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上禁止滥用标志,旨在通过引起混淆的可能性,防止在商业活动中非法利用他人标志。

违反了禁止滥用标志的规定。

不正当标志滥用的 6 个前提条件

在商业活动中交易——这是什么意思?

重要的是仅在商业活动范围内发生的行为。

所以……

而是……

具有外部影响和独立行为,并且市场关联性以盈利为目的

然而,并不一定需要盈利意图。

例如,建造汽车停车场不被视为商业活动,而是公共活动,即使某些公司因此受益。

对标志的相关使用还必须客观上适合促进自身或他人的竞争。这是否确实是故意的并不重要。

受保护的标志——保护什么?

标志用于区分和突出公司及其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供应商的区别。它们帮助潜在客户在市场上定位,并找到那些对其服务感到满意的公司。

它们具有区分、来源、保证和广告功能。

《UWG》第 9 条保护:

姓名

自然人和法人。它们用于在商业活动中识别和区分公司。

原则上,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出生姓名,只要不存在与市场上已存在的其他姓名混淆的风险。

同时与服务或商品的名称具有实际联系的名称不适用。

也保护艺名和笔名。

因此,姓名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必须非常特殊,以至于目标客户群可以通过它来区分公司及其产品。

公司和公司组成部分

公司是在公司注册簿中注册的企业家的名称,他以该名称开展业务并提交签名(《UGB》第 17 条)。

《UWG》第 9 条也保护公司组成部分,即公司的简称和标语,根据标志法。

公司的特殊名称

同样,也保护场所或公司名称,这些名称不是将公司或企业家指定为法律实体,而是指定公司本身。

因此,它们没有在公司注册簿中注册,但也必须能够将公司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

只有当公司的子部门的名称能够让相关的交易方识别出至少在组织上可区分的公司部分时,该名称才能享受标志法保护。

印刷作品的名称

印刷作品的标题(如书籍、报纸、参考书,但也包括 CD 和电影)可以通过《UWG》第 9 条受到保护,只要它们不指定已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域名

公司主页的选定名称也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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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适用统一的法律保护!因此,域名和另一家公司的“线下名称”之间也可能存在混淆的风险,这可以通过优先原则来解决——较早的标志优先! “

未注册的标志

特别是,也保护(尚未)注册商标的标志。

设备

在公司设备下

理解。

指的是公司使用的提供的服务、商品或手段的个别表示。

这包括商品的特殊包装,例如莫扎特球,员工的特殊制服,以及某些广泛使用的颜色特征,例如 MANZ 出版社的 MANZ 红色。例如,公司汽车的个别设计也属于设备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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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只有当这些类型的设备已经获得公众认知度时,它们才受到《UWG》第 9 条的保护。“

区分性或公众认知度

区分性

一个标志是否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区分性(也称为标志性)。

如果该标志具有一定的个性,因此适合将使用者与其他企业家区分开来,则属于这种情况。

虚构词

原则上具有足够的区分性。特别是完全虚构的词,以及属于常用语言但不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词,都具有区分性。

例如,“Dorfalm”一词作为餐厅的名称具有区分性。

描述性信息

普遍使用且具有纯粹描述性特征的名称不具有所需的区分性。

它们的内容可以轻松推断出来,并且它们包含对所提供的活动、服务或销售商品的易于理解的指示。

原则上,它们不适合充分区分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家。这也包括通用名称。

因此,“Best Energy”作为能源运营商的名称或“shopping city”作为购物中心的名称没有足够的区分性。

词语组合

另一方面,如果词语组合不是纯粹的描述性,而是足够特殊以使企业家在人群中脱颖而出,则它们具有标志性。

但是,对企业家提供的产品进行纯粹的、在日常语言中不常见的指示并不妨碍对标志的保护。

例如,“babydry”一词用于一次性尿布具有所需的区分性。

对于模棱两可的名称,有时很难评估其标志性:

如果一个标志包含多个可能的含义,那么只要目标受众群体可能的一种含义准确地描述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个方面就足够了——该标志然后被认为是仅具有描述性且不具有区分性。

通过将“Gute Laune”一词用于茶,可以将积极的情绪与商品联系起来。但是,需要目标受众进行一定的解释,才能将这种情绪与享受茶联系起来。该标志具有区分性。

外语术语的使用取决于它们对普通消费者的普遍理解程度。

“shopping city”一词对于普通目标受众来说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是纯粹的描述性。

字母或数字组合

这些通常具有区分性,除非对于所选的组合存在具体的保留需求。

对于家庭手工艺市场的商品,名称“DIY”(自己动手)就是这种情况——该术语具有太高的普遍使用性。

地理信息

原则上仅在它们具有公众认知度时才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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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如果一个标志不具有区分性,那么如果它已经获得了足够的公众认知度,仍然可以受到保护。“

设备的竞争法保护原则上要求,除了区分性之外,它们还必须获得公众认知度,从而与相关的交易方清楚地区分开来。

交易有效性

如果相关的交易方将一个标志视为特定公司或其商品或服务的指示,则该标志具有公众认知度。(RIS-Justiz RS0066744)

这种标志程度对于评估标志的公众认知度至关重要。

可能存在的足够公众认知度的另一个指标是标志的知名度——该标志在哪些交易方中传播?

该标志的知名度有多广的问题也可能具有相关性。——该标志在哪些地区传播?

如果一个标志缺乏所需的区分性,那么如果它已经在交易中如此广泛地传播,以至于相关的交易方能够将其分配给特定的公司,那么它仍然可以受到保护。

一个标志的保留需求、其标志性和公众认知度之间存在相互关系——保留需求越大,标志性越小,公众认知度必须越高。(4 Ob 126/01k)

潜在受害者的授权使用——标志保护何时生效?

为了使使用的标志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并且使用者可以在滥用标志的情况下提出相关的索赔,必须在其方面存在对原始标志的授权使用。

因此,对其标志的使用不得非法或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进行。

此外,只有当另一个企业家没有以其他方式获得使用该标志的授权时,才能对该企业家提出索赔。

原则上,标志保护——在标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情况下——随着首次使用而产生。

根据标志的类型,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与其他标志发生冲突时,适用前面提到的优先原则:较早的标志优先!

是否存在对他人标志的标志性使用?

只有当另一个企业家也确实以标志性的方式使用其标志时,即为了标记其公司、商品或服务,并且在商业活动中,才能对该企业家提出索赔。

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为了触发索赔,潜在受害者的标志与另一个企业家的标志之间必须存在混淆的风险。

如果通过使用一个标志产生以下假设,则存在混淆的风险: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家公司(狭义上的混淆风险)或来自彼此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经济或组织性质的公司(广义上的混淆风险)。(RIS-Justiz RS0109520)

相关的使用必须适合引起这种混淆。是否实际发生混淆并不重要。

评估的关键是对情况的全面考虑和普通消费者的观点。

评估中起作用的因素:

滥用标志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特别是,产生以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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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索赔的时效!
• 《UWG》第 9 条的索赔原则上在六个月后失效!
• 例外:所有金钱索赔在三年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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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索赔的丧失!
如果受保护标志的所有者知道较新标志的标志性使用,并且容忍了五年,则较旧标志的标志所有者不能再对损害方采取行动!“

要点

结论

为了防止侵犯自己的标志,

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