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脅迫

嚴重脅迫,依 如果一個人因特別強烈的暴力或合格的威脅而被強迫做出如果沒有這種影響,他們絕不會做出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 106 條。 決定性因素是脅迫手段的顯著增加程度:宣布或施加的影響非常嚴重,以至於幾乎完全取代了受害者的決策自由,並實際上排除了現實的抵抗可能性。 如果預期會發生特別嚴重的邪惡,足以引起生存恐懼或嚴重的精神壓力,則構成合格的威脅。 該規範保護在脅迫遠遠超出《刑法》第 105 條所涵蓋範圍且造成異常繁重的壓力情況下的自由意志形成。

嚴重脅迫是通過特別強烈的暴力或合格的威脅來顯著強迫某種行為,這種行為會損害自由意志的形成,其程度明顯超出簡單脅迫的通常脅迫情況。

嚴重脅迫,依《刑法》第 106 條簡單解釋。威脅或暴力何時構成,以及可能面臨的處罰。

客觀構成要件

「的客觀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6 條嚴重脅迫包括任何外部可識別的行為,通過這些行為,一個人通過特別強烈的暴力通過合格的威脅被誘導做出以異常方式損害其自由意志決定的行為。 決定性因素是所用脅迫手段的顯著提高的嚴重程度。 該規範保護在壓力達到明顯超出普通脅迫程度並實際消除抵抗可能性的情況下的決策自由。

事實上,任何情況都符合,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通過特別嚴重的邪惡、大規模的身體影響或威脅生存或嚴重後果而被帶到服從外國決定的意願。 客觀上可識別的壓力必須非常大,以至於它給受影響的人直接和令人信服的理由來遵守犯罪者的要求。 犯罪者的內在動機仍然無關緊要。 決定性因素僅僅是外部環境及其對決策自由的實際影響。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者可以是任何人,他們使用合格的脅迫手段或參與其中。 這也包括傳達威脅、營造威脅氣氛或支持暴力行為的人。

行為客體:

受害者可以是任何人,他們的決策自由受到嚴重威脅或暴力嚴重損害。 保護的是自由且沒有生存壓力地做出自己的決定的能力。

行為:

客觀上,事實上是任何通過暴力危險威脅來增加壓力客觀上可確定的強度的行為。

1. 威脅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

這包括威脅

這種威脅會造成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幾乎沒有迴旋餘地,並且實際上無法做出自由決定。

2. 使人處於痛苦的狀態

涵蓋的情況是,受害者或另一個受影響的人長時間通過所使用的手段被置於痛苦、有壓力的狀態。 影響必須構成明顯且持久的損害

3. 強迫採取嚴重的行動

特別具有侵入性的是受害者被迫

這種犯罪行為會深入侵犯受害者的身體和個人完整性

行為結果:

如果受害者由於大規模的威脅或暴力而實際採取了要求的行為,則犯罪成功。 影響因果關係就足夠了。 不需要額外的損害。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犯罪者的任何行為,如果沒有該行為,強迫的結果就不會發生或不會以這種形式發生。這也包括準備性或支持性貢獻,只要它們是脅迫效應的原因。

客觀歸責:

如果犯罪者的行為對自由意志的決定造成或增加了法律不認可的危險,並且這種危險在受害者的強迫行為中實現,則該結果可客觀歸責。社會上常見的催促或合法的影響不構成這種危險。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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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嚴重脅迫的客觀事實中,脅迫的程度決定了是否存在壓力或已經存在對自由意志形成的犯罪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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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一個人以特別嚴厲的手段被誘導做出某種行為,並且因此其自由意志決定受到嚴重損害,則構成嚴重脅迫的事實。 決定性因素是強烈的、客觀上可識別的脅迫,這種脅迫遠遠超出日常壓力,並且嚴重破壞了決策自由。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脅迫之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根據《刑法》第 99 條剝奪自由、人身傷害或獨立的威脅犯罪行為,則存在真正的競爭。 一旦滿足了合格的要求,嚴重脅迫就會取代普通脅迫的基本事實。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嚴重脅迫仍然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當更具體的事實完全涵蓋了脅迫行為時,才考慮根據特殊性原則進行取代。 對於合格的脅迫,《刑法》第 106 條取代《刑法》第 105 條的基本事實。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脅迫仍然存在。

數罪併罰:

如果某人在不同時間或在多個獨立的過程中脅迫多個人,則構成多個獨立的行為。各個過程將被單獨評估。

持續行為:

只要暴力或威脅沒有重大中斷地維持,並且脅迫追求相同的行為目的,則持續時間較長的脅迫情況構成單一行為。一旦脅迫或影響的目的消失,該行為就結束。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承擔證明存在合格的暴力合格的威脅以及其對受害者決策自由的具體影響的舉證責任。 他尤其必須證明使用了特別嚴重的脅迫手段,例如威脅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或超出通常程度的暴力行為。 同樣,必須證明影響是認真的客觀上適當的外部清晰可識別的,從而造成受害者無法擺脫的合格脅迫情況。 最後,必須確定所使用的合格手段與強迫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和評估所有證據。 它不使用任何不適當或非法收集的證據。 決定性因素是合格的脅迫是否客觀上可識別,嚴重的威脅或更強烈的暴力是否實際上適合打破自由意志的形成,以及受害者是否因此被誘導做出要求的行為。 法院確定是否存在合格的脅迫機制,該機制承擔了事實上特定的危險性,並且特別嚴重地破壞了受保護的決策自由。

被告人:

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 但是,她可以對所聲稱的脅迫手段的質量或強度、對意志形成的實際影響或特別嚴重的威脅、強烈暴力和受害者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表示懷疑。 同樣,她可以指出矛盾、證據差距或不明確的專家意見。

典型的證據是關於特別嚴厲的暴力行為或具有嚴重邪惡的威脅背景的視頻或監控材料、數字通信歷史、具有合格威脅性質的消息、錄音、位置數據以及表明增強的脅迫效果的地點或物體上的痕跡。 關於適合所聲稱的合格特徵的身體傷害、心理反應或後果的文件同樣具有相關性。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心理或醫學意見,特別是當需要評估所威脅或施加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的嚴重性並證明合格的脅迫效果時。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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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嚴重脅迫而提起的訴訟中,說得最響亮的陳述並不能令人信服,而是對受害者實際脅迫效果的完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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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嚴重脅迫始於犯罪者威脅造成特別嚴重的邪惡或產生合格的脅迫效果,這種效果遠遠超出普通的威脅。 決定性因素是壓力的特殊強度,這種壓力足以使受影響的人處於在巨大脅迫下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的境地。 受害者是否實際受到傷害或威脅是否得到執行並不重要; 決定性因素是威脅適合強迫某種行為,如果沒有這種合格的脅迫,該人絕不會採取這種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犯罪者故意行事。 他知道或至少認真地接受了這樣的事實,即他通過特別嚴重的脅迫手段(例如威脅死亡、嚴重殘害、綁架、明顯的毀容或摧毀經濟存在)來誘導某人採取某種特定行為。 他認識到他的影響遠遠超出普通的威脅,並且旨在通過合格的邪惡來打破受害者的自由意志決定,並且有意識地接受由此產生的強烈脅迫情況。

需要犯罪者理解所使用的合格手段客觀上適合誘導受害者採取要求的行動、容忍或不作為。 他認為所使用的邪惡的特殊效果是可能的,並且接受這種效果就足夠了。 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故意意圖。

如果犯罪者認真地認為受害者自願採取其行為,並且不必將合格的影響理解為脅迫,則不存在故意。 這尤其涉及犯罪者錯誤地認為另一個人同意該行為或感覺不受威脅影響的情況。 誰認為受影響的人會在沒有威脅的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採取行動,就不符合主觀事實。

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者有意識地產生合格的脅迫效果或至少接受這種效果,並且他認識到他的行為以特別嚴厲的方式影響了受害者的決策自由。 誰知道或至少默許威脅特別嚴重的邪惡或侵入性的脅迫行為會打破自由意志的形成,誰就是故意行事,因此符合嚴重脅迫的主觀事實。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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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脅迫需要一種故意,這種故意有意識地旨在打破意志自由,並且默許合格的威脅或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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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嚴重脅迫的情況下,只有在絕對例外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進行轉移。 合格的事實需要特別嚴重的脅迫手段,例如威脅死亡、嚴重殘害、綁架、明顯的毀容或摧毀經濟存在。 這些手段通常會構成重大罪責,因此只有在具體個案中僅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實現合格情況或例外地存在異常小的罪責時,才考慮進行轉移性解決。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從事社區服務或進行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或者如果該行為總體上構成對個人保護商品的嚴重侵犯

只有在最小的罪責和立即的洞察力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審查是否存在例外情況。 在實踐中,在嚴重脅迫的情況下,轉移仍然是一種極其罕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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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時,重要的是法院如何始終如一地權衡脅迫的強度、對受害者的後果以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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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剝削性影響的嚴重程度、類型和強度來衡量刑罰法院根據所使用的合格脅迫手段的嚴重程度、威脅或暴力的強度以及脅迫情況對受害者造成的具體後果來衡量刑罰。 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者是否威脅或使用特別嚴重的邪惡,例如死亡、嚴重殘害、綁架、明顯的毀容或摧毀經濟存在,以及是否有計劃地或以更大的程度使用這種手段。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監禁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 對於嚴重脅迫,

刑罰範圍

對於《刑法》第 106 條規定的嚴重脅迫,基本情況下的刑罰範圍是六個月至五年的監禁刑罰。 只要脅迫是通過特別嚴重的脅迫手段實施的,則始終適用此增加的刑罰範圍。

合格的威脅或暴力手段包括:

對於脅迫導致受影響的人自殺自殺未遂的情況,刑罰範圍增加到一到十年監禁刑罰

如果嚴重脅迫

實施。

不存在較輕的刑罰範圍。 由於大規模增加的脅迫手段,嚴重脅迫構成了嚴重的非法行為,因此立法者沒有規定降級。

撤回威脅或隨後緩和局勢不會導致法律上的減刑。 這些情況只能在量刑的框架內考慮,而不能在確定法定刑罰範圍時考慮。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嚴重脅迫,罰款僅在罕見的例外情況下才有可能。 在實踐中,合格的脅迫手段通常導致監禁刑罰,因為它們構成了明顯更高的罪責。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款,而不是最多一年的短期監禁刑罰。 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嚴重脅迫的情況下,因為基本刑罰範圍從六個月到五年不等。 然而,在實踐中,《刑法》第 37 條的應用受到限制,因為合格的脅迫手段通常表現出明顯更高的非法行為,並且建議判處監禁刑罰。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 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 《刑法》第 106 條,但較少被授予,因為嚴重的威脅或合格的暴力通常表達了更高的罪責。 因此,只有在具體情況下在下限實現了合格的事實並且不存在持久的恐嚇時,有條件的免除才是現實的。

《刑法》第 43a 條:《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將監禁刑罰的無條件部分和有條件部分結合起來。 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 由於在 《刑法》第 106 條中,通常可以判處此範圍內的監禁刑罰,因此原則上可以考慮部分有條件的免除。 然而,在具有特別嚴厲的威脅或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它的應用明顯受到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特別考慮的是禁止接觸、反侵略計劃、損害賠償或治療措施。 目標是穩定的合法行為和避免進一步的脅迫情況。 對於嚴重脅迫,特別關注保護受害者和防止再次恐嚇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根據《刑法》第 106 條規定的嚴重脅迫,原則上由州法院作為陪審法庭做出決定,因為刑罰範圍從六個月到五年不等,因此存在不再屬於地區法院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 合格的脅迫手段,例如威脅死亡、嚴重殘害或綁架,構成了增加的干預強度,從而開啟了州法院的決策權。

不存在地區法院的管轄權。 只要滿足了《刑法》第 106 條的犯罪特徵,或者在訴訟中發現脅迫具有合格的性質,則只有州法院具有管轄權。

沒有規定陪審團法院,因為即使在合格或成功合格的情況下,刑罰威脅也沒有規定終身監禁刑罰,因此不滿足陪審團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要求。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 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訴訟程序在最能保證以適當和有序的方式進行的地方進行。

審級制度

可以對州法院的判決向高級州法院提出上訴。隨後可以通過無效申訴或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來對高級州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根據《刑法》第 106 條規定的嚴重脅迫,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索賠。 由於特別嚴厲的脅迫手段,例如威脅死亡、嚴重殘害、綁架或誘導採取侵犯特別重要利益的行為——通常存在更高的痛苦賠償要求、心理護理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對嚴重精神或身體後果的賠償。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但以未完全判給的索賠為限。

自願的損害賠償,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補償或對受害者的積極支持,可能會減輕刑罰,但前提是這些行為是及時可信完整的。

但是,如果犯罪者威脅使用特別合格的手段長時間使受害者處於痛苦的狀態或迫使該人採取侵犯特別重要利益的行為,則隨後的補救通常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減輕作用。 在這種合格的脅迫情況下,事後補償無法再決定性地減輕所犯的非法行為。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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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就可以儘早做出戰略決策,並且避免在最初的訴訟階段浪費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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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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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脅迫而提起的訴訟屬於刑法的更具挑戰性的領域。 指控因嚴重脅迫而提起的訴訟根據《刑法》第 106 條屬於脅迫犯罪中最具法律挑戰性的情況。 指控涉及特別嚴厲的影響形式,例如威脅死亡或嚴重殘害、使人處於痛苦的狀態或強迫採取侵犯特別重要利益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存在爭議的是,所聲稱的威脅是否實際上達到了法律要求的高質量,或者事實上是否以不同的方式評估該事件。

是否存在嚴重脅迫,取決於所使用的脅迫手段是否客觀上適合完全打破自由意志的決定,並使受害者處於特別無助的境地。 威脅措辭、訴訟強度或相關方之間關係的微小差異可能會極大地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完整且正確地收集證據、可靠地對陳述進行分類並制定無矛盾的論證路線。 只有精確的分析才能顯示是否實際滿足了嚴重脅迫的要求,或者指控是否基於誇大、誤解或不明確的生活狀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清晰且專業的代理可確保對嚴重脅迫的指控進行法律上的嚴格審查,並且全面考慮所有不利和有利的情況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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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針對性地提出的關於嚴重脅迫的問題可以清楚地了解具體威脅哪些風險以及仍然存在哪些行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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