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

根據 《刑法》第 144 條,如果某人以暴力或危險威脅脅迫他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財產損失,並且故意行事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則構成勒索。行為人並非直接針對該事物本身,而是強迫受害者做出損害財產的行為

勒索的不法行為在於脅迫與有針對性的財產攻擊相結合。決定性因素是財產損失恰恰是脅迫的結果,並且行為人至少默許這種致富行為

構成勒索,如果有人以暴力或危險威脅強迫損害財產的行為,以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

淺顯易懂地解釋《刑法》第 144 條關於勒索的規定。奧地利的先決條件、典型案例和刑事後果。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勒索案件中,決定因素不是誰最終掌握了錢,而是受害者是否在暴力或危險威脅下採取了損害財產的行為。“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唯一重要的是中立觀察可以確定的內容,即行為、過程、使用的手段和發生的後果內在過程,如想法、動機或意圖,屬於此範圍,並且不予考慮。

根據 《刑法》第 144 條的勒索客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以暴力或危險威脅影響某人,並因此導致該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對受脅迫者或第三方造成財產損失。與搶劫不同,行為人並非親自直接針對某事物,而是強迫受害者做出損害財產的行為

脅迫行為在於受害者由於暴力或威脅而主動採取行動或不作為。財產損失恰恰因此而發生,因為受害者屈服於脅迫。因此,決定性因素是財產損失間接通過受害者的行為造成,而不是通過行為人親自拿走

犯罪工具必須針對某人暴力是指施加身體脅迫或直接旨在打破受害者的抵抗。如果向受害者承諾嚴重的損害,並且該損害足以引起嚴重的恐懼,則存在危險的威脅暴力或威脅必須在功能上與損害財產的行為相關聯,並且使該行為成為可能或確保該行為

一旦通過強迫行為造成財產損失,客觀構成要件即告成立。沒有必要行為人自己獲得某事物或永久支配該事物。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脅迫與財產損失相結合,而不是拿走行為。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的人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受脅迫者或第三方的財產,該財產因強迫行為而受到損害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進行脅迫,以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導致財產損失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財產損失的發生,這是強迫行為的直接後果

因果關係:

財產損失必須可歸因於暴力或威脅如果沒有脅迫,則不會採取損害行為。

客觀歸責:

如果恰恰實現了《刑法》第 144 條旨在防止的風險,即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通過受害者的行為損害財產,則該結果可客觀歸責。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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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搶劫的區別很簡單,但在實務中經常被忽視:在搶劫中,行為人自己拿走;在勒索中,他強迫受害者在脅迫下處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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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根據 《刑法》第 144 條的勒索構成要件涵蓋了某人以暴力或危險威脅被脅迫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財產損失的情況。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脅迫與間接財產攻擊相結合。決定性因素不是親自拿走,而是受害者自己採取損害財產的行為,因為他屈服於脅迫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勒索之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人身傷害、財物損壞、非法剝奪自由或危險威脅,則存在真正的競合。在這些情況下,構成要件並存,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並且沒有發生排擠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勒索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可以考慮不真正的競合。如果脅迫和財產損失包含在更具體的犯罪行為中,則尤其如此。在這些情況下,《刑法》第 144 條退居次要地位

數罪併罰:

如果多個勒索行為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脅迫情況下或在不同的財產損失情況下,則存在數罪併罰。每項犯罪行為構成一個獨立的刑事單位,前提是不存在自然的行為統一性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脅迫行為和財產損失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並且由統一的犯罪計劃支持,則可以假定存在單一犯罪行為。一旦不再發生脅迫或行為人放棄其犯罪意圖,犯罪行為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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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通過施壓來執行債務,並不一定構成勒索。只有當暴力或危險威脅迫使受害者遭受財產損失時,才會構成犯罪。 “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勒索罪。決定性因素是證明被告以暴力或危險威脅影響了某人,並因此導致該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造成財產損失。決定性因素不是拿走行為,而是脅迫,通過脅迫,受害者自己採取了損害財產的行為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聲稱的暴力或威脅以及損害財產的行為是否可以客觀確定,例如通過證人證詞、通信記錄、錄影、醫療報告、資金流動、合同、轉賬或其他可理解的情況

法院:

法院綜合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進行的脅迫,該脅迫因果關係導致了財產損失。重點是受害者是否在脅迫下採取了行動,以及這種脅迫是否在功能上對財產損失起作用。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沒有脅迫性質的純粹壓力情況純粹的口頭衝突、社會上常見的影響以及財產損失並非基於暴力或危險威脅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說明,行為是容易引起誤解的情境性的沒有脅迫性質的,或者不符合勒索的先決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務中,對於 《刑法》第 144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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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勒索訴訟中,通常不是由單個句子決定,而是由證據的關聯性決定:聊天記錄、資金流動和時間過程必須乾淨地匹配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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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顯示了根據 《刑法》第 144 條的簡單勒索的典型表現形式。其特徵是,行為人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強迫採取導致財產損失的行為,而沒有使用《刑法》第 145 條中特別嚴重的威脅或犯罪方式。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脅迫與財產後果相結合,而不是威脅的強度或異常的犯罪後果。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 《刑法》第 144 條的勒索主觀構成要件要求對所有客觀構成要件都具有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他以暴力或危險威脅影響了某人,並因此導致該人採取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對受害者或第三方造成財產損失。他必須認識到,強迫行為不是自願的,而是脅迫的結果

因此,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構成了由脅迫造成的財產損失。對於故意而言,行為人必須認真地認為暴力或危險威脅以及受害者的損害財產行為是可能的,並且接受這種可能性。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意圖故意。間接故意就足夠了

故意還必須涉及犯罪工具。行為人必須至少默許所使用的暴力對身體產生影響,或者威脅承諾嚴重的損害,並且足以導致受害者採取損害財產的行為。同樣,他必須認識到或至少認為脅迫與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功能關係是可能的。

此外,《刑法》第 144 條要求具有致富意圖。行為人必須至少默許通過受脅迫者的行為,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取非法的財產利益,例如通過獲得金錢、債權、服務或其他財產價值。這種非法致富的內在目標方向對於勒索作為財產犯罪是構成性的。

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他有權採取所要求的行為,或者受害者自願且沒有受到脅迫,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關於暴力或危險威脅的故意,例如因為他沒有認識到或至少沒有默許其對受害者的脅迫作用,則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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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主要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過失。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問,將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構成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採取防禦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理解的,則他沒有故意。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刑罰的評估,但不能考慮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原則上,轉向處分不排除根據 《刑法》第 144 條勒索,但僅在極其有限的例外情況下才考慮。構成要件要求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進行脅迫,因此通常具有相當程度的脅迫和財產不法行為。這種脅迫因素明顯限制了轉向處分的可能性。

沒有使用嚴重暴力危險威脅強度較低財產損失較小且犯罪僅產生微不足道的後果的情況下,可以例外地審查轉向處分。隨著威脅強度的增加、脅迫潛力的提高或有針對性的行動,轉向處分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處分,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公益服務、輔導指示或犯罪補償。轉向處分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排除轉向處分

僅在罪責明顯較輕強制影響極小以及立即悔悟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性的轉向程序。實際上,對於勒索,轉向僅在罕見的邊緣案例中才有可能,並且始終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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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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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財產損失的程度暴力或危險威脅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受害者的決策自由和經濟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影響來衡量刑罰。關鍵在於,犯罪者是否有針對性、有計劃或重複地採取行動,以及該行爲是否造成了顯著的強制影響以及明顯的財產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且犯罪者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對於勒索,預計刑期為六個月至五年。刑罰範圍涵蓋了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強迫損害財產的行爲,而沒有嚴重勒索的加重情節的情況。

勒索沒有明確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情況。但是,如果沒有使用嚴重的暴力威脅的強度較低財產損失較小,並且該行爲僅產生微不足道的後果,則具體的刑罰高度可能會在刑罰範圍的下限內。這些情況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但不會改變法定刑罰範圍。

還應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威脅都會自動受到懲罰。僅當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脅是違反道德的,即不公平、不適當或社會不可接受的,才構成勒索。如果一個人追求正當的訴求,並且沒有施加過度或不正當的壓力,則其行爲不違法。如果存在這種非違反道德的情況,則已經排除了可罰性,因此不會受到懲罰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提示:

對於根據《刑法》第 144 條進行的勒索除了監禁外,原則上也有可能處以罰款,尤其是在罪責較輕或刑罰範圍的下限內。因此,每日罰金制度具有實際意義,並且在個案中可能構成監禁的真正替代方案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五年,則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處以罰款,而不是最長一年的短期監禁。該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勒索,因為刑罰威脅在範圍內。但是,這不是該罪行的獨立罰款威脅,而是短期監禁的替代可能性。這主要適用於罪責較輕和總體較輕的犯罪情節

《刑法》第 43 條:如果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勒索中,其中關鍵在於暴力或威脅的強度以及造成的財產損失有多大。如果犯罪行爲在刑罰範圍的下限內沒有使用嚴重的暴力,並且犯罪者有悔悟之意,則有條件的緩刑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監禁刑罰。在勒索中,如果與罪責相稱的刑罰在六個月到兩年之間,並且沒有明顯的加重情節,則這種形式尤其重要。在使用強烈暴力或大規模威脅的情況下,通常會排除這種形式。

§§ 50 至 52 StGB:法院可以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在勒索案件中,這些措施通常涉及行為導向措施,例如衝突解決、社會穩定或損害賠償的條件。目的是防止再次犯罪並促進持久的社會重新融入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根據《刑法》第 144 條勒索行為的預期刑罰範圍為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州法院具有管轄權。地方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因為它僅對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

一般勒索案件中,州法院由一名獨任法官作出裁決。這種組成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管轄權,適用於處以一年以上但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且未規定由參審法院或陪審法院特別管轄。

參審法院不具有對勒索行為的管轄權,因為《刑法》第 144 條既未規定五年以上的刑罰,也不屬於明確分配給參審法院的犯罪行為。

陪審法院不予考慮,因為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特別是終身監禁或下限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均未滿足。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犯罪地點的法院具有地點管轄權,即使用暴力或危險威脅的地方,以及造成或導致財產損失的行為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如果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作出判決,則該判決不一定是最終判決。無論是被判刑人還是檢察官都可以提起上訴

根據判決的類型,可以考慮提起上訴。如果滿足某些法律前提條件,則可以額外提起無效上訴。然後,由上級法院審查該判決,該法院會檢查訴訟程序是否正確進行以及法律評估是否正確。

可以進行哪種類型的審查取決於州法院以何種組成形式作出裁決以及對哪些法律問題提出質疑。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根據《刑法》第 144 條進行的勒索中,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勒索是針對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強迫的造成財產損失的行為,因此索賠尤其包括金錢給付轉帳金額交出的資產債權放棄以及因強迫行為而產生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強迫支付或行為導致經濟損失、流動性問題或業務損失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私人當事人加入就會阻止所有主張的索賠的時效。僅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獲賠。

自願賠償,例如償還獲得的金額彌補造成的損害或認真努力進行賠償,如果及時且完全進行,則可以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在相當大的暴力或強烈的危險威脅下有計劃地或重複地採取行動,或者該行為與大規模的脅迫情況有關,則後來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效果。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賠償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彌補勒索的不公正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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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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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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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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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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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支援的優勢

勒索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進行的脅迫財產損失結合在一起。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犯罪過程脅迫的強度致富意圖以及證據情況。即使事實上的微小偏差也可以決定是否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是否考慮僅僅是脅迫簡單的勒索嚴重的勒索,或者該行為是否因缺乏違反道德而不具有非法性。

儘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正確分類事實、批判性地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專門從事刑法的代表,我們確保仔細審查勒索指控,並在可持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程序。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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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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