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的强制执行

在奥地利被称为“执行”的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凭证)强制执行权利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已确定的权利主张(关于行为、容忍或不作为)。通常,这是指实现原告在成功的诉讼程序中确定的权利主张。为了能够执行对被告有利的判决,执行程序旨在“强制”执行判决(“凭证”)(因此也称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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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凭证

作为执行凭证,可以用于执行的包括: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的裁决和决定(通常是民事判决中规定的支付义务,但也可能来自行政机关或刑事法院),以及某些公证行为和其他《执行法》第 1 条中列出的凭证

如果外国凭证是在国外设立的,并且根据国际法协议或欧盟的法律行为无需单独的执行声明即可执行,则可以使其与奥地利凭证具有同等效力(更多信息请参见外国凭证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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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类型

《执行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的执行方式来收取债权。下面将简要解释这些方式:

动产执行(对动产的执行)

这种执行方式是指对动产的执行,其目的是收取未结清的债权。强制执行由法警通过扣押和出售动产来进行。

但以下物品不得扣押:

如果原则上不可扣押的物品的价值与同类物品相比具有很高的价值(例如,皮草冬大衣与普通冬大衣相比),则可以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有价值的物品可以以相对较高的销售价值换取所需的物品(作为受保护的、不可扣押的物品),并且可以进行更换。如果法警没有发现可扣押的物品,则债务人必须提交一份资产清单。
物品的权利可能存在特殊情况:

债权执行(对动产的执行)

在这种执行方式中,债权人接管了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从而清偿了未结清的债权。

最常见的债权执行方式是工资执行。执行法院在此向雇主发出支付禁令。因此,雇主不得再将应付的工资(除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给雇员,而只能支付给债权人。执行法院向雇员发出处分禁令。因此,雇员不得处分其对雇主的工资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尤其是在持续扣押(如工资债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随时调整(不可扣押的免赔额)。

通常,债权是通过转账收取的。但也有可能通过以下方式收取:

债权。
但以下债权不得扣押:

不动产执行

在不动产执行中,债权人有三种不同的方式来满足其金钱债权:

  1. 强制抵押权设立

债权担保是通过为债权人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或建筑权来实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能立即满足债权人。但他获得了担保权。债权人只能稍后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管理或通过强制扣押进行拍卖来获得满足。如果债权人之前已经拥有(合同)质押权,则会立即登记执行通知。这意味着:

2. 强制管理

债权担保是通过持续利用不动产和由此产生的利润来实现的,这些利润用于支付金钱债权。

法院会指定一个人进行强制管理。强制管理人负责将收入转给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

3. 强制拍卖

债权担保是通过拍卖不动产来实现的。在强制拍卖中,通过利用不动产直接获得满足,债权人由此获得现金收益。

实物执行

实物执行包括各种执行方式,例如,用于实现行为(例如,腾房执行)、容忍和不作为(例如,用于执行交出或履行请求权)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所欠的行为是通过行使直接强制力来执行的,在某些实物执行中,通过处以惩罚性罚款来执行。

交出请求权由法警执行。如果无法在债务人或第三方处确保要交出的物品,债权人可以提起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要腾房(例如,出租房屋),执行凭证适用于所有从债务人处获得权利的人(也包括家庭成员)。但是,如果另一个人独立于债务人拥有其权利(例如,自己的租赁合同),则执行凭证的效力不适用于该人。

如果该物品与其他个人共同所有,则可以分割该物品本身,或者通过变卖,将各自的债权支付给其余的(共同)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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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院

在此,我们区分管辖法院和属地法院。

级别管辖

在第一审中,负责执行程序的主管法院始终是普通地方法院。

地域管辖

属地管辖权原则上取决于债务人的一般管辖地。因此,对于自然人,采用其惯常居所,对于法人,采用其公司所在地。如果债务人在国内(奥地利)没有一般管辖地,则可以采用其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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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收费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费根据《律师收费法》(RATG)确定。法院和执行费用根据《法院费用法》(GGG)和《执行费用法》(VGebG)确定。作为评估基础,通常采用要收取的(主要)债权金额。

如果判决费用,则律师费和法院费用将作为另一项(费用)债权作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的基础,并由法警收取。

简而言之:债权人虽然必须预先支付执行程序的费用。但是,如果可以收取,则最终由债务人承担法院费用以及法律代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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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凭证采取的措施

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已经确定了债权人的实质性债权,因此作为债务人,您不能再对执行其内容的根本权利提出异议。这更多的是诉讼程序中的上诉问题(所谓的确认程序,与随后的执行程序相比)。
但是,您可以对执行程序本身(即执行的方式或执行的分配)提出异议。

  1. 复议

可以通过上诉对执行程序中的特定措施提出异议。上诉是一种对法院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律手段。
特别是可以对以下裁决提出异议:

可以通过上诉提出异议。
以下情况除外:

2. 异议

如果对判决提出异议,原则上不得将新的事实作为论据提出。这是基于诉讼程序和法律补救措施之间的区别。如果在事后还可以提出更多新的事实,那么法律补救措施将像第二次诉讼程序一样起作用。在复审程序中禁止的事情,在异议范围内是允许的。例外情况下,可以提出新的事实。

异议尤其用于反对收益的分配或强制拍卖中的缺陷。

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异议来反对已登记债权的金额或等级的分配。

3. 申诉

如果执行决定是由书记员(而不是法官)做出的(通常是纯粹的金钱债权),则可以提出申诉作为法律补救措施。与上诉一样,强制执行措施也会受到批评。现在由法官审查争议事项。

4. 投诉

如果您想批评执行行为的方式作为公务行为,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投诉。
投诉分为:

5. 反对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债务人可以非正式地提出反对:

由此可见,债权人必须在五天内提交信息的更正或凭证,才能有效地执行。否则,必须停止执行程序(包括已经执行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债权人甚至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暂时中断执行

原则上,无法实现执行程序的中断。法律补救措施(上诉、投诉等)也不会停止程序在其当前状态下的进行。
如果宣布延期,原则上已经执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债务人

此外,还必须满足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尤其来自对执行凭证本身的质疑(《执行法》第 42 条)。这意味着,不仅要反对强制执行(行为)的方式,还要反对法院的判决。授权执行机构采取执行行为的凭证应被取消。此外,不得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这来自进一步的先决条件,即加权利益分配和担保,即债务人的申请不得毫无希望。

如果在过渡时期已经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或者已经达成了延期协议,执行机构也必须停止执行(“中止”)。当然,对于债务人破产的相反情况,也是如此。

关于分割诉讼的问题

  1. 我的土地被交给了一个强制管理人。我现在再也拿不回来了吗?

可以。如果您能够以其他方式清偿所有债权,或者法院做出停止令(例如,如果执行凭证被宣布无效,或者您达成了不同的和解协议),您就可以拿回您的土地。

2. 我住在现在被强制管理的土地上。我和我的家人必须搬出去吗?

不。在强制管理期间,您和您的家人可以使用土地上一个独立的居住单元。但这仅包括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如果您使用了其他空间,则必须在强制管理期间将其提供给强制管理人。

3. 我的土地要被强制拍卖。我还能做些什么来阻止它吗?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正确的,他原则上有权启动强制拍卖。但在拍卖开始之前,您仍然可以尝试与他达成协议。另一种付款协议可以导致拍卖程序延期。
如果您及时向法院提交一份带有证据的此类协议,所谓的延期申请将被批准,而无需满足其他条件。
强制拍卖程序也可以在三个月后恢复。如果两年内没有申请继续进行,法院将完全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