損失。

行為結果:

行為結果一方面在於對物品本身的損害,另一方面在於資格條件的實現。這意味著:該物品必須客觀上遭受損害,並且該損害必須要么涉及特別受保護的物品,要么超過法律規定的最低損害。對於超過5,000 歐元的損害,存在嚴重財物損壞;對於超過300,000 歐元的損害,則屬於第 2 款規定的特別嚴重的形式。

如果根據《刑法》第 126 條的財物損壞是在立法者認為特別重要後果嚴重的情況下實施的,則構成嚴重財物損壞。構成要件要求故意損害他人財物的存在或功能,並且同時滿足資格特徵,因為受影響的財物被分配到特殊保護範圍,或者造成的損害超過了法定價值限制。該資格明顯地將該行為從基本犯罪中突出出來,並導致明顯更嚴厲的刑罰威脅

因果關係:

行為結果必須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如果沒有該行為,就不會發生損壞或資格條件。

客觀歸責:

如果《刑法》第 126 條旨在阻止的風險得以實現,則該結果是客觀可歸責的:損壞特別受保護或特別有價值的物品或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非典型的或完全獨立的原因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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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損壞是否被視為嚴重,取決於可證明的損害金額和物體的特殊保護價值,而不是參與者的自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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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 126 條的嚴重財物損壞構成要件涵蓋了故意破壞、損壞、毀損或使他人財物無法使用的情況,並且還存在資格條件。重點仍然是損害財物的狀況或功能,但在一個因其特殊保護價值或重大損害後果而獲得更高刑法權重的領域。因此,不法行為既來自於對他人財產的干預,也來自於受影響物體的增加的重要性或異常的損害金額。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嚴重財物損壞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財產或所有權犯罪,例如盜竊、非法侵入、危險威脅或入室盜竊,則存在真實競合。物品的損壞仍然是獨立的不法內容,並且不會被取代。如果實現了多個法律利益侵犯,則這些犯罪通常並列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在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全部不法內容時,才會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這種情況很少發生,但可能與那些重點明確放在破壞或使特定物體無法使用的犯罪有關。

反之,如果存在資格條件,並且該行為因此落入更高的保護範圍,則《刑法》第 126 條本身會對《刑法》第 125 條產生特殊性

數罪併罰:

如果多起嚴重財物損壞是獨立實施的,例如損壞了不同的受保護物體或進行了時間上分離的干預,則存在數罪併罰。每個故意損害都構成自己的行為,前提是沒有給出自然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重複的損壞直接相關並且遵循統一的意圖,例如連續損壞多個有價值或特別受保護的物體,則可以假定為統一的行為。一旦沒有進一步的干預或行為人放棄其意圖,該行為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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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損壞和財產犯罪經常相互交織;決定性因素是哪個法律利益受到影響,以及重點是損害財物還是財產損失。“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破壞、損壞、毀損或使他人財物無法使用。決定性因素是證明實際干預了該物品的物理實質或功能。這不是關於損壞嚴重程度的評估,而是關於該物品的狀況或可用性受到損害的客觀情況

對於嚴重財物損壞,還必須證明存在特殊情況,例如該物品是特殊的或受到特別保護,或者造成了高額損失。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損壞是否客觀上可確定,例如通過痕跡、證人或技術鑑定。

法院:

法院審查所有證據的總體背景,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發生了對該物品的損害。重點是該物品是否確實被損壞或無法使用,以及該干預是否可歸因於被告。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瑣碎的事情、通常的使用痕跡或沒有干預特徵的變化,這些變化不構成構成要件的損害。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證明某些措施是僅僅是準備行為沒有干預特徵的護理幫助經受影響者同意進行的。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26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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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記錄、技術鑑定和可理解的時間表在財物損壞訴訟中通常是決定性的,以澄清所聲稱損害的原因、範圍和可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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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受損物品要么具有高額經濟損失,要么受到特別保護,並且行為人仍然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干預並造成客觀損害,則存在根據《刑法》第 126 條的嚴重財物損壞。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 126 條的嚴重財物損壞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他正在損壞、破壞、毀損或使他人財物無法使用,並且這種干預在客觀上適合損害該物品的狀況或可用性。此外,他必須至少理解存在使該行為構成嚴重財物損壞的特殊情況,例如該物品受到特別保護,或者他的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因此,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是對他人財產的有針對性的干預,並且通常適合損害其狀況或功能。對於資格,行為人認真地認為該物品的特殊情況或高額損害的可能性是可能的,並且他接受了這種後果就足夠了。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意圖故意;間接故意就足夠了。

如果行為人真誠地認為他有權更改或處理該物品,該干預是權利人所希望的,或者該行為在客觀上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正在合法行事或錯誤地假定同意,則不符合《刑法》第 126 條的要求。

最終,故意行事的人知道並有意識地旨在惡化他人財物的狀況或損害其可用性,並且同時至少默許了使該行為符合嚴重財物損壞資格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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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對於根據《刑法》第 126 條的嚴重財物損壞,不排除轉向處分,但明顯受到限制。構成要件要么涉及特別受保護的物品,要么涉及重大的損害金額,這通常表明更高的不法行為和行為人增加的責任。

僅僅略微達到資格條件、行為人立即有洞察力並且可以迅速彌補後果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審查轉向處分。但是,物體的特殊保護價值發生的損害金額越重要,轉向處分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管指示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明顯最輕微的罪責立即的洞察力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情況下的轉向處分。在實踐中,《刑法》第 126 條的轉向處分是可能的,但由於犯罪模式的典型嚴重性而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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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越高,受影響的物品越值得保護,轉向處分的空間就越小,早期、結構化準備的辯護策略就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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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損壞程度干預物品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破壞、損壞、毀損或使其無法使用對受影響物品的價值或功能產生多大影響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在較長時間內重複、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對財產的明顯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情節重大的毀損罪有兩種不同的刑罰幅度。關鍵在於何種特殊情況符合犯罪要件。

如果毀損的是特別受保護的物品,例如紀念碑、墳墓、宗教用途的物品、具有科學或文化價值的物品,或關鍵基礎設施的一部分,或因該行為造成超過 5,000 歐元的損失,則可能面臨最長兩年的監禁。此處沒有最低刑期。法院可以在此範圍內根據個案情況衡量刑罰。

如果該行為導致超過 300,000 歐元的異常高額損失,則適用明顯更嚴格的刑罰幅度。在這些情況下,監禁刑期至少六個月,最長五年。法律在此假定存在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害,因此必須判處最低刑期。

諸如事後道歉、嘗試彌補或自願停止損害行為等情況不會改變法定刑罰幅度。這些因素僅在量刑範圍內考慮。

只有在正當理由介入時,例如正當防衛或合法行使所有權時,才會免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根本不會適用刑罰幅度,因為該行為在法律上不應受到指責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情節重大的毀損罪,罰金僅在例外情況下才予考慮,例如,如果符合條件的情況僅略微明顯,並且損失已迅速彌補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最長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金,以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監禁。因此,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情節重大的毀損罪中。
但在實務中,《刑法》第 37 條在《刑法》第 126 條中的適用較為保守,因為犯罪要件要么包括特別受保護的物品,要么造成了重大損失。主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僅略微符合、損失已迅速彌補不存在相關的前科時,才會考慮適用。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刑期不超過兩年,並且罪犯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情節重大的毀損罪中。
如果涉及特別值得保護的物品、存在重大的物質損失,或者該行為是有意識、惡意或重複的,則有條件的緩刑將更為謹慎地授予。如果損失已完全彌補、罪犯有悔意且資格處於下限,則有條件的緩刑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結合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的部分。對於超過六個月且最長兩年的刑罰,這是可能的。
因此,在情節重大的毀損罪中,《刑法》第 43a 條可能具有實際意義,特別是如果由於損失金額或特殊保護價值,與罪責相稱的刑罰在六個月至兩年之間。對於刑罰超過兩年的特別嚴重案件,例如損失超過 300,000 歐元,則排除《刑法》第 43a 條。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這些通常涉及損害賠償避免進一步的衝突或諸如行為訓練等規劃措施。目的是彌補造成的損害,並確保罪犯將來避免類似的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由於更高的刑罰威脅,原則上情節重大的毀損罪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判處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同等程度罰金的犯罪行為屬於地方法院的一審管轄範圍。

然而,由於情節重大的毀損罪規定了明顯更高的刑罰幅度,因此有理由啟用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陪審法院不予考慮,因為為此必須規定明顯更高的刑罰威脅。

由於在此犯罪領域沒有特別嚴重的刑罰可供使用,因此排除陪審團法院。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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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取決於財物毀損罪的犯罪地點和法定刑罰,而不是事件對相關人員的主觀重要性。“

地域管轄權

具有管轄權的是損害發生地的法院。決定性因素是實際破壞、損壞或使物品無法使用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對於地方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的判決,可以向地方法院或高等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具體取決於上訴的性質。地方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對罪責、刑罰和費用作出裁決。

地方法院的裁決隨後可通過向無效上訴或進一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來質疑,前提是符合法律要求。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嚴重財物損壞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其民事索賠。由於該犯罪行為是對財產或財產可用性的干擾,因此索賠尤其涉及維修費用、重置成本、貶值、清潔費用、使用損失以及因損壞而引起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要求賠償重大後果成本,特別是當涉及特別受保護的物品或發生高額經濟損失時。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連接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完成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裁定。

自願補救,例如承擔維修費用、完全損害賠償或真誠的補償努力,如果及時且完整,可能會產生減輕處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計劃地重複地或以導致重大損害金額或損壞特別值得保護的物品的方式行事,則隨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彌補該行為的不公正。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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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物損壞的情況下,仔細準備的維修費用、貶值和使用損失證明是在刑事訴訟中令人信服地執行民事賠償要求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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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懷疑,從該懷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權利。由於嚴重財物損壞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懷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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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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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數據,並防止事後更改。將重要人物記錄為可能的證人,並及時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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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支援的優勢

根據《刑法》第 126 條的嚴重財物損壞涉及對他人財產的干擾,這些干擾要么涉及特別受保護的物體,要么造成超過 5,000 歐元的重大損害。法律評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損害金額物品的保護價值意圖證據情況。事實上的小偏差可能會決定起訴轉向無罪釋放

及早的律師陪同確保正確地確保證據正確地確定損害並以法律上可利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特別是在高額損害賠償或特別受保護的物體的情況下,精確的法律分析至關重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一家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們確保對嚴重財物損壞的指控進行徹底客觀無法律錯誤的審查,並且訴訟程序在堅實的事實基礎上進行。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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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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