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
盗窃
如果某人根据《刑法》第 127 条实施盗窃,即该人将他人的动产从他人处拿走,通过打破他人的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并且故意行事,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重要的不是物品的经济价值,而是对他人支配权的干涉。即使是短期获得实际控制权也足够了。该行为构成要件保护他人财产免受未经授权的挪用,并构成财产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盗窃是指通过打破他人占有来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以进行非法挪用。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盗窃不是价值问题,而是控制问题。谁打破了他人的占有并建立了新的占有,谁就实现了《刑法》第 127 条的核心,即使该物品只在手中停留片刻。 “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27 条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拿走他人的动产。拿走意味着行为人取消了权利人的实际控制权,并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建立了新的控制权,即拿走了该物品并剥夺了原所有者对其的控制。
重要的不是物品的经济价值,而是对他人支配权的干涉,即权利人自由支配该物品的可能性。即使是短期获得该物品也足够了,如果权利人因此失去了实际控制权。不需要永久占有或后续使用。
《刑法》第 127 条保护他人财产免受未经授权的挪用,并构成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物品的特殊意义或特定的价值限制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不是必需的。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负责任的人,该人拿走了他人的物品,从而剥夺了权利人的实际控制权。行为人的个人特征无关紧要。
客体:
行为客体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的动产。如果某物不完全属于行为人,则该物是属于他人的。任何可以实际拿走的物品都是动产。物品的价值或特殊意义并不重要。
行为:
行为包括拿走。如果行为人未经或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拿走该物品,并且该人因此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则存在拿走行为。只要不对人使用暴力,拿走行为可以是秘密的、公开的或通过利用疏忽来实施。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在于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控制,而行为人可以自己支配该物品。即使是短暂地拿走该物品也足够了。不需要永久损失或具体的财产损失。
因此,如果他人的动产未经授权被拿走,并且原所有者失去了对其的实际控制,则构成《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
因果关系:
对该物品控制权的丧失必须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如果没有拿走行为,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刑法》第 127 条想要阻止的事情得以实现,即某人拿走了他人的物品,即使他没有权利这样做,那么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以归责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刑法》第 127 条中,重要的不是某人声称了什么,而是可以证明什么。如果没有关于拿走、属于他人和占有转移的可靠证据,那么对行为的指控仍然是站不住脚的。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构成要件涵盖了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的情况,即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而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重点在于对物品本身的挪用,而不是对其的损坏或改变。不法行为源于通过拿走来干涉他人财产,无论该物品是否因此受到损坏。
- 《刑法》第 129 条——通过入室盗窃或使用武器进行盗窃:通过入室盗窃或使用武器进行盗窃构成了盗窃的一种加重行为方式。这里也涉及拿走他人的动产,但存在加重情节,例如入室盗窃或携带武器。虽然《刑法》第 127 条规定了拿取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刑法》第 129 条与行为的实施方式有关。如果存在这些加重情节,则简单的盗窃行为将被排除,并且适用更严厉的处罚。
- 《刑法》第 125 条——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涵盖了任何故意的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从而导致其状况或可用性恶化。原则上,权利人保留该物品,但该物品被损坏、丑化或无法使用。与盗窃的区别在于攻击点: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况下,该物品保留在权利人手中,其状况恶化。在盗窃的情况下,权利人失去了该物品本身。如果损坏和拿走同时发生,例如当某物被损坏然后被盗时,故意毁坏财物和盗窃并存,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盗窃行为增加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或危险的威胁,则存在真正的竞合。盗窃保留其独立的非法内容,并且不会被取代。如果多个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则这些犯罪行为并存。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涵盖了盗窃的全部非法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特殊性的取代。例如,在加重盗窃形式的情况下,《刑法》第 127 条作为基本构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多次盗窃行为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在时间上分开的拿取行为或不同的行为客体,则存在数罪并罚。每次拿取行为都构成一项单独的行为,除非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次拿取行为直接相关并且由统一的意图驱动,例如在同一计划框架内的多次盗窃行为,则可以假定为单一行为。一旦没有进一步的拿取行为发生或行为人放弃其意图,该行为就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区分是严格的。一旦增加了入室盗窃、携带武器或其他资格,该案件就离开了基本构成要件,并且刑事后果会大大加剧。 “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拿走了他人的动产。关键是证明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并且被告自己或通过第三方获得了对其的新的控制。重要的不是物品的价值,而是对物品的客观挪用。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拿取行为,
- 该财物是他人的,即不完全由被告所有,
- 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
- 被告建立了新的占有,即使这只是暂时的,
- 挪用行为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拿取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可以确定,例如通过证人证词、视频记录、收银机数据、库存差异或解释该物品损失的其他可理解的情况。
法院:
法院综合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拿取行为。重点是权利人是否实际失去了该物品,以及该损失是否可以归咎于被告。
法院尤其会考虑:
- 事件发生前后的占有关系,
- 所声称的拿取行为的类型和过程,
- 失去控制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 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参与情况的证人证词,
- 视频录像、收银机数据或其他客观证据,
- 一个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该物品已被从权利人处挪走。
法院明确区分了单纯的误解、疏忽、临时所有权转让或没有真正控制权丧失的情况,这些情况不构成构成要件的拿走行为。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实际发生了拿取行为,
- 权利人是否真的失去了对该物品的控制,
- 是否存在同意、授权或归还意图,
- 该物品是否只是被短暂地触摸或移动,而没有建立新的占有,
- 犯罪过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同样合理地解释该物损失的替代原因。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行为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偶然的或经权利人同意而发生的,因此不存在拿取行为。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27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视频录像或照片,例如来自商店或公共场所,
- 关于拿取行为过程的证人证词,
- 收银机数据、库存文件或访问控制,
- 通信记录,从中可以得出过程或意图,
- 时间顺序,显示该物品何时消失以及谁有权访问。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盗窃诉讼中,证据逻辑至关重要。录像、收银机数据和一致的证人证词通常比事后解释更重要,因为它们客观地证明了占有权的转移。 “
实践案例
- 拿走具有重大财产损失的高价值物品:行为人从一个未锁定的车库里偷走了一辆高价值的自行车。他认为,所有者不会在短期内注意到损失,并打算仅暂时使用该自行车。事实上,所有者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而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自行车的价值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但对于构成要件而言,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未经同意拿走了该物品并将其从权利人处挪走。即使是短暂的获得也足以实现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经济损失突出了财产干预的程度,但不是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 尽管对重要性存在误解,但仍拿走了低价值物品:行为人在一家商店里拿走了他人的商品,并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销售场所。他认为该物品价值很低,并认为这“无关紧要”。事实上,店主失去了对该商品的支配和控制权,而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该物品是高价值还是低价值,对于盗窃而言并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未经授权挪用该物品。对重要性或价值的误解并没有改变《刑法》第 127 条的构成要件已得到满足这一事实。
这些例子表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只要他人的动产未经同意被拿走,并且权利人失去了实际控制,即使拿取行为只是暂时的,或者行为人认为经济损失很小,就已经存在。重要的不是物品的价值,而是对他人支配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干涉。
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他拿走了他人的动产,通过剥夺权利人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并自己建立新的占有。他必须认识到该物品不属于他,并且拿取行为是未经同意权利人而发生的。
因此,行为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构成了有针对性地挪用他人物品,并且通常适合于阻止权利人使用和支配该物品。对于故意,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拿取行为是可能的,并且接受它就足够了。除此之外的意图故意不是必需的;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此外,盗窃行为还需要致富意图。行为人必须至少默认地接受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传递或出售该物品。这种额外的内在目标被称为扩展的故意要素,并且对于许多财产犯罪而言是典型的。
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他有权拿走,该行为是权利人希望或允许的,或者他有权要求该物品,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谁认为自己是合法行事或错误地认为存在同意,谁就不符合《刑法》第 127 条的要求。
最终,谁有意识且自愿地拿走了他人的动产,并且同时至少默认地接受了与挪用该物品相关的财产利益,谁就是故意行事。
立即选择您期望的日期:免费初步咨询罪责 & 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对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原则上是可能的。该构成要件涉及未经授权挪用他人的动产,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其非法性和罪责程度不同。与加重的财产犯罪不同,并非必须存在特别高的非法性,因此在实践中更常考虑采取转移方式解决。
在损失很小、行为人立即表示悔悟并且可以迅速弥补后果的情况下,通常应考虑采取转移方式。但是,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有计划的行动或多次犯罪,采取转移方式解决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罪责较轻,
- 没有发生重大的财产损失,
- 不存在严重的后续影响,
- 无法确定有计划或重复的行为,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发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该行为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实施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盗窃行为,
- 存在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节,例如入室盗窃、克服安全措施或滥用信任,
- 或者总体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罪责明显最轻和立即表示悔悟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采取例外的转移方式。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27 条,转移方式是可能的,但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干预的程度、拿走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剥夺该物对权利人的经济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犯罪人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明显的财产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盗窃行为持续较长时间,
- 存在系统性或特别顽固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物品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物品,
- 尽管有明确的指示或停止要求,仍发生进一步的盗窃行为,
- 存在特殊的信任违反行为,例如在亲近、工作或依赖关系中发生的盗窃行为,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显的认识,
- 立即停止犯罪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刑罚幅度
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构成了基本构成要件,并处以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 360 个每日罚金。
如果盗窃是商业性实施的(《刑法》第 130 条)或物品价值超过 5,000 欧元(《刑法》第 128 条),则不再是简单的盗窃。在这些情况下,应适用各自相关的加重犯罪的刑罚范围,该刑罚范围明显高于《刑法》第 127 条的刑罚范围。
其他加重情节,例如入室盗窃或携带武器(《刑法》第 129 条)以及在当场被抓获时使用暴力(《刑法》第 131 条),也导致各自犯罪的较高刑罚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通常会考虑处以罚金,尤其是在罪责较轻、首次犯罪和损失价值较低的情况下。在实践中,简单的盗窃通常会以罚金或转移方式解决,前提是不存在加重情节。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监禁。因此,这种可能性也适用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在实践中,《刑法》第 37 条经常适用于简单的盗窃,因为刑罚范围较低,并且通常是初犯或较小的财产干预。特别是,如果不存在加重情节,损失很小或已弥补,并且不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则可以考虑适用。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不超过两年并且罪犯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免除监禁。这种可能性也适用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如果盗窃是有计划的、重复的或在加重情节下实施的,则有条件免除的适用会更加谨慎。如果损失已完全弥补,罪犯表示悔悟并且不存在加重犯罪特征,那么有条件免除尤其现实。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免除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免除的刑罚部分的组合。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
对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刑法》第 43a 条仅在例外情况下适用,因为法定刑罚范围通常低于六个月。因此,该规定主要在多个犯罪行为同时发生或先前犯罪记录导致更高的刑罚量刑时才具有实际意义。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这些通常涉及损失赔偿、归还物品、避免进一步的财产犯罪或纲领性措施,例如行为训练。目的是弥补造成的损失,并确保罪犯将来避免采取类似行动。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由于相对较低的刑罚威胁,原则上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可能的监禁刑罚最高可达六个月或同等程度的罚金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
由于《刑法》第 127 条没有规定更高的刑罚范围,并且它是盗窃的基本构成要件,因此没有理由让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参与。不考虑陪审法庭,因为为此需要明显更高的刑罚威胁。
同样排除了陪审团法院,因为在该犯罪领域没有规定特别严厉的惩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是拿走物品所在地的法院。决定性因素是权利人在哪里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以及犯罪者在哪里建立了新的占有。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向州法院提出上诉。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对罪责、刑罚和费用作出裁决。
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上诉或进一步的上诉来对州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前提是满足法律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该犯罪行为涉及未经授权挪用他人的动产,因此索赔尤其针对物品的价值、重置成本、使用损失、错过的使用收益以及因拿取行为而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该物品需要用于职业或商业目的,并且挪用导致了经济劣势。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私人参与者的参与就会阻止所有主张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之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进行,只要损害没有完全被判决。
自愿赔偿,例如归还物品、支付价值或认真努力进行补偿,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前提是它及时且完整地进行。
但是,如果行为人有计划地、重复地或以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方式行事,那么后来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赔偿只能有限地弥补该行为的不法行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根据《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涉及未经授权挪用他人财产,并且主要与拿取、致富意图以及具体的占有关系有关。法律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过程、意图、物品的价值和证据情况。即使是事实上的微小偏差也可以决定是简单的盗窃,是否可能采取转移方式,还是可以考虑无罪释放。
尽早获得律师的陪同可确保正确评估案件事实、正确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情节。尤其是在基于间接证据或证人证词的指控中,精确的法律分析至关重要。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仔细检查是否确实存在具有致富意图的拿取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法律评估,
- 分析证据情况,特别是占有关系、意图、可能的同意或错误,
- 通过批判性地质疑犯罪过程和财产损失来防止片面或过度的指控,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完全掌握实际过程并从法律上准确地对其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表,我们确保盗窃指控得到彻底、客观和无错误地审查,并且诉讼程序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上。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