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的威脅

根據《刑法》第 107 條,危險恐嚇是指任何重大損害的宣告,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在合理恐懼下產生,並促使他們採取某種行為。該罪行的核心在於製造嚴重的恐懼,這種恐懼明顯損害了決策自由,並造成了一種受害者必須切實預期威脅後果的情況。典型的恐嚇手段包括暴力嚴重虐待重大經濟損失或對身心健全的攻擊。決定性因素是恐嚇的客觀嚴重性,而不是行為人實際實施恐嚇的主觀意圖。該規範保護內心的平靜和自由的生活方式,並在心理壓力構成難以承受的負擔時劃定界線。

如果有人如此嚴肅地宣告重大損害,以至於受害者必須對其人身、經濟或個人安全感到切實的恐懼,並且因此其決策自由受到損害,則構成危險恐嚇。

簡單解釋《刑法》第 107 條規定的危險恐嚇。包括前提條件、刑罰範圍、範例和典型的辯護方法。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7 條危險恐嚇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任何向外可識別的行為,通過該行為,一個人向另一個人預示重大損害,根據一般生活經驗,這種損害可能引起恐懼和不安。該宣告必須是這樣的,以至於它可以在受害者心中產生嚴重的擔憂,無論行為人是否打算或能夠實際實施恐嚇。該規範保護決策自由,並從人們因預期嚴重損害而受到心理壓力時開始。

符合構成要件的是,行為人威脅造成損害的任何情況,這種損害客觀上足以對內心的平靜造成重大損害。行為人的內在動機無關緊要。決定性因素僅僅是外部環境和恐嚇行為的客觀效果。受害者的實際恐懼並非必要條件。重要的是恐嚇客觀上是否能夠建立心理壓力。

尤其包括暴力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犯罪重大財產損失或其他根據一般生活經驗應被視為嚴重的重大損害的宣告。恐嚇可以通過明示、含蓄或暗示行為進行,只要它客觀上可以理解為宣告嚴重的損害。

審查步驟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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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構成要件表明,損害的宣告是否實際上已在外部被識別為應認真對待的壓力手段。“

行為主體:

任何宣告重大損害或參與宣告的人都可以是行為人。這也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傳遞、批准或支持恐嚇的人,只要他們將恐嚇行為向外傳播。

行為客體:

受害者是恐嚇所針對的或客觀上受其影響的任何人。受保護的是自由意志,即在沒有對嚴重損害的恐懼的情況下做出決定的能力。

行為:

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的是,通過預示重大損害的任何行為。恐嚇必須能夠引起恐懼和不安,從而損害自由意志。

典型的符合構成要件的表現形式包括:

以人身暴力進行恐嚇

宣告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疼痛的毆打、虐待或其他身體影響。

以危害身體或生命的犯罪進行恐嚇

這尤其包括:

以殺害進行恐嚇
以嚴重人身傷害進行恐嚇
以危險攻擊進行恐嚇

這些恐嚇通常符合構成要件的要求,因為它們涉及最有價值的法律利益,即身體或生命。

以中斷或剝奪家庭聯繫進行恐嚇

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手段。包括以下恐嚇:

這些手段通常能夠建立嚴重的心理壓力

以重大財產損失進行恐嚇

宣告可能嚴重損害經濟生活基礎的損害,例如:

以其他嚴重的損害進行恐嚇

這包括在社會職業個人方面具有重大影響的損害,例如:

決定性因素始終是客觀上是否能夠在受害者心中引起嚴重的擔憂

通過暗示行為進行恐嚇

如果非語言行為客觀上明確地宣告了嚴重的損害,則也符合構成要件。這包括:

行為結果:

不需要單獨的犯罪結果。只要恐嚇已表達並且客觀上能夠引起恐懼和不安就足夠了。受害者的實際恐懼對於犯罪的完成沒有任何作用。

因果關係:

任何沒有它就不會以這種形式表達恐嚇的行為都是因果關係。如果間接或支持性貢獻加強或促成恐嚇行為,則它們也可能具有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如果行為人為決策自由創造或增加了法律上不允許的危險,並且這種危險在恐嚇中實現,則該行為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

僅僅是不滿的表達、情緒化的短暫反應或明顯無害的誇張是不夠的。從客觀觀察者的角度來看,恐嚇必須顯得嚴肅、嚴重和重要

加重情節

《刑法》第 107 條第 2 款涵蓋了特別嚴重的危險恐嚇形式。這包括以殺害嚴重殘害綁架縱火特別危險的手段摧毀經濟存在進行恐嚇。

如果有人長時間通過此類恐嚇被置於痛苦的狀態,也存在加重情節。在這些情況下,刑罰範圍會增加,因為恐嚇會產生特別具有威懾力和壓力的影響。

第 3 款還將刑事責任擴大到以下情況: 《刑法》第 106 條第 2 款 . 因此,危險恐嚇導致受威脅的人或另一個受影響的人自殺企圖自殺的情況也包括在內。在這些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適用一到十年監禁的刑罰範圍。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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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明確判斷出哪種不法行為是首要的,以及是否增加了其他強制手段,才能成功地進行精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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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一個人向另一個人宣告重大損害,根據其性質,這種損害能夠引起恐懼和不安並損害自由意志,則構成根據《刑法》第 107 條的危險恐嚇罪。決定性因素是通過預期嚴重損害而產生的強烈的、向外可識別的壓力,這種壓力會持久地動搖受影響者的內心平靜。重點不是隨意的影響,而是合格的恐嚇行為,這種行為在威脅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直接攻擊受影響者的心理自由。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危險恐嚇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罪行,例如剝奪自由、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脅迫或與綁架或境外轉移有關的罪行,則存在真正的競合。《刑法》第 107 條不會取代任何其他構成要件,而是通常獨立地與它們並存。如果另外產生了實際的行為強制,則恐嚇和脅迫可以並行實現。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在更具體的規範完全涵蓋了威脅性影響的情況下,才考慮根據特殊性原則進行取代。如果恐嚇直接用於強迫結婚,則《刑法》第 106a 條就是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第 107 條將退居次要地位。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危險恐嚇仍然作為獨立的不法行為存在。

數罪併罰:

如果有人在不同的時間或在多個獨立的過程中威脅多個人,或分別向他們預示損害,則犯下多個獨立的行為。如果各個恐嚇情況是獨立產生的,則應分別評估。

持續行為:

只要恐嚇在沒有重大中斷的情況下持續存在,並且追求相同的目的,例如恐嚇或對受害者進行心理控制,則持續時間較長的恐嚇情況構成單一行為。一旦恐嚇消失或放棄了持續影響的目的,該行為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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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依據的證據評估將衝動的言論與應受懲罰的恐嚇分開,並確保僅對真正的威脅情況進行制裁。“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有責任證明存在《刑法》第 107 條意義上的危險恐嚇。特別是,她必須證明被告宣告了重大損害,根據其性質,這種損害能夠引起恐懼和不安。必須證明恐嚇是客觀上嚴肅的向外可識別的能夠損害受害者的心理完整性或決策自由。

需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確定,在恐嚇與恐懼或不安的發生狀態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性因素是,由於宣告了嚴重的損害,受威脅的人必須切實地擔心會遭受重大損害。

法院:

法院評估整體背景中的所有證據,並排除不適當或非法收集的證據。它判斷所宣告的行為是否根據客觀標準能夠在受害者心中引起嚴重的擔憂恐懼不安

它確定是否存在特定於構成要件的恐嚇效應,從而證實了恐嚇的客觀能力。法院在此考慮:

法院還必須檢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僅僅是不滿的表達、日常衝突語句或無關緊要的恐嚇姿態,並且實際上達到了應受懲罰的威脅強度的範圍。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充分地提出質疑,特別是關於:

她可以提出表明該行為並非認真的誇張的脫離情境的或客觀上不適合宣告重大損害的總體情況。

典型評估

《刑法》第 107 條中,通常以下證據是相關的:

在更複雜的情況下,可能需要專業評估或專家意見,以便正確地分類實際的恐嚇效果受害者的壓力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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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只要行為人嚴肅地預示重大損害,並且客觀上能夠引起恐懼和不安,危險恐嚇就已經實現。決定性因素是所宣告損害的強度及其對外的影響;恐嚇是否在以後實際實施無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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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案例表明,總體印象是決定性的,並且始終應根據恐嚇的影響來評估恐嚇。“

主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7 條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這意味著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具有應認真對待的恐嚇的性質,並且客觀上能夠在受害者心中引起恐懼或不安。因此,他必須知道或至少認真地預期他的言語或暗示行為會被視為宣告重大損害。因此,行為人有意識地啟動了一種心理壓力機制,或者至少接受了這種影響。

需要行為人認識到,根據一般生活經驗,他所宣告的損害應被歸類為嚴重,例如暴力嚴重傷害經濟崩潰或第 2 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損害。他認為他的陳述具有恐嚇作用的可能性就足夠了,並且他接受了這種可能性。不需要有針對性的意圖;通常間接故意就足夠了,即有意識地接受受害者的恐懼反應。

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他的陳述不能被理解為恐嚇,則不存在故意。這涉及他認為該陳述是開玩笑的、象徵性的或明顯毫無意義的情況,並且他認為這對於對方來說是清晰可辨的。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話語不會引起恐懼,或者受害者不認真對待該陳述,則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最終,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有意識地追求或至少默許他的恐嚇的恐嚇作用。因此,如果有人知道或接受他宣告的重大損害會損害受害者的內心平靜和決策自由,則他是有意為之,並且符合《刑法》第 107 條規定的危險恐嚇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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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故意,行為人至少認識到恐嚇作用並默許這種作用的發生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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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危險恐嚇可以進行轉向,但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是現實的。構成要件要求宣告重大損害,這種損害客觀上能夠引起恐懼和不安。此類恐嚇手段通常會構成明顯增加的罪責,因此只有在恐嚇行為處於強度的下限或罪責在例外情況下特別輕微時,才考慮進行轉向處理。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進行社區服務或進行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最輕微的罪責立即的悔悟的情況下,才能檢查是否存在例外情況。在實踐中,對於危險恐嚇,轉向仍然是一種有限但並非不可能的選擇。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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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量刑取決於威脅損害的強度以及對受影響者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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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威脅損害的嚴重程度恐嚇的強度和嚴肅性以及恐嚇對受害者產生的具體影響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特別具有壓力的手段,例如殺害威脅宣告嚴重傷害綁架威脅或威脅摧毀經濟存在,以及是否計劃性地、重複地或以增加的程度使用了這種手段。相關的還有恐嚇對受害者的內心平靜、安全和生活方式產生了多麼持久的影響。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監禁時間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監禁。對於危險恐嚇,這同樣適用,只要不存在特別嚴重的加重情節。

刑罰範圍

危險恐嚇的基本構成要件處以最高一年的監禁或最高 720 個每日罰金。立法者認為,嚴肅地宣告重大損害是對一個人的內心安全和寧靜的嚴重干預。恐嚇必須能夠引起恐懼或不安;這種基本構成要件構成了刑罰威脅的起點。

對於特別具有壓力的情況,《刑法》第 107 條第 2 款規定了最高三年監禁的更高刑罰範圍。如果威脅了特別嚴重的損害,例如殺害、嚴重殘害、綁架、縱火、危險手段或摧毀經濟存在,或者如果一個人通過此類恐嚇長時間處於痛苦的狀態,則尤其適用這種更高的刑罰威脅。

根據危險恐嚇的第 3 款,在《刑法》第 106 條第 2 款的情況下,應適用那裡規定的刑罰威脅。如果危險恐嚇是在嚴重脅迫的範圍內實現的,則該刑罰威脅最高可達 10 年。因此,恐嚇被用作嚴重脅迫手段的情況可能導致明顯增加的刑罰範圍。

行為人以後減輕恐嚇或退縮不會改變法定的刑罰範圍。此類情況只能在刑罰量刑的範圍內考慮,但不會影響對該行為的法定分類。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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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罰金制度確保罰金仍然明顯,同時也以經濟狀況為導向。“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危險恐嚇,通常會考慮罰金,只要恐嚇沒有資格並且不存在特別嚴重的情況。特別是在一次性的、情境性的或不太強烈的恐嚇行為中,法院經常決定處以罰金,因為它適當地反映了不法行為的內容。只有在合格的或持續時間較長的恐嚇中,監禁才會更加突出。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的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危險恐嚇中,因為基本構成要件規定了罰金或最高一年的監禁,並且在合格的情況下,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然而,在實踐中,如果恐嚇手段特別嚴重或恐嚇具有嚴重的恐嚇作用,則會謹慎地適用《刑法》第 37 條。然而,在不太強烈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援引《刑法》第 37 條。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時間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監禁。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危險恐嚇中。但是,如果存在第 2 款規定的加重情節或恐嚇具有嚴重的強度,則較少授予這種可能性。如果所宣告的損害不太嚴重、恐嚇是情境性地表達的或者受害者沒有遭受持久的心理損害,則有條件的免除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將無條件和有條件的部分監禁結合起來。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兩年的刑罰。由於對於危險恐嚇,特別是在第 2 款規定的合格情況下,可以判處刑罰範圍的上限,因此原則上可以考慮部分有條件的免除。然而,在具有特別嚴重的恐嚇內容或長時間恐嚇的情況下,會更加謹慎地適用它。

§§ 50 至 52 StGB:法院可額外發出指示並下令緩刑協助。特別考慮的包括禁止接觸令反暴力計畫損害賠償治療措施。目的是穩定的守法表現避免進一步的威脅情況。對於危險的威脅,特別關注保護受影響的人和強制禁止進一步的威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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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的自由刑是絕對、有條件還是部分有條件,取決於威脅的嚴重程度和對未來行為的預測。“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簡單形式的危險威脅,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刑罰範圍僅限於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罰金。

然而,一旦存在加重威脅,即以特別嚴重的禍害(如殺害、嚴重傷害、綁架、縱火或經濟毀滅)進行威脅,則由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管轄。這種形式超過了地方法院的干預門檻。

如果出現在嚴重脅迫範圍內的威脅,並引發相應的嚴重後果(如自殺未遂),則由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作出裁決,因為可能的刑罰範圍明顯提高,因此需要更高級別的審判機構。

不設陪審團,因為沒有任何一種危險威脅允許判處終身自由刑,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州法院的判決向高級州法院提出上訴。隨後可以通過無效申訴或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來對高級州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危險威脅的情況下,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民事索賠。由於該行為通常基於對重大禍害的認真宣告,並引發明顯的心理壓力,因此通常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心理護理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對其他精神或健康後果的賠償。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但以未完全判給的索賠為限。

自願的損害賠償,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補償或對受影響者的積極支持,可以減輕刑罰,前提是這些賠償是及時可信完整的。

然而,如果犯罪者以特別嚴重的禍害威脅,使用加重的威脅內容,長時間大規模恐嚇受害者,或製造特別有壓力的心理脅迫情況,那麼事後的補償通常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的補償不能決定性地減輕所犯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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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了解刑事訴訟的流程可以避免在每個行為都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階段做出錯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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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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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威脅訴訟中,最初幾個小時的正確反應通常決定了整個刑事訴訟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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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危險威脅案件涉及對內部安全、個人安寧和個人心理健康的干預。決定性因素是威脅是否確實適合引發恐懼或不安,並在受害者身上產生嚴重的壓力。流程、強度或個人情況的微小差異都可能顯著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完整收集證據、正確分類陳述,並仔細審查不利和有利的情況。只有結構化的分析才能顯示,是否真的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危險威脅,或者陳述是否被誇大、誤解或置於錯誤的背景中。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刑法專家,我們確保對危險威脅的指控進行法律上的精確審查,並且訴訟是在完整和平衡的事實基礎上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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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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