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地点、物品和人员
Die 搜查地点、物品和人员 gem. § 119 ff StPO 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干预措施之一。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证据、逮捕嫌疑人以及保存相关痕迹。由于涉及侵犯隐私,因此受到严格的法律先决条件和明确的法院批准义务的约束。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检察官办公室或刑事警察才能自行采取行动。
搜查的目的是在地点、物品或人员身上找到证据、人员或痕迹,以侦破犯罪。
法律基础和定义
《刑事诉讼法》(StPO)区分了
- 搜查地点和物品,即非一般公众可进入的土地、房间、车辆或容器,以及
- 搜查人员,可能涉及衣物、随身物品或裸体
保护范围从房屋所有权到私人住宅和商业场所,再到专业使用的场所,如律师事务所、医生诊所或医疗机构。私人车辆、手提包和封闭的容器也受此保护。
搜查地点和物品的先决条件
如果存在具体迹象表明某处存在可疑人员,或者可以找到证据、痕迹或对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物品,调查机构可以搜查地点和物品。
搜查人员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下令进行人身搜查。在以下情况下,搜查是允许的:
- 有关人员已被逮捕或直接在犯罪现场被抓获,
- 存在具体的犯罪嫌疑,并且由于某些情况可以认为,在其身体或衣物上存在应被没收或评估的物品,或者
- 可以认为,该人由于犯罪行为而出现身体变化或受伤,其确定对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限制
仅仅为了立即审讯而进行的传唤无权进行搜查。前提始终是基于事实的具体怀疑。此外,必须可理解地说明所寻找的物品或痕迹及其对调查的重要性。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当调查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时,法律的精确性决定了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我们正是从那里着手。“
命令和批准
搜查住宅、受保护的房间和裸体只能通过法院批准,并且由检察官办公室下令。
在紧急情况下,刑事警察可以自行采取措施,但必须事后立即获得法院的裁决。
如果未获得批准,当局必须立即销毁所有结果和数据。
某些侵入性较小的措施,例如搜查衣物或车辆,调查机构可以自行执行。
搜查的执行
在每次搜查之前,必须要求有关人员自愿允许该措施或自行交出所寻找的物品。
在执行过程中,以下事项适用:
- 受影响者有在场权,并且可以请一位信任的人
- 缺席的房屋所有者由同住人或无关证人代表
- 在搜查专业场所(例如律师事务所、医生诊所)时,必须请一位相关利益代表在场
该措施应谨慎执行,同样应避免不必要的骚扰和侵犯人格权。
对裸体的搜查只能由同性别的人或医生进行。
文件记录和后续检查
必须立即向检察官办公室报告每次搜查的情况。法院事后会审查该措施的可允许性和合法性。
如果未经法律依据确保数据或物品的安全,则必须销毁或归还。
如果发现意外发现,也可以确保其他犯罪的证据安全,只要它们与另一项诉讼相关。
受影响者最迟在 24 小时内收到一份关于搜查及其结果的书面确认。
法律保护
- 针对法院批准:向高级地方法院提出申诉
- 针对检察官办公室的命令:因侵犯权利提出异议
- 针对刑事警察的措施:向行政法院提出措施申诉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对受影响者而言,搜查住宅、商业场所或人员通常是对其隐私的严重侵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对其经济存在构成严重侵犯。通常存在关于该措施是否合法下令、没收物品是否允许或当局是否超越其权限的不确定性。命令或执行中的错误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从证据的不可用性到声誉损害。
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确保对搜查进行法律审查,防止采取不当措施,并全面保护受影响者的权利。专业的法律支持在一个快速和精确行动至关重要的阶段创造了安全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搜查对受影响者来说通常是一个震惊的时刻,我们确保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维护法律和相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