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脚镣)
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脚镣)
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通常被称为脚镣。
在奥地利,在特定条件下,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在刑期和审前羁押期间是允许的。 这种情况下,不是在监狱机构中以监禁的形式执行,而是以居家监禁的形式在受影响者国内住所执行。 此外,受影响者还会收到一个电子脚镣,用于监控其行踪。
脚镣的优点是,可以保持社会关系和工作场所。 这样可以照顾家庭,并支付税款、社会保险缴款或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金。 通过这种方式,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有助于罪犯尽快重返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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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中的电子监控居家监禁(脚镣)
在奥地利,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为已被判刑的罪犯提供了以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形式完全或部分服刑的可能性。
居家监禁申请(脚镣)
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是 刑法 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只有在法院规定的特殊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
法院 可以在判决中规定,在特定时期内 不 考虑使用电子脚镣。
如果法院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规定,则可以在开始服刑之前提交电子监控居家监禁的申请,前提是待服刑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果待服刑期超过十二个月,则可以在自由刑执行期间提交申请,前提是剩余待服刑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由目标监狱的负责人决定该申请。 目标监狱是位于州法院辖区内的监狱,该辖区也是罪犯或被判刑者的住所所在地,并且还拥有电子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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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应批准以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和脚镣形式执行自由刑的申请:
- 待服刑期(在开始监禁之前)或剩余待服刑期(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超过十二个月,或者预计(有条件释放)不会超过,
- 罪犯在国内
- 拥有合适的住所,
- 从事合适的职业,
- 获得可以维持生计的收入,
- 享有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
- 已获得与他/她同住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并且
- 在检查了居住条件、社会环境和任何风险因素,并在遵守机构外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违法者不会滥用这种执行形式。
如果批准以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和脚镣形式执行刑罚,则应向罪犯
- 确定其在机构外的生活条件,
- 规定他/她应支付的费用补偿金额,并且
- 如有必要,应由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向他/她提供支持。
性犯罪者的特殊规定
在所有因性犯罪或根据《刑法》第 52a 条第 1 款犯下的性动机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案件中,在批准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之前,必须有合格的有利预测。 这意味着必须有特殊理由证明可以认为违法者不会滥用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
此外,根据《刑法》第 52a 条第 1 款,性犯罪和性动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有权对违法者的电子监控居家监禁发表意见。 这种发表意见的权利主要用于向受害者提供信息。 因此,它仅限于已提出申请,要求被告知即将释放或采取自由措施的受害者。
对于因《刑法》第 201、202、205、206、207、207a 或 207b 条规定的性犯罪而被判刑的罪犯,在批准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之前,还必须服刑一半的自由刑,但至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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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形式执行刑罚意味着罪犯
- 必须待在住所内,
- 必须从事合适的职业,特别是就业、培训、儿童保育、社区服务或类似的有助于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并且
- 必须遵守机构外生活的适当条件。
禁止罪犯离开住所,除非
- 为了从事其职业,
- 为了获取必要的生活用品,
- 为了获得必要的医疗帮助,或者
- 出于机构外生活条件中提到的其他原因。
应通过适当的电子监控手段对罪犯进行监控,并在达到教育刑罚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对其进行照顾。
目标监狱的负责人在批准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时,必须确定罪犯在机构外的生活条件。 这些条件应确保有助于刑罚执行目的的生活方式,并规定以下几点:
- 住所
- 考虑到必要的通勤时间,在住所的强制性停留时间
- 职业的类型、地点和时间,其中职业或职业总和应尽可能达到每周 38.5 小时
- 获取必要生活用品的时间
- 因其他重复出现的医疗、社会或治疗原因而离开电子监控区域的时间
- 在可能导致修改监控配置的情况下,更改情况下的通知和报告义务
- 在接收、释放和控制措施中的合作义务
- 支持措施
- 控制措施和保证随时进入住所
- 保证随时通过受监控人员运营的手机进行联系
- 特殊的行为义务,特别是禁止联系或禁止在特定地点停留
- 受监控人员同意自动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以执行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
撤销居家监禁(脚镣)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应撤销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
- 取消了其命令的必要前提条件,其中《刑法》第 145 条第 3 款应类比适用,
- 罪犯严重违反了命令或施加给他的条件,或尽管受到了正式警告仍未遵守,
- 罪犯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其中在支付拖欠的费用之前,不考虑再次批准,
- 罪犯声明无法再遵守这些条件,或者
- 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罪犯在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期间故意犯下了可处以法庭处罚的行为,或者故意或疏忽地犯下了可处以法庭处罚的行为,根据第 1 款第 4 项的判决,这将与批准通过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执行刑罚相悖,或者想要逃避进一步的刑罚执行。
审前羁押中的电子监控居家监禁(脚镣)
在奥地利,审前羁押也可以应申请以电子监控的居家监禁形式继续进行。 关于居家监禁命令的申请应在拘留听证会上决定。
居家监禁的命令(脚镣)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允许这样做: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允许居家监禁的命令:
- 审前羁押未被较轻的手段取消,并且
- 可以通过以居家监禁形式执行审前羁押来实现拘留的目的,因为
- 被告人处于有秩序的生活状态,并且
- 他/她允许通过电子脚镣进行监控。
居家监禁对审前羁押的影响
在常规的审前羁押中,法院有义务在很短的时间间隔内主动检查是否存在拘留的前提条件。 因此,最迟在逮捕后 14 天举行第一次拘留听证会,下一个拘留听证会在一个月后举行,之后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拘留听证会。
但是,从下达居家监禁命令之日起,不再主动举行拘留听证会。 因此,关于继续或取消审前羁押的决定可以在没有事先口头听证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发布。
审前羁押期间的生活条件
不允许离开住所,除非
- 为了到达工作或培训场所,
- 为了获取必要的生活用品,以及
- 为了在最短的距离内获得必要的医疗帮助。
撤销居家监禁(脚镣)
如果被告人声明撤销其对适当的电子监控手段的同意,法院必须撤销居家监禁,并命令在监狱机构中继续执行审前羁押。
同样,如果被告人违反誓言不遵守条件,或者如果通过居家监禁无法实现拘留目的,法院可以应检察官的要求撤销居家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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