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業方式竊盜及在犯罪組織框架內的竊盜

根據 《刑法》第 130 條,如果某人犯下 《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竊盜罪,且該竊盜是以商業方式或在犯罪組織框架內進行,則構成加重竊盜罪。犯罪者會取走他人的動產,方法是破壞他人的管有並建立新的管有,且其行為是故意的,目的是為自己或第三方不法致富。加重的違法行為來自於旨在重複獲取收入,或來自於多人在較長時間的聯繫中組織化的犯罪形式。《刑法》第 130 條加重了刑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顯示出更高程度的計畫性和犯罪能量。

如果故意取走他人的動產,且犯罪者以商業方式行事或作為犯罪組織的成員犯下竊盜罪,則構成 《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竊盜罪。

以商業方式竊盜及犯罪組織竊盜。依據《刑法》第 130 條的先決條件、刑罰範圍和程序。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以商業方式或有組織地竊盜的人,不會因為單一的竊盜行為而受到更嚴厲的懲罰,而是因為其背後的計畫。“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描述了犯罪時外在發生的事情,即不論犯罪者內在動機的事實過程。《刑法》第 130 條首先要求《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竊盜罪。因此,需要取走他人的動產。取走意味著犯罪者取消了權利人的實際控制,並自己或透過第三方建立新的管有

此外,該罪行還需要特殊的犯罪形式。客觀上相關的是,竊盜在犯罪組織的框架內進行。如果犯罪者作為一個長期存在的團體的成員行事,該團體旨在重複實施犯罪行為,並且與另一名成員合作,則構成犯罪組織。

即使在《刑法》第 130 條中,只要權利人因此失去對該物品的控制,短時間獲得實際的財產控制權就已足夠。不需要永久持有

《刑法》第 130 條也提及以商業方式實施而言,應指出這是一種犯罪者的內在意圖。這屬於主觀構成要件,並將在那裡單獨解釋。

《刑法》第 130 條竊盜的基本構成要件相關聯,並加重了刑罰,因為有組織或系統性犯罪具有特殊的危險性。

加重情節

如果取走行為作為犯罪 組織的成員,在另一名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則客觀上構成《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竊盜罪。需要一個長期存在的多人聯繫,旨在重複實施犯罪行為,且犯罪者在該組織框架內行事。

此外,《刑法》第 130 條也將以商業方式實施列為資格。但應注意的是,商業性並非客觀上可確定的犯罪執行情況,而是基於犯罪者的內在目標方向,即透過重複的竊盜行為來獲得持續的收入來源。因此,它構成一個主觀構成要件特徵,並將在關於主觀構成要件的部分中更詳細地解釋。

具體的取走方式取決於《刑法》第 130 條所依據的各個基本犯罪或進一步限定的竊盜形式。《刑法》第 130 條 並非與特定的執行方式(如入室盜竊或攜帶武器)相關聯,而是與犯罪的組織性或旨在重複的聯繫相關聯。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者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的人。在犯罪組織框架內實施犯罪時,犯罪者必須是該組織的成員,並且在另一名成員的參與下行事。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任何具有資產價值的他人的動產。如果某物不完全屬於犯罪者,則該物屬於他人。任何實際上可以被取走的物品都是可移動的。

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未經或違反權利人意願取走該物品。資格來自於作為犯罪組織成員的實施,而不是來自於取走的方式。

行為結果:

犯罪成功在於權利人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而犯罪者獲得新的管有。即使是短時間的佔有也已足夠。

因果關係:

控制權的喪失必須歸因於犯罪者的取走行為。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發生成功。

客觀歸責:

如果風險完全實現,則該成功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刑法》第 130 條旨在阻止這種風險,即在有組織且旨在重複的竊盜結構框架內,未經授權地剝奪他人的物品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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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法》第 130 條而言,共同竊盜是不夠的。決定性因素是持續性、結構和另一名成員的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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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刑法》第 130 條的構成要件涵蓋了《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竊盜罪存在,並且該竊盜以商業方式在犯罪組織框架內進行的情況。在這裡,他人的動產也會被故意取走,以致權利人失去實際控制,而犯罪者建立新的管有。然而,增加的違法行為並非來自於取走的方式,而是來自於組織聯繫或旨在重複的犯罪行為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竊盜罪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損壞財物、非法入侵或危險的威脅,則存在真正的競合。竊盜罪保留其獨立的違法內容,並且不會被取代。如果多個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則這些犯罪行為並存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已經涵蓋了竊盜罪的全部違法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進行取代。如果增加了額外的加重情節,例如入室盜竊或特別嚴重的犯罪方式,則尤其如此。在這種情況下,較簡單的資格會退居次要地位

數罪併罰:

如果多起竊盜罪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取走行為或在不同的犯罪客體中,則存在多重犯罪。每次取走行為都構成一個單獨的犯罪,前提是不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起取走行為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並且由統一的犯罪計畫所支持,例如在以商業方式進行或在犯罪組織內部的共同犯罪概念框架內,則可以假定存在單一犯罪。一旦不再發生其他取走行為或犯罪者放棄其意圖,犯罪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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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合問題中,具體的違法核心至關重要。一旦更具體的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事件,較簡單的資格就會退居次要地位。 “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下了《刑法》第 127 條意義上的竊盜罪,並且存在《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決定性因素是證明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並且被告自己或透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管有。此外,還必須確定竊盜是在犯罪組織框架內進行,還是以商業方式進行。

尤其要證明的是

對於犯罪組織,必須證明被告是作為一個長期存在的多人聯繫的成員行事,並且在另一名成員的參與下實施了犯罪行為。
對於商業性,必須證明犯罪者是出於透過重複的竊盜行為來獲得持續的收入來源的目的而行事。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取走行為和加重情節是否在客觀上可以確定,例如透過證人證詞、錄影、通訊數據、組織程序、先前的類似犯罪行為或其他可理解的情況。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取走行為,以及是否滿足《刑法》第 130 條的先決條件。重點是權利人是否實際上失去了該物品,這種損失是否可歸責於被告,以及該犯罪行為的加重聯繫是否得到證明。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誤解疏忽臨時財產轉讓沒有真正控制權喪失的情況,這些情況不構成構成要件的盜竊。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說明,某些行為是容易引起誤解的、偶然的或經過權利人同意的,或者不滿足《刑法》第 130 條的先決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30 條而言,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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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關於重複意圖或協會結構的可靠證據,《刑法》第 130 條通常無法成立。證據的提出是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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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刑法》第 130 條並非與取走行為的特殊執行方式相關聯,而是與旨在重複的收入獲取團體內部的有組織犯罪相關聯。決定性因素仍然是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而不是取走的持續時間或後來的用途。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 130 條的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犯罪者必須知道他正在取走他人的動產,方法是剝奪權利人的實際控制權,並自己建立新的管有。他必須認識到該物品不屬於他,並且取走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

因此,犯罪者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構成有針對性地剝奪他人的物品,並且通常適合將權利人排除在使用和處置該物品之外。對於故意而言,犯罪者認真地認為取走行為是可能的,並且接受它就足夠了。不需要意圖故意;有條件的故意就足夠了

此外,故意也必須延伸到《刑法》第 130 條加重特徵。如果犯罪者作為犯罪組織的成員行事,他至少必須默許在這種有組織的結構框架內在另一名成員的參與下行事。對於以商業方式實施,需要犯罪者具有意圖,透過重複的竊盜行為來獲得持續的收入來源。這種目標方向構成一個主觀構成要件特徵

此外,竊盜罪還要求致富意圖。犯罪者必須至少默許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不法的資產利益,例如透過保留、使用、轉讓或出售該物品。這種內在的目標方向是資產犯罪的典型特徵,並且也必須存在於加重竊盜罪中。

如果犯罪者真誠地相信他有權取走,如果他認為權利人同意,或者如果他認為他有權要求該物品,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如果犯罪者沒有有條件的故意就認為他不是以商業方式行事或不是作為犯罪組織的成員行事,則情況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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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對於《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竊盜罪,原則上不排除轉向,但僅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考慮。該構成要件涉及加重竊盜罪,其中存在以商業方式實施在犯罪組織框架內行事。因此,通常存在增加的違法行為,僅在例外情況下才允許轉向解決。

《刑法》第 130 條的先決條件僅在邊緣滿足,犯罪者立即表示理解,並且可以迅速且完全地彌補犯罪後果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審查轉向。隨著計畫性重複意圖有組織的犯罪行為的增加,轉向解決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管指示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僅在明顯最輕微的罪責立即表示理解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地審查是否允許轉向程序。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30 條而言,轉向比基本構成要件的範圍明顯更窄,並且嚴格取決於個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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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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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財產干涉的程度盜竊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剝奪物品對權利人的經濟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損害程度來衡量刑罰。 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重複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明顯的財產損害。 對於《刑法》第 130 條,還必須考慮該犯罪行為是否是以商業方式實施的,還是在犯罪組織框架內實施的。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簡單竊盜構成基本構成要件,並處以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個每日費率的罰金。

如果竊盜行為是以商業方式實施的,或者作為犯罪組織的成員,在另一名成員的參與下實施的,則存在加重構成要件。在這些情況下,刑罰範圍為最高三年的自由刑。決定性因素不是該物品的價值,而是旨在重複的收入獲取或有組織的犯罪行為。

如果在這種犯罪方式中,還發生了嚴重竊盜以基本形式入室盜竊或使用武器的竊盜,則刑罰範圍會增加到六個月至五年的自由刑。在這裡,多個違法行為的增加同時發生。

最後,如果存在特別嚴重的竊盜,例如闖入住宅或特別危險的犯罪執行,在這種加重的犯罪方式中,法律規定一年至十年的自由刑。在這些情況下,不再規定罰金。

刑罰範圍的分級表明,特別是有組織或旨在重複的竊盜與其他加重情節相結合,會受到特別嚴厲的制裁。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竊盜罪,罰金通常會退居次要地位。由於加重的犯罪行為,它僅在例外情況下才考慮,例如在罪責較輕且刑罰範圍的下限。在較高的資格級別中,僅規定自由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而不是罰金。因此,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竊盜罪中,只要適用的刑罰範圍允許這樣做。

然而,在實踐中,《刑法》第 37 條的適用非常謹慎,因為《刑法》第 130 條通常要求透過以商業方式進行或有組織的犯罪行為來增加違法行為。只有在犯罪行為處於資格的下限,不存在明顯的計畫性,並且損害較小或已完全彌補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在具有法定最低自由刑的情況下,不適用。

《刑法》第 43 條: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刑法》第 130 條中。然而,如果該犯罪行為是以商業方式、有計畫地、重複地在犯罪組織框架內實施的,則會更謹慎地給予有條件的免除。如果損害已完全彌補,犯罪者表示理解,並且該犯罪行為保持在刑罰範圍的下限,則這種可能性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將無條件和有條件免除的刑罰部分結合起來,並且對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是可能的。對於《刑法》第 130 條,如果與罪責相稱的刑罰在這個範圍內,這種形式尤其重要。對於較高的資格級別或具有最低自由刑的情況,通常不適用。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這些通常涉及損害賠償、歸還該物品、避免進一步的資產犯罪或結構性措施,例如行為訓練。目的是彌補造成的損害,並防止進一步的,特別是系統性的竊盜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由於刑罰威脅增加,原則上州法院對《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竊盜罪具有管轄權。由於《刑法》第 130 條無論如何都規定了自由刑,因此地區法院的管轄範圍已超出,這超出了《刑事訴訟法》第 30 條的範圍。

如果是《刑法》第 130 條基本情況,則由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作出裁決。由於缺乏足夠的實質管轄權,因此不考慮地區法院

如果盜竊行為符合加重情節,即刑期提高至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則也由地方法院管轄原則上地方法院由一名法官審理,除非根據特別的法定管轄規則,否則由陪審法庭管轄,例如超過相關價值限額或相應的故意行為

如果存在特別嚴重的案件,且預計判處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則由地方法院作為陪審法庭進行判決。在這些情況下,不得由單一法官審理

陪審團無權管轄,因為《刑法》第 130 條未規定可開啟其管轄權的刑罰威脅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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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管轄權屬於拿取地點的法院。決定性因素是權利人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的地點,以及犯罪人建立新的保管權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對於地方法院作為初審法院的判決,取決於法院的組成,可提起上訴。如果判決是由地方法院作為單一法官作出的,則由高等地方法院管轄

如果根據《刑法》第 130 條陪審法庭審理盜竊案,則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和撤銷之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根據《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盜竊案中,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該犯罪行為也涉及未經授權地拿走他人的動產,因此索賠尤其針對物品的價值重置成本使用損失利潤損失以及因盜竊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該物品需要用於專業或商業目的,並且剝奪導致嚴重的經濟劣勢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就會阻止所有主張的索賠的時效。僅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判給。

自願賠償,例如歸還物品支付價值認真努力達成和解,如果及時且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以商業方式有計劃地重複地在犯罪組織的框架內行事,並且因此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那麼後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彌補犯罪行為的不公正。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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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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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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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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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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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根據《刑法》第 130 條規定的盜竊要求加重情節,例如以商業方式在犯罪組織的框架內行事。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犯罪過程主觀意圖組織上的參與證據情況。即使是微小的偏差也可能決定刑期和訴訟結果。

儘早尋求律師的協助可確保正確分類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正確評估證據並始終如一地利用減輕情節。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一家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律師事務所,我們確保仔細審查加重盜竊的指控,並在可持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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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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