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危害公共安全
疏忽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 177 条,如果通过疏忽危害公共安全,对违反注意义务的非故意行为对众多人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规模的他人财产造成且不存在纵火、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决定性因素不是实际损害的发生,而是客观上造成公共危险。
应受处罚的不法行为源于违反义务,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无法控制的危险情况。因此,疏忽危害公共安全并非单纯的实害犯,而是具有重大不法内容的独立危险犯。
疏忽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某人粗心或违反义务地行事,从而造成许多人或大规模的他人财产受到威胁的情况,且不涉及纵火、爆炸或类似的故意犯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违反注意义务是《刑法》第 177 条的核心。谁忽视维护、控制或安全规则,不仅会制造风险,还会制造具有自身刑法性质的公共危险。 “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涵盖外部可感知的犯罪行为。决定性因素是通过中立观察可以确定的内容,即具体的行为、过程、使用的手段以及由此造成的危险状况。内在过程,如故意、知识、动机或疏忽形式,不予考虑,不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前提是,行为人并非通过纵火、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而是对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造成危害。
如果危险不限于个别人,而是同时威胁到不确定的众多人或大量的他人财产,则构成公共危险。决定性因素是危险的广泛影响。
仅仅出现实际的危险情况就足够了。不需要实际发生损害。决定性因素是,该事件是否适合严重威胁到许多人或他人财产。
纵火、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故意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有单独的规定。《刑法》第 177 条仅在不存在这些特殊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适用。
加重情节
如果因疏忽危害公共安全而导致与造成严重后果的纵火相当的后果,则适用相同程度的加重处罚。
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
- 有人被杀害,
- 许多人受到重伤,或者
- 大量的人陷入生存困境。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不需要任何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决定性因素是危险的范围和强度,而不是个人的归属。
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通过造成公共危险 积极作为或违反义务的不作为。需要采取直接造成普遍危险情况的行为。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具体公共危险的产生。不需要发生损害。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险情况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危险必须正是因为这种行为而产生。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该条款想要阻止的典型普遍危险得以实现,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刑法》第 177 条,具体的危险情况就足够了。一旦情况客观上可能失控并且许多人受到影响,即使最终结果是好的,也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 177 条规定的疏忽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兜底条款。它仅在没有特别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况下适用。决定性因素不是使用的手段,而是因疏忽而对许多人或大规模的他人财产造成普遍危险。
- 《刑法》第 176 条——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与《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刑法》第 176 条涵盖有意识和有目的地制造公共危险。《刑法》第 177 条则要求危险不是故意的,而是因粗心或违反义务而产生。因此,如果有人故意制造危及许多人或他人财产的情况,则适用《刑法》第 176 条。如果有人因疏忽而造成这种危险,则根据《刑法》第 177 条进行评估。因此,决定性因素完全是内在的犯罪形象,而不是外部事件。
- 《刑法》第 169 条——纵火:如果存在根据《刑法》第 169 条规定的纵火,则《刑法》第 177 条不适用。纵火罪作为特殊犯罪行为优先适用。即使火灾危及许多人或大规模的他人财产,也适用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疏忽危害公共安全被完全取代,因为不法行为已被纵火罪涵盖。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疏忽危害公共安全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人身伤害、严重人身伤害、杀人罪、财产损失或剥夺自由罪,则称为真正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犯罪行为并列存在,因为不同的法益受到侵犯。疏忽危害公共安全保留其独立的违法内容,因为它涵盖了危险的广泛影响。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项犯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全部违法内容,则存在不真正的竞合。在《刑法》第 177 条中,这只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实践中,疏忽危害公共安全通常仍然存在,因为它恰恰涵盖了其他犯罪行为无法完全描述的普遍危险情况。
数罪:
如果多次危害公共安全彼此独立地实施,例如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时间,则应假定存在数罪并罚。那么,这些行为中的每一个都构成独立的刑事犯罪。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危害行为直接相关并且是统一事件过程的一部分,则可能存在单一行为。一旦不再采取进一步的危害行为或停止危害行为,行为的统一性就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区分很简单:故意导致《刑法》第 176 条,疏忽导致《刑法》第 177 条。外部事件可能相同,决定性因素是犯罪者头脑中发生或未发生的事情。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因疏忽而对许多人的身体或生命造成具体的公共危险或对大规模的他人财产造成具体的公共危险。
不需要发生损害,决定性因素是实际的危险情况。
尤其要证明的是:
- 产生了公共危险
- 许多人或大量的他人财产受到影响
- 危险并非仅仅是轻微的或局部性的
- 危险情况无法立即控制
- 危险是因果关系上可归因于被告的行为
- 不存在特殊犯罪行为,如纵火、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或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
- 在适当情况下,实际发生了严重的后果
此外,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必须证明危险情况是因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
法院:
法院在整体背景下评估所有证据,并审查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危险,以及该危险是否客观上可归因于被告。
特别是要考虑
- 危险情况的类型和程度
- 受威胁的人数
- 可控性或升级能力
- 技术鉴定和犯罪现场调查结果
- 证人证词和行动记录
- 行为与危险之间的时间关系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指出合理的怀疑,例如
- 不存在公共危险
- 情况可控
- 没有很多人受到影响
- 没有重大的财产价值受到威胁
- 危险在因果关系上不可归因于他们的行为
- 特殊犯罪行为适用
- 或者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声称不存在公共危险,必须解释为什么危险是可控的。一旦行动部队、疏散或大面积蔓延迫在眉睫,这种辩护只有在有力的事实支持下才能成立。 “
实践案例
- 多户住宅中暖气系统的不当操作:尽管维修技术人员多次发出警告,但房屋管理员仍让大型多户住宅中的旧燃气暖气系统继续运行,而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查。结果,出现了一个缺陷,导致废气泄漏到楼梯间和多个公寓中。气味迅速蔓延到整个建筑物,居民抱怨头晕和呼吸问题,房屋必须疏散,消防队和救援队正在行动。多个公寓暂时无法使用。决定性因素是,负责人不想有意识地制造危险,而是通过违反义务的不作为和缺乏注意,对许多人和大规模的他人财产造成了普遍的危险情况。
这个例子表明,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意图,只要通过疏忽维护和控制而产生许多人同时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就存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
主观构成要件
疏忽危害公共安全不需要故意。行为人不必想要该危险,也不必有意识地接受该危险。只要他忽视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对许多人或大规模的他人财产造成危险就足够了。
如果行为人
没有认识到危险,尽管他本应认识到危险,或者
虽然认识到危险,但违反义务地相信不会发生任何事情,则存在疏忽。
因此,只要行为人粗心、疏忽或违反义务地行事,从而产生普遍的危险情况就足够了。不需要有意识的危害意图。
对于严重的后果,如严重伤害、死亡或使许多人陷入困境,也不需要故意。决定性因素是,这些后果是否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
如果行为人遵守了所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措施,并且即使在行为适当的情况下,也无法识别危险情况,则不存在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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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通过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及许多人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规模的他人财产的危险情况,通常不能声称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和实际危险源。仅仅是无知、漠不关心或轻率并不能排除罪责。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人才应受到惩罚。疏忽危害公共安全不是故意犯罪,而是需要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人不必想要该危险,也不必有意识地接受该危险。只要他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尽管他本应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违反义务地低估了该危险就足够了。
如果缺乏任何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例如因为行为人在履行义务的行为中无法认识到会产生普遍危险,则不存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
无责任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行为或无法根据这种认识采取行动,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存在相应的疑问,将征求精神病学鉴定。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情况下采取行动以避免对其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免责的紧急状态。即使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其他出路并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避免危险情况,该行为也仍然是非法的,但可能减轻或免除罪责。
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通过造成危险情况而有权采取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以理解的,则其行为不具有故意。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则可以考虑疏忽责任,但不能作为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根据刑事诉讼法,转移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该罪行不会受到超过五年监禁的威胁
- 罪责不重
- 没有发生死亡
疏忽危害公共安全在基本犯罪构成中受到最长一年的监禁或最高 720 个每日罚金单位的罚款的威胁。因此,如果满足其他前提条件,原则上可以进行转移处理。
最重要的是,违反义务的行为不应被评估为严重,并且危险情况不是特别广泛或无法控制。
如果发生严重伤害、死亡或使许多人陷入困境的情况,通常排除转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轻微的不法行为,而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
因此,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考虑转移处理:
- 该罪行不超过五年的刑罚威胁
- 罪责不重
- 没有发生死亡
- 犯罪形象不应被归类为严重
- 为了防止进一步的犯罪行为,没有必要进行正式的惩罚
如果考虑进行转移处理,特别是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缓刑模式或犯罪补偿是可能的。目标是在不需要惩罚的情况下在没有定罪的情况下结案。
排除转移: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不会自动排除转移处理,而是根据法律前提条件。如果罪责被认为是严重的或该行为导致人的死亡,则不允许进行转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进行正式的刑事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在刑罚威胁较低且罪责较轻的轻微犯罪中才考虑转移。如果不存在这些前提条件,则必须进行具有法院判决的常规刑事诉讼。 “
量刑与后果
法院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根据所造成的普遍危险的程度,特别是根据危险情况的类型、强度和可控性以及具体的犯罪后果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受到威胁或伤害的程度,以及他人财产的危险程度。纯粹的财产损失明显低于危险因素,但对整体评估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重要的是,违反义务的行为有多严重,是否忽视了警告信号、违反了安全规定或忽视了明显的风险。应考虑到危险情况是否容易避免,是否迅速失控,以及存在哪些升级和蔓延的潜力。对于严重的犯罪后果,如严重伤害、死亡或使许多人陷入困境,这些后果是主要的刑罚衡量因素。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危险情况是由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 情况迅速失控,
- 人受到具体的威胁或伤害,
- 大量他人财产受到影响,
- 存在高度不负责任,
- 行为人忽视了警告信号或违反了安全规则
- 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早期、全面的坦白,
- 明显的悔恨和认识,
- 积极的损害赔偿,如果可能的话,
- 从属的犯罪参与,
- 过长的诉讼时间。
由于相对较低的法定刑罚威胁,刑罚幅度在上方有明确的限制。然而,如果危险情况特别严重或发生了严重的后果,个别案件中的刑罚可能会非常严厉。在实践中,监禁通常是有条件地宣布,罚款是典型的,但在严重的后果或大规模的违反义务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条件地剥夺自由。
刑罚幅度
对于疏忽危害公共安全,原则上威胁到
- 最长一年的监禁或
- 最高 720 个每日罚金单位的罚款
只要“仅仅”对许多人或他人财产造成了危险情况,而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就始终适用此刑罚幅度。
如果因疏忽危害公共安全而导致许多人受到严重伤害、一人死亡或许多人陷入生存困境,则刑罚幅度会明显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威胁到
- 最长三年的监禁
如果甚至导致多人死亡,刑罚幅度会进一步提高。那么,威胁到
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罚款在实践中很常见,但在严重的后果下,监禁也是现实的。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最长一年的短期监禁。
这种可能性原则上存在于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基本犯罪构成受到最长一年的监禁或罚款的威胁。因此,《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范围已开放。在法律上,用罚款代替短期监禁是可能的,并且在实践中很常见。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不超过两年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免除监禁。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宽恕通常是可能的,因为刑罚幅度较低,并且通常不涉及故意的不法行为。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的宽恕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地缓刑相结合。这对于超过六个月且最长两年的刑罚是可能的。
这种形式也原则上适用于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严重违反义务或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援助,例如
- 损害赔偿
- 行为要求
- 用于避免再次发生的结构性措施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这些措施通常在有条件或部分有条件的缓刑的框架内考虑。它们可以代替或伴随监禁,具体取决于刑罚的严重程度和预测。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管辖权不统一,而是取决于具体的刑罚幅度。
在基本犯罪构成中,威胁到最长一年的监禁或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地区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由一名独任法官在那里进行。
但是,如果发生严重的后果,即许多人受到严重伤害、一人死亡、许多人陷入困境或多人死亡,则刑罚幅度会提高到最长三年,甚至提高到最长五年监禁。在这种情况下,不再是地区法院,而是州法院有管辖权,同样由一名独任法官。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不会使用陪审法庭或陪审团,因为刑罚威胁从未超过五年。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不会使用陪审法庭或陪审团,因为刑罚威胁从未超过五年。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犯罪现场的法院在地域上具有管辖权。 决定性因素是,在哪里实施了危险行为或危险情况在哪里产生影响。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留地
- 逮捕地点,或
- 主管检察院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向州法院提出上诉。
可以对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的判决向高级州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仅在特别情况下参与上诉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参与人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尤其针对财产损失、恢复费用、价值减损以及因造成的危险情况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此外,如果人们因疏忽危害公共安全而受伤或陷入困境,则可以要求赔偿人身伤害,例如治疗费用、收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直接的犯罪后果。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就会阻止所主张权利的时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仅在未获判决的权利范围内继续进行。
自愿的损害赔偿可以产生减轻刑罚的效果,只要它及时和认真地进行。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这种减轻效果比故意犯罪更重要,因为重点不是有意识地制造危险,而是违反注意义务。
但是,如果行为人特别严重地疏忽、忽视了警告信号或未采取措施保护明显危险的情况,那么事后的补救措施也会明显失去减轻刑罚的重要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完全通过辩护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补救措施可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疏忽危害公共安全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危险犯罪构成。其核心是造成普遍危险、影响大量人员以及危及大规模的他人财产。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危险源的类型、事件的经过、情况的可控性、行为的违反义务性和证据情况。事件经过中的微小差异决定了是否确实存在疏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只考虑较轻的指控。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是否在法律上实际满足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条件,或者仅存在较轻的犯罪构成
- 分析有关危险源、经过、蔓延以及人员或他人财产受到威胁的证据情况
- 在纳入技术和专家知识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现实的辩护策略。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理机构,我们确保对疏忽危害公共安全的指控进行客观、结构化和始终如一的审查,以避免高估危险情况和不适当的刑罚幅度风险。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