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构成了在线广告的法律框架。因此,在线广告是指旨在促进公司销售的任何在线沟通。
以下可作为广告媒介:
- 横幅广告:网站上以图形方式设计的广告区域,用于广告;
- 超链接:链接直接指向广告商的网站;
- 弹出窗口:一种图形元素,在用户访问网站时出现。
在奥地利,广告禁令和限制也适用于互联网。我们已经在“与个人和职业相关的广告限制”、“针对特定自由职业的广告限制”、“广告与未成年人”、“广告与政治家”、“印刷媒体广告”和“直销”等文章中讨论了广告禁令和限制。它们也完全适用于在线领域。但是,对于在线领域,还有一些额外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法
在在线领域,广告和社论内容混合的风险通常高于广播,因为广播中的广告是在广告时段中播放的。但是,在线也必须明确标明何时是广告。优惠、赠品和礼物必须清晰可辨,并且必须易于访问使用条件。抽奖活动也必须易于识别,并且用户必须能够访问参与条款。
媒体法
媒体法还规定,在线广告商必须将已付费发布的公告、推荐或其他贡献和报告标记为“广告”、“宣传”或“付费插播”。
除了印刷媒体外,媒体法还承认“定期电子媒体”。这些媒体是指以电子方式广播(广播)、在线访问(网站)或至少每年以类似设计出现四次(新闻通讯)的媒体。在线媒体也需要版本说明,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有义务进行披露。有关版本说明和披露义务的更多信息,请阅读“印刷媒体广告”一文。
只有所谓的“小型”网站可以免于披露义务。该法律将此类网站理解为内容不超过个人生活领域的描述或媒体所有者的介绍的网站。此外,“小型”网站不得影响网络用户的舆论。如果这些标准不符合,则该网站为“大型”网站,其所有者又有义务进行披露。在线报纸是“大型”网站的典型示例,因此必须进行披露。另一方面,即使是最热情的博主的妈妈博客也是一个“小型”网站,因此免于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