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性盗窃
抢夺性盗窃
如果某人在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盗窃后当场被抓,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威胁人身或生命安全的行为相威胁,以保留已盗取的物品,则构成《刑法》 该犯罪构成要求已完成或至少已尝试的盗窃行为,并且涵盖盗窃后在保护阶段的行为。 暴力或威胁不是为了获取,而是仅用于保留物品或方便逃跑。 关键在于事态升级仅在发现犯罪后发生。即使对该物品的短暂实际控制也已足够。 不法行为的加重在于事后使用暴力以确保财产利益。
根据《刑法》第 131 条,抢夺性盗窃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现实危险相威胁,以保留被盗物品的盗窃行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在发现盗窃行为后才使用暴力,并且该暴力完全是为了保护已经获得的物品时,才构成抢夺性盗窃。“
客观构成要件
第 131 条的客观犯罪构成要求符合第 127 条的盗窃行为。 因此,它需要拿走他人的动产。 拿走意味着行为人解除权利人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并亲自或通过第三方建立新的占有,即拿走该物品并剥夺先前所有者对其的控制。
此外,抢夺性盗窃要求在拿走物品后发生特殊的升级。行为人在盗窃时当场被抓获,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刑法》第 89 条规定的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现实危险相威胁。因此,关键不仅在于干涉他人的处分权,还在于事后的保护行为,行为人通过该行为来确保已经获得的占有。
即使在抢夺性盗窃中,短暂获得实际控制权也已足够,只要权利人因此失去控制权。不需要永久占有或以后的使用。暴力或威胁不是为了拿走物品,而是为了保留物品。
抢夺性盗窃保护他人的财产免受盗窃,这些盗窃在犯罪被发现后通过暴力或危及生命的威胁来保护,并且作为一种加重情节与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相联系。
加重情节
如果行为人符合以下条件,则构成《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夺性盗窃
- 在盗窃时当场被抓获,并且
- 对他人使用暴力或
- 以《刑法》第 89 条规定的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现实危险相威胁,
- 以便自己或第三方保留被盗物品。
如果暴力行为导致《刑法》第 85 条规定的造成严重永久性后果的人身伤害或他人死亡,则存在特别严重的既遂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刑罚范围会大大增加。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人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拿走他人的物品并在犯罪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或以危害生命或健康的现实危险相威胁。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的动产。如果某物不完全属于犯罪人,则该物是属于他人的。任何可以实际拿走的物品都是动产。
行为:
犯罪行为由两个连续的要素组成:
- 《刑法》第 127 条意义上的拿走物品和
- 在行为人当场被抓获后,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现实危险相威胁,以确保赃物安全。
暴力是针对他人的,并且不得仅仅是轻微的或纯粹与事物相关的。
行为结果:
犯罪的既遂在于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行为人获得了并确保了新的占有。即使短暂地拿走该物品也已足够。在严重的既遂形式中,还会发生严重的永久性后果或死亡。
因果关系:
控制权的丧失,并在适当情况下,严重的既遂,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拿走物品和随后的保护行为,就不会发生既遂。
客观归责:
如果第 131 条旨在阻止的事情,即行为人在发现盗窃后使用暴力或以生命或健康危险相威胁以确保赃物,那么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以归责的。 对于结果加重犯,需要通过使用暴力造成的风险在严重的长期后果或死亡中得以实现。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关键在于时间顺序。首先必须完成或至少开始拿走物品,只有在此之后才能使用暴力或危及生命的威胁来确保赃物安全。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涵盖了首先存在符合第 127 条的盗窃行为,并且行为人在发现犯罪后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威胁人身或生命安全的行为相威胁,以保留已盗取的物品的情况。 同样,这里也是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从而使权利人失去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而行为人则建立了新的占有。 但是,重点不再仅仅是剥夺财产,而是事后使用暴力以确保赃物。 不法行为的加剧源于对人身安全的额外攻击,而不是拿走本身的方式。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抢劫是一种独立的、与暴力有关的财产犯罪。这里也涉及拿走他人的动产,但暴力或威胁已被用于促成或实施拿走物品的行为。虽然《刑法》第 131 条与已经开始或完成的拿走物品的行为相关联,并且暴力仅在当场被抓获后发生,但在抢劫中,暴力是拿走物品本身的手段。如果符合《刑法》第 142 条的要件,则抢夺性盗窃根据《刑法》第 131 条退居次要地位,并且适用抢劫的更严厉的刑罚。
- 《刑法》第 125 条——损坏财物:损坏财物涵盖了任何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从而导致其状况或适用性恶化。权利人原则上保留该物品,但该物品被损坏、毁容或无法使用。
与抢夺性盗窃的区别在于攻击点:在损坏财物的情况下,该物品保留在权利人手中,其状况恶化。在抢夺性盗窃的情况下,权利人失去了该物品本身,并且还对他人使用了暴力。如果损坏和拿走物品同时发生,例如,如果一个物品被损坏,然后在使用暴力以确保赃物安全的情况下被盗走,则损坏财物和抢夺性盗窃并存,因为不同的法益受到了侵犯。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抢夺性盗窃之外,还发生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损坏财物、非法侵入或超出此范围的人身伤害,则存在真正的竞合。抢夺性盗窃保留其独立的非法内容,并且不会被取代。如果侵犯了几个不同的法益,则这些犯罪行为并存。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犯罪构成包括了抢夺性盗窃的全部非法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特殊性的取代。如果暴力已经是拿走物品的手段,而不仅仅是为了确保赃物安全,则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抢夺性盗窃退居次要地位,并且适用更严重的与暴力有关的财产犯罪。
数罪:
如果多次抢夺性盗窃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在时间上分开的拿走物品、不同的犯罪对象或彼此独立的保护行为中,则存在数罪并罚。每次拿走物品并随后使用暴力都构成单独的犯罪行为,除非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次拿走物品并随后确保赃物安全在时间和物质上密切相关,并且由单一的意图驱动,则可以假定为单一犯罪行为。例如,如果几个紧随其后的盗窃行为是同一犯罪计划的一部分。一旦没有进一步的拿走物品的行为发生,或者行为人放弃了他的意图,该犯罪行为就结束了。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抢夺性盗窃的不法行为的增加不是源于财产损失,而是源于事后对人身安全的攻击,以确保赃物安全。“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犯有《刑法》第 127 条意义上的盗窃罪,并且还以商业方式行事或在犯罪组织的框架内实施了盗窃。关键在于证明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被告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建立了新的占有。这不仅涉及客观上剥夺该物品,还涉及《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的存在。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拿走物品的行为,
- 该物品是别人的,即不完全是被告所有的,
- 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
- 被告建立了新的占有,即使这只是短暂的,
- 剥夺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
- 存在加重情节,即要么是以商业为目的,要么是在犯罪组织的框架内,在另一名成员的参与下实施犯罪。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拿走物品和加重情节是否是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例如通过证人证词、视频录像、收银机数据、库存文件、通信记录或其他可以理解的情况,这些情况表明重复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法院:
法院审查所有证据的总体背景,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拿走物品的行为,以及是否符合《刑法》第 130 条的要件。重点在于权利人是否实际失去了该物品,这种损失是否可以归咎于被告,以及该犯罪行为的加重性质是否得到证实。
法院尤其会考虑:
- 事件发生前后的占有关系,
- 所声称的拿走行为的类型和过程,
- 控制权丧失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 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人参与的证人证词,
- 视频录像、收银机数据或其他客观证据,
- 情况或证据,表明以商业为目的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 一个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该物品已被从权利人手中夺走,并且该犯罪行为符合加重情节的要件。
法院明确区分了仅仅是误解、疏忽、临时转让占有权或没有真正失去控制权的情况,这些情况不构成符合犯罪构成的拿走物品的行为,以及没有可证明的重复或组织结构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关于
- 是否实际发生了拿走物品的行为,
- 权利人是否真的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
- 是否存在同意、授权或归还意图,
- 该物品是否只是短暂地被触摸或移动,而没有建立新的占有,
- 犯罪过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能同样合理地解释该物品丢失的替代原因,
- 所声称的以商业为目的或参与犯罪组织是否实际存在。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行为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偶然的或经权利人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刑法》第 130 条的要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30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视频录像或照片,例如来自商店或公共场所,
- 关于拿走过程和多人参与的证人证词,
- 收银机数据、库存文件或访问控制,
- 关于重复的类似行为的文件或关于组织流程,
- 通信记录,从中可以推断出犯罪计划、角色分配或获取收入意图,
- 时间顺序,显示物品何时消失以及是否存在有计划的或重复的程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盗窃诉讼中,证据逻辑至关重要。录像、收银机数据和一致的证人证词通常比事后解释更重要,因为它们客观地证明了占有权的转移。 “
实践案例
- 通过使用暴力确保商店盗窃后的赃物安全:
行为人将几件商品塞进他在商店里的外套,并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收银区。一名员工立即与他交谈并抓住他。为了保留已经拿走的物品,行为人猛烈地将该员工推到一边,并带着赃物逃跑。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而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暴力是在发现拿走物品的行为后并且仅为了确保赃物安全而使用的。因此,这构成了《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夺性盗窃。关键不是拿走物品的方式,而是事后使用暴力来保留该物品。 - 在以现实危险相威胁的情况下带着赃物逃跑:
行为人从更衣室偷走一部他人的手机,并在离开建筑物时被所有者抓住。为了不必交出手机,行为人威胁所有者,如果他挡住他的路,他将立即受到严重伤害。所有者退后,行为人带着手机逃脱。盗窃已经完成,威胁仅用于确保占有。通过以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现实危险相威胁,满足了抢夺性盗窃的犯罪构成。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拿走他人的动产,权利人失去实际控制,并且行为人在发现犯罪后通过暴力或危及生命的威胁来确保对该物品的占有,则构成《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 决定性因素不是物品的价值或拿走的时间长短,而是事后针对人员的升级以确保赃物。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求故意。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他未经同意拿走他人的动产,从而剥夺权利人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同时他自己建立了新的占有。
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拿走物品是可能的,并且接受了这一点就足够了。不需要特殊的意图,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故意还必须涉及行为人在犯罪被发现后为了确保赃物安全而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现实危险相威胁。因此,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并且至少默认接受,他的行为不是为了拿走物品,而是为了保留已经获得的物品。
此外,还需要非法占有故意。行为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或转让该物品。
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他有权拿走物品,或者没有认识到暴力或威胁被用于确保赃物安全,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立即选择您期望的日期:免费初步咨询罪责与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原则上,《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并非不可能进行转移,但仅在例外情况下才考虑。 该犯罪构成将财产犯罪与对人员的暴力或以威胁人身或生命安全的行为相威胁结合在一起。 因此,通常会伴随明显增加的不法行为,这使得转移处理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暴力行为轻微或仅限于简单的威胁姿态,没有发生伤害,行为人立即表示悔悟,并且可以迅速而完全地弥补犯罪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审查简易程序。随着暴力强度的增加,在受到严重威胁或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处理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罪责较轻,
- 使用了没有或只有轻微的暴力,
- 没有发生伤害后果,
- 不存在有计划的或重复的程序,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行为人有悔悟、合作和愿意弥补。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特别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简易程序
- 使用了超出轻微程度的针对人身安全的暴力,
- 存在以严重危害身体或生命的危险相威胁的情况,
- 发生了人身伤害,特别是严重的后果,
- 该行为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实施的,
- 存在几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 存在重复的或系统的程序,
- 总体行为构成了对人身安全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极低的罪责和仅有轻微的升级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地审查是否允许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刑法》第 131 条的简易程序比简单盗窃的限制明显更严格,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刑法》第 128 条是可能的,但限制明显更严格,并且严格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侵犯的程度以及用于确保赃物安全的暴力或威胁的类型、强度和影响来衡量刑罚。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多大的干涉,是否造成了伤害,以及权利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总体行为的影响。此外,还要考虑到行为人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行事,以及该程序是否超出了单纯的财产剥夺,构成了严重的升级。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暴力行为特别强烈,或者超出了确保赃物安全所需的程度,
- 使用了以严重危害身体或生命的危险相威胁的手段,
- 发生了人身伤害,
- 该犯罪行为是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准备的,
- 威胁或攻击了几个人,
- 尽管有明显的抵抗或第三方的干预,但仍继续使用暴力,
- 存在与暴力或财产犯罪有关的相关前科。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轻微或仅暗示的暴力行为,
- 立即停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面临特殊的压力或过度要求的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缓刑。但是,在严重的暴力行为、伤害后果或严重的既遂的情况下,通常不考虑有条件地缓刑。
刑罚幅度
《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构成了基本犯罪构成,并处以最高六个月的自由刑。《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构成了基本犯罪构成,并处以最高六个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个每日费率的罚款。
《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是一种独立的资格,它与已经犯下的盗窃罪相关联,并且以事后使用暴力或以威胁人身或生命安全的行为相威胁为特征。 由于对人身安全的额外威胁,法律规定了明显更高的刑罚幅度。
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时,在当场被抓获后,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现实危险相威胁,以保留自己或第三方的被盗物品,则刑罚范围为六个月至五年自由刑。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罚款。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导致造成严重长期后果的人身伤害或人的死亡,则适用第 131 条规定的合格结果变体。 在这些情况下,刑罚幅度会大大增加,从五年到十五年徒刑不等。
其他加重盗窃形式,例如通过入室盗窃或使用武器进行的盗窃、以商业方式进行的盗窃或其他特别规定的犯罪构成,导致更具体的法定刑罚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抢夺性盗窃中,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退居次要地位,而暴力行为的具体类型及其后果对于在规定的范围内量刑至关重要。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未规定罚金。 法律规定仅处以徒刑。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则法院可以处以最高一年的短期徒刑,而不是处以罚金。《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该犯罪构成仅规定处以徒刑。 因此,不能适用《刑法》第 37 条。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被告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原则上,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抢夺性盗窃中,但受到明显限制,因为该犯罪构成以使用暴力或危险威胁为前提。只有在暴力强度较低、没有严重的犯罪后果、初次犯罪和明确的悔悟的情况下,有条件地缓刑才具有现实意义。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地缓刑允许将无条件和有条件地缓刑的部分结合起来,并且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两年的刑罚。即使在抢夺性盗窃中,这种形式在理论上也可以适用,如果与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在这个范围内。在严重的暴力后果或增加的危险性的情况下,通常会排除这种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出指示并下令缓刑。 这些尤其涉及预防暴力、行为要求、禁止接触、损害赔偿或治疗措施。 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并实现可持续的行为改变。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对于《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只有州法院作为陪审法院有管辖权。 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被排除在外,因为该犯罪构成规定了六个月至五年的徒刑,并且《刑法》第 131 条在法律上明确分配给陪审法院。
如果存在特别严重的案件,其中暴力行为导致造成严重永久性后果的人身伤害或他人死亡,则刑罚范围将增加到五年至十五年自由刑。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州法院仍然作为陪审法庭具有管辖权。
不考虑陪审团法院,因为不符合陪审团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是拿走物品所在地的法院。决定性因素是权利人在哪里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以及犯罪者在哪里建立了新的占有。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和无效申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决定这些法律补救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参与者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 由于该犯罪也涉及未经授权剥夺他人的动产,因此索赔尤其针对物品的价值、重置成本、使用损失、错过的使用优势以及因拿走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此外,还可以主张因间接损失造成的使用武力或威胁,例如治疗费用、收入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只要这些损失是该行为造成的。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之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除非损害已完全获得赔偿。
自愿赔偿,例如归还物品、支付价值或认真努力进行补偿,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前提是它及时且完整地进行。
但是,如果犯罪者使用武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直接危险的方式进行威胁,则事后补救损害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后来的和解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弥补该行为增加的个人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程序是升级还是受控进行。 “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刑法》第 131 条规定的抢劫盗窃罪与已经完成的盗窃罪相关联,并且额外要求使用暴力或以威胁人身或生命安全的行为相威胁以确保赃物。 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犯罪过程、暴力的时间和目的、故意以及证据情况。 事实上的细微偏差可能会决定是否存在抢劫盗窃、抢劫或其他犯罪。
尽早获得律师的陪同可确保正确评估案件事实,认真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情节。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抢劫盗窃的先决条件是否确实存在,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评估,
- 分析所称的武力或威胁的类型、强度和目的,
- 批判性地评估证据,尤其是证人陈述和录像,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完整且法律精确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确保对抢劫盗窃的指控进行认真审查,并且诉讼程序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