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運輸
危險物品運輸是指由於其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而對人類、財產或環境構成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的運輸,因此受到特別嚴格的法律框架的約束。
在歐洲層面,危險物品框架指令 2008/68/EC構成了核心基礎。它要求所有成員國對道路運輸適用國際公約ADR(關於道路危險貨物國際運輸的協定)、對鐵路運輸適用RID(關於危險貨物國際鐵路運輸的規則),以及對內河航運適用ADN(關於內陸水道危險貨物國際運輸的歐洲協定)。
在奧地利,國家實施主要通過《危險物品運輸法》(GGBG)進行。這項法律強制參考ADR、RID 和 ADN的現行版本,並補充規定職責、程序和行政處罰條款。
只有完全滿足所有關於分類、包裝、標籤、文件、設備以及相關公司和人員資格的法律要求,危險貨物運輸才符合法律規定。
危險物品運輸是指危險物質的運輸,在奧地利,這些物質主要受GGBG以及具有約束力的ADR 法規的約束,並且只能在嚴格的安全條件下進行。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運輸危險物品的人承擔著更大的責任。誰在法律上確保這種責任,誰就能夠可持續地保護其公司。 “
歐盟和國家層面的法律依據
危險物品運輸在整個歐洲都是統一監管的,因為危險物質對人類、環境和基礎設施構成重大風險。為了使此類運輸盡可能安全地進行,歐盟層面和奧地利國家層面都適用具有約束力的法規。
歐盟層面:全歐洲統一規則
最重要的歐洲基礎是危險物品框架指令 2008/68/EC。該指令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適用國際危險物品法規。對於道路運輸,這是ADR。它詳細規定了哪些物質被視為危險品、它們必須如何包裝、標記和記錄以及駕駛員需要哪些培訓。
特別之處在於:ADR 規則不僅適用於跨境運輸,而且也適用於奧地利境內的純國內運輸。這意味著整個歐洲都適用大致相同的安全標準。
奧地利:通過《危險物品運輸法》實施
在奧地利,《危險物品運輸法》(GGBG)構成了核心國家法律基礎。該法律明確聲明ADR 具有約束力,並以奧地利的特殊規定對其進行補充。GGBG 尤其規定了:
- 誰負責遵守法規,
- 哪些機構負責,
- 控制如何進行,以及
- 違反者將面臨哪些處罰。
此外,還有基於 GGBG 的法規,例如《危險物品運輸法規》,該法規規定了實際的細節問題。其中包括小批量的例外情況、特定職業群體的特殊規定或額外的標籤義務。
背景中其他重要法律
除了 GGBG 之外,其他法律規定也發揮著作用。《機動車輛法》包含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的技術要求,例如油罐車或安全設備。《道路交通法》規定了一般交通問題,這些問題也適用於危險物品運輸,例如駕駛禁令和路線限制。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運輸危險物品的人必須同時遵守多個法律領域。然而,核心參考點始終是ADR 與 GGBG 相結合。
相關方的義務和責任
在危險物品運輸中,不僅駕駛員承擔責任。法律有意識地將義務分配給運輸鏈中的所有相關方,因為只有每個人都正確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安全才能發揮作用。相關規定來自ADR和《危險物品運輸法》(GGBG)。始終負責的是公司,而不僅僅是個別員工。
發貨人或托運人
發貨人位於每個危險物品運輸的起點,並承擔著特別重要的責任。他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將一種物質歸類為危險物品。發貨人必須正確地對貨物進行分類,使用合適且經過批准的包裝,並貼上必要的標籤。此外,他還提供所有必要的運輸文件,特別是運輸單據。
如果沒有明確指定發貨人,則在法律上通常將運輸公司本身視為發貨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義務。
包裝商
包裝商確保危險物品被安全地灌裝和封閉。他必須僅使用允許的包裝,並確保共同包裝的物質之間不會產生危險的相互作用。包裝錯誤是最常見且最危險的違規行為之一,因為它們可能直接導致洩漏或反應。
裝貨人
裝貨人負責將危險物品裝載到車輛上。只有在危險貨物包裝正確、未損壞且標記正確的情況下,他才能裝載危險貨物。此外,他還檢查是否遵守了共同裝載禁令,以及貨物是否安全地存放。因此,裝貨人負責貨物安全和目視檢查,但不負責物質的化學分類。
承運人或運輸公司
運輸公司對運輸過程的整體負責。它必須使用符合 ADR 要求的合適車輛,並確保所有規定的文件和設備都在車上。其中包括滅火器、警告設備和個人防護設備。
承運人還必須確保僅使用經過培訓的人員,並遵守適用的駕駛禁令或路線限制。
駕駛員或操作員
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駕駛員只有在擁有有效的 ADR 培訓證書的情況下才能運輸危險物品。在開始行程之前,他會檢查車輛、貨物、標籤、文件和設備。在行駛過程中,他必須遵守特殊的行為規則,例如禁止吸煙、停車規定或監控義務。
在緊急情況下,駕駛員有義務遵守隨身攜帶的書面指示,並且不得擅自干預貨物。
收貨人和卸貨人
收貨人不得無故延遲或拒絕接收危險貨物。目的是避免危險物質在車輛上停留不必要的時間。卸貨人負責安全和完整地卸貨,並對損壞的包裝做出適當的反應。卸貨後,他必須在必要時負責清潔、處置和保護。
危險物品安全顧問
許多公司必須任命一名危險物品安全顧問。他負責監督公司內部法規的遵守情況,培訓員工並檢查內部流程。他定期為公司管理層編寫報告,並向當局報告事故或事件。近年來,這項義務也明確適用於僅作為發貨人運營的公司。
所有相關方的指導義務
無論其角色如何,所有與危險物品打交道的人都必須定期接受指導。這種指導必須具體針對各自的活動,並記錄在案。目的是在風險導致違規或事故之前,識別風險、正確行事並避免錯誤。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危險物品法是組織法。懲罰不是偶然的,而是結構缺陷。 “
分類、包裝、標籤和文件
法律上安全的危險物品運輸在實際運輸之前很久就開始了。該領域的錯誤是處罰和安全問題的最常見原因之一。因此,法律要求一個明確的流程:首先進行分類,然後是包裝、標籤,最後是文件。
危險貨物分類
首先要問的問題是一種物質是否被視為危險物品。ADR 根據危險類型將危險貨物分為九個危險類別。其中包括爆炸性物質、易燃液體、有毒物質或腐蝕性物質。
每種危險物質都會收到一個四位數的聯合國編號以及一個用於運輸的官方名稱。此外,通常還會確定一個包裝組。它指示危險的潛力有多大。危險越高,其他法規就越嚴格。
正確的分類是發貨人的任務。在實踐中,人們通常依賴安全數據表,特別是運輸信息。錯誤的分類會自動導致包裝、標籤和文件中的錯誤。
危險物品包裝
危險物品只能在合適且經過批准的包裝中運輸。這些包裝必須堅固,並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洩漏或破裂。許多包裝都經過官方的結構和負載測試,並帶有相應的聯合國測試標誌。
包裝商必須確保包裝適合該物質,正確關閉並且不包含任何不允許的物質組合。某些物質永遠不能一起包裝,因為它們可能會發生危險的反應。
諸如罐、大型包裝或氣瓶之類的大型包裝也受到特殊的結構和測試法規的約束。不正確的包裝被認為是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它會直接危及人類和環境。
標籤和標示
為了使應急部隊和控制機構能夠立即識別危險,法律規定了清晰的標籤。每個運輸包裝都必須貼上危險標籤。這些標籤通過符號和顏色顯示物質的危險。此外,必須清晰地標記聯合國編號。
根據物質的不同,還會添加其他標籤,例如對於危害環境的物質或溫度控制的運輸。車輛有自己的規則。在許多情況下,必須在前後貼上橙色的警告標誌。對於某些數量或運輸類型,還需要在車輛側面貼上大型危險標籤。
只有在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下,例如對於非常小的數量,標籤才會被取消。如果沒有明確的例外情況,則始終適用完整的標籤義務。
危險物品運輸文件
沒有書面文件就沒有危險物品運輸。核心文件是運輸單據。它包含有關運輸的危險物品的所有相關信息,包括聯合國編號、官方名稱、危險等級、包裝組、運輸包裝的數量和總量。
駕駛員必須在整個行程中隨身攜帶此文件,並在檢查時出示。此外,車上必須有書面指示。這些指示向駕駛員解釋瞭如何在發生事故、火災或洩漏時採取行動。
根據運輸的不同,可能需要其他文件,例如培訓證明、許可證或車輛批准證明。在實踐中,缺少或錯誤的文件幾乎總是導致行政處罰,即使運輸本身是安全進行的。
為什麼這個領域特別關鍵
分類、包裝、標籤和文件像齒輪一樣相互作用。一開始的錯誤會自動延續下去。當局會特別嚴格地控制該領域,因為它是可以客觀驗證的。誰在這裡工作得乾淨,不僅可以減少風險,還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免受法律後果的影響。
例外情況和特殊規定
儘管危險物品法具有嚴格的特點,但它也知道有針對性的例外情況,以使小批量或某些使用情況的運輸切實可行。但是,這些便利僅在明確定義的條件下適用。誰錯誤地應用它們,犯的不是輕微的違規行為,而是完全的規則破壞。
根據 1000 點規則免除
最重要的例外情況之一是所謂的1000 點規則。如果每輛車僅運輸有限的危險物品總量,則該規則適用。ADR 將每種物質分配到一個運輸類別,該類別與特定的點數因子相關聯。如果所有點數的總和保持在 1000 以下,則適用許多便利。
在這種情況下,橙色警告標誌的義務以及駕駛員的 ADR 培訓證書的必要性將被取消。但是,某些最低要求仍然存在。其中包括帶有相應說明的運輸單據、駕駛員的基本指導和簡單的安全設備。如果運輸超過了限制,則所有 ADR 法規將立即再次生效。
限量
對於許多危險物質,ADR 允許以限量運輸,即所謂的 Limited Quantities。該規定主要涉及小的單個包裝,例如在貿易或包裹運輸中常見的包裝。
對於限量,許多義務被取消。不需要型式認可的包裝、危險標籤和運輸單據。取而代之的是,在運輸包裝上使用帶有LQ 標誌的特殊標籤就足夠了。但是,重要的基本義務仍然存在,例如安全包裝、貨物安全和人員指導。
工匠規則
所謂的工匠規則涉及危險物質僅用於自己的職業活動的運輸。典型的例子是帶有氣瓶、油漆或清潔劑的服務車輛。
僅當這些物質未交付給第三方並且遵守某些最大數量時,此例外情況才適用。標籤義務和 ADR 培訓證明被取消,但簡單的安全措施仍然是強制性的。誰在交付範圍內運輸危險物品,不能援引該規則。
公司內部運輸
在非公共公司區域移動危險貨物不屬於 ADR 的範圍。因此,工廠場地或倉庫和生產車間之間的運輸不受危險物品運輸法的約束。
但是,一旦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了很短的距離,完整的危險物品法規將再次適用。在實踐中,這種劃分經常被低估,並經常導致控制中的投訴。
應用例外情況時要小心
例外情況不是免費通行證。它們僅在所有先決條件都完全滿足的情況下適用。當局會特別仔細地檢查這些點。即使是很小的偏差也會導致整個運輸被視為違規。因此,在實踐中,如果存在不確定性,通常更安全的是從完整的規則集開始。
違規行為的制裁和法律後果
在法律上,違反危險物品法規不被視為小事。奧地利《危險物品運輸法》規定了一個嚴格的制裁制度,因為運輸危險物質的錯誤可能會造成重大風險。即使沒有發生事故,當局也會堅決懲罰違規行為。
根據《危險物品運輸法》第 37 條處以行政處罰
《危險物品運輸法》(GGBG)將違規行為分配到不同的懲罰類別。根據 § 37 GGBG,根據缺陷的類型和嚴重程度,每個違規行為可能會處以最高 50,000 歐元的罰款。對於較小的違規行為,例如正式的文件缺陷,罰款範圍較低,但很快就會達到四位數。
即使是較小的錯誤,例如缺少危險標籤、不完整的運輸單據或不充分的指導,也可能引發處罰。在實踐中,控制機構經常同時發現多個違規行為。然後,罰款會累加,從而使看似無害的缺陷變得昂貴。
多個相關方的法律責任
GGBG 明確規定,每個相關人員或每個相關公司都對自己的責任範圍負責。因此,如果發貨人、裝貨人、承運人、駕駛員和收貨人各自違反了他們的義務,則可以並排處罰。
法律有意識地不將責任集中在駕駛員身上。相反,公司應該被迫建立組織上乾淨的危險物品流程。在實踐中,這通常會導致從單個控制過程中發出多個罰款通知。
禁止繼續行駛和官方緊急措施
GGBG 明確授權控制機構在發現缺陷時採取立即的安全相關措施。其中包括禁止繼續行駛,如果不能排除對人類或環境的危險。
此措施旨在預防危險,並且不是懲罰,而是法律規定的安全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必須立即糾正缺陷。費用和組織後果完全由義務人承擔。
嚴重違規行為的刑事後果
除了 GGBG 規定的行政處罰外,刑事規定不受影響。法律明確規定,對於故意或特別危險的違規行為,還可以適用一般刑法。
這尤其涉及因不正確的危險物品運輸而使人們面臨具體危險或發生環境損害的情況。然後,可能會考慮諸如過失危害公眾或環境犯罪之類的犯罪行為。法律規定了自由刑,即使在實踐中僅對嚴重案件判處自由刑。
為什麼當局在這裡特別嚴格
GGBG 的高罰款範圍是有意選擇的。立法者希望實現危險物品運輸不是即興的,而是有組織地和記錄在案地進行。法律明確規定,預防性組織比事後制裁更便宜。當局在實踐中相應地嚴格應用這些規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當局不檢查結果,而是檢查法規的遵守情況。誰在這裡犯了錯誤,無論是否發生損害,都必須付出代價。 “
控制和執行的職責
為了使嚴格的危險物品法規在實踐中發揮作用,法律規定了一個多層次的控制和執行系統。多個機構分擔職責,每個機構都有明確劃分的任務。這種劃分旨在確保在運輸途中和公司內部有效地監控危險物品運輸。
警察是道路交通的主要控制機構
在公共道路交通中,首先是警察控制危險物品法規的遵守情況。經過專門培訓的部門既進行例行檢查,也進行重點行動。他們尤其檢查車輛的標籤、運輸單據、設備、貨物安全以及駕駛員的 ADR 培訓證明。
如果警察發現缺陷,他們可以發出機構處罰命令或提出指控。對於與安全相關的違規行為,他們可以禁止繼續行駛並扣留車輛,直到缺陷得到糾正。這些權力直接來自《危險物品運輸法》。
地區行政機關作為懲罰機關
實際的行政處罰程序由地區行政機關進行。其中包括地區行政辦公室和地方法官。他們檢查警察的指控,進行程序並根據 GGBG 處以處罰。
該機構還決定上訴、罰款評估和任何附帶後果。對於公司而言,特別重要的是,管轄權通常與控制地點或公司總部相關聯。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高額的罰款範圍表明,立法者在違規行為方面沒有任何疏忽的空間。“
勞工監察局和貿易主管部門
除了道路控制之外,勞工監察局和貿易主管部門還監控公司內部的流程。他們檢查公司是否已任命危險物品安全顧問,員工是否接受了充分的指導,以及危險物品是否在公司內部得到正確的儲存和處理。
這些機構雖然不控制道路上的車輛,但如果公司存在組織缺陷,他們會進行干預。此類發現通常會導致根據 GGBG 提出指控或採取額外的貿易法措施。
聯邦部委作為協調機構
執行的戰略控制由主管聯邦部委負責。該部委頒布了準則、執行說明和解釋指南,以確保在整個奧地利統一應用危險物品法規。
特別相關的是關於危險物品運輸的所謂執行法令。它為控制機構和當局提供了在對缺陷進行分類和評估處罰時的指導。即使這些法令不是法律,它們也主要影響當局的實踐。
特殊運輸工具的其他控制點
對於鐵路或水路上的危險物品運輸,存在單獨的監督機構。鐵路監督機構監控鐵路運輸,而航運監督機構負責內陸水道上的運輸。它們的任務在內容上與警察在道路交通中的任務相同。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危險物品法中,重要的不是事情是否順利,而是它是否在法律上得到了正確的準備。
“
對公司的實際意義
對於公司而言,該系統意味著控制不僅可以在運輸途中進行,而且也可以在公司內部進行。缺陷很少沒有後果,因為當局密切合作。因此,運輸或發送危險物品的人必須始終預料到組織上的缺陷以及車輛上的形式錯誤都會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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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法複雜、嚴格且不容錯誤。即使是很小的組織或形式上的缺陷也可能導致高額罰款、業務中斷或失去保險保障。專業的律師代表在這裡創造了清晰的法律和經濟優勢。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律支持創造了結構、清晰度和安全性 – 尤其是在行政程序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