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 《刑法》第 176 条,如果通过故意行为对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造成危害,且不构成纵火、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决定性因素不是损害的发生,而是行为引发的公共危害。
加重的非法行为源于有意识地制造无法控制的危险情况。因此,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仅仅是财产犯罪,而是严重的危害犯罪。
如果故意制造一种危及许多人或大量他人财产的情况,且不涉及纵火或爆炸,则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有人明知会造成危及许多人或大量他人财产的危险,不仅会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还会面临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刑事诉讼的风险。“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涵盖外部可感知的犯罪行为。关键是通过中立观察可以确定的内容,即具体的行为、过程、使用的手段以及由此造成的危险情况。内部过程,如故意、知识或动机,均不予考虑,不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前提是,行为人并非通过纵火、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而是对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造成危害。
如果危险不限于个人,而是同时威胁到不确定数量的人或大量的他人财产,则存在公共危害。决定性因素是危险的广泛影响。
仅仅是实际危险情况的出现就足够了。不需要实际发生损害。关键是该事件有可能严重危及许多人或他人财产。
不包括纵火、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故意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有独立的规定。《刑法》第 176 条仅在不存在这些特殊犯罪行为时适用。
加重情节
如果该行为造成了纵火造成严重后果中提到的后果之一,特别是
- 导致人员死亡或
- 大量人群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
- 许多人陷入困境,
则应适用其中规定的更高的刑罚威胁。
需要实际发生这些严重后果。仅仅是行为的危险性是不够的。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不需要任何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决定性因素是危险的范围和强度,而不是个人的归属。
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通过积极作为或违反义务的不作为造成公共危害。需要一种直接造成普遍危险情况的行为。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具体公共危害的产生。不需要发生损害。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险情况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危险必须正是因为这种行为而产生。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该条款想要阻止的典型普遍危险得以实现,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决定性因素是实际的危险情况。不一定要发生任何事情。只要该事件随时可能失控,并且有大量人员或大量资产受到影响就足够了。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兜底条款。它仅在没有特别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时才适用。决定性因素不是手段的类型,而是对许多人或大量他人财产造成普遍危险。
- 《刑法》第 171 条——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特殊犯罪行为。它仅涵盖由辐射源引起的危险。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仅在危险并非来自辐射,而是来自其他来源时才适用。一旦使用或释放电离辐射,仅特殊犯罪行为具有决定性意义。
- 《刑法》第 169 条——纵火:纵火涵盖了通过故意行为造成火灾,不受控制地蔓延并对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危险的情况。非法行为的重点在于火灾的典型不可控性。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则适用于没有发生火灾,但仍然通过其他行为造成了类似的普遍危险,例如通过洪水、操纵技术设备或使保护系统失效。唯一的区分标准是犯罪手段。如果发生火灾,则适用纵火罪。如果存在其他公共危害,则适用《刑法》第 176 条。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人身伤害、严重人身伤害、杀人罪、财产损失或自由犯罪,则存在真正的竞合。
这些犯罪行为并列存在,因为不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项犯罪行为完全涵盖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全部非法内容,则存在虚假的竞合。
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通常,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保留其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独立特征。
数罪:
如果多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彼此独立地实施,例如在不同的地点或不同的时间,则存在数罪并罚。
每项行为都构成独立的刑事犯罪。
持续行为:
如果多项危害行为直接相关并由统一的犯罪计划支持,则可能存在单一犯罪行为。
一旦行为人不再采取进一步的危害行为或放弃其意图,行为的统一性就结束了。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法》第 176 条是一项兜底条款。一旦纵火、爆炸物或辐射适用,则由特殊犯罪行为决定,而不是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对许多人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造成了具体的公共危害。
不需要发生损害,关键是实际的危险情况。
尤其要证明的是:
- 产生了公共危害,
- 许多人或大量的他人财产受到了影响,
- 危险不仅仅是轻微的或局部性的,
- 危险情况无法立即控制,
- 危险是因果关系导致被告的行为,
- 不存在特殊犯罪行为,如纵火、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或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
- 可能发生了严重的后果。
法院:
法院在整体背景下评估所有证据,并审查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危害,以及该危害是否在客观上可归责于被告。
特别是要考虑
- 危险情况的类型和程度,
- 受威胁的人数,
- 可控性或升级能力,
- 技术鉴定和犯罪现场调查结果,
- 证人证词和行动记录,
- 行为与危险之间的时间关系。
被告人:
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指出合理的怀疑,例如
- 不存在公共危害,
- 情况是可控的,
- 没有许多人受到影响,
- 没有大量的财产价值受到威胁,
- 危险并非因果关系导致其行为,
- 存在特殊犯罪行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诉讼中,重要的不是你声称什么,而是可以证明什么。谁能清晰地记录危险情况、过程和实际影响,往往就能为辩护创造决定性的杠杆。 “
实践案例
- 操纵住宅楼内的水管:行为人故意打开大型住宅楼地下室的主水管。在短时间内,泄漏的水淹没了多个楼层,楼梯间和技术室都灌满了水,电力和电梯系统瘫痪。这种情况直接危及众多居民,多套公寓变得无法居住。关键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许多人和大量他人财产造成无法控制的危险情况。
这个例子表明,每当行为人通过有意识的行为制造一种不限于个人,而是同时威胁到许多人或他人财产的普遍危险情况,且不使用纵火、爆炸物或辐射时,就存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对所有客观构成要件都具有故意。
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至少认真地认为,他的行为会对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造成危害。
故意必须是指危险不仅仅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不确定数量的人或大量的他人财产。
行为人仅仅预计到个人受到威胁是不够的。他必须认识到或至少默许他的行为会引发普遍危险。
对于故意而言,行为人认真地认为这种危险情况的出现是有可能的,并接受它就足够了。
间接故意就足够了。行为人不必确定地想要造成危害,只要他默许危险的广泛影响就足够了。
故意还必须是指危险是严重的,即威胁到身体、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仅仅是轻微危害或纯粹的财产损害的故意是不够的。
对于严重的犯罪后果,如严重伤害、死亡或许多人陷入困境,不需要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并且他因疏忽而可归责于严重的后果就足够了。
需要的是,正是通过故意危害行为通常造成的危险得以实现,并且如果行为人按照义务行事,本应可以预见和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他的行为不会引发普遍危险,情况仍然可控,或者不会危及更多的人或大量他人财产,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同样,如果危险情况仅仅是因疏忽而产生,或者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危险的广泛影响,也没有默许它,则不存在故意。
罪责与错误
禁止性错误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能被原谅。
谁有意识地制造一种危险情况,威胁到许多人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通常不能声称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非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危险行为的法律界限。仅仅是无知或轻率并不能排除罪责。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行为的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故意犯罪。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或至少默许他的行为会引发对许多人或他人财产的普遍危险。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情况仍然可控或只影响个人,则不存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而最多是过失行为。
无责任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性或无法按照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责任。如果存在相应的疑问,将征求精神病学鉴定。
如果行为人处于极端的胁迫状态,为了避免对其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即使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出路,并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避免危险情况,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或免除罪责。
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通过造成危险情况有权采取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且可以理解的,则其行为不具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责任,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根据刑事诉讼法,转移必须以该行为的刑期不超过五年、罪责不重且没有死亡事件为前提。
但是,根据《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在基本犯罪中也面临一到十年监禁的威胁。因此,超过五年的刑罚威胁已经使转移性处理失败。转移依法被排除。
如果除了纵火造成严重后果中提到的后果外,还发生了严重伤害、死亡或许多人陷入困境等情况,则更不允许转移。在这些情况下,不存在轻微的非法行为,而是存在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必须由法院强制惩处。
因此,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予考虑转移,因为
- 该行为面临最高十年监禁的威胁,
- 罪责通常被认为是严重的,
- 该犯罪行为通常会对许多人或他人财产造成具体的危险,
- 犯罪行为不能被归类为轻微,
- 如果发生严重后果,则存在法律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缓刑模式或犯罪补偿等措施在法律上不可用。必然会进行正式的刑事诉讼。
排除转移:
排除转移并非源于个案权衡,而是直接源于法律。
立法者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评估为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的广泛影响、情况的不可控性以及对许多人的潜在威胁从系统上排除了转移性处理。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在刑罚威胁较低且罪责较轻的轻微犯罪中才考虑转移。如果不存在这些前提条件,则必须进行具有法院判决的常规刑事诉讼。 “
量刑与后果
法院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中根据所造成的普遍危险的程度来衡量刑罚,但主要根据危险情况的类型、强度和可控性以及具体的犯罪后果来衡量。关键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受到威胁或伤害的程度以及他人财产受到威胁的程度。纯粹的财产损失与危险成分相比明显退居次要地位,但对于整体评估仍然具有相关性。
特别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有准备地采取行动,危险情况是否是自发或有组织地造成的,以及存在什么样的升级和蔓延潜力。对于严重的犯罪后果,如严重伤害、死亡或许多人陷入困境,这些后果是中心刑罚衡量因素。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危险情况是有针对性地造成的,
- 情况迅速失控,
- 人受到具体的威胁或伤害,
- 大量他人财产受到影响,
- 存在高度的冷酷无情,
- 行为人有计划或有准备地采取行动,
- 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早期、全面的坦白,
- 明显的悔恨和认识,
- 积极的损害赔偿,如果可能的话,
- 从属的犯罪参与,
- 过长的诉讼时间。
由于较高的法定刑罚威胁,减轻刑罚的空间有限。只有在判处的刑罚幅度允许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时,才考虑有条件的刑罚减免。对于严重的犯罪后果,通常排除有条件的减免。
刑罚幅度
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中,法律规定了明确较高的基本刑罚幅度,该幅度取决于危险的广泛影响和发生的后果。关键不是财产损失,而是对人身和他人财产的威胁程度。
如果并非通过纵火、故意以核能或电离辐射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而是对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或大范围的他人财产造成危害,则刑罚幅度为一到十年监禁。
即使这种基本形式也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所造成的危险可能不受控制地升级,并且可能随时影响到许多人。
如果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大量人群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许多人陷入困境,则适用纵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更高刑罚威胁。在这些情况下,面临五到十五年的监禁。立法者在这里将对人身生命的具体损害和威胁评估为特别严重。
如果由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人员死亡,则适用最高刑罚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幅度为十年到二十年监禁。
这里不再是危险本身处于首要地位,而是公共危害的致命结果,这使得该行为成为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根据《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通常规定监禁。由于一到十年监禁的高刑罚威胁,在严重犯罪后果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二十年监禁,因此纯粹的罚款实际上不予考虑。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最高五年,法院可以判处罚款,而不是最长一年的短期监禁。
对于根据《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即使是基本犯罪也面临一到十年监禁的威胁。因此,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上不考虑用罚款代替监禁。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不超过两年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免除监禁。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部分相结合。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两年的刑罚。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出指示并命令缓刑援助,例如
- 损害赔偿,
- 行为义务,
- 旨在避免再次犯罪的结构性措施。
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中,这些措施仅作为补充措施,并且仅在(部分)有条件的刑罚减免范围内考虑。它们不能代替监禁,而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中,只有州法院有管辖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考虑地区法院,因为《刑法》第 176 条即使在基本犯罪中也面临一到十年监禁的威胁,因此超出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
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
如果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以下条件,则存在这种管辖权
- 对大量人群的身体或生命造成危害,或
- 危及大范围的他人财产,
没有发生特别严重的犯罪后果。
在这些情况下,这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基本形式,其中增加的非法行为源于危险的广泛影响,而没有发生严重伤害、死亡或许多人陷入困境。
州法院作为陪审团法庭
如果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以下条件,则存在这种管辖权
- 导致大量人员死亡
这里不再是单纯的危险处于首要地位,而是该行为的特别严重后果。由于非法行为的特殊严重性,在这些情况下,规定由陪审团法院作出裁决。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犯罪现场的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 关键是在哪里造成了公共危害或危险情况在哪里产生了影响。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留地,
- 逮捕地点,或
- 主管检察院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作为参审法院或陪审团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和无效申诉。
负责裁决这些法律补救措施的是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根据《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中,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主要针对财产损失、恢复费用、价值减损以及因造成的危险情况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此外,如果人们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受伤或陷入困境,则可以要求赔偿人身伤害,例如治疗费用、收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直接犯罪后果。
私人参与人的加入会阻止所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只要刑事诉讼悬而未决。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之后,诉讼时效仅在未被判决的权利范围内继续进行。
如果自愿弥补损害,且及时且认真地进行,则可能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但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减轻处罚的效果有限,因为不法的重点在于危险的广泛影响和对许多人的危害。
如果行为人有针对性、有计划或肆无忌惮地行动,或者多人的安全受到实际威胁,那么事后补救通常会大大降低其减轻处罚的意义。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完全通过辩护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补救措施可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根据《刑法》第 176 条,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行。其核心在于造成普遍危险、影响大量人群以及大规模危及他人财产。法律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危险源的类型、事件的经过、危险的广泛影响、情况的可控性、故意的形式和证据情况。即使是过程中的微小差异,也会决定是否存在实际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分类。
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可以确保精确审查危险的产生、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批判性地质疑专家意见,并以可利用的方式处理减轻责任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是否在法律上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条件,或者仅存在较轻的犯罪事实,
- 分析关于危险源、过程、蔓延以及对人员或他人财产的危害的证据情况,
- 制定明确、实际的辩护策略,并纳入技术和专家知识。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理机构,我们确保以客观、结构化和连贯的方式审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指控,以驳斥不正当或过分的指控并有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