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
欺诈
如果某人通过对事实的欺骗诱使他人作出财产处分,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则构成《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行为人故意行事,目的是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欺骗可以通过虚假陈述、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或隐瞒有义务披露的情况来实现。关键在于,受害者因欺骗而做出了一个没有这种误导就不会做出的决定。财产损失正是由于这种欺骗性的处分而产生的。
如果有人通过欺骗导致他人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从而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则构成欺诈。其特点是,受害者由于欺骗而自行采取行动,从而造成损失。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欺诈不是合同违约。只有当具体的欺骗行为引发了受害者的财产决定时,才构成犯罪。 “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包括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关键是行为、使用的手段和产生的结果。动机或意图等内在过程不予考虑。
根据《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通过对事实的欺骗诱使他人做出作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其特点是,行为人没有直接获取财产,而是受害者由于欺骗自行做出损害财产的处分。
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者相信了欺骗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关键在于,财产减少是通过受骗者的行为间接造成的。如果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采取具体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
如果向受害者虚构不正确的事实、歪曲真实的事实或隐瞒有义务披露的情况,则构成对事实的欺骗。事实是过去或现在的具体事件或状态,可以提供证据。欺骗必须与财产处分有因果关系。
一旦通过欺骗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客观构成要件即告完成。不需要行为人已经实现了财产利益。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 任何在刑事上负责的人。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受骗者或第三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因欺骗行为而受到损害。
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对事实的欺骗,通过这种欺骗,受害者被诱使做出作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这直接归因于受害者的欺骗行为。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必须是欺骗的结果。如果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做出损害财产的处分。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这种风险得以实现,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即财产因受害者的欺骗性自我损害而受到损害,而这正是刑法规范想要阻止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关键是欺骗、错误、财产处分、损失这一链条。如果缺少一个环节,欺诈指控就会瓦解。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涵盖了这样一些情况:某人通过对事实的欺骗被诱使做出作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对受害者的误导,受害者由于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自愿但错误地采取行动。
其特点是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危险的威胁。受害者不是因为胁迫而采取行动,而是因为欺骗,他对此深信不疑。行为人有针对性地利用这种错误来获取财产利益。
- 《刑法》第 105 条——胁迫:胁迫涵盖了这样一些情况: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的威胁被迫采取某种行为,而没有发生财产损失。在欺诈罪中,财产损失是强制性组成部分。如果缺少欺骗或财产损失,则不构成欺诈。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在抢劫罪中,行为人自行拿走或直接勒索他人的动产,并使用暴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的当前危险进行威胁。在欺诈罪中,既没有拿走行为,也没有胁迫。财产损失完全是由于受害者的欺骗性处分造成的。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欺诈罪之外,还实施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伪造文件、数据伪造或背信罪,则存在真正的竞合。这些犯罪行为并存,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了侵犯。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犯罪构成完全涵盖了欺诈罪的全部不法内容,则存在不真正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欺诈罪作为补充性犯罪构成而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欺骗只是一个更具体的犯罪行为的非独立犯罪手段。
数罪:
如果多次独立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欺骗行为中,每次都有独立的财产损失,则存在数罪并罚。每项犯罪行为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刑事法律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欺骗行为在时间上和事实上密切相关,并且由一个统一的犯罪计划所支撑,则可以假定存在一个单一的犯罪行为。一旦不再发生其他欺骗性的财产处分,犯罪行为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区分很简单:抢劫使用胁迫,欺诈使用错误。谁混淆了这一点,谁就是在脱离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人犯有《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出发点是证明存在对事实的欺骗,被告人通过这种欺骗诱使他人做出作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证明被告人故意行事,目的是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对事实的欺骗,
- 欺骗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
- 受骗者由于这种错误认识而采取了作为、容忍或不作为,
- 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
- 在欺骗、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财产损失正是欺骗性处分的结果,
- 被告人怀有非法获利意图行事。
此外,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欺骗行为、错误、财产处分、财产损失和故意是否可以客观地确定,例如通过
- 证人证词,
- 通信记录,如消息、电子邮件或谈话记录,
- 文件、合同或书面材料,
- 资金流动、转账或账单凭证,
- 视频或录音,
- 以及有计划行动的迹象,欺骗的重复性或针对性。
法院:
法院综合审查所有证据。它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对事实的欺骗,这种欺骗导致了因错误认识而产生的财产处分,并进而导致了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审查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意图是否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
法院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 欺骗的内容、类型和强度,
- 欺骗、错误和财产处分之间的时间关系,
- 受害者的具体行为及其决策基础,
- 关于欺骗过程和被告人参与情况的证人证言,
- 通信内容、合同文件或付款凭证,
- 被告人的陈述是否在客观上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
- 在这种欺骗行为中,一个有理解能力的普通人是否会陷入错误,
- 财产损失是否在经济上可以理解地发生,
- 以及是否可以识别出有针对性的或有计划的行动。
法院明确区分了纯粹的合同风险、民事法律上的履约障碍、意见表达、没有事实核心的未来承诺以及虽然发生了财产损失,但无法证明存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欺骗行为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关于
- 是否根本存在对事实的欺骗,
- 这些陈述是否在客观上不正确或只是评价性的,
- 受害者是否实际上产生了错误认识,
- 欺骗和财产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者的行为是否是自愿和自主的,
- 是否实际上发生了财产损失,
- 被告人是否怀有非法获利意图,
- 是否仅仅存在民事法律纠纷或误解,
- 以及在犯罪指控中存在矛盾或漏洞时,或者存在替代的事件过程时。
她还可以说明,这些陈述是模棱两可的、不完整的、视情况而定的或出于善意的,或者虽然声称存在财产损失,但不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关于欺骗情况和受害者决策基础的证人证言,
- 关于欺骗内容的消息、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记录,
- 合同、报价或发票,
- 付款凭证、转账或资产转移,
- 视频或录音,
- 证明欺骗、错误和损害之间关系的时间顺序,
- 有计划或重复行动的迹象,
- 以及用于经济损失计算的文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没有对通信和资金流动的清晰记录,欺诈往往只是各执一词。这不足以定罪。 “
实践案例
- 通过虚假的事实陈述进行欺骗性的资金转账:行为人有意识地欺骗他人,谎称存在未结清的债权或索赔。由于这种欺骗,受害者错误地认为自己有义务付款,并自行转账所要求的金额。行为人没有拿走这笔钱,而是通过欺骗导致了损害财产的处分。财产损失正是错误的结果。因此,符合《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 通过虚构不存在的履约行为进行欺诈:行为人提供一项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或无法履行的服务或商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欺骗。受害者相信这些陈述,支付定金或全部购买价格,并期望得到承诺的对价。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者由于欺骗而自行处分其财产。这里也存在《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
这些例子说明了欺诈罪的典型表现形式。其特点是没有使用胁迫和威胁,而是通过对事实的欺骗诱使受害者做出自愿但因错误认识而产生的财产处分。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有针对性的误导,而不是影响的强度或财产损失的类型。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对所有客观构成要件都存在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他通过对事实的欺骗影响他人,从而诱使他人做出作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他必须认识到,受害者的行为不是基于自由和知情的决定,而是基于由欺骗引起的错误认识。
对于故意而言,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欺骗、由此引发的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是可能发生的,并接受了这一点。间接故意就足够了。不需要对损害有超出此范围的意图故意。
然而,强制性要求是存在非法获利意图。行为人必须故意行事,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财产利益,并且通过受骗者的行为。所追求的利益必须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在物质上相同,也就是说,必须直接来自受害者的财产处分。
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欺骗、没有非法获利意图、认真地认为其陈述是正确的,或者如果他认为受害者知道真实情况并有意识地做出决定,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在这些情况下,缺少《刑法》第 146 条所要求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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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原则上可以对《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适用缓刑。与严重的暴力或胁迫犯罪相比,该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程度较低,因为不需要暴力或危险的威胁。是否考虑适用缓刑,主要取决于罪责范围、损失金额、犯罪强度和行为人的行为。
特别是在案情简单的欺诈行为中,如果财产损失较小,没有犯罪前科,并且完全弥补了损失,则适用缓刑可能是恰当的。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有计划的行动或多次犯罪,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罪责较小,
- 不存在严重的损失金额,
- 财产损失较小且已完全弥补,
- 不存在有计划的、系统的或持续的行动,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适用缓刑,法院可以责令支付金钱、提供公益服务、接受辅导或进行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欺诈是有计划地、系统地或持续地实施的,
- 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存在多个独立的欺诈行为,
- 可以识别出以商业方式行事,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对受害者的经济决策自由造成了严重损害。
只有在罪责较轻、损失可控和尽早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际适用缓刑。在实践中,《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简单欺诈罪可以适用缓刑,但这不是自动的,而始终是个案决定。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欺骗的类型、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和经济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来衡量刑罚。特别是,行为人计划性、针对性或重复性有多强,以及欺骗行为是否导致了明显的财产损害,这一点至关重要。还应考虑到行为人是否以特别狡猾的方式、利用特殊情况或滥用信任关系行事。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犯罪行为是有计划地、系统地或重复地实施的,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财产或经济上的中心地位,
- 行为人利用了特殊的信任关系,
- 该行为是在亲近、依赖或优势关系中实施的,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犯罪行为的早期结束,
- 积极和完全的补救努力,
- 行为人面临特殊的压力或过度要求的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对于《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通常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因为法定刑罚范围规定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的监禁或罚金。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处于罪责和不法行为程度的较低范围。
刑罚幅度
对于《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规定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的监禁,或者可选择最高可判处 360 个日工资的罚金。刑罚范围涵盖了通过对事实的欺骗导致受骗者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而没有严重的或以商业方式进行欺诈的加重情节的情况。
欺诈罪没有规定明确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然而,具体刑罚幅度在法定范围内变动,特别是以损失金额、欺骗的强度和狡猾程度、犯罪持续时间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为依据。对于损失较小、欺骗简单和一次性行为,通常会考虑判处罚金或有条件缓刑。
还应注意的是,并非每个不正确的陈述都会自动构成犯罪。因欺诈罪受到处罚的前提是存在对事实的欺骗,这种欺骗因果性地导致了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如果缺少欺骗性的错误观念、损害的造成或非法获利意图,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中,罚金通常具有核心意义。由于相对较低的刑罚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了仅处以罚金,这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日工资制度因此在欺诈罪中构成独立的主要制裁,而不仅仅是附带或替代解决方案。具体的制定取决于行为人的罪责范围、损失金额和经济能力。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判处最高一年的罚金,而不是短期监禁。这项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因为刑罚威胁明显低于五年。在实践中,如果短期监禁在罪责上是适当的,但总体而言,犯罪情节被归类为较轻的,则《刑法》第 37 条尤其适用。这并不是该犯罪行为本身的一种罚金威胁,而是短期监禁的替代形式。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在欺诈罪中,这种可能性通常在实践中具有相关性,特别是在初犯、损失较小或已弥补以及没有计划性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刑法》第 146 条,有条件缓刑明显比严重的暴力或胁迫犯罪更为常见。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在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刑罚中,将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部分结合起来。在欺诈罪中,如果犯罪情节不再被归类为轻微,但不存在明显的加重情节,则这种形式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如果损失较高或存在多个犯罪行为,但仍然存在有利的社会预测,则可以考虑适用这种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 这些措施在欺诈罪中通常涉及行为指导措施,特别是关于损失弥补、财务秩序或稳定个人生活状况的附加条件。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财产犯罪,并促进持久的社会重新融入。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可处以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 360 个日工资的罚金。因此,该犯罪构成要件原则上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为该法院负责仅处以罚金或最高一年监禁的犯罪行为,并且《刑法》第 146 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因此,主要诉讼程序通常在地区法院进行,该法院由独任法官作出裁决。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权介入的情况下,例如在与相关诉讼程序、共同被告人或其他刑罚威胁较高的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州法院管辖,这些犯罪行为需要共同审理。
对于《刑法》第 146 条,陪审法庭或陪审团没有管辖权,因为既不存在超过五年的刑罚威胁,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分配给这些审判机构的情况。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负责管辖的法院是欺诈罪实施地点的法院,也就是
- 实施欺骗行为的地点,或者
- 受骗者实施损害财产行为或本应实施损害财产行为的地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该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兜底规则,特别是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普通上诉。
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关于上诉的决定由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作出。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提出无效上诉或其他法律救济。进一步的控制由高级州法院或最高法院根据法律救济的类型进行。
在此过程中,将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得到妥善进行,以及对欺诈指控的法律评估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参与人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其民事法律上的权利。由于欺诈罪的目的是通过对事实的欺骗而导致的损害财产的行为,因此这些权利尤其包括金钱给付、转账金额、交出的资产、债权放弃以及因欺骗而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赔偿后续损失,例如,欺骗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流动性问题或运营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私人参与就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刑事诉讼最终结束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计算,除非损害赔偿已全部判决。
自愿赔偿,例如偿还获得的款项、弥补造成的损失或认真努力进行赔偿,如果及时且充分地进行,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重复地进行欺骗,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以特别狡猾或持久的方式进行欺骗,那么事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部分减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赔偿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弥补欺诈的不公正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欺骗内容、受害者的错误、财产处置、造成的损害以及非法致富的意图。案件事实中即使是很小的偏差也可能决定是否存在实际的欺诈行为,是否只存在民事纠纷,或者由于缺乏欺骗、错误或意图而根本不存在刑事责任。
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可以确保准确地评估案件事实,批判性地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利用的方式处理减轻责任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是否存在关于事实的符合犯罪构成的欺骗行为,或者只存在不具约束力的声明、评估或合同谈判,
- 分析证据,特别是关于欺骗行为、错误、因果关系、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
- 澄清是否存在非法致富的意图,或者是否存在善意的、错误的或仅与民法相关的行为,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从法律上准确地评估经济背景和实际过程。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们确保认真审查欺诈指控,并且诉讼程序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