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詐欺
嚴重詐欺
如果行為人實現了《刑法》第 146 條規定的詐欺構成要件,並且該行為因特殊的欺騙手段或合格的損害程度而加重,則構成《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行為人謊報事實,從而導致損害財產的行為、容忍或不作為,並且故意以非法致富為目的。加重情節尤其來自於使用虛假或偽造的文件、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操縱或刺探數據、不正確的測量儀器或類似的證據,來自於冒充公務人員或超過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限額。關鍵是欺騙的類型或損害的程度顯著增加了行為的不法性。
嚴重詐欺如果根據《刑法》第 146 條的詐欺是通過特別危險的欺騙手段或通過合格的財產損失實施的,並且因此行為的不法性顯著增加,則構成。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嚴重詐欺中,不僅要看陳述是否不正確,還要看是否通過合格的欺騙手段或顯著的損害程度有針對性地影響了受害者的財產決定。“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部可感知的事件。關鍵是具體行為、使用的欺騙手段以及發生的財產損失。內在過程,如動機或意圖,在這一層面不予考慮。
《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的客觀構成要件首先要求《刑法》第 146 條規定的詐欺的所有構成要件都已滿足。行為人必須通過謊報事實誘使某人做出行為、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導致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財產損失。其特點是,行為人沒有直接訪問他人財產的權限,而是受害者由於欺騙而自行做出損害財產的處分。
此外,嚴重詐欺還存在一個合格的客觀要素。如果行為人使用特別危險或法律上重要的手段進行欺騙,或者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損害程度,則存在這種要素。這尤其包括使用虛假或偽造的文件、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操縱或刺探數據、不正確的測量儀器或類似的證據,以及冒充公務人員。同樣,如果造成了超過 € 5,000.00 的財產損失,則無論欺騙的類型如何,都滿足了構成要件。
財產損失的發生是因為受害者相信了欺騙,並且在此基礎上採取了行動。決定性因素是,財產減少是通過受騙者的行為間接造成的。如果沒有欺騙,受害者不會採取具體的行動、容忍或不作為。
如果向受害者謊報不正確的事實、歪曲真實的事實或隱瞞有義務披露的情況,則構成謊報事實。事實是過去或現在的具體事件或狀態,可以通過證據證明。欺騙必須是造成財產處分的原因。
一旦通過欺騙引起的行為發生了財產損失,客觀構成要件就已經滿足。並不需要行為人已經實現了財產利益。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任的人。並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刑法》第 147 條也沒有規定特殊犯罪。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財產,這些財產因欺騙引起的行為而受到損害。
犯罪行為:
行為包括謊報事實,通過這種謊報,受害者被誘使做出行為、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財產損失。
根據《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還必須存在一個合格的情節,特別是使用特殊的欺騙手段,如虛假或偽造的文件、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操縱或刺探數據、不正確的測量儀器、冒充公務人員或超過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限額。
行為結果:
行為的結果是發生財產損失,這種損失直接歸因於受害者因欺騙而產生的行為。 如果通過該行為造成了超過 € 300,000.00 的損失,則構成特別嚴重的加重情節。
因果關係:
財產損失必須是欺騙的結果。如果沒有欺騙,受害者不會做出損害財產的處分。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這種風險得以實現,那麼這種結果在客觀上是可以歸責的,即財產因受害者因欺騙而造成的自我損害而受到損害。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嚴重詐欺需要一個精確的因果鏈:欺騙、錯誤、財產處分和損害必須有明確的證據。如果缺少一個環節,指控就不成立。 “
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的構成要件必須建立在《刑法》第 146 條規定的詐欺之上。它涵蓋了這樣的情況:一個人通過謊報事實被誘使做出行為、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財產損失,並且不法行為通過合格的欺騙手段或增加的損害程度而加重。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有針對性地誤導受害者,受害者由於錯誤的事實情況而錯誤地採取行動。
嚴重詐欺的特點也在於,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使用危險的威脅。受害者不是在脅迫下採取行動,而是基於他所相信的欺騙。行為人有意識地利用這種錯誤,以便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
- 《刑法》第 105 條——脅迫:脅迫涵蓋了這樣的情況:有人通過暴力或危險的威脅被迫採取某種行為。為此,並不一定需要財產損失。在嚴重詐欺中,完全沒有脅迫。受害者的行為完全基於欺騙,而不是基於壓力或威脅。如果缺少謊報事實或財產損失,則不構成詐欺。
- 《刑法》第 142 條——搶劫:在搶劫中,行為人自己拿走他人的動產或直接強行奪取,並使用暴力或威脅對身體或生命造成直接危險。在嚴重詐欺中,既缺少拿走行為,也缺少脅迫性質。財產損失僅僅是由於受害者因欺騙而做出的處分。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嚴重詐欺之外,還實現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偽造文件、數據偽造或背信,則存在真正的競合。這些構成要件並存,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並且不存在消費關係。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詐欺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存在不真正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詐欺作為輔助構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欺騙僅僅是更具體的犯罪行為的非獨立的手段。
數罪併罰:
如果實施了多項獨立的詐欺行為,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欺騙中,每次都有獨立的財產損失,則存在數罪並罰。每個行為都構成一個獨立的刑事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欺騙行為在時間和事實上有密切的聯繫,並且由一個統一的行為計劃支持,則可以假定存在單一行為。一旦不再發生因欺騙引起的財產處分,該行為就結束了。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高額的損失金額或使用虛假的文件會明顯轉移訴訟的重點。在簡單詐欺中可能仍然是邊緣情況的事情,在嚴重詐欺中很快就會導致嚴厲的自由刑。 “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刑法》第 146 條規定的詐欺,並且另外滿足了《刑法》第 147 條的加重構成要件。起點是證明存在謊報事實,被告通過這種謊報誘使某人做出行為、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財產損失。此外,還必須證明被告故意採取行動,以便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
此外,檢察官必須證明該行為是在《刑法》第 147 條的加重情節下實施的,特別是通過使用特殊的欺騙手段或通過超過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限額。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上已經發生了關於事實的欺騙,
- 欺騙是受騙者產生錯誤的原因,
- 受騙者基於這種錯誤採取了行動、容忍或不作為,
- 這種行為在客觀上導致受騙者或第三方的資產損失,
- 在欺騙、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資產損失正是欺騙性處置的結果,
- 被告以致富意圖採取了行動,
- sowie dass ein qualifizierender Umstand des § 147 StGB vorliegt, etwa
- 使用虛假或偽造的文件,
- 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
- 操縱或刺探數據,
- 不正確的測量儀器,
- 冒充公務人員,
- 或超過 € 5,000.00 或 € 300,000.00 的損失。
檢察官必須說明欺騙行為、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失、致富意圖和加重情節是否可以客觀地確定,例如通過
- 證人證詞,
- 通訊證據,如訊息、電子郵件或談話記錄,
- 文件、合同或書面文件,
- 資金流動、轉帳或會計憑證,
- 影片或錄音,
- 以及跡象表明有計劃的行動、重複或欺騙的目的性。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它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謊報事實,這種謊報導致了因錯誤而產生的財產處分,並進一步導致了財產損失。此外,還必須審查《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加重特徵以及被告的致富意圖是否可以毫無疑問地確定。
法院特別考慮
- 欺騙的內容、類型和強度,
- 欺騙、錯誤和資產處置之間的時間關係,
- 受害者的具體行為及其決策基礎,
- 關於欺騙過程和被告參與情況的證人證詞,
- 溝通內容、合同文件或付款證明,
- 被告的陳述是否在客觀上不真實或具有誤導性,
- 一個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會因這種欺騙而產生錯誤,
- 財產損失是否在經濟上可以理解地發生,
- 以及是否可以識別出有針對性的、有計劃的或特別危險的行動。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合同風險、民事法律上的履行障礙、意見表達、沒有事實核心的未來承諾以及這樣的情況:雖然發生了財產損失,但沒有證據表明存在符合構成要件的欺騙或《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是否根本存在關於事實的欺騙,
- 這些陳述是否客觀上不正確,或者僅僅是評價性的,
- 受害者是否真的產生了錯誤,
- 欺騙和資產處置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受害者的行為是否自願且自主,
- 是否實際上發生了資產損失,
- 是否達到了《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損害賠償限額,
- 被告是否具有致富意圖,
- 或者僅僅存在民事法律糾紛或誤解。
她還可以說明,這些陳述是容易引起誤解的、不完整的、視情況而定的或善意的,或者雖然聲稱存在財產損失,但不符合嚴重詐欺的前提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在《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中,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關於欺騙情況和受害者決策依據的證人證詞,
- 關於欺騙內容的訊息、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證據,
- 文件、合同、報價或發票,
- 付款收據、轉賬或財產轉移,
- 影片或錄音,
- 證明欺騙、錯誤和損害之間關係的時間順序,
- 表明有計劃的、重複的或特別危險的行動的跡象,
- 以及用於計算經濟損失的文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沒有對通訊和資金流動進行清晰的記錄,詐欺往往只是主張對主張。這不足以定罪。 “
實例
- 通過虛假冒充公務人員來偽裝不存在的服務的詐欺:行為人錯誤地冒充公務人員,並在這種欺騙的框架內要求支付據稱的費用、稅款或罰款。受害者相信了偽造的官方職位,支付了要求的款項,並期望獲得相應的官方服務或完成某件事。沒有計劃提供這種服務,也沒有提供。財產損失的發生是因為受害者由於合格的欺騙而自行處分了他的財產。這裡也存在一個 根據《刑法》第 147 條第 1 款第 3 項的嚴重詐欺 。
- 具有合格損害程度的詐欺
行為人謊報事實,不使用特殊的欺騙手段,誘使受害者做出損害財產的處分,從而造成超過 € 5,000.00 的損失。財產損失的發生是由於受害者因欺騙而做出的處分。由於合格的損害程度,無論欺騙的類型如何,都存在一個 根據《刑法》第 147 條第 2 款的嚴重詐欺 前。如果損失超過 € 300,000.00,則構成 《刑法》第 147 條第 3 款 的要件。
這些例子說明了嚴重詐欺的典型表現形式。這裡的特點是,沒有使用脅迫或威脅,而是受害者透過特別重大的欺騙手段或損失的範圍,被誘導做出自願但因錯誤而導致的資產處分。不法的重點在於有資格的誤導或異常的損失程度,而不是身體影響的強度或資產轉移的方式。
主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涉及《刑法》第 146 條的所有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認識到,他透過對事實的欺騙,造成錯誤,導致損害資產的處分。
間接故意就足夠了。行為人必須認真地認為欺騙、錯誤、資產處分和資產損失是可能的,並接受它。
此外,故意還必須延伸到《刑法》第 147 條的限定特徵,例如使用特殊的欺騙手段或發生有資格的資產損失。
絕對需要有不法獲利意圖。行為人必須採取行動,以便為自己或第三方取得不合法的資產利益,該利益與造成的資產損失相同。
如果沒有欺騙意圖、沒有不法獲利意圖或沒有關於資格的意圖,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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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主要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過失。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問,將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構成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採取防禦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理解的,則他沒有故意。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刑罰的評估,但不能考慮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對於《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轉向只有有限的可能性。從法律上講,嚴重詐欺被認為比簡單詐欺明顯更嚴重,因為要么使用了特別危險的欺騙手段,要么造成了重大的資產損失。即使沒有暴力或威脅,這種增加的不法重量通常也反對轉向解決。
是否仍然可以考慮轉向,取決於犯罪的整體情況。主要因素是罪責範圍、欺騙的類型、損失的金額、犯罪強度以及犯罪後行為人的行為。欺騙越嚴重,損失越高,轉向的可能性越小。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以例外地審查轉向:
- 總體罪責較輕,
- 雖然存在嚴重詐欺,但該詐欺處於可罰性的下限,
- 資產損失是可控的並且已完全賠償,
- 沒有發現有計劃、有系統或持續的行為,
- 案件事實簡單明瞭,
- 並且行為人表現出有見地、合作和願意和解。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護指示或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並且不會在犯罪記錄中留下任何記錄。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通常排除轉向:
- 詐欺是有計劃或重複實施的,
- 造成了高額資產損失,
- 存在多起詐欺行為,
- 可以識別出以商業方式進行的行動,
- 使用了偽造的文件、操縱的數據或濫用的支付方式,
- 該犯罪是在犯罪集團的框架內實施的,
- 或者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經濟決策自由。
特別是在非常高的損失或特別危險的欺騙手段的情況下,實際上排除了轉向。
嚴重詐欺的轉向只有在罕見的例外情況下才是現實的。它需要輕微的罪責、可控的損失和早期、完全的補償。在實踐中,簡單詐欺比嚴重詐欺更容易實現,嚴重詐欺通常會導致正式的刑事訴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資產損失的程度、欺騙的類型、強度和持續時間以及受害者的決策自由和經濟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損害來衡量刑罰。特別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如何有計劃、有針對性或重複地行事的,以及欺騙行為是否導致了重大的資產損害。還應考慮行為人是否特別狡猾、使用有資格的欺騙手段或濫用信任關係行事。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 該行為是有計劃地、系統地或重複地實施的,
- 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 涉及多項資產或經濟上重要的職位,
- 行為人利用了特殊的信任關係,
- 犯罪是在親近、依賴或優越關係中實施的,
- 或者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理解,
- 早期結束 犯罪行為,
- 積極和充分的補償努力,
- 行為人面臨特殊的壓力或過度要求的情況,
- 或者過長的訴訟程序。
對於嚴重詐欺,有條件地寬恕自由刑只有有限的考慮。關鍵是,儘管存在有資格的犯罪行為,但是否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隨著損失金額的增加、使用特別危險的欺騙手段或有計劃或重複的行為,有條件刑罰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刑罰範圍
對於《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法律規定了比簡單詐欺明顯更高的刑罰範圍。關鍵是,該犯罪是否是透過特別危險的欺騙手段實施的,或者是否達到了有資格的資產損失程度。
如果詐欺是使用虛假或偽造的文件、濫用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操縱或竊取的數據、不正確的測量設備或冒充公務人員實施的,則可能面臨最高三年徒刑。
如果嚴重詐欺涉及有資格的資產損失,特別是超過 € 5,000.00 的損失,也規定了最高三年徒刑。如果該犯罪造成超過 € 300,000.00 的損失,則刑罰範圍增加到一到十年徒刑。
如果嚴重詐欺是在犯罪組織的框架內實施的,則刑罰範圍增加到六個月到五年徒刑,無論具體的損失金額如何。
即使在嚴重詐欺中,也沒有規定明確規定的較輕微的情況。但是,具體的刑罰高度在各自的法定刑罰範圍內波動,並且特別是根據損失金額、欺騙的類型和強度、使用的欺騙手段的程度、犯罪持續時間以及行為人的個人情況來確定。如果罪責較輕、損失可控且完全賠償,則可以在刑罰範圍的下限進行,而對於高額損失或特別危險的欺騙,則可能面臨嚴厲的自由刑。
還應注意,即使在嚴重詐欺中,並非所有不正確的陳述都是應受懲罰的。可罰性要求存在對事實的欺騙,該欺騙因果關係地導致資產處分和資產損失,並且行為人具有不法獲利意圖。如果缺少因欺騙而產生的錯誤觀念、損害賠償、關於資格的意圖或不法獲利意圖,則構成要件不成立,並且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踐公式:大約6 個月的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日工資。此換算僅用作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日工資。
提示:
對於《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罰金與自由刑相比明顯退居次要地位。由於刑罰範圍增加,法律上僅處以罰金不是常規情況,而僅在罪責較輕且不法含量較低的例外情況下才可考慮。因此,在實踐中,每日費率系統在嚴重詐欺中通常是補充或替代性地應用,而自由刑,無論是有條件的還是無條件的,都處於優先地位。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五年徒刑,則法院可以在法定前提下處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由於刑罰範圍根據犯罪行為的設計而顯著增加,因此該規定僅有限地適用於《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在實踐中,只有在儘管有資格,但短期自由刑是適當的,並且犯罪情景總體上處於嚴重詐欺的下限時,才考慮《刑法》第 37 條。這不是單獨的罰金威脅,而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形式。
《刑法》第 43 條:如果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寬恕自由刑。對於嚴重詐欺,這種可能性比簡單詐欺明顯更有限。特別是對於初犯、可控的損失、完全的損害賠償以及缺乏有計劃或重複的行為,可以考慮這種可能性。隨著損失金額的增加或使用有資格的欺騙手段,有條件寬恕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寬恕允許在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自由刑中,將無條件的和有條件地寬恕的刑罰部分結合起來。如果犯罪情景不再僅僅是輕微的,但也不應被歸類為特別嚴重,則這種形式在嚴重詐欺中可能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對於更高的損失、多起犯罪行為或更高的犯罪強度,可以考慮這種形式,只要仍然存在有利的社會預測。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在嚴重詐欺中,這些措施通常涉及行為指導性條件,特別是關於損害賠償、財務秩序或穩定個人生活條件。目的是防止進一步的資產犯罪並促進可持續的社會重新融入。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根據欺騙的類型和損失的金額,《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面臨最高三年、最高五年或最高十年徒刑的威脅。因此,構成要件不再屬於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
主要訴訟原則上由州法院進行。州法院的哪個席位負責,取決於具體的刑罰威脅和損失程度。
在實踐中,以下情況適用:
- 對於刑罰威脅最高三年的嚴重詐欺,由州法院透過單一法官做出裁決。
- 如果存在損失程度明顯增加的嚴重詐欺,特別是在非常高的資產損失的情況下,則由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負責。
- 對於嚴重詐欺,陪審團法院不負責,因為《刑法》第 147 條沒有規定終身徒刑,也沒有規定超過五年的下限。
無論是簡單案件還是複雜案件,地方法院在嚴重詐欺中從不具有實質管轄權。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犯罪實施或應實施的地區的法院具有屬地管轄權。特別重要的是地點,
- 實施欺騙行為的地方,或
- 受騙者的損害財產的行為已實施或本應實施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該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法律規定的補救規則,特別是根據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如果州法院做出判決,則各方可以利用法定上訴途徑。
- 可以對州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還可以額外考慮無效申訴。
- 根據訴訟的類型,由高級州法院或最高法院對這些法律補救措施做出裁決。
在此過程中,將檢查訴訟是否得到妥善進行、法律是否得到正確適用以及決定是否沒有嚴重的程序錯誤。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對於《刑法》第 147 條規定的嚴重詐欺,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嚴重詐欺也是針對透過對事實的欺騙而導致的損害資產的行為,因此索賠特別包括金錢給付、轉帳金額、交出的資產、債權放棄以及因欺騙而產生的其他資產劣勢。即使欺騙是透過有資格的手段(例如虛假或偽造的文件、操縱的數據或冒充公務人員)進行的,或者存在有資格的損害,也適用此規定。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要求賠償後果性損害,例如,欺騙行為導致了經濟上的不利、流動性問題或營運損失。
私人當事人加入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要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只有在刑事訴訟最終結束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除非損害已完全獲賠。
若能自願彌補,例如返還已得款項、賠償造成的損失或認真努力進行賠償,且及時且完整地完成,則可能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然而,如果行為人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重複地進行欺騙,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或者以特別狡猾或使用高級欺騙手段的方式進行欺騙,那麼事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一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的補償只能有限地彌補嚴重詐欺的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與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尤其是在嚴重詐欺案件中,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欺騙內容、受害者的錯誤認知、財產處分、已發生的損害,以及是否存在以及以何種形式存在加重情節。即使是案件事實上的微小偏差,也可能決定是否確實構成嚴重詐欺,僅僅是簡單詐欺、民事糾紛,或者由於缺乏欺騙、錯誤、故意或加重情節而根本不構成犯罪。
在被指控犯有嚴重詐欺罪時,儘早尋求律師的協助尤為重要,因為這裡存在更高的刑罰幅度、複雜的證據問題,並且經常會產生經濟上重大的後果。它可以確保準確地對案件事實進行分類,批判性地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利用的方式整理有利的circumstances。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會審查是否存在關於事實的符合構成要件的欺騙行為,或者是否僅存在不具約束力的聲明、評估、合同談判或商業風險,
- 分析證據情況,特別是關於欺騙行為、錯誤、因果關係、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以及《刑法》第 147 條的加重情節,
- 釐清是否存在不法致富的意圖,以及這種意圖是否也延伸至加重情節,或者是否存在善意的、錯誤的或僅僅是與民法相關的行為,
- 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從法律上精確地劃分經濟背景、實際過程和量刑後果。
作為專門從事刑法的律師事務所,我們確保對嚴重詐欺的指控進行仔細審查,不會草率地縮小範圍,並且在可靠的事實和法律基礎上進行訴訟。尤其是在高額損失或嚴重的欺騙指控中,及早且有根據的辯護對於訴訟的進一步進程至關重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