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自殺
協助自殺
協助自殺包括兩種表現形式。首先是慫恿。即引起自殺的決意或加強已有的決意。其次是協助。即實際促進自殺,例如提供手段、指導使用或組織框架條件。必須是受影響的人自己做出最後的、致命的行為。如果另一個人接管了殺人行為,則不存在 《刑法》第 78 條,而是殺人罪。
協助自殺(協助自殺)意味著慫恿或幫助他人進行親手執行的自殺。只有在死亡意願的嚴格規定範圍內的陪伴才是允許的。超出此範圍的任何協助均屬犯罪。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決定性因素是決意的自由責任,沒有它,允許的臨終關懷就不可能存在。“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在方面。它回答了誰用什麼做了什麼,產生了什麼結果,以及行為與嚴重傷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審查步驟
- 犯罪行為:慫恿。引起或加強自殺決意。
- 犯罪行為:協助。任何促進自殺的行為,例如提供手段、指導、組織。
- 犯罪結果:親手自殺或企圖自殺。
- 因果關係和歸責:該行為必須在起因上促進了決意或實施。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 《刑法》第 75 條——謀殺:故意殺害他人,無論是否違反其意願。受害者沒有決定自由,兇手親手殺人。
- 《刑法》第 76 條 ——過失殺人:在情感上的特殊情況下殺人,由強烈的情緒波動(如憤怒、恐懼或絕望)引發。
- 《刑法》第 77 條——應要求殺人:應受害者的明確、認真和迫切要求而殺人;兇手自己主動採取行動以滿足該願望。
- 《刑法》第 78 條——協助自殺受害者自行執行殺人行為;兇手僅提供支持或心理協助。
- 《刑法》第 80 條——過失殺人:死亡是由於缺乏謹慎而發生的,兇手既不希望死亡,也不默許死亡。
協助自殺與應要求殺人的區別在於受害者的自主性。決定性因素是死亡不是由兇手的手造成的,而是由受害者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刑法承認這種區別,因為自由的自殺決意轉移了刑事責任,但如果受害者沒有自由負責地行動或兇手嚴重影響了該決意,則支持性貢獻仍然是應受懲罰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協助從心理影響開始。明確的劃清界限可以在刑法上減輕責任。 “
死亡意願和《刑法》第 78 條
自 2022 年以來,奧地利通過《死亡意願法 (StVfG)》擁有一種嚴格限制的可能性,以在法律控制下實施自己的死亡願望。然而,這僅僅通過受影響的人的親手行為才是允許的。
《死亡意願》使成年且有決定能力的個人,患有無法治癒或持續性嚴重疾病且持續遭受痛苦的人,能夠自行服用致命製劑,前提是
- 兩名醫生(其中一名具有緩和醫療培訓)已確認了決定能力和自由責任,
- 該意願以書面形式在公證人、公證員或患者代表處設立,
- 並且該製劑 僅交付給受影響的個人。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生前預囑:
- 另一個人 施用致命藥物,
- 該行為 不是自發的,
- 或者死亡的願望不是自由負責且持久地表達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臨終關懷只有在最後一步是親手完成的情況下才是允許的。任何外來的給藥都超過了界限。 “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如果另一個人積極支持或促成死亡的發生,則超過了協助自殺的界限。法律僅允許協助自殺,即幫助自殺,但不允許主動安樂死。
決定性因素仍然是,最後的、直接致命的步驟由受影響的人親手完成。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承擔著對行為、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受害者是否確實存在自主行為或兇手是否嚴重影響了犯罪意圖的問題的說服責任。
法院評估所有證據,並特別審查受害者的自由責任是否毫無疑問地確定。不適當或在壓力下獲得的陳述以及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被指控的人沒有舉證責任,但可以對自願性或因果關係提出質疑。展示替代過程或不確定性就足夠了。
典型證據:醫療文件、溝通記錄(消息、信件、電子郵件)、證人證詞、數位元資料、關於心理穩定性的專家意見、藥物記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人道主義動機不能取代正當理由。法律上,明確的界線是不能主動干預。 “
實例
- 一位照顧的親屬應一位病危的人的要求,為其取得一種致命藥物,該人親手服用。
- 一位朋友協助撰寫告別信,並取得該手段,但自己不給藥。
- 一位醫生解釋了一種製劑的作用,知道自殺計畫,但不干預。
- 不存在協助自殺,如果受害者沒有決定能力、在壓力下行動或兇手自己促成了該決意。
主觀構成要件
需要對支持自由負責的自殺的意圖。兇手知道並希望他的行為促進或促成另一人的自殺決意。
不需要主動行為;決定性因素是兇手尊重受害者的獨立決意。
如果兇手採取行動以首先促成該決意,則不存在真正的自殺,而是他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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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兇手的行為超出僅僅是支持性或組織性協助,或者如果受害者沒有自由負責地行動,則協助自殺是非法的。決定性因素是死亡決意是否是獨立、持久且不受影響地做出的。
不是非法的,如果受影響的人自己執行犯罪行為,具有自由決定的精神和心理能力,並且沒有第三方的影響是可識別的,則陪伴自殺。
一旦兇手主動促成、加強或決定了過程,他就超過了法律允許的界限,並符合《刑法》第 78 條的構成要件。
對存在應受懲罰的協助的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她必須證明受害者不是自主地行動,或者兇手施加了因果影響。如果對自由責任存在合理的懷疑,則應做出有利於被告的決定。
罪責 & 錯誤
如果兇手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則存在禁止錯誤。只有當該錯誤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說,儘管進行了合理的查詢,但仍無法獲得關於可罰性的明確性時,他才能被原諒。
無罪責能力,如果兇手由於精神疾病、嚴重的精神障礙或嚴重的感情狹隘而無法理解其行為的不公正性或根據這種理解採取行動。僅僅是情緒上的負擔是不夠的。
只有在嚴格限制的例外情況下,才能想像到可原諒的緊急情況,例如,如果存在對身體或生命的當前、無法以其他方式避免的危險。同情或道德動機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緊急情況。
免除刑罰 & 轉向
如果兇手自願從嘗試中退出或積極幫助防止死亡,則可以結束訴訟程序。
轉向原則上是被排除的,但可以在輕微的罪責、人道主義動機和缺乏對第三方的危害的情況下進行審查。
量刑 & 後果
法院特別考慮到
- 自殺決意是否是獨立的,
- 兇手是否施加了壓力,
- 他的協助在多大程度上是因果關係,
- 以及他是否事後表現出救援努力。
加重情節:影響不穩定的人、自私的動機、重複參與。
減輕情節:可以理解的同情動機、情感上的親近、退出、後悔。
《刑法》第 78 條的刑罰範圍
- 最高五年監禁。
- 刑罰範圍與應要求殺人相當,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受害者的自決權都起著作用。界限在於犯罪行為的親手執行。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實質性:地方法院作為陪審法院
地點:犯罪地點或成功地點;輔助性居住地/進入地點。
實例:向上級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向上級法院提出無效申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如果自殺未遂,受影響的人可以要求因不允許的影響或未提供援助而造成的損害賠償。
如果自殺完成,如果兇手非法影響了該決意,則親屬可以要求賠償喪葬費用、贍養費損失或精神痛苦。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在有具體嫌疑時,被告身份;從那時起,享有完整的被告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告訊問: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期;保持沉默權
- 查閱檔案:在警察/檢察官/法院;還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口頭證據聽證,判決;關於私人當事人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 不要表達任何出於同情的理由。 它們可以被視為認罪。
- 心理護理和過度勞累的記錄可以起到減輕責任的作用。
律師支援的優勢
由於協助自殺而進行的訴訟程序是刑法中法律上最複雜的領域之一。允許的臨終關懷和應受懲罰的協助之間的過渡很窄,並且主要取決於死亡決意是否是自由、持久且不受影響地做出的。
特別是在具有醫療、家庭或心理背景的案件中,證據情況很複雜。專家意見或陳述中的微小不準確之處都可能構成共犯的指控。因此,及早的律師代理對於準確記錄實際過程並在法律上正確分類至關重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仔細分析是否存在應受懲罰的影響或僅僅是陪伴性支持,
- 檢查是否可以證明受害者的自由責任,
- 評估醫療、心理和數位證據,考慮到它們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
- 在調查和主要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陪伴您,
- 並以應有的後果維護您對警察、檢察官和法院的權利。
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確保在法律上相關的界限得到維護,並且人類的動機得到客觀分類。這樣就產生了一種辯護策略,該策略在法律上充分支持您的立場,但沒有情緒化地呈現——目的是實現對您的行為的公平和客觀的評估。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