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勒索
嚴重勒索
根據 § 145 StGB,如果勒索是在 特別嚴重的 circumstances 下進行的,則構成嚴重勒索。前提是一個人 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 脅迫另一個人採取 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 財產損失,並且 故意行事,以 非法致富 自己或第三方。肇事者不會自己拿走東西,而是 強迫受害者做出損害財產的行為。
嚴重勒索的不法行為在於,使用 非常嚴厲的威脅手段 來施加脅迫,或者該行為達到 更高的強度、持續時間或危險性。這尤其包括以 死亡、嚴重殘害、綁架、縱火、爆炸物 或 摧毀經濟或社會存在 進行威脅。與 以商業方式、持續 進行勒索或具有 極端犯罪後果 的案件相同,例如企圖自殺。
嚴重勒索是指使用 特別嚴重的威脅手段、長時間的脅迫 或 極端的犯罪後果 進行的勒索。它的刑罰明顯加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根據 § 145 StGB,決定的不是語氣,而是威脅的客觀脅迫效力以及由此強迫的財產處分。“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 外部可感知的事件。關鍵是 行為、使用的手段和發生的後果。動機或意圖等內部過程不予考慮。
嚴重勒索 的前提是首先滿足 簡單勒索的所有特徵。肇事者 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 對一個人產生影響,並脅迫他採取 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導致受害者或第三方的 財產損失。肇事者 不會自己拿取某物,而是 強迫受害者做出損害財產的行為。
財產損失的發生,是因為受害者屈服於脅迫。決定性因素是,不利因素 通過受害者的行為間接 造成,並且 沒有親自拿走。
如果施加了 身體脅迫 或直接旨在打破受害者的抵抗,則構成暴力。如果預期會出現 嚴重的損害,並且這種損害能夠引起 嚴重的恐懼,則構成危險威脅。脅迫的影響必須 在功能上與財產損失相關聯。
一旦通過強迫行為發生 財產損失,客觀構成要件即告成立。
加重情節
只有當 另外 至少實現了 一項法定的資格構成要件 時,才構成 嚴重勒索。
在以 死亡、嚴重殘害或毀容、綁架、縱火、核能、輻射或爆炸物造成的危險 或以 摧毀經濟存在或社會地位 進行威脅的情況下,尤其如此。關鍵是 脅迫影響的非凡強度。
如果肇事者 長時間使受害者處於痛苦的狀態,即通過 持續或重複的脅迫影響 不斷產生恐懼或精神困擾,則該行為同樣具有資格。
在 以商業方式實施、對同一人持續進行 或該行為 因果關係地導致 受脅迫者或受威脅影響的人 自殺或企圖自殺 的情況下,也存在資格。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有責任的人。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 受脅迫者或第三方的財產,這些財產因 強迫行為 而受到損害。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在於,一個人 通過暴力或特別嚴重的危險威脅 被迫採取 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 財產損失。
在 嚴重勒索 中,脅迫必須 另外採取特別嚴重的形式,例如以 死亡、嚴重殘害、綁架、縱火、摧毀經濟存在、通過 長時間的痛苦脅迫、通過 以商業方式進行 或通過 對同一人持續進行勒索 進行威脅。
行為結果:
犯罪成功在於 財產損失的發生,這種損失 直接歸因於受害者的強迫行為。
因果關係:
財產損失必須是 暴力或威脅的結果。如果沒有 脅迫影響,受害者 不會採取 損害財產的行為。
客觀歸責:
如果 正是法律想要阻止的風險得以實現,即 財產通過特別強烈的暴力或嚴重的威脅,通過受害者的行為 受到損害,則該成功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客觀上只計算暴力或危險威脅是否導致受害者採取具體的、損害財產的行為,以及資格條件是否實際存在。“
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如果勒索是在 特別嚴重的 circumstances 下進行的,則構成 根據 § 145 StGB 構成嚴重勒索 的犯罪事實。在這裡,受害者也被 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 脅迫做出 損害財產的行為。
其特徵是,不法行為 超出了簡單勒索的範圍,因為增加了 特別嚴重的威脅手段、長時間的痛苦脅迫情況 或其他 資格條件。關鍵仍然是,受害者自己採取行動,因為他屈服於合格的脅迫。
- § 105 StGB – 脅迫:脅迫 涵蓋了有人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被迫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而沒有發生財產損失 的情況。無論是簡單勒索還是嚴重勒索,財產損失都是強制性的犯罪事實組成部分。如果缺少這種財產成分,則排除勒索。嚴重勒索的資格 始終以首先存在 符合犯罪事實的勒索 為前提。
- § 142 StGB – 搶劫:搶劫 的特點是,肇事者 自己拿走或勒索別人的動產,並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當前危險的威脅。在 嚴重勒索 中,缺少這種 直接拿走行為。肇事者 通過受害者的行為間接 造成財產損失,受害者在特別嚴重的脅迫下採取行動。因此,這裡的關鍵仍然是,誰造成了財產的轉移:搶劫時是肇事者自己,嚴重勒索時是受害者在合格的脅迫下。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嚴重勒索之外,還增加了 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 人身傷害、剝奪自由、破壞財物或危險威脅,而這些行為 尚未包含在合格的犯罪事實中,則存在真正的競爭。在這些情況下,這些犯罪行為 並存,因為涉及 不同的法律利益。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犯罪事實 完全涵蓋了嚴重勒索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存在虛假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嚴重勒索 作為補充犯罪事實而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脅迫和財產損害完全包含在 更具體的犯罪行為 中。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 嚴重勒索行為是獨立 實施的,例如在 時間上明顯分離的脅迫情況 或 獨立的財產損害 中,則存在多項犯罪行為。每項行為都構成一個 獨立的刑事法律單位,前提是不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項 合格的脅迫行為和財產損害 之間存在 密切的時間和事實聯繫,並且由一個 統一的犯罪計劃 支撐,則可以假定存在統一的犯罪行為。一旦 沒有進一步的合格脅迫行為 發生或肇事者 放棄其犯罪意圖,該行為即告結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劃分很簡單:搶劫時是肇事者自己拿走,嚴重勒索時是受害者採取行動,因為他屈服於合格的脅迫。“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 嚴重勒索 罪。起點是證明存在 勒索,即被告 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 對一個人產生影響,並因此導致該人採取 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 財產損失。
此外,還必須證明存在 至少一個嚴重勒索的資格條件。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發生了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進行的脅迫行為,
- 暴力或威脅是針對某人的,
- 受害者由於脅迫而採取了行動、容忍或不作為,
- 這種行為客觀上導致受害者或第三方的財產損失,
- 在脅迫與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財產損害正是脅迫的結果,
並且另外至少實現了 嚴重勒索的一個資格特徵,特別是
- 以死亡、嚴重殘害 或 明顯的毀容 進行威脅,
- 以綁架、縱火 或以 核能、電離輻射或爆炸物造成的危險 進行威脅,
- 以摧毀經濟存在或社會地位 進行威脅,
- 長時間使 受脅迫者或另一個受影響的人 處於痛苦的狀態,
- 以商業方式實施,
- 長時間對同一人繼續實施該行為,
- 或者該行為 導致 受脅迫者或另一個受影響的人 自殺或企圖自殺。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暴力使用、威脅內容、財產損失和資格 是否可以客觀確定,例如通過
- 以及關於該行為的 強度、持續時間、重複或商業性質的跡象。
- 證人證詞,
- 通信記錄,如消息或電子郵件,
- 錄影,
- 醫療報告,
- 資金流動、合同或轉帳,
- 以及關於該行為的 強度、持續時間、重複或商業性質的跡象。
法院:
法院 在整體背景下 審查所有證據。它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 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進行的脅迫,這種脅迫 因果關係地導致了財產損失。
此外,還必須審查所聲稱的 嚴重勒索的資格 是否實際存在,並且可以 毫無疑問地確定。
法院特別考慮
- 暴力或威脅的類型、強度和過程,
- 脅迫與損害財產行為之間的時間關係,
- 受害者的具體行為及其決策自由,
- 關於犯罪過程和被告參與情況的證人證詞,
- 通信內容、付款憑證 或其他客觀證據,
- 表明存在嚴重的脅迫情況的情況,
- 一個 有理解力的普通人 是否會認為存在由脅迫引起的行為,
- 威脅的 內容是否符合嚴重勒索的合格威脅形式,
- 是否可以理解地證明存在 長時間的痛苦狀態,
- 是否存在該行為的 商業性質或持續性,
- 以及 自殺或企圖自殺 是否可以 作為犯罪後果因果關係地歸責。
法院明確區分了 沒有脅迫性質的純粹壓力情況、純粹的口頭衝突、社會上常見的影響,以及雖然存在勒索,但 嚴重勒索的資格無法證明 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是否實際使用了暴力或危險威脅,
- 脅迫是否構成嚴重的威脅情況,
- 脅迫與財產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受害者的行為是否是自願的,
- 是否僅存在沒有構成要件強度的心理壓力,
- 聲稱的財產損失是否實際發生,
- 是否真正滿足了 嚴重勒索的資格特徵,
- 是否存在 長時間的痛苦狀態,
- 是否可以證明 商業性質或持續性,
- 是否可以合理地將 自殺或企圖自殺 歸因於該行為,並且與該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 以及在犯罪指控中存在 矛盾或漏洞 或存在 替代的事件經過 的情況下。
她還可以說明,行為是 容易產生誤解的、情境性的或沒有脅迫性質的,或者雖然聲稱存在勒索,但 不滿足嚴重勒索的前提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 嚴重勒索,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關於脅迫情況、威脅強度和事件持續時間的 證人證詞,
- 關於威脅內容和重複性的 消息、電子郵件或其他通信記錄,
- 付款收據、轉賬或財產轉移,
- 錄影或其他客觀文件,
- 關於傷害或精神負擔的 醫療報告,
- 證明脅迫、財產損失和資格之間聯繫的 時間順序,
- 關於該行為的 商業性質或持續性的跡象,
- 關於聲稱的自殺或企圖自殺及其與該行為之間聯繫的 文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沒有關於威脅內容、嚴重性、因果關係和資格的可靠證據,嚴重勒索的指控往往站不住腳。“
實例
- 通過死亡威脅強迫支付金錢: 肇事者要求一個人支付大量金額,並明確威脅說,如果沒有付款,就會殺死他。由於對自己生命的嚴重恐懼,受害者自己轉帳了所要求的金額。肇事者不會直接拿走東西,而是強迫做出損害財產的行為。財產損失正是由於合格的威脅而發生的。由於以死亡進行威脅,因此構成嚴重勒索。
- 通過持續的威脅導致長時間的痛苦狀態: 肇事者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通過危險的威脅反覆向一個人施加壓力,以強迫持續支付金錢。受害者長期生活在恐懼和精神異常狀態中,並滿足要求,以避免進一步的升級。關鍵是,受害者通過所使用的手段在較長一段時間內處於痛苦的狀態。在這裡,也滿足了嚴重勒索的犯罪事實。
這些例子說明了 嚴重勒索 的典型表現形式。其特點是,肇事者 沒有直接拿走,但 不法行為明顯加劇,因為要么 以特別嚴重的損害 進行威脅,要么受害者 在較長時間內遭受嚴重的脅迫情況。因此,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 脅迫的非凡強度,而不僅僅在於 財產損害本身。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 § 145 StGB 構成嚴重勒索 的主觀犯罪事實,要求對 勒索的所有特徵 具有故意。肇事者必須知道,他 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 對一個人產生影響,並因此導致該人採取 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 財產損失。他必須認識到,受害者的行為 不是自願的,而是 被迫的。
對於故意,肇事者認真地認為 脅迫和財產損害 是可能的,並且接受了這一點就足夠了。或有故意就足夠了。 不需要意圖故意。
在 嚴重勒索 中,故意還必須涉及 資格條件。肇事者必須至少默許地接受,他 以特別嚴重的損害進行威脅,使受害者 在較長時間內處於痛苦的狀態,以商業方式 行事,持續 實施該行為,或者 嚴重的後果,例如自殺或企圖自殺,可能由脅迫情況導致。
即使在 § 145 StGB 中,也需要 致富故意。肇事者必須至少默許地接受,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 非法的財產利益。
如果肇事者 認真地認為自己有權利,受害者 自願採取行動,或者肇事者 對資格條件沒有故意,則不存在主觀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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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主要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過失。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問,將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構成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採取防禦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理解的,則他沒有故意。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刑罰的評估,但不能考慮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通常排除嚴重勒索的轉向。犯罪事實不僅要求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進行脅迫,而且還要求 資格條件,例如特別嚴重的威脅、長時間的痛苦脅迫情況、以商業方式或持續進行或特別嚴重的犯罪後果。因此,嚴重勒索通常具有 非常高的脅迫和財產不法程度。這種增加的犯罪不法行為通常排除了轉向解決。
在儘管存在嚴重勒索,但 罪責顯得非常輕微 並且資格條件 僅在邊緣實現 的情況下,可以 理論上 審查轉向。但是,隨著威脅強度的增加、脅迫時間的延長、以商業方式或持續進行,這種可能性實際上降至零。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 罪責總體上非常輕微,
- 沒有使用嚴重的暴力,
- 資格威脅的強度非常低,
- 財產損失很小並且已完全彌補,
- 不存在有計劃或持續的行為,
- 事實清楚且易於理解,
- 並且行為人有見識、合作且願意妥協。
如果例外地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提供社區服務、提供輔導或進行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或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排除轉向處分
- 存在嚴重的暴力使用或特別強烈的危險威脅,
- 犯罪指控具有非常高的脅迫或危險潛力,
- 該行為是有意識地、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持續地實施的,
- 存在多項獨立的勒索行為,
- 存在商業或系統的行為,
- 增加了特別的加重情節,
- 或者總體行為對受害者的決策自由造成嚴重和持久的損害。
只有在 罪責明顯最輕、脅迫影響最小 和 立即認識到錯誤 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存在轉向解決的 絕對例外情況。在實踐中,嚴重勒索 的轉向幾乎被排除,並且只能在極端例外情況下考慮。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 財產損失的程度、暴力或特別嚴重的危險威脅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 以及 受害者的決策自由和經濟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損害 來衡量刑罰。特別重要的是,哪個資格條件 構成了嚴重勒索,例如特別嚴重的威脅、長時間的痛苦脅迫情況、持續或商業行為或特別嚴重的犯罪後果。必須考慮肇事者是否 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重複地 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 非常強烈的脅迫影響 以及 嚴重的財產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 該行為是在 特別強烈的暴力使用或非常嚴重的危險威脅 下實施的,
- 存在 系統的、持續的或商業行為,
- 造成了 重大或危及生存的財產損失,
- 涉及多個財產價值或 經濟上重要的地位,
- 儘管有明顯的抵抗或受害者特別需要保護,但仍採取了行動,
- 犯罪是在親近、依賴或優越關係中實施的,
- 或者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理解,
- 早期結束 犯罪行為,
- 積極和充分的補償努力,
- 行為人面臨特殊的壓力或過度要求的情況,
- 或者過長的訴訟程序。
只有在判處的刑罰 不超過兩年 並且存在 積極的社會預測 的情況下,才考慮 有條件地寬恕自由刑。但是,對於 嚴重勒索,這種可能性受到 明顯更嚴格的限制,並且通常只有在 量刑下限 的犯罪模式中才是現實的。
刑罰範圍
對於 嚴重勒索,規定了 一年至十年不等的自由刑。增加的刑罰範圍適用於使用 特別嚴重的威脅手段 進行勒索、受害者 在較長時間內遭受痛苦的脅迫情況、以商業方式或持續 進行或該行為導致 非常嚴重的後果,例如自殺或企圖自殺的情況。
對於嚴重勒索,沒有規定 較輕的情況。如果存在任何一個資格條件,則必須適用 一年至十年自由刑 的刑罰範圍。減輕刑罰的情節只能在 此刑罰範圍內 產生影響,例如在資格強度較低、犯罪持續時間較短、損害金額較小或肇事者的個人壓力情況下。
還應注意的是,即使在嚴重勒索中,並非所有威脅都會自動受到懲罰。如果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脅 不違反公共道德,即 不顯得不公平、不適當或在社會上站不住腳,則已經排除了可罰性。如果有人追求 正當的訴求,並且沒有施加 不允許的或過度的壓力,則其行為 不違法。如果存在這種 不違反公共道德的情況,則完全排除了可罰性,因此 不會受到懲罰。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踐公式:大約6 個月的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日工資。此換算僅用作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日工資。
提示:
由於 嚴重勒索 的 刑罰範圍很高,因此通常 自由刑是首要的。在這裡,僅處以罰金 原則上是不予考慮的。因此,每日罰金制度僅具有 次要 意義,例如在 轉換短期自由刑、部分有條件地寬恕 或在 量刑 範圍內,而不是作為獨立的主要刑罰。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 37 StGB: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 五年,則法院可以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以 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 代替處以 罰金。此規定 不適用 於 嚴重勒索。由於刑罰威脅達到 十年自由刑,因此從一開始就排除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因此,不能代替 判處罰金。
§ 43 StGB:如果判處的刑罰 不超過兩年 並且肇事者具有 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 有條件地寬恕 自由刑。在嚴重勒索中,這 僅在例外情況下 才會考慮。鑑於資格條件,只有當該行為在刑罰範圍的 絕對下限 內移動並且不存在明顯的加重因素時,有條件的寬恕才是現實的。
《刑法》第 43a 條:部分緩刑允許對超過六個月且不超過兩年的自由刑,將無條件刑期與有條件緩刑刑期相結合。就嚴重勒索而言,這種形式在理論上可以適用,但實際上僅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適用,因為該行為通常具有高度的脅迫性和不法性。如果涉及嚴重的威脅或持續的脅迫,通常會排除這種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在嚴重勒索案件中,這些指示通常涉及密集的行為導向措施,例如治療性條件、結構性控制措施或損害賠償義務。目的是防止進一步的嚴重犯罪,並實現受控制的社會重新融合。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就嚴重勒索而言,法定刑期為一年至十年的自由刑。因此,排除了地方法院的管轄權,因為地方法院僅對刑期威脅不超過一年的自由刑的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
因此,無論如何,州法院具有管轄權。
由於刑期威脅超過五年,嚴重勒索不再屬於獨任法官的管轄範圍。因此,主要訴訟程序必須在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進行。這種組成考慮到了明顯增加的不法性和嚴重的刑罰威脅。
然而,陪審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因為嚴重勒索既不受終身監禁的威脅,也不規定超過五年的下限,也不屬於明確分配給陪審法院的犯罪行為。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犯罪地點的法院具有地點管轄權,即使用暴力或危險威脅的地方,以及造成或導致財產損失的行為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如果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作出判決,各方可以向更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此外,通常也會考慮無效申訴。審查由高等地區法院或在無效問題上由最高法院進行。
在此過程中,將檢查程序是否已正確進行,以及對嚴重勒索的法律評估是否正確。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就嚴重勒索而言,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嚴重勒索也是針對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強迫的損害財產行為,因此索賠尤其包括金錢給付、轉帳金額、交出的資產、債權放棄以及因強迫行為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強迫付款或行為導致經濟劣勢、流動性問題或業務損失。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就會阻止所有主張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獲准。
自願補償,例如償還獲得的金額、賠償造成的損失或認真努力進行賠償,如果及時且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人在特別強烈的暴力或嚴重的危險威脅下、有計劃地或重複地採取行動,或者該行為與異常嚴重的脅迫情況有關,則後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彌補嚴重勒索的不法行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與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嚴重勒索將通過特別強烈的暴力或嚴重的危險威脅進行的脅迫與財產損失結合在一起。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犯罪過程、脅迫影響的類型和強度、加重情節以及證據情況。事實上的微小偏差可能會決定是否確實存在嚴重勒索、僅僅是簡單勒索、僅僅是脅迫,或者由於缺乏違反公共道德,根本沒有刑事責任。
儘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正確分類事實、批判性地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嚴重勒索的先決條件是否確實存在,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評估,
- 分析證據情況,特別是關於暴力、合格的威脅、脅迫情況的持續時間、因果關係和財產損失,
- 澄清所使用的手段是否違反公共道德,或者是否考慮免於刑事責任的例外情況,
- 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該策略完整且在法律上精確地對犯罪過程進行分類。
作為專門從事刑法的代表,我們確保仔細審查嚴重勒索的指控,並且程序在可持續的事實和法律基礎上進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