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搶劫
嚴重搶劫
根據 刑法第 143 條,如果 嚴重搶劫構成加重情節,則構成刑法第 142 條規定的搶劫基本要件因特別危險的情況而構成加重情節。特別是,如果犯罪人在犯罪時持有武器或對受害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則屬於這種情況。
財產侵害與顯著增加的暴力或危險成分有關。嚴重搶劫的不法行為加重源於對受害者身體、生命或身體完整性的攻擊強度增加,並證明明顯更嚴厲的刑事評估是合理的。即使是短時間獲得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也足以構成嚴重搶劫。
構成嚴重搶劫,如果他人的動產在刑法第 142 條的條件下被拿走或勒索,並且額外的加重情節,例如使用武器、其他危險手段或造成嚴重人身傷害。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嚴重搶劫中,具體的事實情況決定一切。誰使用武器或嚴重傷害受害者,其刑罰範圍通常沒有輕判的空間。 “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在可感知的事件。唯一重要的是,通過中立的觀察(例如攝影機)可以確定哪些內容:具體行為、過程、使用的手段和發生的後果。內在過程,如故意、動機或意圖,不予考慮,不屬於客觀構成要件。
嚴重搶劫的客觀構成要件首先要求刑法第 142 條規定的基本犯罪的所有特徵都已滿足。因此,需要在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當前對身體或生命的危險進行威脅的情況下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動產。決定性因素是,犯罪人不僅僅是獲得該物品,而是在直接的個人脅迫下將其據為己有或讓人獲得。
拿走,如果犯罪人剝奪了有權人的實際財產控制權,並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財產控制權。如果受害者因暴力或威脅而勒索,使犯罪人獲得該物品,則構成自己採取行動。在這兩種情況下,決定性因素是該物品在脅迫下進入犯罪人的控制範圍。
犯罪工具必須針對一個人。暴力必須在身體上產生影響,或直接旨在打破受害者的抵抗。威脅必須涉及對身體或生命的當前危險,並且能夠在受害者身上引發合理的恐懼。脅迫必須在功能上與拿走或勒索相關聯,並且使之成為可能或確保其安全。
如果犯罪人即使只是短時間獲得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客觀構成要件就已經滿足。永久所有權、後續使用或經濟利益不是必需的。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財產侵害與直接的暴力或威脅情況相結合。
加重情節
除了基本構成要件之外,刑法第 143 條還要求額外的客觀加重情節,這些情節會顯著增加犯罪行為的不法性。
一個 根據刑法第 143 條第 1 款構成嚴重搶劫 如果
- 犯罪人在實施搶劫時使用了武器,或者
- 作為犯罪組織的成員,在另一名成員的參與下採取行動。
使用武器的前提是,所使用的物品本質上適合造成嚴重傷害,並且該物品在犯罪事件中,在功能上用於施加暴力或進行威脅。在犯罪組織內部的參與要求在一個長期結構框架內,多名成員協調合作。
根據 刑法第 143 條第 2 款 如果施加的暴力導致嚴重的犯罪後果,則存在另一個客觀加重情節。決定性因素是實際發生的後果,而不僅僅是行為的危險性。
特別包括
- 嚴重人身傷害,
- 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人身傷害,或者
- 人的死亡。
這些後果必須與搶劫過程中的暴力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有責任的人。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具有財產價值的他人的動產,該動產不屬於犯罪人的單獨所有,並且實際上可以被拿走或勒索。
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拿走或勒索該物品,使用暴力或合格的威脅,並輔以刑法第 143 條的加重情節,例如使用武器、在犯罪組織內部的參與或嚴重的犯罪後果。
行為結果:
犯罪成功在於犯罪人獲得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以及有權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短時間的控制就足夠了。
因果關係:
拿走或勒索必須與暴力或威脅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脅迫,就不會發生財產侵害。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這種風險得以實現,即嚴重搶劫的構成要件旨在防止的風險,也就是說,他人的財產通過直接暴力、武器使用或對某人的生存威脅而被剝奪,那麼該成功在客觀上是可以歸責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威脅在法律上是否被視為對身體或生命的當前危險,並非取決於誇大的言辭,而是取決於受害者是否客觀上可以理解地嚴重擔心自己的身體完整性。“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搶劫的構成要件涵蓋了在他人的動產被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當前對身體或生命的危險進行威脅的情況下,拿走或勒索的案件。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將財產犯罪與直接的個人脅迫在功能上聯繫起來。決定性因素不僅僅是財產的剝奪,而是受害者在拿走或勒索時身體完整性受到的具體威脅。
- 刑法第 131 條——搶奪性盜竊:區分的依據是使用暴力的時間點。在搶劫中,犯罪人已經使用暴力或合格的威脅來獲取該物品。在搶奪性盜竊中,犯罪人首先實施沒有暴力的盜竊,並且僅在完成拿走之後才施加暴力或威脅對身體或生命的當前危險,以便獲得、確保贓物或使逃脫成為可能。
- 刑法第 144 條——勒索:勒索與搶劫的不同之處在於犯罪的攻擊點。在搶劫中,他人的動產在脅迫下直接獲得,而勒索則針對受害者的行為、容忍或不作為,通過這些行為首先導致財產損失。損失是通過受脅迫者的行為間接造成的,而不是犯罪人直接 Zugriff 對該物品造成的。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嚴重搶劫之外,還發生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損壞財物、人身傷害、非法入侵或危險威脅,則存在真正的競合。嚴重搶劫保留其獨立的不法內容,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除非發生排擠。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嚴重搶劫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的排擠。特別是在暴力潛力增加或犯罪後果嚴重的情況下,這些情況構成了質量上增強的表現形式。在這些情況下,基本構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搶劫行為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襲擊或不同的犯罪對象,則存在多項犯罪行為。 每項犯罪行為都構成一個獨立的刑事單位,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脅迫行為和剝奪財產行為直接相關,並且由統一的意圖驅動,例如在同一犯罪計劃範圍內多次獲取,則可以假定存在統一的犯罪行為。 一旦沒有進一步的脅迫行為發生或行為人放棄其意圖,犯罪行為即告結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搶劫和搶奪性盜竊之間的區分並非細節。使用暴力的時間點往往決定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評估,從而決定了多年的刑罰威脅。 “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實施了搶劫,並且存在刑法第 143 條規定的加重條件。首先,決定性因素是證明有權人在他人的動產被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當前對身體或生命的危險進行威脅的情況下,拿走或勒索。決定性因素不僅僅是財產的剝奪,特別是與獲得該物品相關的對某人的直接脅迫。
此外,還必須證明嚴重搶劫的加重情節已經實現,例如使用武器、多名犯罪人在犯罪組織框架內的參與或嚴重犯罪後果的發生。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上已經發生了拿走或勒索,
- 該物品是外來的,即不完全屬於被告所有,
- 對他人使用了暴力或合格的威脅,
- 脅迫在功能上與獲得該物品相關聯,
- 有權人因此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
- 被告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佔有,即使這只是短時間的,
- 財產侵害與暴力或威脅存在因果關係,
- 此外,還存在刑法第 143 條的加重特徵,例如使用武器、有組織的犯罪行為或嚴重的傷害後果。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暴力行為、威脅、拿走以及各自的加重特徵是否在客觀上可以確定。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具有刑法第 143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的搶劫。重點是是否使用了針對某人的暴力或威脅,這種暴力或威脅是否對財產剝奪具有因果關係和功能性,以及被告是否因此獲得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
此外,法院還會審查嚴重搶劫的加重情節是否實際上已經實現,並且這些情節是否在客觀上可以歸責於被告。
法院特別考慮
- 暴力行為或威脅的類型、強度和過程,
- 脅迫和財產剝奪之間的時間聯繫,
- 事件發生前後的持有關係,
- 所聲稱的武器或危險手段的類型和使用方式,
- 其他犯罪人的參與及其合作,
- 已發生的傷害或犯罪後果的類型和嚴重程度,
- 證人關於犯罪過程和被告參與情況的證詞,
- 錄像、醫療文件或其他客觀證據,
- 表明對身體或生命存在當前危險的情況,
- 一個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會認為存在脅迫引起的交出或拿走,並且危險性增加。
法院明確區分了沒有脅迫性質的單純恐嚇、純粹的口頭衝突、沒有加重情節的簡單搶劫形式,以及刑法第 143 條的加重條件無法證明的那些情況。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實際上是否使用了暴力或合格的威脅,
- 脅迫是否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當前危險,
- 脅迫和財產剝奪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該物品是否是自願交出的,
- 是否僅存在強度不足的威脅,
- 是否實際建立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
- 所聲稱的加重特徵,例如使用武器或嚴重傷害,是否實際上存在或可以歸責,
- 犯罪過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以不同方式解釋財產損失的替代事件過程。
她還可以說明,這些行為是容易引起誤解的、視情況而定的或沒有合格的脅迫性質,或者不符合嚴重搶劫的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43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關於暴力或威脅情況過程的證人證詞,
- 來自公共或私人區域的錄像或照片,
- 醫療報告、傷害和永久性後果記錄,
- 武器或危險手段的扣押和調查,
- 犯罪現場痕跡和扣押,
- 犯罪前後的通信記錄,
- 證明脅迫、財產剝奪和加重後果之間聯繫的時間過程。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訴訟程序中,重要的不是印象,而是證據。如果沒有對暴力、拿走和加重特徵的明確認定,嚴重搶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
實例
- 使用武器拿走錢包:犯罪人晚上在地下停車場擋住一個人的路,拔出一把刀並將其明顯地指向受害者的上半身。他要求立即交出錢包,並威脅說,如果抵抗,就會刺傷。由於害怕受到嚴重傷害,受害者交出了裝有現金和身份證件的錢包。犯罪人因此獲得了對他人動產的新的實際控制權。決定性因素是,拿走不僅僅是在威脅對身體或生命的當前危險下進行的,而且還使用了武器。因此,不僅滿足了搶劫的構成要件,而且滿足了嚴重搶劫的加重情節。
- 在施加暴力並造成嚴重傷害後果的情況下拿走:在一次襲擊中,犯罪人多次用拳頭擊打受害者的臉部,導致受害者倒地並遭受嚴重傷害。當受害者昏昏沉沉地躺在地上時,犯罪人拿走了他的包並逃離。財產剝奪與先前施加的暴力有直接關係。決定性因素是,暴力行為不僅僅是為了拿走,而且還導致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因此,存在一種特別加重的嚴重搶劫形式。
這些例子表明,在嚴重搶劫中,除了基本構成要件之外,還會增加一些情況,這些情況會顯著提高暴力或危險潛力或導致嚴重的犯罪後果。不法行為的重點不僅僅在於財產剝奪,而在於受害者的身體或生命受到特別嚴重的威脅,或者在暴力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
主觀構成要件
嚴重搶劫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對搶劫的所有客觀構成要件都具有故意。犯罪人必須知道,他在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當前對身體或生命的危險進行威脅的情況下,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動產,並剝奪有權人的實際財產控制權。
對於故意而言,犯罪人認真地認為暴力或合格的威脅以及拿走或勒索是有可能發生的,並且接受這種可能性就足夠了。或有故意就足夠了。故意還必須涉及脅迫在功能上與財產剝奪相關聯這一點。
此外,嚴重搶劫還需要非法佔有故意。犯罪人必須至少默許通過佔有該物品來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的財產利益。
在 刑法第 143 條第 1 款 中,故意還必須涉及加重構成要件,例如使用武器或在犯罪組織內部的參與。
在 刑法第 143 條第 2 款規定的嚴重犯罪後果 中,不需要對傷害後果具有故意。犯罪人故意實施搶劫,並且他對嚴重後果因疏忽而應負責就足夠了。
如果犯罪人認真地認為自己有權利,認為是自願交出,沒有脅迫,或者對加重情節沒有故意,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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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根據刑法第 143 條,嚴重搶劫被排除在庭外和解之外。該構成要件要求合格的暴力行為、使用武器、有組織的犯罪行為或嚴重的犯罪後果,因此具有特別高的個人不法程度。嚴重的暴力和危險潛力不允許進行庭外和解。
雖然在根據刑法第 142 條進行搶劫時,理論上只有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才能審查庭外和解,但在嚴重搶劫中,由於法律上的加重情節和相當高的最低刑罰威脅,庭外和解被排除在外。僅僅是實現了刑法第 143 條規定的加重特徵,就導致無論是罪責還是犯罪後果都不能被評估為輕微。
因此,在以下情況下,不考慮庭外和解:
- 使用了武器,
- 該犯罪是作為犯罪組織的成員實施的,
- 由於暴力行為,發生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嚴重的永久性後果或人的死亡,
- 犯罪事件具有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相當大的危險潛力。
在這些情況下,在法律上排除了庭外和解。諸如金錢給付、公益服務、輔導指示或犯罪補償等措施是不允許的。必然會強制進行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並作出有罪判決。
排除轉向:
在根據刑法第 143 條進行的嚴重搶劫中,法律規定排除庭外和解。暴力程度的提高、犯罪工具的特殊危險性或嚴重的犯罪後果排除了將其歸類為輕微或適合庭外和解的犯罪行為。
即使在全面坦白、損害賠償或犯罪人的悔悟的情況下,也沒有庭外和解的空間。該犯罪始終應被評估為嚴重侵犯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 & 後果
法院在嚴重搶劫中,根據財產侵害的程度,但首先是根據暴力行為的類型、強度和危險性以及具體的犯罪後果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的身體或生命受到威脅或傷害的程度,是否使用了武器、多名犯罪人參與或發生了嚴重傷害。與暴力成分相比,財產方面明顯退居次要地位,但對於總體評估仍然具有相關性。
犯罪人是否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有組織地採取行動,犯罪是自發的還是有預謀的,以及對受害者存在什麼樣的危險潛力,這些都尤其重要。在刑法第 143 條第 2 款中,已發生的傷害後果是量刑的核心因素。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使用了武器或使用了特別危險的暴力,
- 多名犯罪人有意識地合作,特別是在犯罪組織的框架內,
- 受害者受到嚴重傷害、永久性損害或被殺害,
- 存在高度的殘暴或冷酷無情,
- 犯罪人有針對性地或有計劃地採取行動,
- 受害者特別無助或任人宰割,
- 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早期、全面的坦白,
- 明顯的悔恨和悔悟,
- 積極的損害賠償,如果可能的話,
- 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犯罪參與,
- 過長的訴訟程序持續時間。
由於法律規定的高刑罰威脅,減輕刑罰的空間有限。只有在判處的刑罰範圍允許的情況下,並且存在有條件的刑罰減免,才能考慮積極的社會預測。在刑法第 143 條第 2 款的加重情節中,通常排除有條件的減免。
刑罰範圍
在嚴重搶劫中,法律規定了明確分級的自由刑,這些刑罰取決於加重情節的類型和暴力行為的後果。
如果搶劫是在特別危險的情況下實施的,例如因為使用了武器或多名犯罪人有組織地合作,則刑罰範圍為至少一年和最多十五年自由刑。僅僅是這些犯罪形式就被認為是如此危險,以至於排除了較輕的懲罰。
如果暴力行為導致嚴重的人身傷害,刑罰範圍會顯著提高。在這些情況下,面臨至少五年至十五年的自由刑。立法者在這裡認為,對身體完整性的攻擊特別嚴重。
如果犯罪導致嚴重的永久性後果,例如永久性的健康損害,則刑罰範圍為十年至二十年自由刑。在這些情況下,該犯罪被評估為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
若施暴導致他人死亡,則刑罰為十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終身監禁。在這些情況下,重點不再是財產損失,而是對身體和生命的致命攻擊。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提示:
依據《刑法》第 143 條規定的嚴重搶劫罪,不設罰金。由於強制性的最低刑期,不得適用每日罰金制度。純粹的罰金刑罰是被排除的。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金,以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 143 條規定的嚴重搶劫罪,不存在這種可能性。所有形式的嚴重搶劫罪,都面臨至少一年的最低刑期,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刑期甚至會明顯高於此。因此,《刑法》第 37 條的適用範圍從一開始就被排除在外。在法律上不考慮以罰金代替徒刑。
《刑法》第 43 條:如果徒刑不超過兩年,且被告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緩刑。對於嚴重搶劫罪,這種可能性 僅在《刑法》第 143 條第 1 款規定的最低刑罰範圍內,在理論上是可行的。 在實務中,緩刑的給予會非常謹慎,因為該犯罪事實已經預設了加重暴力、使用武器或有組織的犯罪行為。
對於《刑法》第 143 條第 2 款規定的嚴重犯罪後果,且最低刑罰為五年或十年的情況,在法律上排除緩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 43a 條:部分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部分的組合。這種方式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不超過兩年的刑罰。
對於嚴重搶劫罪,只有在《刑法》第 143 條第 1 款的極少數例外情況下,當罪刑相符的刑罰略高於六個月,且沒有發生嚴重的犯罪後果,並且存在異常有利的被告情況時,才考慮這種可能性。
對於所有形式的嚴重搶劫罪,如果提高最低刑期,通常會排除部分緩刑。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輔導。這些措施涉及例如:
- 損害賠償,
- 禁止接觸或接近,
- 行為訓練或
- 有助於避免再次犯罪的結構性措施。
對於嚴重搶劫罪,這些措施僅作為補充,並且僅在(部分)緩刑的框架內考慮。它們不能取代徒刑,而只能作為輔助措施。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嚴重搶劫罪,僅有州法院具有管轄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考慮地方法院。
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
如果嚴重搶劫罪符合以下情況,則具有此管轄權:
- 使用武器實施,或
- 作為犯罪組織的成員,在另一名成員的參與下進行,或
- 施暴造成受害者嚴重傷害。
在這些情況下,屬於已加重但尚未造成結果加重的犯罪形式,其中不法行為的加重源於犯罪方式或傷害程度。
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
如果嚴重搶劫罪符合以下情況,則具有此管轄權:
- 導致身體傷害,造成嚴重的永久性後果,或
- 導致他人死亡。
這裡的重點不再是犯罪方式,而是施暴造成的特別嚴重的後果,這需要由陪審法院做出裁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犯罪地點的法院具有屬地管轄權。關鍵是在哪裡實施了暴力或發出了威脅,以及在哪裡實現了財產剝奪。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對於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或陪審法院的判決,可以提出上訴和無效上訴。如果符合法律前提,則最高法院有權對這些法律救濟途徑做出裁決。
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可以將初步裁決和決議提交給上級州法院。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嚴重搶劫罪,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參與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嚴重搶劫罪也涉及在動用武力或加重威脅的情況下,擅自奪取他人可移動財產,因此索賠尤其針對財產價值、重置成本、使用損失、錯失的使用利益以及因該行為造成的
此外,還可以要求賠償後果性損害,例如,如果財產剝奪與身體傷害、醫療費用、收入損失或其他直接的犯罪後果有關。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中,私人參與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主張索賠的時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僅在未被判給的索賠範圍內繼續進行。
自願賠償,例如歸還物品或賠償損失,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及時且認真地進行。然而,對於嚴重搶劫罪,這種減輕效果受到很大限制,因為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對人使用暴力。
如果行為人有針對性地、以加劇的暴力或在特別危險的情況下 行事,則事後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的減輕意義。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支援的優勢
依據《刑法》第 143 條的嚴重搶劫,是搶劫罪中特別嚴重的類型,並且需要加重的暴力行為、武器使用、有組織的犯罪行為或嚴重的犯罪後果。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犯罪過程、意圖、所聲稱的加重情節和證據情況。即使是事實上的微小偏差,也可能決定是否確實存在嚴重搶劫罪,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分類。
儘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精確分類案件事實、批判性地質疑暴力和加重指控,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情節。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審查是否確實滿足嚴重搶劫的先決條件,或者是否考慮區分簡單搶劫罪或其他犯罪行為,
- 分析證據情況,特別是關於暴力行為、武器使用、犯罪後果和參與形式,
- 制定明確且實際的辯護策略,以完整、有條理且法律上精確的方式對案件事實進行分類。
作為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們確保仔細審查嚴重搶劫的指控,並在可持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以盡可能減少對相關人員的法律和個人後果。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